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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风险转移与演变内在机理分析

2016-04-07王娟娟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路径分析

□王娟娟,周 晶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失独家庭风险转移与演变内在机理分析

□王娟娟,周晶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后都是处于风险之中。失独家庭风险演变过程,实际上是风险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传递,这种传递的诱发因素是以独生子女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中断,把握风险在传递过程中的特征,提炼出失独家庭困境遭遇的共同轨迹,以此来思考提高失独家庭抗风险能力的路径和政府制定帮扶措施的策略。

[关键词]失独家庭;风险类型;风险演变;路径分析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24

本文以失独家庭的事件经历和失独后的困境为线索,探讨失独家庭风险演变过程,包括风险的转移与放大等方面。文章将集中分析不同失独家庭类型面临的不同困境和降低风险的途径,提炼出失独家庭在失独之后遭遇的困境的共同轨迹,以此来展现出风险在个人和家庭之间的传递,在家庭经济、关系网络、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扩散,以及在群体间的风险放大。沿着这种逻辑思路,将风险不仅仅作为一种外在施加于个体和家庭的力量,更当作一种在个人和家庭之间传递的一种形态,体现出风险的动态性和延续性。准确把握这种传导机制的内在机理,对于失独家庭的帮扶工作和救助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的生育观念之中,多子意味着多福,子女的数量代表着家族传承的力量,子女是经济结构、关系网络和家庭结构的重要联结和支撑点。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主要的家庭结构模式,更多的家庭呈现出“421”模式,子女在家庭结构的稳定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研究者通常在研究独生子女家庭时考虑教育问题、养老观念、婚姻稳定性、社会适应、择偶观、事业观等问题,但近年来,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现象频发,这些家庭面临着脆弱的家庭关系、敏感的内心、忧虑的生计和养老,这些家庭群体的特殊性使他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国内学者对于失独家庭的研究主要是从失独父母个体、失独家庭和失独群体三个方面展开。从个体角度,主要关注失独父母的工作停止、生活消沉、社会关系断裂和健康问题等多重困境;[1]同时在失独之后,失独父母面临边缘化的风险,个体与群体关系发生了变化,在于各类群体协商互动的过程中,因群体吸纳目标和个体融入目标的不同,逐步分化成为四种社会边缘性状态亚型,[2]并基于失独父母的这些状态探讨帮扶救助体系和失独父母社会适应的问题。从家庭的角度,主要关注失独家庭的养老结构的变化、生活福利的弱势性和失独家庭稳定性等方面,并且从社会工作的视角强调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应当从生存型救助转向发展型救助。从群体的角度,主要关注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失独群体自组织,这些自组织发挥着凝聚失独家庭,抱团取暖的功能,是失独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的一个部分,但失独组织的“内卷化”[3]趋势又成为其社会适应的重要障碍。但总体上来讲,对于失独家庭的类型和诉求呈现出整体化的特征,本文着重从类型学的角度对失独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演进过程进行剖析,力图在风险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

2 失独家庭与风险差异

全球化趋势下风险无处不在,各个社会主体暴露在风险情境中的机会不断增加,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家庭结构不可避免的成为风险家庭。[4]不同类型的失独家庭抗风险能力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1暂时性失独家庭与永久性失独家庭

从失独的状况来看,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在失独人口年龄结构上,49岁以上人口占失独人群的大多数。暂时性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之后,失独父母仍具有生育能力的可以获得再生育机会,生育孩子或者是领养抱养一个孩子,尽力弥补残缺的家庭;永久性失独家庭主要是失去独生子女之后,无法再生育或者已无能力再抚养长大一个孩子的家庭,将长久地处于失独状态,这些人群大多数集中在女方已超过49周岁(医学上界定49岁为生育极限年龄)的失独家庭。

