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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吏制度及其实施之得失辨正

2016-04-05郭淑新舒笛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奖惩制度

郭淑新 舒笛

摘 要:清代承继前朝诸代遗风,创设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官吏制度。然而,其选任制度,虽然以科目考试为取士主途,严格监考,不容幸进,但考试方式和内容则在一定意义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其监察制度,虽有详备的法典规章供官吏遵守、御史监察,但由于缺乏保障措施,御史往往不愿或不敢履行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制度形同虚设;其奖惩制度,虽说对功臣义民皆有褒奖,但由于皇权至上、喜赏怒罚,则影响了奖惩制度乃至整个官吏制度的合理实施。对清代官吏制度及其实施之得失进行辨正厘析,对于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以及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代官吏制度;选任制度;监察制度;奖惩制度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2-0086-06

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承前辟后,逮及清代,日臻完备。清代官吏制度其内容涉及官吏的选拔、教育、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对清代官吏制度及其实施之得失予以辨正厘析,将有助于我国当前的反腐廉政建设以及公务员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一、选任制度及实施的严格与严苛

官吏是古代各级官员的通称,“官”一般是指有品级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地位较低的无品级的则称为“吏”。中国历朝选官任吏,或用亲信,或举贤能,各有规制:周代世卿世禄,战国军功受爵,两汉察举孝廉,魏晋九品中正……。选官任吏的科目考试,自隋唐开创,其后相沿并各有损益。清代科举题目来自儒家经典,文为八股,历经二百余年,为取士主途。

据《中庸》记载,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1]28虽然“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有倡“人治”之嫌,但也说明,安邦定国,经世治民,其精义在于举贤才,远小人。清代选拔人才,有多种渠道,而以科举为主。清政府规定,“倡优、隶、皂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不得与试”[2]3148,其余人等,不论贫富,均可参加考试。

选官任吏以科举为途径,选贤任能则以教育为前提。满清学校遍布全国,政府在京城设有国子监,为中央官学;在直省以下行政区域设有府、州、县学,为地方官学。国家设立学校的目的,在于为国家朝政广开门路,博纳英才,因而学校教学的宗旨便以治国理政为旨归。步入仕途的门槛是科举考试,因而学校教育的内容亦以科考内容为指标。学校育士,以经文笃其志,义理立其德,史论明其智,诗书博其才,并采用多种措施以保证教育的实施。在学习内容上,学生需要诵四书五经,明宋儒性理,吟名诗佳句,摹晋唐名帖,通历史典故,晓刑名要律。在考试科目上,详设考课,各教官在不同日期考课学生受业情况。如祭酒季考、司业月课,皆考四书、五经原文与策论、表、判等。学校还严明纪律,对学生旷课、无故离校、请假逾限、他人代学等现象均设有相应处罚条例。为进一步确保教学质量,各省设学政考核教官,按教官品行、才学及教学态度,予以荐擢或黜免。

清代科举,在制度上承袭明朝,在施行上别具一格。科目取士,“先用经书,使阐发圣贤之微旨,以观其心术。次用策论,使通达古今之事变,以察其才猷。”[2]3149科举制的实施,使得寒门子弟跻身于社会上层、志士仁人致力于国泰民安成为可能,因而对于国家广选英才大有裨益。然而,虽然有了完备的制度,若施行不彻底、执法不严明,则制度终会沦为一纸空文,因而,清代科考“慎重科名,严防弊窦,立法之周,得人之盛,远轶前代”[2]3149。

清代科考的严格性和完备性主要表现在:首先,严格监考。考试场所,室内有主考官,主持监考;室内外各置一名监视,负责纠察;设有号军把守,防治考生滋事;以高官总摄全局。其次,整肃官风。朝廷对于各考官的失职违纪行为严惩不贷。对失察考官,予以降职;对受贿考官,严厉惩处,甚至弃之于市、籍没家产。再次,采取覆试。为进一步防止幸获者,天子亲自覆试可疑的举人、贡士,或由各省总督等覆试个别省份的举人。至道光年间,规定各省举人必须一体至京覆试,否则不许会试。最后,注重磨勘。各省乡试揭晓后,限期将试卷交付磨勘。查有不合格者,举人除名,考官受罚。乾隆年间,为强化磨勘之严,令磨勘官填注衔名,又设大臣覆勘。

