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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课税的问题研究

2016-04-05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韩洋洋金鑫

中国商论 2016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韩洋洋 金鑫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课税的问题研究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韩洋洋 金鑫

摘 要:实行个人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以家庭课税则是一个很好的改革方向。但是实行家庭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又会受到家庭范围界定、费用扣除以及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推行以家庭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要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以及完善征管制度和征管政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课税 费用扣除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我国于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开始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同时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这三个税种合并为新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课税对象,实行分类征收制,涉及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等十类征税内容,税率方面则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

近十几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所进行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改革上,个税改革共提高了三次起征点,分别为2006年提高到1600元,在2008年调整为2000元,到2011年又调整为3500元。在历次调整过程中,也对各级超额累进税率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截至2014年,我国全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款为7376.57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

目前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2800万人左右,还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2%。

可见,个人所得税覆盖人口的范围很小,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也不明显。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需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缴管理进行相应改革和完善,探讨实行家庭课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2 实行家庭课税的原因分析

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最基本组织单位,每个具体的个人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其背后都有着一个家庭。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都不仅仅要解决自己的生活所需,还要供给整个家庭的生活需要。

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课税对象,并没有考虑到每个具体个人背后的家庭情况。对于由少数有经济收入的成员负担整个家庭全部生活开销的家庭来说,以个人为课税对象时,无疑会增加该家庭的税收负担,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假如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所得相同,但家庭成员数量及每个成员的具体收入所得情况有明确差异,那么这个家庭的纳税负担则会出现较大差异。

现假设有四组家庭,他们的家庭总收入相同,均为8000元,每组家庭的成员工资收入情况存在明显的差异,则家庭生计扣除的金额不同。在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通过相关计算,可得出每组家庭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当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因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的不同,家庭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而且,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异越大,该家庭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相对越多。

表1 工资收入不同家庭的应纳个税合计

3 实行家庭课税的制约因素

3.1家庭范围的界定

实行家庭课税,关键要明确家庭的界定问题。家庭本意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等将个人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社会基础单元。

首先,从婚姻关系来讲。我国目前大多数的中青年人群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通过申领结婚证而确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这是我们对家庭最主要的一种理解方式。还有一些人并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但以家庭这一形式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名义上的家庭。如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青年男女在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就过早的组建了名义上的家庭,甚至一辈子都没有申领结婚证,最终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还有一些青年人选择了未婚同居,而中老年人在丧偶或离婚之后同居在一起,也选择了名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实际上,名义上的家庭关系在我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课税时就要明确,家庭是仅指法律意义上的还是也包括名义上的家庭关系。

其次,从血缘关系来讲。无论是法律意义上还是名义意义上存在的家庭,必然涉及因此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成员,主要包括子女和父母。子女工作后独立居住,这就又涉及界定家庭成员时,其是否包括在内。如果子女独立居住后,收入支出都由其自己支配,那就形成了另一个实际意义上的家庭。而子女成家之后,也会出现父母单独居住以及与子女共住的情况,那么在界定家庭时也要考虑具体如何确认的问题。

最后,从收养关系来讲。一些无孩家庭可能会通过过继或者收养的方式吸纳新的家庭成员。但在收养的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会通过正规的收养手续完成收养程序,这也导致了家庭成员的界定问题。而且过继形成的收养关系,在我国还存在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如无孩家庭从亲属那里过继来的孩子,在自己生孩子后再将孩子送回原来的家庭,也会影响家庭成员的界定。

3.2费用扣除

从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关于费用扣除方面来说,由于以个人为课税对象,因此有关的费用扣除主要是由纳税人所负担并实际交付一些基本保险税,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还包括一部分津贴和补贴,如差旅费和餐食补贴等。在扣除了上述费用后的收入部分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以家庭为课税对象时,相关的费用扣除则更为复杂。

目前世界上实行家庭课税的国家,原则上是将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进行扣除。那么,由于我国各地区间、行业间、行业内的收入差距悬殊,生活消费水平和支出在不同地区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果实行家庭课税的话,就需要对基本生活费用进行明确的界定,确认其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比例,同时还需要对不同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进行分类分级。另外,还需要根据通货膨胀情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变动情况,对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实时的动态调整。

3.3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

我国目前是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是以源泉扣缴这种方式为主。那么通过用人单位在员工工资发放时,替员工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

而在采用家庭课税的方式下,家庭成员分属于不同的企事业单位,甚至工作也在不同的地区,那么这样就为个税的征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需要考虑是以某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为代扣代缴的主体,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申报。而且在核算家庭成员的各种收入时,涉及的人员较多,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导致家庭的组建、分割、重建的情况层出不穷,也给家庭课税增加了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

4 实行个人所得税以家庭课税的建议

在我国推行以家庭课税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面临着上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个税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

将以法律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家庭认定为征税对象的基本单位,这也符合法制社会对婚姻和家庭的界定和认识。以是否有结婚证为判断依据,这样也降低了界定的难度。前文提到的名义家庭,从法律角度来看,本身就不受相关法律体系的保护,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管理。而从个税角度来看,家庭课税方式下的家庭纳税压力是小于个人课税方式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促使名义家庭走向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对于未成家的子女可认定为其父母家庭的成员,而对于夫妻家庭的父母来说,可考虑由其自由申报来确定。即某个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父母可以自行申报为独立家庭,也可以申报为同一家庭。这既尊重了老人本身的意愿,又倡导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因为申报同一家庭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减税福利。

4.2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家庭课税与个人课税在费用扣除项目方面应该有明显不同。在确定费用扣除项目时,应该着重将家庭的生活负担和压力考虑在内。前面已经提到,家庭经济支出涉及很多方面,如家庭基本日常生活支出、子女教育支出、老人赡养及医疗支出、房贷与车贷支出等,以上这些均应列为费用扣除项目。如果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考虑以上支出或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扣除,个人所得税将无法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因此,需要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及相应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及居住区域,分档次确定基本家庭生活费扣除标准。根据子女的不同教育阶段,分档次确定教育费扣除标准。根据老人数量、年龄、疾病类别,分档次确定老人赡养费扣除标准。根据家庭拥有房屋和汽车数量以及相应贷款情况,分档次确定房贷与车贷扣除标准。这一费用扣除项目与前几项有着显著区别,因为房屋和汽车数量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较高,如果扣除越多,实际上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在确定这一项目扣除标准时,可以分情况确定。如家庭首套房和首辆车的贷款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而二套以上的房和车的贷款利息扣除部分逐渐减少或不予扣除。

4.3完善征管制度和征管政策

首先,由城市家庭所在社区或农村家庭所在村镇开展家庭界定工作。其次,个人课税时,以源泉扣缴这种方式为主。主要由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在发放工资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代扣代缴。而采取家庭课税时,需要明确缴税主体。可以以家庭某一成员所属单位为代扣代缴主体,这就涉及加强该单位与其他家庭成员所属单位的合作,尽量降低代扣代缴单位在个人所得税核算时的难度。也可以以家庭所在社区为代缴主体,需要增加社区相关人员的编制。还可以由家庭自主到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因此应该加强为避免虚报而开展的审计工作。无论缴税主体如何确定,建立家庭收入支出统计综合信息平台,将企事业单位工资平台、教育系统、医疗系统、银行系统、税务系统平台整合在一起,极大地降低了个税核算与审计工作量和难度。最后,制定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奖惩制度,打击瞒报虚报行为,做到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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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博.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广西大学,2014.

通讯作者:金鑫(1981-),男,黑龙江五常人,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物流管理、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

作者简介:韩洋洋(1992-),女,黑龙江佳木斯人,本科生,主要从事会计学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1(b)-1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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