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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权利思想及其对培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启示

2016-04-03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民教育

张 雷

(常州大学,江苏 常州 213000)



耶林权利思想及其对培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启示

张雷

(常州大学,江苏 常州213000)

摘要:论述了耶林权利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影响。指出对于法权感的重视、权利义务观和权利斗争思想构成了耶林权利思想的内涵,他的权利思想具有通俗性与理论性、普遍性与先进性的特征。认为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感觉、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公民以合法的途径实现自身的权利是其权利思想给予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培养的启示。

关键词:公民教育;权利意识;耶林;权利思想;法权感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德国法学家[1]。他的权利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德国学者霍勒巴赫曾写道,“《为权利而斗争》一文至1890年已被译成17种语言,此后,无计其数的其他翻译接踵而来。在晚近时期未发现有何法律文献方面的著作比之传播更广。耶林权利思想之所以广泛传播并非是一种偶然,首先在于其权利哲学思想的科学性。对法权的指导我撰写和发表这篇文章的目的,原本是伦理-实践性甚于理论性,在目标上,促进信念甚于对法权的科学认识,必须全力以赴勇敢和持续地去实现法权情感。”[2]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耶林强调了培养公民的权利感觉的重要性,《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为在德国普及法律(权利)意识而写的一部通俗性著作,但其中阐述的权利论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3]。

中国人曾长期生活在一个漫长而不平等的封建社会中,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利的存在依附于权力,刑法、家族法主导并占据着整个中国古代法权史。尤其在儒家王道思想的文化背景下,与专以讲求权利义务私法为重心的民事法,在根本理念上,确有格格不入的窒碍[4]。迄至20世纪,中国仍缺乏对个人作人权保障的能力,遑论在基督降生之前[5]。个人权利未被体制予以充分的考虑,平等被等级剥离了生存的土壤,这便是当时的实际。在清末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政局的混乱、战乱的频仍导致那个时代难以开展什么教育来系统地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在1949—1956年间有过法权建设的发展,但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贯彻的是“政治的教育”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方针;受制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人民”一词遮盖了“公民”,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也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权利萌生的土壤,当然也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现实途径,所以不可能有充沛的权利个案用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耶林的权利思想在人类权利发展历史中是具有代表性的,“对缺少权利意识、权利感觉的东方民族来说,《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包含的思想尤为珍贵……在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普及法律(权利)意识工作中,了解耶林关于权利的思想无疑是非常重要的。”[6]他的权利思想既深邃又重要,可见之于当下中国及其社会科学研究中,进一步发掘借鉴这一历史人物的权利思想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二、耶林权利思想的产生背景及其影响

19世纪的德国是一个逐步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国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德国孕育了历史法学派,增强了德国人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耶林早年深受萨维尼思想的影响,是历史法学派的追随者。“他先后求学于海德堡大学、哥廷根大学、慕尼黑大学,最后于1942年在柏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3年后,他被瑞士巴塞尔大学聘用为教授,时年27岁。耶林的研究是极其广泛而又不断变化的,后来又成了历史法学派的叛逆者,他的一生在罗马法和德国私法方面有着诸多的学术成果。1868—1872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大学,他声望达至顶峰。”[7]1872年,耶林打算离开维也纳,返回德国任教。作为道别,耶林于1872年3月11日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了一篇演讲,后来他又将这次演讲进行了整理、补充和修改,以同名著作予以出版,这就是后来名震天下的《为权利而斗争》,该书集中体现了耶林的权利思想的内涵和特征。

耶林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就像他的一个学生所描述的那样,“从法律史到法哲学,然后从法哲学到法社会学,在晚年又返回法律史,然后又放弃了法律史而把最后的精力投入到文明史中去”[8]。其权利思想是在批判吸收诸家学说的基础上构筑起来的,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和综合性。他后期又开创了目的法学派,与此同时,其权利思想迅速传遍欧洲,传播到世界各地,对西方现代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与萨维尼和祁克并列,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也是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9]

