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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2016-04-07何承斌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何承斌,汪 斌

(安庆师范学院,246011)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何承斌,汪斌

(安庆师范学院,246011)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图书借阅中的适用具有正当性,但考虑到图书馆和读者的特殊性,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有一定的限制。对读者丢失图书可通过重置成本的方式设计合理的赔偿制度,以达到图书馆和读者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重置成本;图书馆维权

引言

赔偿分为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是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赔偿额度的赔偿,具体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它是我国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 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除去具有补偿性赔偿填补实际损害的功能之外,惩罚性赔偿还具有两大独特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惩罚功能通过以高于(有时甚至几倍于)不法行为人的既得违法利益,对不法行为人施以严苛的经济负担,使其遭受经济上、甚至精神上的苦痛而受到应有制裁,这也弥补了补偿性损害赔偿威慑性不够的缺点。预防功能又称遏制功能,它在惩戒不法行为者的同时,会令其他意欲效尤者望而止步,从而吓阻其在将来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为。1993 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后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

遍阅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料借阅制度, 几乎所有图书馆都有类似要求读者丢失图书赔偿的规定,这些旨在维护学校图书资料财产权利,确保馆藏图书完整性以及保障广大读者平等借阅权利的规定,有力地规制借阅秩序,也为供需双方习惯接受着。然而,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唤醒了维权意识,一些赔偿额度过高、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规定越来越为读者所诟病,常常成为引起读者不满情绪的导火索,影响图书馆的和谐发展。鉴于此,笔者从实际出发探寻问题的症结,尝试探索体现图书馆与读者共同利益的赔偿制度,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1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正当性

1.1 经济基础:理性人假设

在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下,个人是其自身行为的最佳判断者。通常情况下,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通过对不同行为之间成本和收益的差异计算来权衡守法与违法、侵权与非侵权的妥当性。图书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载体,也是图书馆发挥服务功能和育人功能的物质基础,它的特殊价值在于凝结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二次劳动。图书从采购到流通,其间经过书目征订、图书分类、图书建库以及上架排序等十几道工序,无不凝结着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更何况图书加工还涉及到书标、磁条、条形码等物质损耗,丢失一本书不仅使这种劳动化为乌有,而且在一定时间内影响他人的借阅。仅以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填平方式,并没有使不法行为人付出过多的违法成本而不堪重负,从而对其形成阻吓,反而使得不法行为人通过该行为获益,诸如一些“精明”的读者假借丢失图书,“合法”地赔走自己所需而又难以购置的图书,造成馆藏图书的人为流失。而读者经济上对家庭的依附性和家庭供给的有限性,又促使他们非常注重经济利益的计算。惩罚性赔偿正好契合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需求,使其独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达到警示读者爱护图书,尊重他人劳动的价值目标,这正是图书馆广泛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所在。

1.2 法学基础:契约必守

文献资料借阅制度就是学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一方是图书馆,既是文献资料的管理者, 又是文献资料服务的提供者, 既享有文献资料的管理权, 又承担向读者提供文献资料服务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以学生为主体的读者, 既享有接受文献资料服务的权利, 又有遵守图书馆文献资料管理规定的义务。读者自办理图书借阅证的那一刻起,以实际行动形成与图书馆建立文献资料借阅合同关系,自愿接受图书馆规章约束,在享受图书馆为其提供借阅服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丢失赔偿的义务。

1.3 价值基础:公平正义之追求

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制度永恒的价值与理念,是各国法律制度努力追求的目标。惩罚性赔偿是治理主观不法侵害行为的有效的法律工具,内在地包含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体现惩罚性赔偿正当性的法律价值。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于图书馆不仅仅是维护图书馆利益,更为重要地是维护整个读者群体的借阅秩序。“书是为所有人用的,任何人都无权无限期、无条件地占用图书馆的文献”。[1]经济惩罚只是手段,保障所有读者平等借阅权利才是目的。

2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有限性

图书馆和读者双方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图书借阅中使用惩罚性赔偿应有一定的局限性。

2.1 图书馆工作的服务性

服务性是图书馆工作的本质属性,也是图书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德鲁克指出:“图书馆是为它所服务的那些人(读者)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图书馆员工存在的。”[2]读者是图书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是图书馆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说,读者是图书馆服务的消费者,而消费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这需要图书馆承担一定的审慎和注意义务,比如赔偿幅度的客观性、合理性,赔偿条款的解释、说明、提醒等。否则,服务中的些许瑕疵都容易被放大,将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和广泛的负外部效应。

