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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悍妇群新论

2016-04-03

关键词:蒲松龄聊斋志异

张 宇

(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聊斋志异》悍妇群新论

张宇

(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聊斋志异》中的悍妇不仅数量众多,且可构成一体系完备的悍妇群。对《聊斋志异》悍妇的研究,多从婚姻观、宗教观角度分析,以“正风俗”、现实反映论以及男权投射论最为典型。然这些理论都不能尽解《聊斋志异》悍妇盛行之因。在明末清初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蒲松龄深受“夷夏之辨”的思想意识影响,并深深影响其《聊斋志异》的创作;但清代文字狱迭发,抒发自己家国情怀,只能以迂回委婉的方式表达。悍妇便是这一家国情怀抒发的载体之一,其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了解悍妇的象征意义,对研究蒲松龄《聊斋志异》的创作有一定的意义。

《聊斋志异》;悍妇群 ;象征

一、《聊斋志异》的悍妇群

《聊斋志异》[1]悍妇盛行,作者是“直将男之雅者俗者,女之悍者、妒者,尽力举而匋于一编之中。呜呼!意良苦矣[2]76。对于作者的“意良苦矣”,通常认为“意”为“正风俗”。正如蒲箬在《祭父文》中所言:“大抵皆愤抑无聊,借以抒劝善惩恶之心,非仅为谈谐调笑也,间摘其中之果报不爽者演为通俗之曲,无不脍炙人口……皆足以补益身心而取资于日用”,也认为其父之“意”尽为“正风俗”。然笔者以为,“正风俗”并非是作者的全部之意,此“意”当有言外之意。通常对《聊斋志异》悍妇的研究,将其作为一总体概述,忽略了悍妇群内部的多样性,她们行为性质不同、恶劣程度不同、结局不同,当然作者对她们的态度也不同,她们可构成不同的悍妇群。但不同的悍妇群之间并非绝对独立的,她们之间存在某种逻辑性,如以悍妇行为的恶劣性和对封建伦理的危害性来划分,悍妇群之间可构成一个逐层递进的关系。按此标准,《聊斋志异》中的悍妇群可构成一体系完备的群体,其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悍性女子

封建妇德理论的核心是“顺”与“柔”,“三从四德”便是其纲领性总结,以培养“不争、 顺从、 忍让”依附型人格的女性为目标。在此妇德伦理的束缚下,女性没有独立人格可言,她们只能逆来顺受,不能“争”,甚至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也要如班昭《女戒》所言的“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女子无才便是德”,不需要过人的才干,否则就是“牝鸡司晨”。凡是违背封建妇德“顺”“柔”要求的,都属于广义上的悍妇。本文姑且称这一类型悍妇为悍性女子。《聊斋志异》中此类悍性女子不仅数量众多,且光彩夺目。她们突破了封建妇德束缚,她们有主见,勇于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如慧眼识人、争取爱情的青梅;她们还有着非凡的才干,打破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教条,如女扮男装、金榜题名的颜氏;“经纪过于男子”的小二等等;更为可贵的是,她们有着大义凛然的气节,有着不向恶势力低头的骨气,如报父仇夫仇的侠女商三官、庚娘等。

(二)悍妇

此等悍妇凌虐婢妾,虐待继子。如《张诚》中的牛氏对继子张讷“奴畜之,啖以恶草具。使樵,日责柴一肩,无则挞楚诟诅,不可堪”;《阎王》中的李氏甚悍妒,“妾盘肠而产,彼阴以针刺肠上,俾至今脏腑常痛”;《邵女》中的金氏,“不育,又奇妒”, 柴百金买妾,金暴遇之,经岁而死。后买林氏,“初虽呵骂,继而鞭楚,林不堪虐,自经死”;对邵氏,亦“呵谴”、“鞭”之,以至于“烧赤铁烙女面,欲毁其容”;《吕无病》中王氏“骄已甚”,又“擅宠专房”,妾吕无病“至前,笑啼皆罪”;《段氏》中连氏“最妒”,其夫“欲买妾而不敢。私一婢,连觉之,挞婢数百,鬻诸河间栾氏之家”等等。此等悍妇的行为挑战了男性的特权,危及了封建大家庭的和睦,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封建伦理秩序。