作为经历失独事件之后的结果补偿和风险规制手段,暂时性失独家庭和永久性失独家庭都同样面临着是否再要一个孩子的选择。此时涉及到生养还是领养的选择,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年纪较轻的失独父母大多数再生育的意向较为强烈,不适合生育或无法生育的家庭则更倾向于领养和抱养孩子。但目前领养的条件较为复杂,手续较为繁琐,大多数失独家庭由于经济条件和精神状况等因素不符合领养条件,所以领养也具有一定的难度。在领养心理状态方面,很多失独家庭经历过一次丧子之痛之后,希望领养来弥补失去子女的缺憾,却又担心悲剧会再次发生造成二次伤痛。

因此,在风险规制的手段和抗风险能力上,暂时性失独家庭比永久性失独家庭要面临更多的对抗风险的选择机会。失独事件对于永久性失独家庭而言,这种风险冲击是不可逆的,但对于暂时性失独家庭而言,伴随性风险是可以得到规制的。

2.2农村失独家庭与城市失独家庭

从空间地理分布来看,分为农村失独家庭和城市失独家庭。从总体上判断,城市失独家庭抗风险能力高于农村地区,这主要是由社会救助体制的差异导致。一类是城市失独群体,这里的城市是基于生活地理位置区分,这个群体享受城市的保险和其他公共服务,有一定的退休金和退休保障,具有一定的经济自我支持能力;一类是农村失独群体,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对于城市失独群体和农村失独群体来说,城市失独群体和农村失独群体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是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共享价值理念的客观要求。目前社会更多的关注是投向城市范围内的失独家庭,对城市之外的失独家庭关注较少。在需求上,经济支持、心理慰藉、医疗救助以及再生育扶助或领养协助等都是失独家庭的主要诉求,且因失独而致病、致贫的现象、因子女死亡而造成的夫妻离婚、家庭破裂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农村地区对经济支持的需求较大,城市地区对心理慰藉的要求更高。

3 制度风险与非制度风险双重作用下的失独家庭

中国的失独家庭产生是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性因素并存的结果。经过社会长期博弈形成的利益结构、产业布局、人口结构、资源环境、发展模式以至于整个经济政治体制,则是结构性风险的重要来源。[5]一方面是由于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在独生子女家庭形成过程的政策引导与政策实施;另一方面是中国进入转型风险社会,学界对于中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社会这一命题已形成广泛共识,[6]“凸显当代社会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一些始料未及的风险或者说强大的“副作用”,预示着人类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7]风险的高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加之社会福利体系的不完善,风险和矛盾在此阶段尤为突出和激烈。随着失独家庭父母的逐步老龄化,生计能力下降,社会融入困难,养老、医疗、陪护以及殡葬等都成为他们面临的新的困难。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加,失独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也越来越集中,最终在2012年的80多人的失独群体在国家计生委上访开始集中爆发,这一群体逐渐进入媒体和学界的关注。

3.1制度性因素

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数量是家庭的资产的体现和家庭功能和稳定性的主要承载体。少子化和无子化的结构对这种稳定性造成了不良后果。中国是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的社会,在传统的生育理念中,多子多福的理念体现在养老阶段。子女在成年之后,随着子代和孙代的繁衍,家族的兴旺,家庭幸福感和老年的成就感归属感得到更好的强化。而在子女成长阶段,在农业集体大生产年代,物质资源匮乏,劳动力是家庭的重要支撑,此时,多子可以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和疾病以及其他人祸带来的子女夭折和伤残死亡风险,以数量上的多寡来规避现实风险。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不可否认在降低人口出生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大部分是通过行政强制来实施。一方面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控制了人口膨胀速度,调整了人口出生比例,创造了改革开放以来快速发展的人口红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超过一亿人口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中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如此巨大基数的失独家庭造成的现实与潜在危害是触目惊心的。[8]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40年,人口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社会也面临着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越来越多。长远来看,未来独生子女丧失情况将会继续不断爆发出来。失独现象是政府政策的无意识后果,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对于失独的风险承担更大的责任,家庭能够意识到随着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不断增加的失独风险,由于政策原因,无法采取任何措施来降低风险。老年人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风险就是他们将只有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来自年轻一代的赡养。