清代科目取士,由于制度齐备,执法严明,曾一度使得康乾盛世群英荟萃。

清代取士,虽以科目考试为主,但另有制科之举,专为网罗天下优异之才。所谓制科,是指特制博学鸿词、孝廉方正等科,诏令京城、直省高官荐举文行兼优者,由天子亲试、录用。博学鸿词科,以“湛深经术、敦崇实学”为主,“骈缀俪偶,推敲声律”[2]3177为辅。孝廉方正科,举用德才兼备者,尤重道德践履。制科荐擢,“或徵之遗佚,或擢之廉能,或举之文学,或拔之戎行,或辟之幕职”[2]3181,故盛得人才,其原因有五:首先,范围广大。荐举者,京城三品以上官员,直省总督、巡抚等均须访察其所知。被举者,不论为官、在野,朝市、山林,唯才德是举。其次,严责举主。为防止荐举者敷衍塞责、唯亲是举,而致所举者滥竽充数、贪赃枉法,诏令“严责举主,得人者优加进贤之赏,舛谬者严行连坐之罚”;“若畏避连坐,缄默不举,治以蔽贤罪”[2]3182。再次,明暗并用。举主荐贤,有明举、密举之途,并行不废。暗保所举,被举者不知举主,难以形成朋党;明扬所举,所举者不得雷同,以尽举主之责。又次,避举同省。为进一步防止滥竽充数、名不副实或结成朋党,荐举须避亲属、幕僚、同省。此虽定例,但亦有荐举子弟、幕职等灵活变通之事。最后,天子定夺。制科举士,需天子亲试;荐举流程,需天子制法;百官尽责,需天子身正。对此,康熙曰:“朕信部院堂官清操而委任之,堂官亦信司官而委任之。但将有守之人举出,被举者自能效力。”[2]3184科目取士重在考试,为人才入仕广开门路;制科重在荐举,破格录用具有真才实学者。二者扬长补短,相得益彰。

选官任吏原本意在源头上遏止贪腐,但是一方面做到慎始敬终实非易事,官吏在选拔时清正,为官日久则未必廉明;另一方面清代选官以科目考试为主途,道德心性见诸笔端而能否践履亦需详察。科考题型既有经文,亦有策论、表、判等,形式多样,可谓多维度考察。然而,策论等实为辅项,考试时仍以经书为主要检查对象。四书五经乃圣贤遗作,苟能通明个中义理,于自身亦大有裨益。然而,圣贤义理实需践行于人伦日用,而得以真切彰显,若只是读书答题,难见考生真正心性。而且,科考测试经书,不允许考生发挥个人见解,只准其代圣贤作答,实是背诵文章。

清代选官以科考为主,科目考试又以测经书为主,而测试四书五经又只是考查考生的记忆力。《诗》曰:“周虽旧邦,其命维新。”[3]学习经典,承继传统文化,在于薪火相传其精髓,变应时势于创新。一个时代,若大多数人没有独立思想和个人见解,没有创造性思维,则该时代便失却了内在的动力,该民族便枯竭了奔流不息的生命源泉。

清代科目考试仿照明制,文章为八股文。八股包括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八股文原为答题格式之一,后为定制,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此形式撰写文章。八股虽是形式,但其被科目考试采用为唯一撰文形式,则八股文与四书五经——科考撰文唯一内容具有一而二、二而一的关联。将八股设为指定格式,一方面统一了改卷标准,降低了批卷者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则强化了考生循规蹈矩的意识,使其日后为官为民不敢辄生是非。然而,纵使他们做官时一丝不苟地遵照规章制度,按既定程序办事,但是若为外物、私欲所惑,难保不会或阳奉阴违,或铤而走险。而且,这种用规条钳制考生的做法,正好迎合他们日后畏惧权贵、规避责任、明哲保身的为官态度。

