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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的舆情监督与引导研究

2016-04-04史晓原张玮华

文化与传播 2016年2期
关键词:微博传播微信

史晓原 张玮华



微博、微信的舆情监督与引导研究

史晓原 张玮华

摘 要:新媒介时代,微博、微信的出现催生了舆论监督的新模式,其在舆情的传播中不仅有积极因素同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通过对微博、微信对舆情的传播与监管分析,提出微博微信的规模是舆情传播的土壤,网络平台提供了公众对舆情关注的快捷性,微博、微信用户参与是对舆情进展的监督,微博、微信的评述与转发也是管理者对舆情的监督。认为应从转变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式引导舆情传播及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制管理来对微博、微信的监测与引导。

关键词:微博;微信;影响;传播;监管与引导

2015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引发各界热烈讨论。目前,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客户突破8亿,公众账号超过300万个。微信开启了移动互联网传播的新时代,正在成为网络舆论的发动机。但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其信息传播范围逐渐扩大,一些人借助这一平台向公众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左右网络舆论场的能力随之增强,严重威胁着网络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安全。过激言论和敏感信息无序扩散,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而互联网又为民众的一些过激言论和不良信息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生存环境,增加了舆论监管的难度。信息快速的传播与交流也会导致某些舆情在微信圈子里悄然流行,当舆情发展到一定地步,被一些主流网站、论坛转载的时候,此时也就会间接或直接给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产生一种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一、微博、微信对舆情传播的影响

(一)微博、微信对舆情传播的积极影响

微博、微信对热点事件的发布使广大民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件的进展。此外,一些中肯、客观、正面的评述和追踪对于弘扬社会正能量,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搜救、救援,还原事件真相,甚至对一些灾害事件发生后,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大家对灾害影响的恐慌,保护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都有积极因素。

(二)微博、微信对舆情传播的负面影响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作为传媒平台与介质的微博、微信,其由于自身的特点,在个别人有意无意的信息传播中也产生了不小的负面效应。譬如,在信息与事件不实的传播或不恰当的评述,很可能歪曲事实,引起民众的恐慌。当然,也不乏少数民众为了博眼球,吸引关注获点击量或其他非法意图,利用微信、微博传播报道虚假信息,质疑、责难相关政府或办事机构。显然,对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处理的不恰当,就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些都是微博、微信在对于轻传播过程中的不利影响。

二、微博、微信对舆情的传播与监管分析

(一)微博、微信是舆情传播的有力手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15 年6月底,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2.04亿,网民使用率30.6%。其中手机端微博客用户数为1.62亿,占总体的79.4%,比2014年底上升了10.7%。而据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2015 微信已不单单只是一个充满创新功能的手机应用。它已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手机等电子工具在互联网时代,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的媒介载体,其时效性、方便性,以及发布获得的随意性及监管的疏漏性使得微博、微信这种新型传媒工具成为各种舆情传播的土壤。

(二)网络平台提供了公众对舆情关注的快捷性

当下,微博、微信正在上升为最具影响力的媒体之一,它的兴起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专业主义壁垒”,使得以往公众只能从官方口中得到的一些信息,在新媒介下可以在见报之前或广播电视发布前,相关事件的碎片化信息能很方便、很及时地第一时间得到。手机作为信息传递的媒介,在当下人手一机的背景下,使公众对信息的获得及传递提供了很好的便利,以往,必须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获得对舆情的关注,现在你随时随地打开手机就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对舆情进行关注、评论及转发。

(三)微博、微信用户参与是对舆情进展的监督

舆论监督本质上是公众对公共利益的委托对象的行为和行为过程的一种监督,而公共利益的委托对象主要指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企业及公众人物。所以,民众通过微博、微信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涉事的官员、其他有影响的公众人物及关系老百姓健康、利益的不良行为的议论、揭露及批评都是体现公众对舆论监督表达方式。公民对事件的进展与追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不仅仅是法律所允许,也是任何一个有行为自判能力个体的合理所为。微博、微信等新兴互联网手段使得广大民众都能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进行形式多样的舆论监督,也使得民众在事件、舆情的话语空间越发广阔,普通民众对舆论监督的内容、范围及程度也更加广泛与深远。与此同时,作为普通民众,其参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也发挥的更加广泛。不容置疑,当下的互联网工具为一些舆情的传播起到了在直接发掘新的议题的同时,也从传统媒介那里“抢”走了部分议题设置权。公众对某个热点事件的广泛关注与点评,势必引起传统媒体关注,并成为其争相报道的对象。