三、耶林权利思想的内涵及其特征

耶林对于权利内涵的解读是十分丰富的,他认为权利从个人的角度来讲,即代表着一种纯粹的利益。从人格和其道德深层条件的理想层面来讲,权利则意味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代表着一种秩序与理想的生存状态。从最终来看,权利代表着正义理念的实现。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受损的是具体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抽象的权利——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权利与国家法律是部分地融为一体的。国家权利是个体权利的综合,当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得到实现的时候,整个国家的权利也就得到了实现。在权利的内涵中,耶林着重论证了私权的重要,正如他所说:“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学校!”[7]37

1.耶林权利思想的内涵

(1)重视法权感。公民权利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长期地、一点一滴地生长、积累。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权益,实现这种权益需要不断地培养法权感和是非感。每一个一看见不法盛行或者不法猖獗就感到愤慨的人更愿意主动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拥有正确的法权感,这些人更愿意主动地为权利而斗争。这种潜在的心里因素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们对于权利的判断和对于正义的维护。当然,这种情感可以引申为道德、人格,更准确地说这就是一种法权感。

“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个人在物上外展的末梢……对权利的权利,未使教养与财产对立,明显是合理的,即这种理想主义是如何根植于内在本质之中——它不外为是非感的健全状态。”[7]21拥有了健全的是非感,是萌发权利的因子,是法权感和为权利而斗争的内核。

(2)斗争是公民实现权利的义务。法律和正义在一个国家成长发育,不仅仅是通过法官持续地坐在其椅子上待命,为权利而斗争离不开个体的努力,而在耶林看来,这种个体的行为实际上乃是权利个体的义务。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和集体的义务[7]71。

在这样一场斗争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的价值,不仅仅是防止金钱损失,而且是张扬在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与名誉。无论公民做出何种决断,要么为了权利丢弃和平,要么为了和平牺牲权利,然而这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人格、名誉和尊严。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耶林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则意味着权利的毁灭。所以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非只是为了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利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法的本质是实际的践行,当每个人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的实现国家机能的运转。

(3)耶林的权利斗争思想。在《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中,耶林提醒读者们,没有什么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只有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情况恰恰是,法并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斗争和流血,正是这种情况把他们与他们的法紧密地联系起来……法所要求的是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7]8权利从来不会轻松得到实现,实现权利的道路虽然是曲折、艰辛的,却也是幸福的。

法律史必须记载下的一切丰功伟绩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废除,土地财产自由、经营自由、信仰自由、如此等等,所有这一切,只有必须经过最激烈的、常常是持续几百年的斗争才能赢得;在这条法律走过的道路上,不难见血流成河、到处是被蹂躏的法律[7]6。为权利而斗争所强调的斗争思想的核心即是争取权利,让取得的权利上升为国家的立法规范。事实上,也只有争取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如果一项权利没有经过斗争而轻易获得,那么在实践中也未必能够实现。

2.耶林权利思想的特征

(1)耶林权利思想的通俗性与理论性并存。耶林权利思想的代表作《为权利而斗争》原本是耶林告别维也纳的演讲,演讲本身体现的是演讲者的口语表达力,为了让更多的听众理解演讲者的思想和观点,这就要求演讲的语言不同于书面语。耶林的的权利思想首先是通过演讲这种途径表达出来的,感染力与影响力极强,同时具有通俗性的特征。权利感觉的培养,要靠持续不断的教育,尤其是社会现实中各种活生生的事例的教育[6]211。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书中,旁征博引,运用多种修辞进行了论证,一个个鲜活的比喻形象生动,而且思想深邃。

