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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养老保险的完善
——引入遗嘱养老金制度

2016-04-03袁翠清杨兴香

关键词:丧偶现行遗嘱

袁翠清,杨兴香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论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养老保险的完善
——引入遗嘱养老金制度

袁翠清,杨兴香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丧偶老年女性人数急剧增多。目前我国实行就业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制度,丧偶老年女性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从未就业或长期无业的比例很高,加之身体状况较差,她们丧偶后的老年生活普遍贫困化。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覆盖面、制度结构,还是制度运行都无法满足丧偶老年女性的养老需求。因此,政府应密切关注国际养老保险发展趋势,引入遗嘱养老金制度,从构建新型的遗嘱养老金账户结构,设立多元化、多层次遗嘱养老金制度体系,建立并强化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养老保险,消除丧偶老年女性的贫困化。

丧偶老年女性;养老保险;遗嘱养老金制度

一、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养老保险现状及缺陷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未来近3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年均增长16.55%”,[1]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城乡空巢老人比例分别为 49.7%和 38.3%”,[2]今后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我国老年女性人口数量多、规模大、增速快,高龄人口女性化特征突出,未来10年里,“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女性比例将上升至21.7%”。[3]老年女性的健康状况大多不如老年男性,她们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更高,绝大多数老年女性却享受不到公费医疗。城市中,有72.9%的老年男性能享受公费医疗,而仅有49.8%的老年女性能享受公费医疗”。[4]老年女性中因贫而病,又因病而更贫的现象普遍,这在农村老年女性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和家务劳动价值的忽视,受教育权利的性别歧视及性别差异,使丧偶老年女性在步入老年期后,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大多生育多个子女,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加之常年被困于家务劳动中,她们中从未就业和长期无业的比例很大,大多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传统社会女性对男性的依赖性很强,失去配偶后,老年女性缺乏安全感,她们容易产生孤独、焦虑和悲伤等消极情绪;丧偶老年女性的生活照顾主要依靠家庭,访谈中发现,多数丧偶老年女性的家庭矛盾突出,儿女及儿媳、女婿往往把没有收入来源的丧偶老年女性视为负担,老人在家庭中感受更多的是嫌弃,加剧了老人内心的无能感和无用感。

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了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一般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20%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8%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占个人账户的大部分,剩余部分则从企业缴费中扣除。自2005年起,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被纳入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6年我国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为界限,规定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我国对城镇无工作贫困老人和农村贫困老人采取的主要救助方式是老年救助,如: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标准发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对农村“三无老人”,即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其法定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实施特困户定期定量的长期性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如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给予老年人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总之,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下,丧偶老年女性因就业率低,其在养老金方面得到的制度性保障较少;我国实行有性别差异的退休年龄制度,较男性而言,女性退休早、缴费年限短,因而我国丧偶老年女性领取的养老金总额相对较少;我国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农村丧偶老年女性没有退休金,大多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老年生活经济压力大,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可见,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的制度性缺陷是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养老无社会性保障、贫困化的重要原因。

首先,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性别差异,增加了丧偶老年女性的养老风险。我国实行就业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险与个人的就业状况相关。调查显示,非正规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水平远低于正规就业者,非正规就业女性的养老保险水平比非正规就业的男性还要更低。男性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为65.9%,女性为40.5%。不享受退休金的老年女性占37.5%,而男性仅为19.61%。其次,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账户结构,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需求。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是大统筹小账户结构,企业大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职工小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缺口使我国养老保险的财务风险增大,即在职年轻人的缴费难以维持老年人的养老金;此外,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产生的隐性成本造成养老金的巨大压力。转轨前离休的人员,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转轨后离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不仅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在职者的缴费用于支付上一代老人的养老金,他们的养老金却未得到基金式的积累,必须使用大统筹账户对冲。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的此种账户结构必定会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可持续性发展,账户结构运行中所形成的空账必定会对在职职工造成逆向激励和信任危机。面对人口老龄化和高昂转轨成本,可能随时崩盘。

