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五)
2016-04-07
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五)
行政许可(共37项)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捕捞审批(1500-A-025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捕捞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域渔业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1500-A-02600-140000)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1500-A-02700-140000)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单位,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1500-A-028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1500-A-029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1500-A-030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制发并送达文书,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检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