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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智力支持研究

2016-04-04张旭东彭源

关键词:专家库司法鉴定民事

张旭东,彭源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智力支持研究

张旭东,彭源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科学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现有的法官队伍、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不足以弥补环境案件中专业知识的缺漏。检视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智力支持的不足,分析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在我国具有的可行性,环境专家可以以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员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加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活动中,发挥环境案件的“智囊团”的作用。从专家库的定位、专家库与司法鉴定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严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三个方面对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提出完善建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智力支持;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环境审判专家库;职权主义模式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智力层面检视

环境案件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诉讼过程中要求更多的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损害评估等专业性强的工作[1],这些特点加大了环境民事案件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法官、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是我国参加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业人才,这三个主体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担任不同的角色。法官解决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但关于环境专业知识,法官往往力不从心,不得不从法庭之外寻求具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参与到诉讼中,帮助解决疑难。[2]我国司法鉴定人受委托后,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设备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提供中立的智力支持。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我国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合理内核后增加的诉讼参与人,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针对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并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该意见或者建议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智力层面,存在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中的积极作用未发挥、司法鉴定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一)法官司法能力不足

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具有“环境特色”的程序法,对环境资源法官的司法理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与实体法的适用均提出新的要求,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并未完全建成,法官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表现出司法能力不足。

1.司法理念未更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应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审理的重要理念。环境资源本身是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的统一[3],法官在受理环境案件后,无论是实体法律适用,还是程序职权行使均具有“环境特色”,法官在审理具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需要平衡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只有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贯穿诉讼的重要理念,法官才能在具体的环境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将实体上或程序上的特殊要求落实到位。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仍然较少,法官往往同时审理普通民事案件与环境公益纠纷,难以短期内实现司法理念的更新。

2.环境专业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环境专业基础知识的欠缺,会直接影响法官对损害的范围、程度以及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认定,法官需要对环境资源基础理论、环境资源基本的鉴定技术方法以及辖区内大致的环境情况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在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强调司法鉴定意见并不是对专业技术事实进行审查的首选或者必选办法,法官首先应尽可能自行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只有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4]即法官不能“唯鉴定意见论”,有必要储备环境专业基础知识。首先,不同的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与设备的先进程度存在差异,如果法官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基础认识,无法独立做出事实认定,就容易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诉讼程序反复,影响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如原告郑某诉福建某矿业化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原告苗圃桂花树苗损失一案,该案从2010年-2012年经历了起诉、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再判决、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的曲折过程。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不同鉴定机构间鉴定意见的不一致导致案件难以定性。[5]其次,鉴定意见仅是证据的一种,法官采纳鉴定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论证采纳的正当性,而实践中,法官往往直接采纳鉴定意见,缺乏针对专业问题结合环境基础知识进行论证,难以说服当事人。再次,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因鉴定费用过高而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时,缺乏基础专业知识的法官,无法结合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范围、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以及修复的难易程度等环境知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难以适应新的程序要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职权行使的范围更广,法官与其他主体的协调合作力度加强。

第一,法官职权适用范围广、频率高。基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设定上具有更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如受理公告机制、依职权调查收集需要的证据、当事人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公告审查等,这些新程序的设置要求法官在注重自身审判独立性、正确适用法律外,还要随时关注法定组织机构是否不当处分公共利益,应用释明权、审查权,为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第二,法官与其他机关协调机制加强。具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法院内部各个机构间,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需要更良好的工作衔接制度。其次,法院与具有环境行政职能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等建立更强的联动机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建立从案件的受理,证据材料调取,调解或者和解协议达成,以及案件执行等环节中与环境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协调机制不完善时,法官缺乏相关经验,法官难以把握联动机制的合作程度,法官与各部门之间的不当配合就容易延误审限,影响审判公正。

(二)专家辅助人对法庭的积极作用未能发挥

我国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类似,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完善我国传统职权主义模式。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完成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提出相关的专业说明,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专业性质疑或意见,对鉴定意见形成一种对抗[6],降低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赖,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了不同的声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由当事人申请加入庭审,不具备鉴定人的中立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由于专家辅助人资格缺乏具体的标准,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往往围绕专家证人资格问题争论不休,导致诉讼的过分拖延。[7]其次,专家辅助人对法院没有优先职责,而是被定位为当事人利益拥护者,以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容易导致没有标准限制的专家辅助人制造大量的“垃圾信息”,在针对专门问题的说明中趋利避害,不能够保证专业意见的专业性,影响司法公正,拖慢诉讼进程。澳大利亚的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中强调专家证人为法庭服务及其地位中立,并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强调专家证人应当在其专业领域内向法庭提供独立、客观、无偏见的证言。[8]再次,专家辅助人发表的说明没有受到必要的限制,专家在法庭中提出“垃圾信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惩戒措施。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待完善