清政府采用八股的初衷是,既可以让考生日后按部就班地做好本职工作,又能够打消他们造反的念头。但事与愿违,为官者既有可能在本职工作中钻制度漏洞,又有可能在危艰之际难有非凡智慧和政治远见。八股文原本只是一种撰文形式,四书五经原本为文化瑰宝,但二者结合为一种定式,便在一定程度上使士阶层皓首穷研于此,导致在文章上千篇一律,思想上万马齐喑,行动上画地为牢,从而丧失进取精神。

二、监察制度及实施的明细与姑息

慎重科举意在择优汰劣。但官场险恶,利诱难防,若无监察,则祸乱朝纲。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草创于秦汉,成熟于魏晋,日臻健全于隋唐,相对完备于明清。清代监察机构及其职能,沿袭明制而有损益。由都察院始纂于乾隆八年的《钦定台规》,是中国历史上首部较为系统完整的监察法规,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清代监察机构,设置六科给事中稽核六部办公文卷,十五道监察御史分核各省刑名。后来六科被并入都察院,监察职能得以集中。随着《大清会典》(以下简称《会典》)的颁布,清代大小衙门一切动止均须依循《会典》,对诸官吏行为的监察和奖惩亦按名责实。而各官吏是否遵守《会典》,则是监察机构的工作。

清代都察院首长为左都御史,属官包括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等。监察方式主要包括稽察官务和考核官守。稽察官务,科道官员照刷各衙门文卷,稽察其对公务的执行状况。各衙门事件须在规定期限内从速送交科道官员稽察。考核官守,主要由各衙门首长对所属官员填注考语,移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等机关详加考察。考核时间灵活,包括三年考课和每月抽签。每月抽签,吏部会同科道等官验看所抽官员是否品行不端、年老力衰等。三年考课,依据为“四格”、“八法”[4]33。四格:守(操守)、政(政事)、才(才华)、年(年齿),为考查目标和奖惩依据。八法:贪、酷、疲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为处罚条件,各有相应惩罚。优者荐举,劣者弹劾,不入举劾者亦记录在册。监察机构各御史、给事中的具体职责均记述于《会典》和《钦定台规》。

科道官员为国君耳目之臣,用以监察百官、绳愆纠谬。清代统治者历来重视监察,如顺治十二年(1655年)奉上谕:“凡言官务在知无不言、言无不实,庶使佥壬屏迹、中外肃清。若缄默苟容、颠倒黑白、狥私报怨,明知奸恶、庇护党类、不肯纠参,而诬陷良善、驱除异己、混淆国是者,定行重治。”[5]13有学者认为,清代言官可以风闻言事,无需证据。实则不然,因不同时势而有不同策略。总体上清代国君要求科道官员依据事实,直陈无隐,如有妄紏,反坐其罪,以防治其或信口雌黄而敷衍塞责,或结党挟私而报复诬陷;有时则准许科道官员风闻言事,以鼓励其监察奏报。不论据实陈奏,还是捕风捉影,一切裁处,皆由国君。监察机构虽为天子耳目,若国君聪明睿智,则少冤假错案;若天子昏聩,虽有监察,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任贪腐流行;若天子平庸,虽得奏闻,亦不辨黑白,无法裁处,随佞臣摆布。

