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确定的经济学推演
2016-04-04王美兔
王美兔
(1.山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2.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确定的经济学推演
王美兔1,2
(1.山西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山西 太谷 030801;2.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作为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之一,家庭农场得到了各方的重视。本文综述了学术界对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在相关学者关于家庭农场规模讨论的基础上,用经济学推导的方式推演了家庭农场规模的确定,以及在制度限制条件下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确定的探讨。
家庭农场;规模;规模确定;中国式家庭农场;经济学推演
农业经济发展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备受关注,其中家庭农场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然而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否能如外国的家庭农场那样发展,中国家庭农场的规模能否像美国家庭农场那样大?采用经济学推演的方式对中国农户经营规模确定以及中国家庭农场规模确定进行分析,以期在逻辑上更为明确中国家庭农场的规模确定的模式。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界定及认识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综述
我国的“家庭农场”这一称呼是源于欧美的舶来词。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USDA's 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ERS))给其家庭农场的定义为:主要经营者及与其有血亲或姻亲的人拥有农场大部分的所有权。主要经营者负责农场日常事务的决策。ERS的定义侧重农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对于农场的规模和家庭劳动力并没有特别关注。
我国的家庭农场的出现早于中央文件,有些是地方在农村发展改革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有些是中央政府在南方地区搞的试点,为了突出试点农业,将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称为家庭农场。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五年之后,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8]之后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连续提到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宜。
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除了美国农业部的定义之外,我国政府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定义。“中央一号”文件站在政府的角度,以未来农业发展目标为参照,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生产,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期望我国农业在这样的家庭农场推动下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实现农业现代化。学者们从学术的不同角度对家庭农场进行了认识,摘选几种被引用较多的定义以供借鉴。房慧玲[2]认为:“所谓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傅爱民[3]则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 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劳动对象, 以有效率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 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黎东升等[5]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党国英[1]认为,家庭农场指拥有较大经营规模、能保证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农业产业组织形态,在现阶段,家庭农场的主体应该是现有农村居民。
(二)对家庭农场的认识
家庭农场的出现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许多学者都表达了自己对家庭农场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对家庭农场从各个角度下的定义;二是对家庭农场的本质的讨论;三是中国的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农业到底应不应该叫家庭农场;四是家庭农场是舶来品,与国外的家庭农场的异同,以及辩证地、实事求是地认识中国家庭农场的重要性。
中国的家庭农场在实际中与原有的普通小农之间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第一,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主要为家庭成员;第二,经营决策由家庭成员共同决策或由家庭中户主决策;第三,所获收入的花销相对自由;第四,都参与商品交换等。二者之间不同之处有很多,第一,经营农业的目的和收入构成不同,小农经营农地为满足生活所需之余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对于当今的中国小农,大部分小农家的收入主要是由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农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等,而家庭农场经营农业是以获得收益最大化为目的,满足自身需要不是其主要目的,农业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二,二者所采用的生产工具、技术手段、经营管理理念不同,普通小农依然是兼有一定的商品交换的自给自足的自然农业,即其生产手段、技术、理念均沿用传统的办法,家庭农场则采用各种机械设备、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等,并以市场需求为目的积极参与商品交换;第三,二者的经营规模方面有显著的不同,一般小农的经营规模较小,基本满足于自己承包的土地,而家庭农场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较多的土地,或者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高值农产品的种植,一般都会大于小农的规模。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家庭农场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形式也不同。但家庭农场的作用及在农业发展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家庭农场在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中将扮演重要角色。
(三)对家庭农场和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再认识
