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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法律风险

2016-04-07作者王春晖

通信世界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发行股票集资存款

作者│王春晖

评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法律风险

作者│王春晖

王春晖教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我国著名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专家,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及移动互联网领域发展战略、商业模式与法律规制的交叉研究。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活动实施过程中,由于机构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机构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机构或个人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个负面的法律后果大多数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面临三大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本身不是《刑法》的一个罪名,它是这一类违法犯罪的统称,它的罪名主要包括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P2P平台抑或众筹平台,国家对其定位一直是中介机构的性质,即只有撮合交易的职能。最近,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但是从现状来看,很多平台都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的嫌疑。不少P2P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实际控制人出现“跑路”的原因。

非法洗钱的法律风险

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对于其非法行为的制裁。利用互联网洗钱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但以下3种方式应当重点关注。

首先是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地下钱庄的操作一般是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境外用外汇交割的模式,跨境资金汇兑主要以对敲形式完成,国内仅存银行账户的单边资金交易记录。由于互联网地下钱庄相对比较分散,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增加了成本和难度。

其次是利用互联网保险进行洗钱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保险开始成为洗钱的新手段。监管部门在调研中发现,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最后是利用电子货币“比特币”从事洗钱活动。

然而,在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洗钱的环境下,由于虚拟电子货币的无形性、不受监管性和隐蔽性,使得传统洗钱3个阶段的界限完全模糊,完全将这3个阶段融为一体,并且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成为极其隐秘的互联网洗钱手段。

非法发行股票的法律风险

根据央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目前,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名义,大肆从事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这些已经远远超越了股权众筹融资的范围,已经涉嫌非法发行股票。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的,即可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编辑|孙永杰 sunyongjie@bjxinto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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