耶林作为一位思想精深的法学大家的演讲在通俗中亦包含着深厚的理论。“《为权利而斗争》一出版,就迅速被译成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以及英、法、意、俄、日等国文字。这本著作能够以很快的速度如此广泛地在许多国家发行,足已见耶林权利思想的理论价值之高。”[6]211他对于权利本质的阐述,对于为权利而斗争的正当性以及崇高的人格情感等内容都反映了这样一位法学大家的理论造诣。他的论证像跳动的权利因子直达人的灵魂深处,与血液交融在一起,持续地鼓舞着人们为权利而斗争。

(2)耶林权利思想的普遍性与先进性并存。耶林发表《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是在1872年,在这次演讲中,耶林阐述了为权利而斗争的一般理论,同时这些理论又具有极强的预见性。作为一种权利理论,初步阐述了权利的本质和内涵,并强调要为权利而斗争,在法律史学中具有的奠基意义,时至今日,他的权利思想依然熠熠生辉。虽然耶林对于权利内涵的解读未能完全准确地把握权利的本质,但已经具备了权利内涵的一般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他提出的为权利斗争是权利人的一项义务,观点犀利,对于权利理论体系的构建,极具创新性和先进性。

耶林权利思想所具备的通俗性、理论性、普遍性和先进性,就像是我们身边的一个榜样,这位榜样深邃内敛,和蔼可亲而又魅力非凡。郭道晖在《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中明确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的观点,认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10]。在当今,耶林的权利思想在法律史的历史长河中饱经考验,依然独树一帜,他对于权利内涵的阐发、斗争实现权利、个人为权利斗争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和不断培养公民的法权感的论证,一直启迪着西方权利哲学世界;对于权利意识不够完善的当下中国,当然也值得借鉴。

四、耶林权利思想对培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启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之对公民教育的关注和讨论比以往有很大的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悄然有了一些改变。这主要表现在权利认知的自觉化、权利主张的普遍化和权利要求的纵深化三个方面[11]。耶林的权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的变迁所欲培养公民权利的要求是一致的,故有必要借鉴耶林的权利思想为我国所用。

1.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感觉

法律是受人类意识所支配并达到人类目的的东西,法律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12]。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离不开培养公民的权利感觉、权利情感,尤其是是非感。“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是视个人、阶层和民族的群体而减弱和增强,他们自己感觉到受侵害的权利对于道德生存条件的意义。”[7]23当国家公民拥有了普遍的是非感,整个民族也拥有了权利情感,这种权利情感就是存在公民心中的意识。是非感是法权感的核心部分,当个体有了是非感,并能身体力行的时候,整个国家就会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历史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还需要实践的动机(praktische Motive)的协助,以便于实现法权感的要求[13]。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也离不开公民的是非感实践。公民个体完善的权利意识是推动法治国家实践和建设的原动力,对于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有裨益。

2.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与培养公民的法情感紧密相连的就是这里所说的权利义务观。在权利中,人类占有和捍卫其道德的生存条件,这是公民的人格;如果没有权利,人类不再是法律之人。没有人像农民那样如此熟知自己的利益,并牢牢把握自己已有的东西,当然也是众所周知,无人像农民那样易于倾其家当对簿公堂[7]15。中国社会转型之路正是走在一条城镇化的道路之上,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尤为重要,在耕地征收征用补偿上不能通过简单的定价来进行,还要求对此予以特别的赔偿,否则将失去对于培养公民正确权利义务观念的一次绝佳机会。权利尤其是私权是神圣的,没有权利,人就失去了存在的独立性和发展空间,所以,正确的权利义务观首先需要重视的是权利。

公民要努力为权利而斗争,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公民应当在斗争中发现自身的权利。这是智慧最后的结论:唯有为自由和生活付出着,才应该每天获得它们[7]52。耶林的这种论断需要一分为二的来看,一方面,他强调了权利的重要性,甚至主张权利也不可放弃,必须当成义务来履行,这对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很有帮助;另一方面,这种论断忽视了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权利应当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之于当下中国,从第一个层面来讲,充分地实现个体的权利更为重要,更容易形成以权利为中心的法治文化。