司法鉴定是由两名或者多名鉴定人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设备与已有的案件材料,对待鉴定事实独立提出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报告的司法活动。我国建立的司法鉴定体系,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采取法官依职权、当事人双方协商及协商不成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价值中立,不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不得根据委托人的意图或者特定目的编造或者捏造鉴定报告内容。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官认定环境案件事实的补充,在一定层面上能够回答环境专业问题,但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人力资源方面,能够胜任环境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不足。针对高技术性的环境纠纷,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往往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但事实上,目前真正具备进行科学鉴定条件和能力的机构非常少。[9]在“2015年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全面依法治国与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会后,笔者与漳州中院俞志凌法官交流,俞志凌法官谈到现在环境审判案件瓶颈之一在于没有专业权威的鉴定机构能够胜任环境案件的鉴定工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使得案件事实以及损害金额都难以确定。其次,环境损害鉴定缺乏统一鉴定程序以及规范的鉴定技术。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不同的鉴定机构采用不同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技术,这就导致鉴定意见相异,且法官很难通过对比双方的鉴定意见,达到查明环境损害事实的目的。

二、建立环境审判专家库的可行性分析

司法鉴定人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够在一定层面上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发挥补充作用,但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这两个制度仍存在人力资源或知识层面的不足。对法官专业知识的辅助,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符合我国需要的环境审判专家库,让环境专家通过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员或者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加入审判活动中,发挥环境案件“智囊团”的作用,增强司法公开性、民主性。

(一)建立环境审判专家库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相一致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可以相互借鉴、融合,契合案件类型实际需要的诉讼模式是最优的选择。“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对抗权利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部分内容。但没有资质限定的专家辅助人往往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说明,这样的“当事人主义”色彩进一步增加法官的负担。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中,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确更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与各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的建立。环境审判专家库是由权威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其价值中立,以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员或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既能够契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主义模式的设计,同时实现了法官的环境专业知识的补充,避免法官在环境事实认定上“唯鉴定意见论”。

(二)建立环境审判专家库是完善环境专业问题的解决途径

环境审判专家库的专家与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具有完全不同的诉讼地位,且环境审判专家库中的专家兼具专业性、中立性、权威性、亲民性的特点。

第一,环境审判专家库中的专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专家库中的专家具有严格的准入资格,既符合专业性也符合权威性,保证其能够胜任以环境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员或特别调解员的身份加入环境案件审判活动中。

第二,环境专家能够中立地针对专业问题发表独立的看法,既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又同时在专业问题上佐证或质疑鉴定意见,避免法官在认定环境事实上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为法官提供权威的智力支持。特别对于重大疑难的环境案件或鉴定书“完全留白”的内容,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了法官结合环境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针对这样的情形,一方面,法官应学习掌握环境基础知识,但由于知识的局限性,法官很难实现被告行为成本的完整捕获。在这样的案件中,专家通过加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在此类疑难问题上发挥巨大的作用,专家通过结合环境专业知识,该领域原始生态知识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等因素,对环境疑难问题提出独立的看法。

第三,环境审判专家具有亲民性。一方面,权威的环境专家加入环境诉讼程序,契合专业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环境纠纷的需要,中立的权威专家针对专业知识的说理,有利于当事人自觉承认错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环境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治理,降低后期环境修复监督的难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制度与建立环境审判专家库不完全相同,但是这两个机制均是通过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提供专业的司法服务来化解矛盾,体现了司法的开放性、民主性。另一方面,法官与参加到审判活动的专家进行沟通交流学习,有利于审判员及时了解环境案件的背景知识、各个环境要素的鉴定方法和不同环境要素间自身净化能力的差异,在审判文书中充分论证环境专业性问题,具有更强的说理性、说服力。

(三)建立环境审判专家库契合具体环境案件的需要

环境对象的广泛性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复杂的原因之一,海洋、农业、林业、渔业等均以不同的自然环境因素为依托,不同的自然环境因素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而且环境问题往往是环境中各个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无法简单地对污染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损害程度,以及环境污染“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的判断[10],这些问题均需要具体案件结合相应的环境专业知识来实现事实的认定与案件的审判。每个具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邀请相应领域的环境专家加入审判活动中,不仅包括环境专业的专家,还包括工学、理学、医学以及其他的权威专家的参与,更加具有针对性,更能够发挥环境审判专家库的专业性、中立性、权威性与亲民性的特点。

环境审判专家库是环境权威专家组成的法官审判“智囊团”,无论环境审判专家以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员或者特邀调解员的哪一种身份加入审判活动中,均不影响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三、环境审判专家库的完善建议

部分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如漳州中院通过选出32名生态资源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环境案件审判中专业性问题的分析、评断能力。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福建省法院技术咨询专家库的建立进行初步探索。

(一)准确定位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

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的定位与专家在环境纠纷的参与领域相关,如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作为环境审判法官的“咨询助手智库”的定位,专家仅作为咨询者出现在具体环境案件中,不易全面发挥环境案件中专家的作用;如“环境案件研究库”的定位,专家对环境案件是立法、司法、执法“一条龙式”的参与就顺理成章,但这种高度参与的方式并不针对各级法院的专家库建设。