2.2 读者地位上的弱势

高校图书馆作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大学生的第二课堂,承载着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育人功能。正如蔡元培所说:“教育并不专在学校,除去学校以外的机关,第一是图书馆。”[3]李大钊也说过:“图书馆不仅是藏书的地方,更是育人的机关。”[4]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制裁”引入图书馆这一文明净土乃误入禁区。更何况,惩罚性赔偿首次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强化对弱者的保护,在此后法律适用中这一功能得到进一步彰显。就图书馆与读者而言,后者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对于这个特殊群体应给予一定倾斜性保护,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和平等。

2.3 读者责任能力的不足

由于图书具有难以替代与补充的特性,虽然图书馆不采用按定价赔偿的方式本是合理的,但过高赔偿的额度,将使读者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近年图书的均价在35元左右,而赔偿额度一般确定为原价的3-5倍。尤其高校图书馆服务对象中大部分是学生读者,其经济能力大都由于量体裁衣式的家庭供给受到限制,而经济拮据的学生维持基本生活都勉为其难,更不用说加倍的赔偿金了。笔者多次同安庆师范学院图书馆勤工助学同学交流得知,本校大部分学生来自安徽农村地区,家庭不是很富裕,每年的生活费和学杂费加起来的开支数目不菲。一旦出现纠纷,读者经济能力的不足容易加剧自己与图书馆的矛盾冲突,甚至将这种经济责任转嫁到家庭,促使图书馆负外部效应进一步扩展和外溢。还有些读者认为图书馆蓄意提高赔偿标准,变相为图书馆增加创收,这势必影响图书馆在读者中的形象,加剧读者与图书馆的对立,影响图书馆和谐环境的构建。

3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规制

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和有限性来看,惩罚性赔偿在图书借阅中是必要的。为有效解决读者丢书赔偿问题,图书馆应制定合理科学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可通过重置成本设计合理的赔偿标准。重置成本是会计学术语,是指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6]图书就是图书馆的资产,图书遗失是读者的过错造成的,由此导致的重置成本应由读者承担,可以采用“以书赔书”和“以款赔书”两种赔偿方式。

3.1 以书赔书

“以书赔书”就是读者遗失图书后自己去购买一本完全相同版本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交给图书馆,再另外支付一定的工本费(图书馆收到读者抵赔图书后的分类、打号、建库等人工费和磁条、条形码的材料费)。

书是图书馆最根本的物质载体,也是图书馆服务工作的根本前提。“以书赔书”是供需双方都能接受的好办法,不仅保障了图书馆藏书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又没有因支付过多的赔偿而加重读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读者赔偿的积极性。学生读者一般是人力和时间资本富裕,但大都资金紧缺,他们会倾向于选择资金付出少的赔偿措施。同时也可杜绝不正之风(诸如工作人员趁机“私”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素质教育。这种赔偿方式既维护了图书馆的利益,又尊重了读者的感情,切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了避免引发其他纠纷,尽可能由读者自己购买丢失的图书,在读者确实购买不到的情况下,才由图书馆代为购买。