(三)恶妇

她们凌虐的对象是夫婿和翁姑,如《邵临淄》中的李生妻“既嫁,指骂夫婿以为常”;《崔猛》一文中的邻妇“日虐其姑”;《马介甫》中“妻伊氏,奇悍,少忤之,辄以鞭挞从事。杨父年六十余而鳏,尹以齿奴隶数”,等等。

由此可见,三组不同的悍妇群,对封建伦理道德的危害度和冲击度呈逐步加强趋势。悍性女子虽突破了封建妇德束缚,对封建伦理道德有一定冲击,但力度有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仍为封建伦理道德的典范,如《庚娘》。悍妇凌虐婢妾与继子,对封建伦理道德的冲击力度大大加强,她们手段虽然残忍,性质恶劣,但由于她们嫡妻身份,管教婢妾与继子属于妻权统辖范畴,所以仍可言之为“人民内部矛盾”;恶妇则是从根本上危及了封建伦理道德,因为恶妇践踏夫婿,就是否认了“以夫为纲”,虐待翁姑,也是对孝的否定,进而是对父权和君权的否定,而“三纲”是整个封建伦理秩序的基石,对“三纲”的否定就是对整个封建伦理秩序的根本否定,这也是悍妇与恶妇最根本的区别。

《聊斋志异》中涉及到悍妇恶妇的篇章多达15篇,涉及到悍性女子的篇章数目更是众多。对《聊斋志异》悍妇盛行的解释通常有:现实生活的反映论、男权视角投射论、封建伦理教化服务论。三论的核心是现实生活反映论,胡适先生就曾考证《马介甫》是根据王鹿瞻家事而作,江城也有现实生活的原型,蒲松龄本人就曾亲领悍妇的威力。的确,封建社会为男子特权的制度设计,对女性天性的压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艰难性都是造成现实生活中悍妇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蒲松龄悍妇创作的唯一动机;且当时的社会现实果真如此吗?据史料考证,明、清两代女性社会地位之低、生存空间之恶劣已至无可复加的地步。以明、清两代所谓的“烈女”为例,明、清对女性贞节的苛求已至极端化,不仅黄花闺女要守“望门寡”,还出现了不少“甫问名而称寡,未亲迎而哭夫,逆父母之命往奔陌路之丧以身殉之”等“矜名而眩俗”的极端行为[3]26。清代俞正燮《贞女说》有一诗“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哭还魂”,便是这种社会风气的折射。在这种畸形社会风气下,明、清烈女数量呈急剧增长趋势。据有关有学者对《古今图书集成》所录历代烈女的统计:先秦时期7人,占总数的0.06%;秦汉时期19人,占总数的0.16%;魏晋至隋唐五代时期64人,占总数的0.5%;宋辽金元(960-1368)时期的408年间有538人,占总数的4.42%;从明初至清代康熙末年(1368-1722)的354年间有11529人,占总数的94.83%。可见如果蒲松龄悍妇的创作果真以现实反映为基点,那《聊斋志异》中足以出现悍妇盛行的景象,可见《聊斋志异》的悍妇群除去现实意义,更有象征意义,且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现实反映论忽略了悍妇群内部的多样性,忽略了作者态度的复杂性。“惧内,天下之通病也,”(《马介甫》)“夜叉夫人,亦所罕闻,然细思之而不罕也。家家床头有个夜叉在。”(《夜叉国》)这些沉痛的感慨,显然并不仅仅针对现实情形而发。蒲松龄在《聊斋自志》中说道:“披萝带荔,三闾氏感而为骚;牛鬼蛇神,长爪郎吟而成癖。自鸣天籁,不择好音,有由然矣。……才非干宝,雅爱搜神;情类黄州,喜人谈鬼”。可见作者对《聊斋志异》的创作是认真的、慎重的,并以“圣贤著书”自勉。因此《聊斋志异》的悍妇并非作者随意之作,而是有着深刻的意蕴,这种意蕴与悍妇的象征意义紧密相联。