笔者认为,对于最高法院成立的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应定位为“环境案件研究库”,而下级法院建立的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定位为“环境案件事实审判咨询智库”。这是由于最高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主要职责不同,最高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基本的审理案件与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能,兼具制定司法解释与管理全国法官的行政工作等职能,且最高法院并不以审判案件作为法院的主导工作,这就要求在最高法建立的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能够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内容的需要,正如我国最高法成立的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为这个机构对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密切人民法院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学理论界、科学技术界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提升国家环境司法软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案件研究库的定位有利于多方面的发挥专家在环境案件中的作用,通过环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规定,发展环境司法理论。而下级法院以审判案件作为法院的主要工作,环境专家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员或特邀调解员的不同角色加入具体环境案件的审判活动中,不同程度地为具体案件提供专业知识的支撑。将下级法院的专家库定位为“环境审判咨询智库”,切合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入选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的专家,仍然可以通过专家建议稿的方式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方式等提供宝贵的建议。

(二)梳理环境审判专家库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了无需启动鉴定程序或不需要借助专门设备时,需要咨询的可以向专家咨询的情形,虽然在第3款规定了兜底的其他情形,但将无需启动专门鉴定程序或借助专门设备的案件指引性地作为咨询专家的条件,容易让环境审判专家库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之间产生不必要的隔阂。司法鉴定制度与环境审判专家库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司法鉴定制度基于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设备,提出鉴定意见,环境审判专家库的专家基于专业领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对环境案件提供咨询、调解或参与审判工作。两个制度具有一定的互补作用,如鉴定制度借助于专业设备提出鉴定意见,相对于提供意见咨询的专家而言更加客观;专家的参与填补了鉴定不经济或鉴定空白时专业问题的解决;专家意见佐证或质疑鉴定意见,为法官断定专业问题提供不同的中立思路。同时两个制度又独立适用,不能因功能的部分互补而将适用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形,排除适用环境审判专家库制度。

专家库制度与鉴定制度并不存在本质的不相容情况,在一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适用哪一制度或两个制度同时适用或不适用,应均由法官根据案件的需要对适用司法鉴定制度或适用环境审判专家库制度进行选择。

(三)严格设定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的准入制度

严格的专家准入制度是智库专家专业性与权威性的保障。最高法院的专家库与下级法院专家库虽然具有不同的定位,但专家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的要求是一致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是保证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咨询与案件判决的正确度以及环境案件成功调解的前提。

专家的准入制度除了专家本人的同意与省高院的审核外,还需专家因具有某领域的专业特长而享有的高知名度,在相应学科具有规定的职称,相关部门的推荐等。首先,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缺一不可。即所选择入库的专家不仅在该环境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同时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声望。其次,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专业性与权威性不仅表现在环境法规或理论的研究上,还表现在专家对辖区内环境因素的了解与环境执法实践可行性的了解等。在环境案件中,专家无论以咨询员、陪审员还是调解员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均需要专家对环境的实际情况有所把握,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方案。其中环境保护部门的推荐能够在一定层面上证明专家对环境事件具有实践经验,因为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往往已经与环境专家有过交流与沟通学习。

综上,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制度契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亲民的要求与具体环境案件的需要,能够为我国法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供智力支持,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将发挥较大的作用。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68.

[2]李晓堰,邓虹.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比较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3.

[3]侯怀霞.私法上的环境权以及救济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2.

[4]最高法答复网友31个意见与建议[EB/OL].(2016-04-06)[2016-05-01]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1223/21/142_11833271.shtml

[5]邓志耕,田超.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要走多远?[J].中华环境,2014(9):40.

[6]杨戬.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J].法制与社会,2016(1):132.

[7]刘倩,郭华,王金南.如何构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司法鉴定管理体系[J].环境保护,2012(5):36.

[8]郭华.国外鉴定制度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系[J].中国司法,2011(1):38.

[9]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J].法学,2011(4):87.

[10]於方,田超,张衍燊.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初探[J].中国司法鉴定,2015(5):15.

(编辑:程俐萍)

The intellectual support of 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Zhang Xudong, Peng Yuan

(LawSchool,FuzhouUniversity,Fuzhou350108,China)

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emands more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judge, the judicial appraiser or the expert assistant will not be able to make up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he paper examines the insufficient intellectual support in the 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database of environmental trial experts in our country. Establishing the database of environmental trial experts is feasible in our country. Environmental experts can join in the trial activities as juries, consultants and mediators, playing the role of "think tank" in environmental case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re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database of environmental trial experts, which are about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expert databa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pert database and the judicial expertis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trict entrance system.

Civil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Intellectual support; Expert assistant; Judicial expertise; The database of environmental trial experts; Authority dominant litigation model

2016-05-05

张旭东(1971-),男(汉),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FX154)

D915.2

A

1671-816X(2016)10-07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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