3.2 以款赔书

以款赔书,就要把采购成本折算为现金支付给图书馆,由馆员代为寻找购买,这种方式在现实适用中备受诟病,原因在于现行制度规定的赔款额度与实际重置成本出入太大,没能客观地反映图书所有过程产生的实际成本,因而,在赔偿制度中确定一个与重置成本相符的合理额度尤为必要。基于此,笔者提出以历年图书平均价格折合倍数来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而言,首先笔者在图书馆书库中抽取1993—2013年出版的200-400页的平装图书,按中图法分类顺序,每类取32开图书两册,每年抽取40本,计算出平均价格;再以最近一年(如下表1中2013年)图书的平均价格为基准,计算出赔偿折合倍数,即折合倍数=最近一年图书平均价格/某年图书的平均价格;最后算出赔偿金额,即赔偿金额=原书定价×折合倍数,并根据以上设计绘制表1。由表1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图书价格的上涨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增长,分别是1994年、1997年、2004年、2008年平均每隔三到四年就会以较大的幅度增长一次。这足以印证单纯地以年代来规定图书赔偿倍数的不合理性,即使在同一个年代,图书价格也相差甚远。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为例,1998年版的定价为8.35元, 2006年版的增长至28.65元。如按西南大学图书馆的规定, 1990 年(含)以后出版的图书丢失按原价5倍赔偿,2000 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5]因此,1998年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应赔金额=8.35×5=41.75元;2006年版的按原价3倍赔偿,应赔金额=28.65×5=85.95元,都远超实际价格。如果按照历年折合倍数法赔偿:1998年版的应赔金额=8.35×1.76=14.69元;2006年版的应赔金额=28.65×1.36=38.96元,均接近实际价格。因此,应抛开传统分段划分赔偿倍数的思维方式,按每年的折合倍数来计算应赔付的金额。此外,通过各馆历年的财务报表计算平均价更为简便。具体来说,通过各馆历年的购书总数量与购书总金额计算出历年平均价格,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折合倍数。为了保证总以最近一年的平均价格作为基数,该表应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表1 历年图书平均价格及其折合倍数

通过以上分析,以历年图书平均价格折合倍数来确定赔偿额度较之其它方式更具有切合图书馆特点的优势。

3.2.1 量化赔偿标准,体现了补偿性赔偿的精神

综观各馆对遗失或损毁图书的赔偿标准,从2-20倍不等,对于诸如古籍善本、线装书、外文原版书以及成套丛书等特殊图书赔偿倍数更高。图书馆制定丢书赔偿规定的初衷是补偿图书馆的损失,但是赔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容易异变为营利行为。因此,赔偿过低会被精明的读者算计,易使馆藏流失,赔偿过高又被认为是罚款。按照历年图书平均价格折合倍数来计算赔偿金额,操作方法简单,可行性强,既弥补了馆藏损失,又没有给读者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譬如由上述《社会契约论》各版本的赔偿可以看出,读者无论丢失哪一个版本,赔偿的金额都相当接近,较好地体现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补偿性赔偿的精神。

3.2.2 公示赔偿标准制定程序,有利于构筑和谐的图书馆氛围

尽管丢书赔偿因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而使其合法性为多数人所定,并且一些地方性、行业性的图书馆行规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各馆差异化的赔偿标准说明就丢书赔偿问题图书馆界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易使读者对赔偿的倍数产生异议,而图书馆又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质疑与冲突在所难免。难怪有学生网上发表论,“我想了很久也没找到图书馆为什么规定丢书后收取2—20倍赔偿金的合理理由!”。[6]如果向读者公示赔偿标准制定程序以及据此形成的平均价格表,使得读者知晓现行赔偿标准的来龙去脉,从而愿意接受应赔金额,能较好地避免矛盾与冲突的发生,有利于构筑和谐的图书馆氛围。

4结语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功能有力维系了图书馆借阅秩序,然而在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得到极大提升的今天,也显现出制约图书馆和谐发展的不利因素。就图书馆和读者主体特殊性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有一定的限制,图书馆亦应审慎使用。因此,笔者基于对图书馆和读者的平等考量,提出通过重置成本的方式设计合理的赔偿制度来规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以达致图书馆和读者的利益平衡,从而促进图书馆建设与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康思本.图书超期罚款的反思[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119-121.

[2] 洪伟达,王政.图书馆社会责任内涵及其限度研究:对德鲁克社会责任思想的思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1,(2):51-56.

[3] 张晓歌.试论高校图书馆的思想政治教育职能[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1):21-22.

[4] 何承斌.严格责任原则在图书超期罚款中的适用[J].图书馆建设,2013,(8):4-7.

[5] 张旭.高校图书馆规章制度中有关罚款规定的合理性分析[J].大众科技,2009,(10):173-158.

[6] 李卫红.高校图书馆丢书赔偿问题之我见[J].科技信息,2013,(15)233-234.

(责任编辑:傅正)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book lending

HE Cheng-bin, WANG Bin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 Anqing246011, China)

Abstract:Punitive damages system applied in the library has legitimacy, but considering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library and readers, it should have some limitations in the actual use of the process. Books lost by the readers are available by way of replacement cost properly designed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libraries and readers.

Key words:punitive compensation; replacement cost; library rights

收稿日期:2015-03-27

作者简介:何承斌,男,副研究馆员,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25(2016)01-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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