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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案变刑案为哪般?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被指插手经济纠纷

2016-04-02叶斌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上虞晋江市工程款

本刊记者/叶斌

民案变刑案为哪般?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被指插手经济纠纷

本刊记者/叶斌

据谢雪芬讲述,上述工程开工以后,一切施工进展顺利,华升公司看到这项工程有利可图,遂要求供应工地钢材,并要求将原《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中第四条“3%”的管理费改为“4%”。

据了解,当时谢雪芬、谢忠不同意增加管理费,故此华升公司在工程施工环节上不够支持。为缓和这种关系,使工程按时按量按质完工,谢雪芬于2011年8月5日在原协议上补签了“同意增加管理费到4%”。2012年2月12日,华升公司又与谢忠签订了《项目责任考核协议书》,其中第四条关于华升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标的已改为:“甲方(华升公司)按该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4%的金额作为对乙方(谢雪芬、谢忠)责任考核的硬性经济指标基数,在工程款进账时提取。”同时,华升公司与谢雪芬和谢忠签订上述合同时,还收取了30万元的“合同签证费”,派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工资报酬达46万元。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挂靠经营是对行政审查的一种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形下以被挂靠的企业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说,为规避或掩盖被挂靠的事实,华升公司随后还为谢忠等人办了保险,而其保险款由华升公司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实际上保费都是谢忠等人自己交的。除了谢忠、谢雪芬,还有一位合伙人凌超未与华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纯属挂靠关系。

华升公司截留工程款引发矛盾双方终止合作关系

据谢忠讲,自2011年4月工程开工以后,到2011年9月华升公司支付谢忠首笔工程款止,华升公司在工程上未投入一分钱,全部由谢忠等合伙人垫资施工,共计投入5000余万元,完成产值约7500万元。截至2012年11月30日,建设方共支付给华升公司1.7亿元,华升公司支付给谢忠等合伙人仅1.13亿元,截留工程款5000余万元。

由于华升公司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导致晋江市安置房工地的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也无钱购置,工地矛盾不断,导致无法正常施工。为缓和这种被动局面,让华升公司真正了解工地现状,谢雪芬要求华升公司派一名负责人到工地考察实情,以便能尽快拨付工程款。

随后,华升公司派出了一名副总到晋江工地。这名副总了解工地现状后,立即请求华升公司拨付了2000万元的工程款,使工地起死回生。但令人不解的是,这期间非华升公司员工、华升公司杭飞龙董事长的妻子祝某突降工地,她不仅参与工地事务,还对工地财务介入“管理”,甚至要求接管工地,原班组人员对华升公司不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内情很清楚,所以不够信任华升公司,这时华升公司又用高价做诱饵,诱导原班组退场。原水电班组长小叶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在工地,杭董事长的老婆祝某做我工作,她说只要我们退场,她可以代表华升公司高价与我结算。当时我想,要退场结算也应由晋江分公司谢总他们来与我们协商结算,与华升没有直接关系。”由于原班组不退,2013年4月9日,华升公司组织了100多人到晋江苏厝工地,继而发生内斗。

电力企业要建立电价监督管理制度,在电价执行过程中,电力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电价核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上报与处理。同时,电力企业应该注意提高电力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由于电力人员的疏忽而造成企业利润的损失。如电力企业可以责任到人,进行分区核查,确保电价的准确执行。

2013年4月27日,为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经晋江市政府出面协调,晋江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召集华升公司与谢雪芬等人协调解决安置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协调,华升公司与谢雪芬达成一个《内部协议》,约定“业主拨付给甲方工程款与甲方应拨付给乙方工程款的差额部分,甲方应在十五日内按差额部分100%比例支付给乙方”。同时约定“截至2012年11月30日乙方支出用于双龙路东拓泽沟、苏厝及涵口安置房工程的款项(不含甲方提供的钢材款项)与收到甲方拨付款项的差额,甲方承诺在核实后十五日内按40%比例支付,本协议签订后业主再次拨付工程款后再支付35%,剩余25%结合本协议签订后按第五条执行,甲方如未按时付清,应承担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一违约金”。第五条即“甲乙双方同意经晋江市永立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及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单位核实后的总投入与总产出差额(考虑逾期及给业主造成的违约等)按原有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2013年5月3日,双方在晋江市政府及建管部门的见证下终止挂靠合作关系,谢雪芬、谢忠退出工地,华升公司全面接管工地,并同意核对谢忠等合伙人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核对已付的款项,并对欠付的款项约定了还款计划。