基于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农村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提法容易引发认识的偏差。黄宗智认为推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提倡土地的大量流转的主流意见,并认为主流认识的“家庭农场”是来自美国的修辞,而背后是对美国农业的想象。而农业现代化史上的两种模式分别为“地多人少”模式和“人多地少”模式,主流意见正在试图硬套“地多人少”的美国模式于“人多地少”的中国。美国的农业发展是以节省劳动力为主导逻辑,而中国在过去的三十多年摸索出来的“小而精”、“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发展模式的关键在于节省土地。黄宗智[4]认为美国的“大而粗”的农业发展模式不符合当前中国农业的实际,而中国三十多年来已兴起的适度规模的、“小而精”的农户经营才是真正的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正确的发展道路。
基于家庭农场给人们带来的意识上的潜在引导,对各地政府政策制定和引导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中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进而影响到中国农业的发展。因此,为了清晰的区分中国和外国的家庭农场及避免概念引致的理解偏差,我们可以称之为中国式家庭农场。这一提法强调这是中国式的家庭农场,是要结合中国实际发展的家庭农场。对于家庭农场的引导、培育、扶持均需基于中国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情,而各地区的农业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和扶持政策。
二、家庭农场规模确定的方法
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倡发展家庭农场开始,各地均积极响应,从不同层面出台了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的相关标准,许多地方在经营规模方面给定了确切的数值范围。例如某省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办法中要求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比如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小麦种植面积在××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亩以上等。*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3.3 hm2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6.67 hm2以上;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3.33 hm2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0.67 hm2以上;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1.33 hm2以上;从事干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3.33 hm2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33 hm2以上。其它地区的市、县根据自身的农业产业结构规定了不同经营项目的规模,详略不同。在相同项目的标准设定上,各地的标准大致相同。这样的标准是不是能很好地促进当地家庭农场发展,还需要验证。
学术界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在概念上有自己的认识。提的最多的是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黄宗智[4]认为中国近三十年走出来的适度规模经营才符合中国实际,是家庭农场应该遵循的实际原则。所谓适度指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规模状态。就经营主体而言,“适度”应是动态的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而变化的。规模可以从空间、时间、维度表现为不同的量的表述,然而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规模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规模。[9]张晓萍等[9]认为家庭农场符合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提高。并且认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就是指能够取得最佳土地规模效益的土地经营规模。此外,朱启臻[10]认为家庭农场规模的下限是维持基本生计的标准,上限则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能力范围内可以经营的最大面积,即所谓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学者对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在当前条件下,家庭农场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存在合理范围的。罗艳等[7]运用log模型对安徽金安区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34.5 hm2,户均耕地面积126 hm2,达到较为合理的家庭农场规模。刘维佳等[6]采用DEA评价分析法对辽宁省72户典型机械化家庭农场经营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场经营面积在20~33.33 hm2时经济效益最好,DEA有效对应的农场最大面积为133.33 hm2,当农场规模超过200 hm2时,虽然粮食产量保持在较高水平,但规模效益处于递减阶段,农业生产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而且多数机械化家庭农场经营既不存在显著的规模有效性,也没有显著的技术有效性。*传统耕作阶段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在0~6.67 hm2,机械化程度低,科技水平低,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有限;农机应用的初级阶段的农场经营规模在6.67~66.67 hm2 ,顷均产粮和劳均产粮的曲线先上升后下降,其中农场经营面积在20~33.33 hm2时经济效益最好,这样规模的农场是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的合理融合, 充分发挥了自有农机具的作用, 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农机应用的高级阶段,农场经营规模在66.67~200 hm2,当家庭农场规模达到66.67 hm2时, 农民拥有较多的大中型农业机具和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广泛应用于生产的各个环节,农业机具的投入使劳动力的转移率增大,由于规模合适, 农业机械的使用以及劳动生产要素配置合理, 经济效益明显,DEA有效对应的农场最大面积为133.33 hm2;规模效益递减阶段,农场经营规模在200 hm2以上,当农场规模超过200 hm2时, 虽然粮食产量保持在较高水平, 但在CCR和BCC模型下均为DEA无效, 且规模效益处于递减阶段, 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处于不经济阶段。可以看出,农业生产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规模效益呈现先增后减的动态趋势。
一般认为,家庭农场的最佳规模是在现有生产工具、劳动力得到最大利用,亩均纯收入最大时的规模。其具体规模应由自然、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技术水平、要素价格等内部因素综合决定,且家庭农场的规模呈动态变化,随着外部和内部条件变化时,适度规模的标准随之调整。笔者认为,中国式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是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现有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利用,产生相应的最高亩均收入的规模。
