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河北实践
2016-04-03袁志军胡顺平
袁志军 胡顺平
传统农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河北实践
袁志军胡顺平
当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及中西部的城中城郊村,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雄厚,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并实现收益分红,进展比较顺利。但这些村在全国仅占5%左右,绝大多数村仍属于传统农区,集体经济十分贫弱,这样的地区如何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探索走出新路子。
河北作为农业大省,传统农区占相当大比重,村级集体资产以土地等资源型资产为主,经营性资产、经营性收入普遍缺乏。2013年全省村均经营性资产原值仅5.14万元,89.1%的村年收益在10万元以下,近一半的村为经营性收益空白村。近年来,该省着力盘活集体资源性资产,积极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目前,全省比较规范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有7700多家。这些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作用越来越明显。2015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234元,比上年增长14.6%,远高于人均总收入8.5%的增长率。
一、探索股份合作新形式
(一)集体股份合作。鼓励农村集体结合本地实际,将本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如承德市双滦区肖店村原是一个典型贫困山区村,2012年通过集体财富积累和村民自筹,量化总股本217.3万元(其中村民自筹资金26万元),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先后成立了建筑公司、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和榨油厂,流转土地1000余亩,发展果树、中草药等规模经营,2013年以来合作社实现累计分红267.7万元,户均增收5000多元。
(二)土地股份合作。以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为基础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把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资金折股量化为集体股金,对农户入股的土地(林地)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切实保障土地(林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如曲周县东刘庄村采取“党支部+合作社”模式,以村集体名义注册了“东刘庄村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全体村民入社,整村流转土地1020亩。通过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壮大了集体经济,有力推动了新农村建设。2015年该村实现集体收入38万元,人均增收2500元。
(三)农宅股份合作。支持景区附近、城市周边、历史文化名村等有旅游资源的地方,引导农户以闲置农房所有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产业,释放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如滦平县两间房乡苇塘村,村集体以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将闲置房屋集中成立农宅股份合作社,由北京世纪唐人旅游公司选定闲置院落,与合作社签订租用协议,实施主题式景观塑造,打造“一户一院、一院一景”的园林式特色乡村体验区。目前,该项目一、二期8个院落已改造完毕正式对外接待。同时,村集体以此为契机引入有机种植、中药材种植、原生态旅游等多个项目,为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拓展股份合作新领域
(一)现代农业发展领域。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引导农民把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比例获取分红收益。如平山县的葫芦峪以“大园区、小业主”模式,合作开发荒山荒坡资源,建成核桃示范园区1万亩,整理高标准梯田1.2万亩,栽植优质薄皮核桃25万株,目前经营状况良好,预期收益很高,成为全省合作开发山区资源、培育发展特色产业的典范。
(二)扶贫开发领域。鼓励支持贫困村成立股份合作社,将扶贫专项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变资金到户为权益到户,由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或投资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由单户扶贫转变为合作致富。如国家级贫困县威县组织开发德青源金鸡产业项目,对应的16个贫困村4424名贫困人口土地入股合作社,财政扶贫资金每人配股4680元,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方式,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股金分红1000元,推动产业发展和共同富裕双重目标的实现。
(三)山区开发领域。支持将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经营权,采取确地确股、确权确股等多种形式,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加大农村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力度。如涞水县其中口乡吕家铺村,以村集体山场、农户承包山场经营权和到村到户的各类扶贫资金入股,成立新林苹果股份合作社,按村户籍人口划分、确定村民股份,年终进行分红。目前,该合作社已建成占地5000亩、开发利用1300亩的“三优”富士苹果产业园区,2015年产量达到45万斤,销售额200多万元。
(四)美丽乡村建设领域。对美丽乡村建设中由各级财政资金、部门帮扶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办法,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合作经营,按照各自股份从每年经营收益中进行分红。如邱县坞头村在中心村建设土地复垦时,以集体名义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规模流转、资金入股等方式,积极发展林果苗木种植和生态养猪产业。该合作社将投资140余万元,种植速生杨等经济林200亩,优质苹果400亩,预留生态养殖扩展区64亩,每年可实现集体收入20余万元。
三、完善股份合作新路径
(一)深入开展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完成外业调查并二次公示无异议面积6995.5万亩,占全省“二调”耕地总面积的71.1%。通过农村各类产权的确权颁证,为农村股份合作奠定产权基础。
(二)不断丰富农村股份合作股权形式。在明晰各类产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赋予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完善知识产权入股机制。对于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
(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指导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积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成员(股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探索一人一票与适当增加大股东附加表决权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建立健全股权设置和量化标准,制定普通股与优先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现金股与土地股、技术股、农宅股、资源股等具体有效的操作办法。探索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有效分配方式,推动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规范发展。
(四)建立健全运营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户的保底收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建立健全企业风险保障金制度,有效化解本组织发展中出现的经营风险。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支持县级政府研究探索注资成立专项风险保障基金,为本地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提供风险补偿。
(五)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搭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促进农村产权聚合,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创造市场条件。支持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类产权入市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及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原则上都要入市公开交易。截至目前,全省已有80个县(市)建起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2014年2月成立的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共发布受让信息1937宗,目前已完成交易鉴证项目987宗、进场成交项目185宗、土地面积6.1万亩,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3087万元。
四、支持股份合作新举措
(一)放宽注册登记范围。河北省工商局与农业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准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农村产权作价以集体名义出资或折股量化等形式,设立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登记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及时办理设立、变更等手续。
(二)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支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并将有无建立股份合作制并带动当地农户共同富裕作为申报省级农业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政府投资的农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其财政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并移交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中央和地方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投向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作为省、市、县三级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2016年共计6亿元,重点支持600个试点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项目贷款按相关贴息政策予以贴息。建立健全省、市、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
(四)加强金融支持。参照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的优惠信贷政策,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加快对其进行信用评定和授信。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服务,并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还款有保障的前提下简化程序。赤城县通过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县财政先后投入1.1亿元,拉动社会各类扶贫资金23.7亿元,撬动全县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12亿元。
(五)加大科技人才支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到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创业创新。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带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其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依法合理获取。
五、几点启示
河北省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中,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产权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完整财产权利;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经济导向,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财产收益;坚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发展多元股份合作模式。河北省传统农区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经验,对全国广大农区,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地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提升。从河北实践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作”体现了坚持与继承,不打破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不割断农民与土地紧密的利益联系,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股份”体现了完善与创新,通过组织再造和机制创新,把农民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之中,实现了农户分散生产向联合与合作、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
(二)股份合作制是传统农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传统农区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匮乏,这是客观实际,重走原有的乡乡点火、村村冒烟的老路已行不通,必须转变思路,创新举措。唤醒传统农区集体经济沉睡多年的资源性资产,既是集体经济的最大难点,也是潜力所在,股份合作制的优势就是通过股份合作将土地等资源与财政支农资金、工商资本有效配置,形成合力,实现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增添新的活力。
(三)股份合作制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当前,城乡之间产业互动、融合发展趋势加剧,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需要探索建立农户利益与工商资本联结机制,调动起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引得来、留得住,还要能发展。河北的股份合作制实践发挥了“合作”与“股份”兼容特性,从制度设计上把农民的土地与企业的先进生产要素联结到一起,把农民利益与企业发展联结到一起,搭建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互促互动的坚实桥梁。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总站、农业部经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