(四)微博、微信的评述与转发也是管理者对舆情的监督

近年来,许多关系民生、官员腐败的影响性事件,都不乏普通民众利用微博、微信等传媒手段对事件及涉事人员的舆论进行追踪与评论。通过网络手段为事件的真相浮出水面,为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案件,加快处理进度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民众对发布信息的真伪不做认真考量,其有意或无意地参与舆情事件的转发与评论,也给社会的稳定与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因素。加之一些人员利用微博、微信这种社交媒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利用舆情进行煽动,进行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敌对行为。这就要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重视在微博、微信中舆情的传播,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以防止被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做到及时有效的宣传和引导。

三、对微博、微信的监测与引导研究

(一)转变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

网络的开放,民众言论的自由是新媒介时代的新特点,其能更加直接、有效地对舆情事件进行关注,对于这种特点,我们不应紧张,更不应该感到恐惧。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网络传播的特征、规律及影响。做到有礼有节、适时、从容应对。既不任其发展、放任自流,更不能粗暴地采取“封”、“删”“堵”的行为。各级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应该转变思想理念,改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视网络媒介作用,尊重网络民情、民意,科学甄别舆情、民意的真伪,广阔民意渠道。同时要立场坚定、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地对待,不应惧怕民意和影响被动地被网络民意挟持,做出违背组织、违背纪律,违背事件真相的荒诞处理意见。政府职能部门也应积极转变工作管理模式,认识到新时期、新媒介下,充分发挥一些社会组织和网络大V的意见领袖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强化“责任”和勇于担责意识。对于微博、微信中出现的舆情事件,应积极关注、跟进,不逃避、不掩饰,更不要推诿和恐惧,积极构建新型重大舆情事件治理模式,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媒体监管及民众等关联方的互动机制,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创新工作方式引导舆情传播

以往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管理方式常有反应速度较慢的特点,这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就难以应对舆情传播的新特点。新媒介下,民众通过微博、微信对舆情事件的碎片化认识和早于政府职能部门正式公布事件结果知晓的特点,使得政府很被动,甚至有可能因事件进展艰难而使得政府部门出现处理滞缓的情况,这与民众急切知晓事件真相形成巨大反差,从而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在网络虚拟社会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这种新型、复杂的局面,应创新工作方式,引导舆情的传播。职能部门应建立与普通网络民众进行快速沟通的网络平台,通过社交媒介及时、准确地将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的相关事宜告知民众,让民众享有知情权。积极将舆情事件的进展通过公开、透明的网络平台告知,引导网络舆论。通过“网络问政”搜集网络民意,发挥广大网民的集体智慧,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和依据。

(三)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制管理

新媒体时代,民众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在自身或群体诉求表达、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监督以及对公共管理政策等关系国家、社会及民生等领域的积极建言献策,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事件处理及推动法治进程等都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在危机应对及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机制上还不够健全。这就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有效设立网络监察平台,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网络民意动向,建立相应的预警应对机制,防止普通事件向舆情发展的苗头。组建网络舆情处理中心,全面、有效地搜集、汇总、分析及处理网络舆情信息,做好对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的分析及防范,从专业角度,进行网络舆情的治理研究,对不同层次和年龄的网民群体进行心理和行为上的研究,积极探索新媒介环境下,网络舆情的形成机制及其扩散规律,建立和完善对民众诉求与呼声的响应与引导机制,及时有效地将客观、准确的事件真相,通过新闻媒介和网络平台传递给广大民众。对民众的诉求与质疑,应及时应对,不推诿、不逃避,引导社会舆论向健康理性方向发展。

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相关法律专家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执法经验。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使虚拟的网络治理依法走向“法治”轨道。对于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恶意歪曲事件真相,甚至鼓动网络民众进行与政府对抗性的恶性事件,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网络个体及意见领袖等大V,应严肃依法处理。对广大普通网络民众,应积极推进网络普法教育,在媒体、社区及企业内部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要向民众提供合理合法的有效诉求及维权渠道,同时,应增强个体的网络法治意识,切勿被不法分子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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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青玲,从网络社会心态视角看非理性网络舆论[J],科教导刊,2012.10(228-229)

[5] 单云慧,基于网民的公众诉求对社会民主进程的影响[J],中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05 (33-38)

[6] 李姗姗,微博舆论监督引导研究[J],中国人才,2013.05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1-10

作者简介:史晓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副教授;张玮华,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2015年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成果“新媒介下民众诉求表达与舆情引导及监管研究”(2015N142);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专项课题成果“微博、微信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及价值取向的影响与引导研究”(14623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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