3.培养公民以合法的途径实现自身的权利

权利是美好的事物,法律赋予人们的幸福之物,似乎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它。“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两者休戚与共,只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两者是不懈地艰苦努力的结果。每一个出现的真理,不仅仅必须与谬误,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每一个真理立即遭遇到无数的特殊利益,每一个法的改变,同样要求一场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7]60

“在平淡无奇的地方,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地方,权利变成了诗歌——因为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权利是个人的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7]22与此同时,他强调国家对保障人民权利的至上义务。耶林这里强调了个人要为权利而斗争和国家要保障人民权利的义务。应当指出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不择手段,不顾一切,没有边界地争夺利益的恶霸、无赖,而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一种为实现正当权利而做出的最大努力。我国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又要引导公民以合法的途径实现自身的权利,这离不开公民个体素质的提升和公民道德教育的滋养。

五、结语

耶林的权利思想与中国传统的中庸理念有很大的不同,它恰恰是在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中所缺乏的。解读并阐发耶林的权利思想对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很有帮助,尤其是耶林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听起来都让人热血沸腾。当然,这种表面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逻辑论证,层层深入,细致入微的说服力更是耶林权利思想的精当之处。已往研究耶林的权利思想只是就权利思想本身来提出一些甚为广泛的建议,其中也不乏对培养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阐述,但这只是耶林权利思想众多方面中的一点。笔者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是基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和有待进一步增强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提出的。所论证的是耶林的权利思想的核心是可以为我国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所借鉴的,可以作为一条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路径。当然这种借鉴是在仔细分析、认真梳理和科学批判的基础上的,并不是全盘肯定并予以吸收。法律不但是有野心的和有抱负的人的精神食粮,并且是一切智力活动的唯一滋养[14]。当下中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如何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实现,或许离不开耶林的呐喊:“斗争伴随着法的成长!”正如耶林一个世纪前所预见的,与人们的道德地和情感地文化相连,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健康的状态,使法律变得鲜活而有生命力[15]。应当肯定的是,耶林的权利思想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具有深刻的现实关怀、广泛的世界影响与持久的学术意义。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52.

[2] 亚历山大·霍勒巴赫.耶林:为法权而斗争[J].良佐,译.清华法学,2002(1):357.

[3] 何勤华.耶林权利思想述评[J].法学,1995(8):39.

[4] 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31.

[5]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87.

[6]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1.

[7] 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力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9-80.

[8] 林海.耶林:个人和国家要为权利而斗争[N].检察日报,2013-09-17(3).

[9] MacDONELL J,MANSON E.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M].Boston:Lawbook Exchange,2011:592.

[10] 郭道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J].政治与法律,1997(6):43.

[11] 周叶中,司久贵.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77-278.

[12] 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9.

[13] 鲁道夫·冯·耶林.法权感的产生[J].王洪亮译,米健校.比较法研究,2002(3):103-117.

[14] 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232.

[15] COTTERRELL R.The struggle for law:some dilemmas of cultural legalit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in Context,2008(4):373-384.

【责任编辑曹一萍】

Right Thought of Jhering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ultivation of Citizen Rights Consciousness of China

Zhang Lei

(Changzhou University,Changzhou Jiangsu 213000,China)

Abstract: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generating of Jhering’s right thought are proposed.It expounded that,the right sense of importance,views of rights and duties and rights struggle thought constitute the connotation of Jhering’s right thought,his idea of right has the features of popularity and theoretical nature,universality and advanced.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right feeling,cultivating citizen to set up correct views of rights and duties,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s in a legal way to realize their rights is the right to cultivate the thought of civil rights consciousness of our country enlightenment.

Key words:citizenship education;right consciousness;Jhering;right thought;legal sense

收稿日期:2015-11-1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ZD135)。

作者简介:张雷(1990-),男,安徽亳州人,常州大学教师。

文章编号:2095-5464(2016)03-0302-05

中图分类号:D 90;DF 081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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