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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五)

2016-04-07

山西水利 2016年8期
关键词:许可法行政许可理由

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五)

行政许可(共37项)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捕捞审批(1500-A-025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捕捞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域渔业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1500-A-02600-140000)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1500-A-02700-140000)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单位,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1500-A-028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1500-A-029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1500-A-030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检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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