据《清史稿》记载:“雍正初,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2]3307清皇太极谕:“都察院各官皆系朝廷谏诤之臣,朕躬如有不亲政务,忠良失职,奸邪得位,有罪者录用,有功者降谪等事,尔等有所见闻,即行规谏。”[5]12六科给事中的职责除了规谏帝德,还包括传达诏令,稽查六部和诸寺、监等公事,注销其文卷。雍正年间,规定每日至少有一名科道官员上奏密折,且文武大臣、科道等官轮班陈奏,以集思广益。为防治官员迫于班次而强凑赘文,该规定逐渐改为“不必拘定班次,倘有所见,随时陈奏”[5]20。乾隆年间,规定科道等官员日送奏折,言经论史。百官呈奏,国君披览,“近之有助于正心诚意,推之有益于国计民生”[5]22。

监察制度纵然再完备,但制度的实施赖以人行,监察御史的人格品质和其所处的复杂环境对监察制度的施行具有密切影响。清代都察院下辖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以各省命名,但其实际工作只是稽察中央各部院,审核本省刑名,很少有巡视各省的行动。顺治年间,设有巡按御史,专门巡察各省,但后来被撤销。因为各省总督、巡抚兼有监察本地方的权力,且同时具备地方军政大权。巡按御史的职权一方面与督、抚监察职能相冲突,另一方面容易受督、抚排挤压制,以致无功而返,或者姑息养奸。然而,朝廷并非不重视对督、抚的监察。雍正有谕:“若属员亏空钱粮者,多即系上司不能以清慎为率;盗贼繁多,诸务废弛,即系上司不能以勤慎为率。”[5]38说明属官懈怠公务,长官亦受处分。

监察御史,一般由中正廉直、血气方刚的年轻官吏出任。此类官吏勇于揭露丑陋现实、弹劾不法官吏。然而,御史畏惧权贵而摭拾塞责之事,也为数不少。因为,一方面御史的选任可能并非悉数出自优异果敢之士;另一方面很多御史拥有对自身祸福荣辱的考虑。政治不甚昌明时,御史若迎合不法高官之意,则进有升迁之荣,退无缧绁之辱;若秉公揭露高官不法之事,则进无官禄之福,退有杀身之祸。故有很多御史明哲保身,搪塞其职。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故后代在制度改革上,便主张为御史提供一些保障措施,使其无后顾之忧。如乾隆年间,曹锡宝弹劾和珅家奴刘全,因奸臣作祟,证据全毁,故锡宝被革职留任;后仁宗主政,和珅伏法,念及锡宝当年据实陈奏、勇于弹劾,追赠其官,特荫其子。即便如此,御史对佞臣、贪官的监察亦多有姑息之嫌。

三、奖惩制度及实施的法治与人治

中国法典依律惩贪,始于商周;唐代律法,集前辟后;宋明损益,渐趋完备。满清集前代律法之大成,制成《大清律例》,既有详备律法以绳治犯罪,亦有明细奖项以勉励功臣。详备而明细,威严而不失人情。其中,关于官吏的处罚条例,主要见于《吏律》和《刑律》。而奖赏制度,亦有其复杂而完备的体系。

先秦法家巨擘韩非认为,君王当应掌控赏罚二柄,以驾驭臣民:“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6]1163天子驾驭群臣,利用其好利恶害之心,奖赏以勉其功,惩罚以杜其过,使天下臣民得以安分守己,社会得以有序运行。文武百官皆喜赏畏罚,因而奖赏制度之得失,事关官吏任事的积极性和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转。清代君主,好行奖赏,上至王公,下逮黎庶,凡有功于国家,或守节于乡里者,皆可荣获相应褒赏。