二、国外遗嘱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制度是指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保障所设立的,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化制度。因此,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的基本要素虽然相同,但是各国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却种类繁多。遗嘱养老金制度即遗嘱津贴或遗嘱保险制度,国外普遍将其设立为养老保障的一种实现形式,或养老保险的附加型社会保险制度。遗嘱养老金制度是指在参保职工死亡之后,国家为了保障其生前所供养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基本生活所制定并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遗嘱养老金制度的主要受益群体是丧偶女性,特别是丧偶老年女性,因为世界范围内女性的人均寿命普遍长于男性。瑞典法律规定,退休老人死亡后,其遗嘱养老金的领取者便可以获得死者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加拿大的法律则规定,养老金制度中的遗嘱养老金是独立的一部分,并通过独立的法律程序运行实现;“瑞士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规定:依据遗嘱养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丧偶老年女性不仅可以领取自己的法定养老金,还可以领取自己已故丈夫法定养老金的65%”;[5]在美国,“养老金领取者中的1/3为遗嘱养老金的领取者;死去劳动者的存活配偶占全部社会保障受益者的14.5%”。[6]美国的老年、遗嘱和残障保险计划根据退休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和退休年龄,按月发放养老金,其包括本保额、遗嘱、配偶与遗孀、子女养老金和伤残福利等内容。遗嘱福利的参加者死亡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者的家庭成员若符合领取遗嘱保险的法定资格和条件,便可领取法定数额的遗嘱保险费,其实质为一种寿命保险。配偶养老金与遗孀养老金规定,参保职工死亡后,其现配偶、婚龄超过10年的前配偶和离婚配偶可领取死亡职工基本保额的50%作为自己的养老金。子女养老金规定,死亡职工的子女,若未满18岁、仍在读高中未满19岁或是未满22岁的残障人,可以遗嘱身份领取遗嘱养老金。老年、遗嘱和残障保险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工薪税,美国的社会保障工薪税率为15.3%,由职工本人和雇主按月各支付1/2,或由本人按月全部交纳。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遗嘱养老金的获取条件、领取资格及获取金额等,并将死亡职工生前的配偶和子女规定为遗嘱养老金的优先性受供养人。各国一般都将死亡职工生前参与社会保险并达到法定的缴费年限规定为领取遗嘱养老金的条件;虽然各国对遗嘱养老金领取者的法定资格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各国遗嘱养老金制度均规定,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死亡职工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为享有领取遗嘱养老金权利的法定遗嘱人;大部分国家都规定死亡职工养老金的40%-100%,可以作为其死亡后存活配偶的遗嘱养老金,“死亡职工养老金的10%-30%,可以发放给其生前所供养的子女作为基本生活费用”,[7]死亡职工家庭的总领取金额一般是以其全部的养老金为限额。

相比国外的遗嘱养老金制度,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采取收费的方式,而国外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强制性的税收方式,因此,在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下很容易产生逃费的问题,因为人们逃税避税的可能性较小;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方式,而国外的遗嘱养老金制度则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方式,因此我国养老金制度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大。其次,在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的领取者一般仅限于本人,而国外则包括配偶和子女等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家庭成员,可见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某些内容的设计相对滞后和简单,导致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无法通过收入的再次分配达到保障贫困者基本生活的目的。最后,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过于强调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政府的责任却被降低甚至忽略,相比而言,在国外的强制性税收式遗嘱养老金制度中,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法定养老责任相对较小,政府则承担了重要和主要的法定养老责任,这样就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养老压力。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养老金发展趋势,我国应尽快将遗嘱养老金制度引入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体系中,弥补我国现行相关遗嘱保障制度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更好地保障丧偶老年女性的基本养老生活和权利。

三、引入遗嘱养老金制度,完善我国丧偶老年女性养老保险

人口学研究显示,老年女性失去配偶的机率远远高于老年男性,老年女性摆脱养老困境的能力远远低于老年男性。然而,我国现行老年遗嘱补贴为稳定性差、覆盖面窄的社会性救济,只能缓解丧偶老年女性的暂时性困难,无法从根本上保障高龄化和贫困化丧偶老年女性的晚年生活。此外,现实生活中,老年女性对配偶的经济依赖性很强,丧偶会导致老年女性经济状况的急剧下降,甚至恶化。因此,将遗嘱养老金制度引入我国现行养老保险,通过遗嘱养老金制度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补偿丧偶老年女性因长期承担生育抚育、家庭劳动责任而失去的社会就业及相应的经济价值,为丧偶老年女性提供相对稳定、保障性强的养老金来源,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公平价值。