二、蒲松龄的“夷夏之辨 ”

在蒲松龄时代,最重要的历史事件莫过于明亡清兴,因其不仅仅是“亡国”,更是“亡天下”。终清一世,“夷夏之辨”的斗争贯穿清王朝的始终,明清之交是中国历史上民族矛盾最尖锐、文化冲突最激烈、思想变革最急剧的时期[4]33,其斗争的核心便是“夷夏之辨”。清代中叶,随着满清统治地位的稳固和正统地位确立,民族矛盾虽已大大缓和,但“夷夏之辨”的斗争仍在继续,清廷屡兴文字狱,乾隆朝时更是借《四库全书》编纂之机,大量销毁所谓“禁书”,对“夷”“蛮夷”“胡”“虏”“北胡”“逆奴”“豺狼”和“杂种”等字眼的特殊关注,都是这一斗争延续的明证。清末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起义,高举种族革命的大旗,孙中山“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这都反映了清代“夷夏之辨”斗争的尖锐性和长久性。

“夷夏之辨”对蒲松龄《聊斋志异》的创作有何影响?蒲松龄是否具有浓厚的民族思想,尚存争论。但笔者以为,即使蒲松龄不具有浓厚的民族思想,也不能否认其有“夷夏之辨”的思想倾向。蒲松龄生活在崇祯十三年(公历1640年)至康熙五十四年(公历1715)[5]3,幼年时正是民族矛盾最尖锐,反清斗争高昂的时期,不少著名的文人如黄宗羲、王夫之、陈子龙等都曾投身抗清的洪流中,虽他们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他们反抗异族的意识,则极普遍而深刻的[6]848,即使到了清末,民族旧恨,明清之际已往的历史,数百年流传民间,未尝熄灭[6]874,更何况同时代的蒲松龄还曾亲眼目睹了清军暴行,在此大的社会背景下,不被影响是不大可能的。且清初“夷夏之辨”的意识极具普遍性,甲申国变之后,多有后来贰臣欲自杀殉国的记载[7]73,以钱谦益、吴梅村、龚鼎孳等为代表的贰臣文人,虽选择了新朝,却终难忘前明故国。他们一方面不断追忆先朝,而对于自己的失节,更是常常进行深深忏悔。贰臣文人中,对于自己赧颜仕清,很少毫不知耻,近乎冷血之人。因失节仕敌是其一生永远无法抹掉的污点,同时,也时常流露其良心未泯,自怨自艾,羞愧忏悔之意[7]74,这足见儒家封建政治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之深,蒲松龄当然也不例外。

反对者往往以蒲松龄对科举的热忱为明证,而笔者恰恰以为,科举屡试不第,反而强化了蒲松龄“夷夏之辨”意识。蒲松龄“天性慧,经史皆过目能了”[2]75,19岁便“弁冕童科”[2]75, 但此后便屡试不第,“一生困于场屋”,直至71岁高龄才援例取个岁贡生的科名。聪颖的天资与残酷的现实形成了强烈反差。若非对科举有着洞若烛火的见解和痛入骨髓的惨痛经历,否则岂会有如此酣畅淋漓地论述,其在《王子安》中写道:

秀才入闱,有七似焉:初入时,白足提篮,似丐。唱名时,官呵隶骂,似囚。 其归号舍也,孔孔伸头,房房露脚,似秋末之冷蜂。其出场也,神情惝怳,天地异色,似出笼之病鸟。迨望报也,草木皆惊,梦想亦幻。时作一得志想,则顷刻而楼阁俱成;作一失志想,则瞬息而骸骨已朽。此际行坐难安,则似被絷之猱。忽然而飞骑传人,报条无我,此时神色猝变,嗒然若死,则似饵毒之蝇,弄之亦不觉也。初失志,心灰意败,大骂司衡无目,笔墨无灵,势必举案头物而尽炬之;炬之不已,而碎踏之;踏之不已,而投之浊流。从此披发入山,面向石壁,再有以且夫、尝谓之文进我者,定当操戈逐之。无何,日渐远,气渐平,技又渐痒,遂似破卵之鸠,只得衔木营巢,从新另抱矣。如此情况,当局者痛哭欲死,而自旁观者视之,其可笑孰甚焉。

《聊斋志异》批判科举制度的篇章不在少数,如《叶生》《司文郎》《贾奉雉》。因科举失利而憎恶执政当局,这种事例并非少见。如唐末农民起义领袖黄巢,因“屡举进士不第,遂为盗”(《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五十二》)。北宋时期张元以殿试落第积忿降元昊,为中国患[6]542,五代十国时期闽人赵绮因“困于场屋,将自三山北渡以归梁京”(《十国春秋》卷二)。而蒲松龄时代,异族执政,这种愤恨更添上“夷夏之辨”的色彩。

从《聊斋志异》的作品分析,对清廷不满的作品更不在少数。以战乱题材作品为例,幼年时蒲松龄曾经历了各种性质的战乱,如崇祯十四年正月,李自成占河南,杀福王。张献忠占襄阳,杀襄王[5]4,崇祯十五年十二月,清兵下兖州,鲁王以派自杀,清兵至济南,陷新城[5]5,顺治四年,高苑义民抗清领袖谢迁,聚众千人,破新城、长山诸县;六月十四日,入淄川据之,称号置官署;至七月一日兵败[5]6,顺治七年,栖霞民于七聚众起兵,攻宁海城,知州刘文淇死[5]6,可《聊斋志异》中批判的锋芒多指向了清军,揭露了清兵掳掠的罪行,“豫人张氏者,其先齐人。明末齐大乱 ,妻为北兵掠去”(《张诚》),“时大兵凯旋,俘获妇口无算,插标市上,如卖牛马”(《乱离》),“妻林氏,美而贤。会北兵入境被俘去”(《林氏》)等等;更揭露了清军屠杀无辜的暴行,“谢迁之变,宦第皆为贼窟。白昼见鬼,墙角鬼哭”(《鬼哭》),“于七之乱,杀人如麻”(《野狗》),“于七一案,连坐被诛者,栖霞、莱阳两县最多,……碧血满地,白骨撑天”(《公孙九娘》);并总结为“凡大兵所至,其害甚于盗贼”(《张氏妇》)。

《聊斋志异》中有不少篇章以隐晦的方式,表达出蒲松龄较鲜明的反清倾向。如“崇祯十四年辛巳,洪承畴降清,《志异》书中写《三朝元老》一篇加以讽刺,”[8]84顺治二年乙酉,清兵陷南京,明福王朱由崧被执。《清史》南明使节左懋弟赴清殉职,《志异》书中写《阎罗》一篇表彰之[8]84,康熙元年壬寅,吴三桂绞杀故君永历帝于昆明,先生《志异》中写《林四娘》咏诗以寄故国哀思等等[8]84。

由此可见,蒲松龄不仅具有“夷夏之辨”意识,而且其深深影响了《聊斋志异》的创作。《聊斋志异》悍妇群,也应与此有关。作者之所以选择悍妇群这一载体,也与清代的文字狱有关,康熙三年甲辰,发生的庄廷鑨“私修明史案”,此案对先生颇有影响,故先生著述含蓄,多运用隐晦曲折的笔墨,表达出他的民族思想[8]85。而作者之所以选择悍妇这一载体,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政治话语中,悍妇有着独特的政治伦理意象。