三、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确定的经济学推演
(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的经济原因
中国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即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下,现有生产工具、劳动力得到最大利用的经营规模。农业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其产生的收入差距不断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城。这是中国“人多地少”国情下的农业规模化称为可能的主要原因。日本农业的发展历程说明,只要城市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人均收入,农村的劳动力就会往城市转移。中国经济的发展促进城市的发展,城市的集聚效应越好,就会吸引越多的资源进入城市,城市居民的收入就会成为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城的“磁铁”。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不断增加,农村务农劳动力不断减少,闲置的耕地也在不断增加,为留在农村以务农为主的农户提供了扩大经营规模的土地资源,因而,出现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租地经营的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农业税费改革前后农户规模经营的经济推演
本节引入劳动力、地租等变量来分析农户经营规模的确定过程。假设前提为在一定技术水平下,土地的产出是确定的。劳动力和耕地租金对农户经营规模的确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农业经营的主要成本,劳动力流动既影响农村劳动力数量进而影响劳动力价格,也影响农村耕地的供给进而影响耕地的价格;耕地租金对农户扩大经营规模产生直接影响,而税费改革及土地流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租金产生影响。此外,政策对农业的补贴和扶持对农户经营规模的确定也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先后对农业税费改革前后背景下农户规模经营的经济理性、政策引导和扶持背景下的农户规模经营的经济理性进行分析,并试着对中国式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确定进行探索性分析。
1.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农户规模经营推演
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农户扩大耕种规模出于获得更多的收入。税费改革之前,外出务工农民会将无法耕种的土地无偿让本村农户耕种,而其需要交纳的税费由接受耕地一方交付,其经济机理在于,如果土地留着不让别人种,他自己需要交付该土地应付的税费;如果将土地无偿让村民种,则不用负担相应的税费,因此,理性的农户会选择暂时让本村农户耕种自家耕地。由于当时农村的收入水平较低,农民大部分会选择耕种多余的耕地,承租耕地的农户可能成长为如今的家庭农场,我们把承租耕地的农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家庭人口多但未出去打工的家庭,其自家经营的耕地产生的人均收入低,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还有多余的劳动力耕种更多的耕地,且所获的收入除去交纳的税费还有剩余,劳动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这对农户是一种创收方式;第二种,家庭人口数正常,但劳动力还有余力耕种更多耕地的家庭,这样在亩均产量一定的情况下,农户通过扩大经营规模达到更为合理的土地和劳动力的比例,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且获得了耕地增量的产量扣除税费后的剩余,该类农户愿意扩大经营规模获得总收入的增加;第三种,家庭现有劳动力在耕种自有耕地已基本得到充分利用,也会有一部分家庭愿意承接外出务工农民的耕地,在人工不够用的时候,其会对承接的耕地采取只耕种,粗管理或者不管理的粗放式经营,这种方式需要的前提是承接的耕地的地力在不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的收入大于其应付的税费。从这三种情形可以看出,每亩地应交的税费就是地租,只要耕种所获收入高于地租,农民就会选择耕种,这一现象体现了农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的经济理性。
2.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农户规模经营推演
取消农业税后,农户扩大规模经营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其扩大经营规模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且呈现多样化。取消农业税费是中央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的开始,中央各种项目、扶持资金、补贴下拨,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的经济行为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外出务工的农民对闲置耕地的处置不再如税费改革之前,耕地不用交费而且还有种粮补贴,其耕地经营权出租行为发生了改变,其或者选择粗放种植方式耕种以获取一定的粮食收成及种粮补贴,或者抛荒(在无暇管理的情况下),或者以一定的价格租给本村或外来租地者,尽量获得理想收益。本村农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租金才能获得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以一个地区粮食种植为例,假设技术水平不变,农业生产风险为零,亩均产量恒定,粮食市场价格已知,没有外来租户的强力竞争,土地租金合理,农户租种土地的选择有以下几种:在租地所获收入大于租金且家庭劳动力未充分利用的情况下,理性农户会选择租地经营,使自家的收入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增加;在租地所获收入大于租金,但家庭劳动力已无余力经营更多土地的情况下,就会衡量雇工成本与租地所获净收益的大小关系,如果雇工后依然能产生收益,农户可能会租种土地,这样其总收入仍然会增加,如果雇工后的总成本高于所租土地产生的收入,农户放弃租种更多的土地。因此,农户在限制性条件下,通常会做出相对理性的经济决策。
以上推理是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完成的。如果把技术水平的变化、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及管理成本等考虑进去,农户也会在限制性条件下尽可能做出理性决策。但是情况就会变的很复杂,每家农户的具体情况会导致其不同的决策。比如,有的农民有本事,在外面做生意也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收入,如果在农村种地所获收入与其付出不对等,其可能会放弃种地,外出经商或者打工;有的农民会衡量额外种地的辛苦程度而决定是否扩大规模等,即其价值观念、社会认识会影响其决策,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点与主流经济学中的厂商理论存在不一致。
此外,在农户经营规模达到充分利用所有生产资料无剩余时,其亩均收益达到最高,特定技术水平下规模效益最好,在农户规模增加到需要雇佣劳动力时,其亩均收益开始下降,规模效益开始下降,如果获得总收入的最大值,那么可以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直至亩均边际收益成负值,总收入达到高峰开始下降,此时出现规模不经济。
(三)政策引导和扶持下的农户规模经营推演