为尽早解决与华升公司之间的矛盾,2013年5月12日,谢雪芬、凌超向华升公司及董事长发去了一份工作联系函,通报了他们履行《内部协议》的具体措施,同时对华升公司提出了尽快履行《内部协议》的意见与要求。

2013年5月15日,华升公司复函称:2013年5月3日在晋江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协调下,你方已表示同意明确由集团公司全面接管晋江分公司所属双龙路东拓泽沟、涵口、苏厝安置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为此在不影响现场正常施工(集团公司全面接管)的基础上,其他相关事宜,双方可另行安排时间协商面谈。

2013年4月27日双方已签《内部协议》,5月3日已约定还款计划,为何还要“协商面谈”?针对华升公司的回复,谢雪芬等人有些不解。于是,2013年5月17日及27日,谢雪芬又连续发出两份工作联系函到华升公司,但华升公司未对他们的核算主张作出正面回复。

华升公司未履行终止协议被告上法庭

谢雪芬说,《内部协议》签订后半年之久,华升公司未能履行合约,造成双方关系紧张,矛盾加深。其间,谢雪芬已退出工地,只有少数班组仍在工地等待结算。

据谢雪芬讲,为保障安置房工程顺利进展,2013年11月26日晋江市政府再次召集挂靠合伙人谢忠、谢雪芬、凌超和华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龙开会协调。没想到,陪同华升公司杭飞龙前来参会的还有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某及上虞区招商局局长。会上,该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招商局局长不顾华升公司不履约的事实,一味袒护华升公司,甚至出言威胁参会的晋江市政府及市住建局有关领导,如要敦促华升公司履约,上虞区人大将出面干涉。

晋江市人民政府一位姓方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谢忠等人,在承建我们政府安置房工程,所以我们所有工作的往来都与谢忠他们发生关系。由于华升公司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再次导致大量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给工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主要是他们华升公司内部纠纷,因工程是我们政府的,所以我们出面协调,我们并没有约请上虞官方介入,他们官方来人既没与我们政府对接,会上也没亮明身份,不知是公还是私。这次上虞区官方介入,不仅问题没得到解决,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我们不知这背后是什么原因。”

谢雪芬说,为解决问题,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2013年12月7日她又致函华升公司及杭飞龙,请总公司尽快明确审价时间节点,同时按照2013年5月3日会议精神,委派宋伟林常务副总到晋江主持审价工作,尽快核定清楚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节点,以便按照2013年11月26日会议要求,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入审价阶段工作,以便尽快履行《内部协议》。但华升公司对此无任何回复。

中国建筑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程海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华升公司与谢雪芬挂靠关系一开始就不合法,后华升公司收回工地也无过错,但必须以正当合法的程序,如解除挂靠合同、清算财物等,不履行清算,以强硬态度赶人走,这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2014年3月13日,谢雪芬与合伙人在万般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晋江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华升公司告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1日受理此案。

然而在2014年9月,华升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谢雪芬,同时又于11月10日向谢雪芬发出了一份《关于要求上交会计凭证、记账薄及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收到通知后,2014年11月18日,谢雪芬立即向华升公司回函《要求停止捏造事实的告知书》。

据晋江市苏厝村书记苏某、主任许某告诉记者:“我们当时是市里安排任苏厝安置房工程的监督员,对这件事很清楚,工程是谢总(谢雪芬)接的,钱是谢总他们垫的,华升公司老拖延拨款,几次造成工地停工。供了一点钢材给工地还收了很高的差价,华升公司就是想独占这个项目,占了又不与谢总结算,还打人,又高价收买原各班组,因为这件事我们说了(指责)华升公司。”

公安被指插手经济纠纷

针对谢雪芬《要求停止捏造事实的告知书》,华升公司没有任何回复,接着就向上虞区公安分局报了案。

2014年12月23日和2015年1月5日,上虞区公安分局向谢雪芬、谢忠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称“谢雪芬、谢忠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谢雪芬随即书面进行了回复,予以抗议。

2015年1月19日,上虞区公安分局又向谢雪芬、谢忠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称二人“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谢雪芬、谢忠再次向上虞区公安分局及办案民警倪海江作出回复,说明情况,声称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已办理交接手续,华升公司财务人员已摘抄、复印支出凭证和收取账簿。事实真相是全部账簿和凭证都在华升公司手中。另外,民事诉讼已启动财务司法审计程序。此后,上虞区公安分局又以涉嫌“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直接于2015年2月26日上网通缉谢雪芬、谢忠。

令人不解的是,华升公司在递交给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明确阐明“此案是谢雪芬依据《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主张华升公司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的争议,属于普通的债权纠纷”。既然华升公司自认为是“债权纠纷”,而且法院也以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了,为什么又虚报“刑案”?