三、《聊斋志异》悍妇群的象征意义

“夷夏之辨”对《聊斋志异》创作的影响,早为世人关注。《聊斋志异》的第一部研究专著——问恨生的《聊斋发微》,便认为《聊斋志异》是一部反清的著作,是蒲松龄浓厚民族思想的反映,是一部“泄愤”之书。对《聊斋志异》作品的分析,《聊斋发微》运用了索隐派常用猜谜、比附等手法,认为书中的“狐”,实际上指的是“胡”,狐女即是胡女,书生是汉族男人的代表,汉人坐拥贤良貌美的狐女就是对清军入关之处欺男霸女的抱复等等[9]129。这种考据方法,以今日眼光看之,充满了主观武断的论调,通过小说的“只言片语”,便对小说内容加以牵强附会的解释[9]132,进而发现小说的“微言大义”。这种方式失之简单、粗暴,也大大降低了《聊斋志异》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因此《聊斋发微》并未引起多大反响。

《聊斋发微》的考据不可取,但悍妇群的象征却有政治伦理根据。在中国传统政治语境下,男女关系、夫妻关系往往有特殊的政治教化内涵。“夫妇为人伦之首,闺门乃王化之原。古圣王施政家邦,未有不先及于妇人者。妇人化, 而天下无不化矣”(清廖免骄《醒闺编》)。闺门,夫妇是王化的基础,并且是封建伦理政治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正如韩非子《忠孝篇》所言: “臣事君, 子事父, 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 此天下之常道也”。这一观点得到了封建社会的普遍认同,正所谓“夫妻之际,王事纲纪,安危之机,圣王所致慎也”(班固《汉书·谷永杜邺传》)。所以在文学话语中,阴阳错位,夫妻颠倒往往意味着社会动荡,礼崩乐坏;而悍妻妒妇的形象,则意味着“家宅不宁”,往往成了社会统治秩序崩溃的象征。

《聊斋志异》借用这一层政治伦理教化寓意,用悍妇盛行借指明亡清兴是一场天翻地覆,礼崩乐坏倒退的社会巨变。明末清初的文坛,戏曲小说等通俗文学作品中涌现出大批悍妇形象 ,如《狮吼记》《疗妒羹》《续金瓶梅》《醒世姻缘传》《醋葫芦》《疗妒缘》等,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悍妇的盛行并非偶然,而是文人们应用悍妇这一载体,抒发自己的家国情怀。

可见借用悍妇的政治伦理寓意,并非蒲松龄的独创,而是具有普遍性。但要注意到《聊斋志异》悍妇群内部的丰富性和差异性,可见除了共同的政治伦理寓意外,还有各自独特的意寓。悍妇群中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总体而言是女强男弱,但悍女子的强,强在气节、强在才华、强在能力;悍妇与恶妇的强,强在暴力。男子呢,无能是其共同特征,但男性的地位逐步下降、尊严逐步被剥夺、气节逐步丧失。作者态度复杂,对悍性女子,作者以赞美为主,“经纪过于男子”,“逾于男子”“千古烈丈夫中岂多匹俦哉”,与此相应,悍性女子大都有幸福圆满的结局;对悍妇,作者虽持批判谴责态度,但悍妇大都能幡然悔悟,痛改前非,结局也都以一家大团圆的喜剧结束;对恶妇,作者可谓深恶痛绝,恶妇也大都受到严厉地惩罚,不得善终。这些不同性,透露了不同的悍妇群各有不同的意寓。