奖励百官,有职务性和荣誉性之分。所谓职务性奖励,指升迁官职,“即由低级职位升至高级职位,由普通地区调至重要地区,由闲职机关调到实职机关”[7]。这是对被赏者功劳的肯定和能力的信任。而荣誉性奖励,则是指封爵或加衔。爵号一般赏赐武官,清代爵位有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和恩骑尉等称号[4]39。官职、爵位不可混而为一,因为官者任事,爵者荣身。一方面,封爵以褒前功,任官以主后事,不尽相同;另一方面,爵位一般伴随终身,并有一定程度的世袭性,而官位既有一定任期,又不可世袭罔替。加衔指在已有官职基础上另加一二衔名,此为其他官职名,但仅为虚衔,以示荣耀(如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巡抚加兵部侍郎衔)。其中,大学士之衔为文官最高荣誉。清代奖赏,不仅赏其生前,而且荣其身后;不仅奖励其身,而且光耀其门。有功官吏,按其功劳大小,上可封耀其父母乃至曾祖,下可恩荫其子孙。功勋卓著者,国史馆立传以留其名,紫光阁绘功臣图以慕其神,入祀贤良祠以彰其德[7]。奖赏制度,不仅激励被赏者再接再厉,而且劝勉其他官吏见贤思齐。因此,清代奖赏盛行,激励官吏争先效力,力使国家长治久安。

朝廷委任大小官吏,旨在各司其职,共同治理国家。官吏不法,不外渎职、贪腐两种。渎职坏事,贪腐败财。渎职则事务废弛,事务废弛则民生萧瑟;贪腐则官库空虚,官库空虚则国政凋敝。民生萧瑟,易伏内忧;国政凋敝,难御外患。故官吏不法必严惩不贷。官吏渎职,主要分为任职前的违法选用和任职后的玩忽职守。违法选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即是对职位的亵渎。选官以科举为主途。大臣专擅选官,依律当斩;科考违法,应予以重罚;滥设官吏,杖、徒之刑。玩忽职守者,盘踞官职,饕餮俸禄,却尸位素餐。职位因事务而设,官员当恪尽职守,责无旁贷;体恤民情,与民兴利。若推诿公务,无视民疾,或畏难而逃,则杖其身、革其职,不复叙用。官吏贪腐,主要包括被动受赃和主动索财两个方面,皆按得财多寡和枉法轻重而量刑。各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贫民,亦从重处罚。“如有吓诈致毙人命,不论赃数多寡,拟绞监侯。”[8]262若官吏贪污公款,中饱私囊,则依《大清律例·刑律》“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8]179之相关条例据实拟定罪责。

惩治官吏不可臆断,需有法可依。《大清律例》中,“律”为刑罚之纲,业已网罗天下,但时事变幻万端,不法之事千奇百怪,因而必须因势而权变其律以成“例”,以为定法;为防止审判官员曲解律例之义,辄改轻重,又在律例之后增附注文,以明晰判断。如《吏律》“官文书稽程”律[8]66,仅规定拖延行事日程受何等处罚,而增生的诸多条例中,规定了大小事务的日程,特殊日程的扣展等,遂使律法趋向详细、完备。又如上述“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规定官员贪污四十两即问斩,而随着经济发展,钱粮增多,遂例文改为贪污一千两以上则实行斩监侯(死缓),并视追赃情况而改判。

清代因律以成例,既有其确当性又有其局限性。确当性:首先,例依律而定,众例纵有千般风采,亦不违背相应律文之宗旨精义;其次,法律条文必须明细,才能在立法上防止违法人员包括审判官员钻法律漏洞,因而简洁之律必须蕃生诸例;最后,社会有治乱之别,刑典有轻重之等,经济有贫富之殊,惩罚有宽严之异,因而律法当因时制宜,例文应与时俱进。局限性:首先,清代律例,行至后期,重例轻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9],致使律例冲突,左右参差;其次,遇到与任何例文均不甚相符的新情况时,由于新条例非一日而成,新情形当依照相近条例而定罪,结果一方面循规蹈矩之官往往缺乏独立见解,遇新事手足无措,容易误判,另一方面投机取巧之官可以钻此法律漏洞,徇私情而增减量刑;最后,因律以成例,其精要在于权变其宜,而官员审判不法者既有违法之举同时兼具向善之行这一复杂案件时,往往失于权衡,不知变通,固执于常法,忽略法律背后的人伦性理,无视独立案件所引发的社会效应。