3.2非制度性因素

失独家庭所产生的问题是社会转型和现代性的后果,在中国体现出一定的本土特色。从失独现象产生的原因来看,一方面,独生子女死亡是家庭风险与社会转型脉动的汇合。自愿的风险是个体在有某种选择权时候所面对的,强迫的风险是个体只有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控制力的时候所面临的。[9]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重要阶段中,风险的经历变得更加的个体化和复杂化。[10]道格拉斯(1985)认为,文化背景为理解风险的构成和冒险的可能结果提供了分析框架。在风险社会中,每一例死亡和每一起意外都是某个个体疏忽的结果,每一起灾祸都有可能引发潜在的诉讼(道格拉斯,1992)。[11]

同时,新的风险不断派生出来,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在全国家庭总数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失独家庭既是风险的客体——承担者,也是政策性风险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公共危机的参与主体。独生子女家庭人数不断攀升,失独的风险将不断增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导致“失独家庭”问题产生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从下表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1990年和2010年的统计数据中,对于生育一个子女和多个子女的家庭,子女死亡的风险是同样存在的,最终都导致无子化的结果。但不可否定的是,独生子女家庭在一定意义上,降低了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事实上的无子化家庭的风险更高。

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累计死亡独生子女总量估计(单位:岁,万人)[12]

4 失独家庭风险转移与演变

失独家庭的风险转移与演变分析关注了群体内部的需求分化,包括暂时性失独和永久性失独,将引起失独家庭风险的类型进行了区分,不同类型的群体应对直接风险和伴随性风险存在着能力差异和不同的现实困难。风险并不是静态的,而是会随着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情感元素等在不同个体和家庭之间传递和扩散,这种传递和扩散使风险一步一步被放大。失独家庭的风险周期实际上是风险在个体向家庭向群体和社会传递的过程演变。

4.1失独家庭的风险类型

从整体上来看,失独家庭主要面临直接风险和伴随性风险两种,一般来讲,在失独家庭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直接风险,伴随性风险是指这些风险并不是失独事故本身直接造成的,而是在失独事件发生之后逐步呈现出来,伴随着失独时间的推移逐步呈现出来。

直接风险。在失去独生子女或者是独生子女伤残事故发生之后,失独家庭首先面临的是子女的救治问题,在救治阶段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当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者救治无效时,就面临着巨大的心理伤痛冲击,此时失独父母随即病倒或者患上心理疾病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在逐渐面对独生子女死亡已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失独父母无力挽回子女的生命,也面临着自身生活的困境,他们逐渐自我封闭或者思想激进,这时交往的网络变得单一化,能够介入他们生活和帮助他们的人寥寥可数。

伴随性风险。在失独家庭形成之后,一系列伴随性风险也随之而来,因子女死亡导致失独父母婚姻关系破裂、遗产继承纠纷、失独家庭第三代的抚养问题等,都伴随而来。更为严重的是,当独生子女作为家庭主要的经济支撑的顶梁柱倒塌时,显性的生存问题和隐性的心理问题都是失独家庭不可承受之痛。从生理和生活上看,失独父母的再就业生计问题、生病住院陪护、在家看护和养老、抱养子女和再生育、手术签字及养老院入院签字等等都成为重要的生活难题。在精神上和心理上更是脆弱不堪一击,因为失去子女,他们孤苦无依不愿与外界交流、害怕看到别人儿孙绕膝家庭幸福的景象触及自家的伤痛、害怕他人怜悯的眼光、封建迷信“克子”的标签、担心自身无子女可倚仗被人欺等等,成为心理上无法逾越的障碍。伴随性风险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团体取暖型失独家庭,他们有着同样的失去子女的遭遇,在一起抱团取暖共同争取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帮扶,但也不乏采取群体性事件方式寻求社会和媒体关注,向计生部门施加压力的行为。