作者对悍性女子极尽赞美之能事,并采用了男女对比的手法,如颜氏女扮男装,“以冠军应试,中顺天第四,明年成进士,授桐城令,有吏治。寻迁河南道掌印御史,富埒王侯”;而其夫某生呢,虽“制艺颇通,”可“再试再黜,身名蹇落,饔飧不给,抚情寂寞,嗷嗷悲泣”(《颜氏》),“女经纪过于男子”(《小二》),“女持家逾于男子”(《柳生》)。其虽夸赞了女性非凡的才干,同时更突显了男性的无能。对男性的无声谴责,实质影射了在明清易代之际,明的文臣武将在国家生死存亡之时,不是奋起反抗,反而纷纷投身新朝,充当了汉奸角色。满清能顺利入主中原,迅速消灭南明,稳定统治秩序,皆得汉奸之助也[8]822。明末清初汉奸数量之多,贡献之大,正如乾隆帝《贰臣传》的上谕所言:因思我朝开创之初,明末诸臣望风归附,如洪承畴以经略丧师,俘擒投顺。祖大寿以镇将惧祸,带城来投。及定鼎时,若冯栓、王铎、宋权、谢隆、金之俊、党崇雅等,在明俱曾跻显,秩入本朝,仍黍为阁臣。至若天戈所指,解甲乞降,如左梦庚、田雄等,不可胜数。

不仅明文臣武将不可胜数,就连那些饱读诗书,满口仁义道德的文人也纷纷成为贰臣,他们的品行气节甚至不如一风尘女子。柳如是能奋身投入水中,钱谦益却说:“水太冷,不能下”,两者的身份、地位、品行、气节都形成了巨大反差。明亡时男子卖国求荣的不少,女子慷慨就义者却大有人在,正所谓“不是一番同患难,谁知闺阁有奇儿,近来卖国尽须眉,断送河山更可悲”。对庚娘的颂扬“大变当前,淫者生之,贞者死焉。生者裂人眦,死者雪人涕耳。至如谈笑不惊,手刃仇雠,千古烈丈夫中岂多匹俦哉!谁谓女子,遂不可比踪彦云也?”(《庚娘》)何尝不是在“大变之时”,对男性失节者的谴责。

在中国传统文学话语中,夫妻常用来比拟君臣,因夫妻与君臣伦理上具有某种相似性,两者虽同为一体,但尊卑分明,夫(君)尊妻(臣)卑。同样,在中国的传统政治观念中,华夷也是一体,同样尊卑分明,华尊夷卑。用夫妇来比喻华夷,正如用夫妇比拟君臣,两者在逻辑上是相似的。在悍妇与恶妇中,夫妻地位的颠倒,隐喻了一个悲哀的现实,即本应处于文化正统的汉民族此时却臣服在蛮夷脚下。

但如同上文所述,悍妇与恶妇虽都以暴力闻名,但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悍妇凌虐婢妾与继子,虽挑战了男性的特权,挤压了男性的生存空间,但并没有触犯封建伦理的根本,男性好歹还为“一家之主”,有着起码的人格尊严。因此对悍妇虽以谴责为主,但最终还是让悍妇幡然悔悟;而恶妇却不同,恶妇触及了封建伦理的根本,让男性从高高在上的“一家之主”沦为连奴隶都不如的人。从悍妇到恶妇转变的过程,是男性自尊被逐步羞辱,气节逐步丧失,尊严扫地的过程。这一过程,影射满清政权对汉族日益残酷的镇压政策。清王朝入关之初,对汉族知识分子也曾采取一些笼络措施,也曾开科取士招揽人才,也曾给知识分子带来一丝希望。但镇压与拉拢随影而行,清朝的措施折辱了汉族知识分子的气节,羞辱了汉族知识分子的自尊。清初强制推行“薙发令”,触及汉民族文化的集体无意识,严重伤害了汉人的自尊,这对以文化和思想的传承为中心任务的知识分子来讲,更是抹不掉的屈辱[10]127。清代君尊臣卑,清代满、蒙大吏折奏,咸自称奴才[6]834,汉人则连自称奴才的权利也没有,这对汉人的自尊而言,是莫大的羞辱。清代还盛行文字狱,清代文字狱,无论就时间之长,案件之多,还是规模之大,株连之广,花样之翻新,手段之残忍来看,在中国的封建时代,都是没有前例的[11]11。如顺治十七年,张晋彦序刘正宗诗,有“将明之材”语,世祖以其言诡谲不可解,绞正宗而斩晋彦。大兴科场案,又有江南奏销案,被累者一万三千余人,缙绅之家无免者。直至康熙初年,其势有增无已。康熙二年,有湖州庄氏史案,三年,孙夏峰被告对簿,七年,顾亭林济南下狱。黄梨洲则四被悬名购捕[6]831。