首先,明确规定遗嘱养老金制度的缴费主体及缴费率。我国遗嘱养老金的主要来源应是国家向公民征收的工资收入税,法律应规定工资收入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义务,并规定各自的缴纳比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0%,所有税款均注入遗嘱养老金信托基金。除工资收入税外,遗嘱养老金的资金还来源于信托基金利息在支付保险利益之后的剩余部分及政府财政资金。遗嘱养老金应长期遵循现收现支的运作方式,对公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维护结果的公平。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养老金缺口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比例不断下降,统账结合账户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等,应调整大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将企业所缴纳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提高个人账户所占比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规定养老金缴费比例之外,额外向个人账户缴纳养老金,实行多缴多得机制。调整缴费和领取政策等激励机制,提高个人的缴费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个人账户的灵活性,如缴费总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即可适当提前领取养老金等。

其次,推行多元化、多层次的遗嘱养老金制度体系。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经济发展差异大,各地区各阶层居民收入差距明显,建立和完善遗嘱养老金制度时应根据地区情况,制定遗嘱养老金缴费和发放标准,推行多元化遗嘱养老金制度。参考国外经验,发展遗嘱养老金制度必须加大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经济发达地区,实行由集体、企业和个人作为缴费主体,政府起调控和监督作用;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地区,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资金的筹集;经济较落后地区,政府财政应大力支持甚至完全负责资金的筹集,国家的财政扶持应是遗嘱养老金的重要和主要来源。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尽力构建包括基本性、储蓄性和补充性等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遗嘱养老金制度体系。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基本保险是国家为丧偶老年女性提供的最低程度的养老保障;强制性基金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则应是与缴费水平直接关联的遗嘱养老保险;自愿补充性养老保险将能为丧偶老年女性提供更好的退休生活保障。此外,遗嘱养老金制度应打破地域、企业所有制及人群身份的限制。为此必须将现行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展至各类企业职工、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其他劳动合同制下的劳动者,同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自雇职业者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遗嘱养老金制度应实行全国统一化,充分考虑与城镇遗嘱养老金制度的衔接。

最后,建立并强化科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科学化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是遗嘱养老金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并强化各环节紧密衔接且相互制衡的管理监督机制,才能实现遗嘱养老金制度的最大化效应。目前我国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强化必须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建立遗嘱养老金制度的财务、基金和存档管理制度,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遗嘱养老金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和性别意识;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对遗嘱养老金制度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化管理监督和评估,保证遗嘱养老金制度规范、安全地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http://news.qq.com/a/20110428/000900.

[2]曹美珍.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及对策[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1(01):56.

[3]李建明,杜 鹏,桂世勋,张 翼.新时期的老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面对[J].人口研究,2011(03):32.

[4]杨 雪.我国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的宏观和微观影响研究[J].人口学刊,2011(04):43.

[5]丁建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美)卡特·希普曼.信守诺言——美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思路[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杜,2003.

[7](美)佛朗哥·莫迪利亚尼,阿伦·莫拉利达尔.养老金改革反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On the Improvement of Endowment Insurance of Elderly Widows in China——Introduction of Will Pension System

YUAN Cui-qing,YANG Xing-xia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hai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ging of population,the number of elderly widows in China is increasing rapidly.Resently,the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combines employment amd income.A large number of elderly widows,due to little education,have never worked or haven't worked for a long time.Besides,with poor health,most of them lead a poor life.The coverage,structure of system and operation of system of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in China can not satisfy their needs.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endowment insurance,introduce will pension system,try to improve our endowment insurance and eliminate poverty of elderly widows through constructing new structure of pension account,setting diversified and multi-level will pension system.

elderly widows;endowment insurance;will pension system

D913

A

1674-0882(2016)02-0010-04

2016-01-08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成果性论文

袁翠清(1981-),女,山西大同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杨兴香(1965-),女,山西山阴人,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 赵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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