4.2失独家庭的风险传递与演变

按照市场化的逻辑,风险是伴随着财产和资本转移而转移,权力和资本的集中会导致风险转移扩散,风险分配格局与社会阶层分布格局一致性较强,这种自上而下的风险转移模式适用于解释市场化条件下的经济关系。但对于失独家庭而言,这种风险解释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家庭面对的外部风险,而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内部风险,与经济结构相关,家庭关系网络、家庭福利结构相关。这种相关体现在风险在家庭内部的传递上,这种传递是以经济、情感、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相互联系。以三代的独生子女核心家庭为例,在外部风险源作用下导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与其他个体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情感关系伴随着生命体征的消失而中断,此时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相关的个体成为了风险的承担者。当外部制度环境和救助体系完善情况下,独生子女家庭在承担风险过程中,在生育政策和帮扶政策等外部帮助和自身家庭的有生计能力的情况下,经济关系是可修复的;赡养关系/抚养关系等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体系来实现修复,婚姻关系的中断可以通过法律体系来进行处理,而情感关系是无法通过物质化手段来解决,子女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是不可替代,因此情感关系的修复是失独家庭最难的环节。

当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之后,风险转移并分散到其他家庭个体,此时与独生子女相关的家庭成员都是风险的承担者,此时个体的风险又群聚成为家庭的风险。家庭对于风险的承载力强弱对于失独家庭走出失独阴影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家庭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强时,经济关系、赡养抚养关系、情感关系的修复力较强时,家庭重新融入社区、重建社会网络的难度较小。但大多数情况下,失独家庭仍然是具有脆弱性,在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情感关系等诸多方面,抗风险能力较弱。

在失独家庭内部,风险按照时间的顺序推演,不同的时期直接风险所引起的伴随性风险各不相同。据失独家庭的调研和访谈,失独家庭的风险周期初步分为四个阶段:初期(子女死亡事故或伤残事故),伤痛期(子女死亡或伤残一段时间之后),缓解期(从失独的境地逐渐走出来),愈合期(正常融入社会)。风险周期中每个阶段呈现出失独家庭面临的不同的困境和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内在特征,从失独初期的个体和家庭的困境逐渐转化为失独后期群体困境,由失独事件发生后的心理和生理困境转变为面对现实后不可回避的生存和发展困境。失独家庭所经历的完整的风险周期是从失独的家庭社会关系断裂到最后社会关系重建,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

按照贝克的风险理论,风险的分布和转移是当代风险社会权力分布的关键机制。从风险的层次上来讲,人们越来越感到社会风险的集团化,即从个体风险发展到了系统或者社会风险。[13]无论是从风险产生或分散角度来看,风险的演变都离不开独生子女个体与家庭的相互作用,这种在经济和福利上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风险在个体向父母和家庭传播的可能性增大。不同风险群体之间的风险转移,构成了风险社会另一个重要的运行机制。风险既可以在群体间转移,也可以在不同类型之间转移,例如将短期随机风险转化为结构性风险。[14]在经济和福利结构遭到破坏时,失独家庭的风险便逐步向同类人的群体转移,失独群体自组织在实质上是失独父母个体和家庭选择抵御风险的模式。失独群体的不断壮大和社会救助体系的亟待完善,使得失独家庭的问题逐步扩散,最终形成社会风险。

值得思考的是,并不能将这个周期过程运用到每一个失独家庭身上,失独的形成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失独家庭和失独父母个体承受能力是存在差异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一方面,并不是每一个失独家庭都会经历这样的一个风险周期的四个阶段。有一些家庭可能长久的出于失独初期的伤痛状态郁郁不得出,也有一些家庭在伤痛之后,积极面对生活,寻求生存下去的勇气和力量;最佳的一种状态就是失独家庭从伤痛中逐渐缓解出来,积极面对生活,从伤痛中走出来并积极关心其他失独家庭成员,形成正能量。另一方面,不同的失独家庭在每个阶段停留的时间长短不一样,一些家庭可能在自我调节和亲友社会支持体系中很快走出来,但也不乏一些家庭遭受巨大打击之后一蹶不振,陷入长期与社会脱离,难以融入正常生活的困境。