以上分析是在一系列假设的情况下进行的农户规模经营分析。那么在当前政策引导和扶持下的家庭农场规模经营行为呈现出政策扶持下的特殊行为。接续前面的推理,政府鼓励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对其进行直接补贴、保险补贴、农机补贴等各项补贴,无疑促进了农户扩大规模经营,即使出现规模效益递减的情况,政府的补贴可以维持其相对理想的收益,即使出现规模不经济,在政府补贴可以弥补其规模不经济的损失时,其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如果租来地不种或者少种依然可以得到政府如数的补贴,那么就会产生寻租行为,而从农业整体的发展角度来看,这样会减少农业产出,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因此政府的补贴和扶持应以怎样的方式和标准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四)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确定分析
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在小农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而提出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比普通农户更理性,生产管理的技能较普通农户强,市场信息的捕捉和判断能力也较普通农户强。基于上述农户规模经营的经济理性推导,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通常应能更好地把握经营规模,在不同经营项目、不同地质条件下以及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设备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会充分利用已有生产要素(包括自有劳动力),以总收益最高或亩均收益最高为目标,确定合理的经营规模。虽然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相对普通农户各方面略有优势,但是适度规模经营不仅仅靠人的主观意愿,还取决于外部条件,比如资金、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规模的扩大,使得许多家庭农场并未能达到合理的经营规模。总而言之,土地的生产力是有限的。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下,无论种植什么作物,必然有一个最佳规模。首先,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的确定要符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机械、人力、畜力有不同的工作效率,产生最佳收入的规模也不同,不能一味的要求大规模;其次,不同地理条件,地力和生产条件不同,应因地制宜的确定经营规模;再次,同一项目,不同地区生产条件不同,经营规模也不一定相同;最后,尝试对现有家庭农场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目前经营较好、效益较好的家庭农场作为地区试点示范,其他家庭农场可以适当效仿。总之,中国式家庭农场规模的确定不仅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也要与农业生产力水平同步调整,才能达到既定条件下的最佳或适度规模。
四、讨论
以上仅仅是推理,且推理的结果也是农业生产存在规模效益递增、最好、递减的变化趋势,与本文第二点相关学者的实证相吻合。在当前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及基本土地制度的限制下,如何能使农业产出最大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根据上面的推理及相关学者列举的实例,政府通过加大直接补贴力度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会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农业产出,同时大规模农业还会排挤其他经营自家农地的农民。[4]对当下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不应一味地强调家庭农场的规模的大小,而应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亩均收益的提高,政府可以通过改善外部条件,对农业生产给予适当的引导,将直补转换成其他方式投入到农业,促使农户根据外部环境自动调整经营规模,以期达到合理的经营规模。
此外,本研究引入“中国式家庭农场”的称呼,以期与国外的家庭农场有所区别,强调在中国国情下讨论和发展“中国式家庭农场”,希望走出不同于美国、不同于欧洲、不同于日本等国家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发展道路。
[1]党国英.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J].农村工作通讯,2013(7):19-20.
[2]房慧玲.发展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最现实选择[J].南方农村,1999(2): 19-20.
[3]傅爱民,王国安.论我国家庭农场的培育机制[J].农场经济管理,2007(1):14-16.
[4]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J].开放时代,2014(2):176-195.
[5]黎东升,曾令香,查金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与对策[J].福建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3):5-8.
[6]刘维佳,邱立春.基于DEA模型的家庭农场规模经营评价与分析[J].农机化研究,2009(12): 49-51.
[7]罗艳,王青.基于小农户制现状探索家庭农场制及其规模[J].湖北农业科学,2012,51(6):4.
[8]王春来.发展家庭农场的三个关键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1):43-48.
[9]张晓萍,王彦民.海盐县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效益研究[J].农业经济,2013,10(下半月):19-20.
[10]朱启臻.家庭农场规模应上下限[J].中国农业信息,2014(7):14-17.
(编辑:武云侠)
Economics deduction of Chinese family farm's scale determination
Wang Meitu1,2
(1.CollegeofEconomicsandManagement,ShanxiAgriculturalUniversity,Taigu030801,China; 2.CollegeofEconomicsandManagement,BeijingForestryUniversity,Beijing100083,China)
As one the new Chinese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the family farm has been drawing much attention in these years. This paper first reviews the academic definitions of family farm, and based on some scholars' discussions on farm scale, describes how family farm size is determined with the way of economics deduction. At last, the determination of Chinese Family Farm's scale is discussed under the Chinese regime limited conditions.
Family farm; Scale; Determination of scale; Chinese family farm; Economics deduction
2016-07-13
王美兔(1980-),女(汉),山西阳曲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林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SSKLZDKT2014080);山西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2013316);山西农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zxsk2-1406)
F322
A
1671-816X(2016)12-08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