创设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伦性理得以施用,国家社会得以正平。一人之思,难免缺漏,若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则易导致法律流于空疏。如前所述,清代承继前朝诸代刑律遗风,汇集刑部百僚广议,订立律则,可谓完备。然而,清代亦属封建王朝,虽承袭法治,但更强化人治。唐宋之时,君相互制,在一定意义上钳制了君权(君臣有礼,不失手足腹心之交,明于土芥寇仇之理[1]295)。逮及明清,废除相制,皇权独大,优于万法;且清朝大兴文字狱,致使百僚臣子敢怒不敢言。于是形成了法不加上,上不依法的局面:一方面,皇帝行事,无论正邪,不受法律约束;另一方面,皇帝赏罚群臣,其条件、程序亦无需循规蹈矩。皇帝要求群臣严格依法行事,以求朝政清平,邦域安定;而自己却往往背离法治,凭个人喜好或一时情绪而辄行赏罚。

赏及污吏,罚逮良臣,则公理蔽塞,忧患潜伏。如高宗宠幸和珅,和珅屡犯过错,高宗只予面责,旦有功劳,则大加封赏。和珅遂恃宠骄逸,怙恶不悛,贪赃枉法,僭越礼制。另,高宗宠幸和珅,对其过错视而不见,亦因高宗年岁已高,五官失常,思绪沌浊。因此,封建社会君主终身制亦为一大弊端。

君主专制,以国为家,普天之下,莫非己有。明清之际的大儒黄宗羲曰:“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10]自古天下为得人心者得之,民心所向乃大势所趋,苟失民心,国家分崩离析,君主危如累卵。何为则民服?孔子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1]58举贤才,远小人,修文德,明法度,始为安邦定国之理,国富民殷之途。

奖惩制度无疑与监察制度相辅相成,若有功者不赏、有罪者不罚,监察制度就难免形同虚设。而君主专制又决定了最终审判权在于皇帝,皇帝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则破坏了奖惩和监察双重制度。《荀子》曰:“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11]由于皇权独大,人治替代了法治,则无论各种制度制定得多么详尽、完备,最终无疑等同于一纸空文。

结 语

有清一代,虽有康乾盛世,然而,终不免内忧外患之疾,土崩瓦解之厄。无论是处于盛世还是衰世,虽然原因多多,但无疑与官吏制度及其实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清代官吏制度,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有为官的具体规范和标准,有法令的详细规定及运作的程序和方法,有治理的专门机构、有具体的奖惩措施等等,其权威性、完备性与严整性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但由于其监察机关是皇权的延伸,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的一环,因而无法保证这个制度圆满地运作并且实施下去。

《宋史·岳飞传》中记载了一段岳飞的名言:“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12]岳飞的这段话,道出了官吏治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何使“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仅仅依靠官吏自身的自警、自律是无济于事的,而仅仅依据完备而严密的制度条文,而不付诸于实际的制约和监督,也是不能奏效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由于皇权至上,缺乏体制内部以及自下而上的民众监督,不论制度制定的多么完备与严密,在现实中也难于解决根本问题。

尽管如此,清代的官吏制度及其实施,不仅有其历史贡献,而且亦为我国当今的廉政建设以及公务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料及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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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2:228.

[12] 脱脱.宋史[DB/OL].中国基本古籍库:3792.

Abstract: Qing Dynasty inherited the fine tradition from the former generations and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officials. However, the system of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took imperial examination as the main way to the official and invigilated strictly to ensure no fluke, but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examination, in a sense, imprisoned the people's minds; the supervisory system detailed the code and regulations for official observance and censor supervision, but censors who lacked safeguard were often reluctant or afraid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to an extent resulting in the system being useless; the system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rewarded imperial heroes and righteous civilians, but emperor's absolute authority that decided rewards and penalties according to his mood influenced the reasonable implementation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system and the official system.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official system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Qing Dynasty on the pros and cons undoubtedly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current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and honest administration and reform and perfection of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the official system in Qing Dynasty; selection system; supervisory system; rewards and punishment system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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