5 降低失独家庭风险的路径思考

从风险的角度,失独家庭整体降低风险的路径主要是从风险的源头预警、家庭抗风险能力提升、降低风险扩散速度和向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第一,从风险预警的角度,做好制度设计是降低制度性风险的有效策略。在前期政策制定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促进国家宏观利益而制定实施,降低人口基数是必然,失独家庭现象是政策的无意识后果。但是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立法原则,《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失独家庭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应当承担起政府的相应责任,降低转嫁到失独家庭单独承担的风险。要积极探索风险防范保险制度。要从根本上降低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和失独家庭的风险,需要从两个方面探索保险制度。其一,探索市场化操作方式的独生子女福利色彩的人寿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家庭三者共同承担风险,避免风险最终转嫁到家庭;其二,探索救助型保险制度,即在失独家庭形成之后为失独家庭的父母购买养老及医疗保险,在保障失独家庭基本生计的同时,仍然能够得到养老和医疗保障。

第二,从风险治理的角度,构建多元化的帮扶体系是为失独家庭提供支持网络的重要措施。在失独家庭帮扶中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种力量的合力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帮扶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社区、自助团体、志愿者团体、亲属群体都是帮扶的主体,共同合力帮助失独家庭正常融入社会,从社会的边缘走向正常。帮扶手段也应当是多元化,从物质帮扶到精神慰藉,从个体帮扶活动到团体活动,家庭间彼此获取相互间的支持和安慰,扩展生活圈子,增加社会支持网络;探索帮扶资源的社会化,当前对于失独家庭的帮扶仍然在政府和准政府救助的范围之内,如卫计委、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等,对于社会化的筹款和募集仍然是处于探索阶段;帮扶的救助标准应当统一化,2014年卫计委出台了文件,对全国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城乡最低标准,但由于各地区的失独家庭基数和地区经济水平差异,造成仍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明确救助管理的角色分工,使得独生子女家庭在发生失独事件之后能够尽快的得到援助,实现分工明确和救助的高效性。针对于失独家庭,应当构建在帮扶主体、帮扶手段、资源来源、帮扶标准、角色分工等方面的科学高效救助体系。

第三,从风险规制的角度,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是保障救助科学高效的服务支撑。有利于降低个体风险转移的速度和扩散的向度。社会服务水平是由服务体系的结构来决定,从实际操作来讲,需要专业的帮扶队伍和专业的服务提供者以及志愿者来共同完成。这需要准确把握现有失独家庭的特征,以及所处失独阶段的动态性,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同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及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等服务的作用。失独家庭在不同的风险周期中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不同。社会工作、心理援助、法律援助三者侧重点不同,可以在不同的时期分阶段地介入,以达到最佳的服务效果。社会工作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而衍生的一项社会服务,具有其自身的专业性和专业化的职业队伍。在接受心理辅导过程中,受助者易产生排斥的心理,排斥被标签化为“心理疾病患者或者心理问题”。心理学注重解决内在的问题,而社会工作的引入不仅有助于失独家庭的心理辅导,同时还加强群体的社会融入和社会适应,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律援助则侧重于失独家庭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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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必春,柳红霞.失独父母组织参与的困境、内在逻辑及其破解之道——基于社会治理背景的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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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郑永年,黄彦杰.风险时代的中国社会[J].文化纵横,2012,(10).

责任编辑梅瑞祥

作者简介:王娟娟(1975-),女,湖北浠水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周晶(1988-),女,湖北罗田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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