《江城》中某生受虐的遭遇,“生稍稍反恶声,女益怒,挞逐出户,阖其扉”“女摘耳提归,以针刺两股殆遍,乃卧以下床,醒则骂之”等等。这里江城俨然成为家庭暴君的化身,而生的战战兢兢,动辄得咎实质上是反映了在清代文字狱下文人们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不寒而栗。恶妇的罪有应得,其报应不可谓不惨痛,如《 马介甫》篇的尹氏,“ 尹从屠半载,狂悖犹昔。夫怒,以屠刀孔其股,穿以毛绠,悬梁上,荷肉竟出。……后胫创虽愈,而断芒遗肉内,终不良于行;犹夙夜服役,无敢少懈。再如《 珊瑚》中的臧姑,“其两子,长七岁,次三岁,皆死。后产十胎皆不育”。《崔猛》中邻妇“鼻耳唇舌尽割之,立毙”,《邵临淄》李生妻“杖责三十, 臀肉尽脱”等等。从期待幡然悔悟到对恶妇咬牙切齿地诅咒,这种转变,隐喻了对清代统治者幻想的破灭。清初康熙帝继位掌权后,曾采取过较为宽松的文化政策,如康熙十二年,召荐举山林隐逸,十七年召征博学鸿儒,十八年,开明史馆[6]832。这一时期曾被称为“宽文字之禁”的时期。这给时人带来了希望,希望清统治者能如悍妇一般,幡然悔悟,修改统治策略,满汉最终能如一家和乐。然而紧接着爆发的《明史》案和《南山集》案彻底打碎了人们对康熙帝的幻想[12]64。恶妇的恶报表明汉族知识分子满汉一家亲的幻想已经破灭,对清代残暴的统治政策,内心祈盼如恶妇一般得到恶报。《聊斋志异》中恶妇的恶报,基本上都得自神鬼等外来力量相助,“惧内,天下之通病也。然不意天壤之间,乃有杨郎!(《马介甫》),对神鬼的期盼,无疑显示了恶报的虚渺性,这也只能说明,期待清得报应,不过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而已,只不过一种阿Q式的自我精神安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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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守博)

A New Approach to the Shrew Group inStrangeTalesfromaChineseStudio

Zhang Yu

(CollegeofChineseLanguageandLiterature,FujianNormalUniversity,Fuzhou350007,China)

Shrews inStrangeTalesfromaChineseStudionot only are great in number but also forms a complete picture of its group. In the past, studies on the shrews in this novel were from such aspects as views on marriage and religions, and the most typical views were to redress customs, reflect social practice and patriarchy projection. These theories, however, fail to satisfactorily explain the prevailing of shrews in this novel. Under the unique circumstances of Ming and Qing Dynasty, Pu Songling, the novelist, was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ideology of “distinguishing Central China from its neighbors”, which has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his literary works. As literacy inquisition occurred repeatedly in Qing Dynasty, writers had to seek a roundabout way to express his feeling. The group of shrews inStrangeTalesfromaChineseStudiowas thus formed. The novelist found his voice in the shrews and the shrews carry with them more symbolic meaning than realistic meaning. To know the symbolic meaning of the shrews helps readers understand Pu Songling and his literary recreation.

StrangeTalesfromaChineseStudio; shrew group; symbol

2016-02-12

张宇,女,福建龙岩人,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I24

A

1672-0040(2016)03-0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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