公安部早在1992年就发出《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据谢雪芬说,华升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多次表达只要谢忠等人撤诉,公安就可以撤案的意思。

由于谢雪芬与华升公司的矛盾越来越大,2015年4月15日,谢雪芬将华升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又向法院进行了起诉。对此,华升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15年5月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华升公司提出异议一案进行了裁定,驳回华升公司提出的异议。华升公司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诉华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虞区人民法院,诉晋江市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仍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凌超告诉记者:“我们与华升公司产生矛盾的根源是华升公司截留工程款,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与华升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因挂靠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升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经济纠纷。上虞区公安分局不顾我们和华升公司的纠纷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这一事实,竟滥用侦查权,网罗罪名,以刑代民,充当华升公司的保护伞,企图帮助华升公司赖账。另华升公司在我们挂靠开始签订的《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中只阐明收3%的管理费,其他均由我们自身负责。再说财务这一块一直都由华升公司在‘统一指派财务人员监管’,何来上交会计凭证、记账簿之说?我认为这是华升公司在为拒不结算找借口。”

关于涉嫌“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谢雪芬聘请的法律顾问茅某指出:“因谢雪芬与华升公司是挂靠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双方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根本不涉及刑事犯罪。华升公司在递交给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答辩材料中也已阐明这一点。上虞区公安分局从未就这一情况向谢雪芬及相关知情人调查取证,我一直与华升公司法务部保持工作联系,从未听说或见到华升公司索要账本、凭证什么的,在完全听信华升公司片面之词的情况下立案并上网通缉,以达到逼迫谢雪芬等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放弃合法索要8000万元工程款的目的。因为华升公司法务部公开告知我只要谢雪芬放弃诉讼,写一个备忘录,他们会告诉公安撤案的。”

2016年1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上虞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倪主任接待了记者的采访。对于谢忠、谢雪芬挂靠华升公司所发生的纠纷公安是否有权介入的问题,倪主任说:“我们省厅(浙江省公安厅)和市局(绍兴市公安局)纪监部门都收到过谢忠、谢雪芬的举报信,也到我们局调查过,认为此案程序上没错。”

对于记者提问的2014年12月23日及2015年1月5日,该局分别给谢忠、谢雪芬定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名;2015年1月19日又改为“隐匿会计账本、会计凭证罪”;2015年3月23日又称涉嫌“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如此短的时间里不断变更罪名的原因及涉嫌这些罪名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倪主任称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之后收下记者提供的材料说去核查一下,并称业务问题他不懂,转身出了办公室。数分钟后,倪主任又拿着材料回来告知记者,他已向局领导汇报了,如果记者要调查此案详情,可到绍兴市公安局,并说他们已将此案的详情向市纪检委作了汇报,记者要求其提供一份汇报材料复印件,倪主任说市局有,他这里没有。

对于谢忠、谢雪芬的律师茅某所反映的情况,以及上虞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倪海江等警官在先前几份《调查取证通知书》都能送达当事人,最终定罪后不直接去抓人而上网通缉,这之前是否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发出了法律文书等问题,倪主任称属业务问题他不知道。

据举报材料介绍,上虞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倪海江是乘坐华升公司领导家属的汽车去福建办案。倪主任对此表示不可能,但随即又说有时让当事人领路很正常,并再次让记者到绍兴市公安局采访。

在华升公司,门卫以“没人,都下班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2016年1月12日下午,绍兴市公安局宣传处方某问明记者来意后,连续打了三个电话。数十分钟后,方某告诉记者:“刚才纪委领导在电话里说了,他们知道华升公司与谢忠这个案子,但纪委的东西(材料)不能向媒体公开。请你理解。”记者询问不能公开的依据,方某推说他不好回答这个问题。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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