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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念

2016-04-02曹守晔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理念

文/曹守晔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念

文/曹守晔

明确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念,是实现民法典梦想的重要保障。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念是实现自由、平等和公正。坚持与时俱进的政治理念、经济理念、文化理念和社会理念,以实现民法典本土性和国际性之平衡,实现继承性和前瞻性之平衡。

犹如中外历史实践反复证明,一个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平衡的国家,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衡量、规范、惩治和保障作用一样,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中国不能没有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我们需要编纂什么样的民法典?毫无疑问,需要增进人民福祉的良法,需要

法人的分类问题

法人的分类问题也颇具争议。目前《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分类中,事业单位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性质,通俗地说,就是用国家资源在教育、医疗机构等单位中组成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出现了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实际上,目前的事业单位法人把国家事业单位和私人事业单位进行区分的分类方法并不科学。总的来说,使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法似乎更为合理,虽然这种分类方式不太符合我国的社会习惯和用语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尚未使用财团法人这一非盈利机构的概念。在这一问题上,法院需要作好判断,如果使用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概念,相当于完全改变解放以来对事业单位保持国家安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益、保护人民权益的民法典,需要人民性、科学性、逻辑性和实践性高度统一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编纂理念的重要意义

科学正确、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是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行的称谓,存在很大问题。而法人的分类必须结合国家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贸然使用,短时间内很难令社会接受。

如何确定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如何确定的问题,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曾有过争论,一部分人主张将其定位为“意思行为”,但立法机关最终将其定为“合法行为”,实际上合法行为这种写法会造成某些问题,比如,欺诈胁迫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行为?按照民法来理解,欺诈和胁迫都是可撤销行为,而可撤销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因此,完全使用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如果称其为“意思行为”则更为科学,意思行为可以与可撤销的行为结合在一起。

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借鉴了德国为规则,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准绳。民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民法典相应地就是民商事法律群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是民法理念的外化、民法精神的载体,民法典编纂本身是民法理念的产物。现代民法在互联网时代承担着维护人身和财产等基本民事权利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信息化时代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使命,承担着现代社会从契约到人身、从资

民法典的立法模式,采用了将法律行为作为总则的理论之纲,又在引入法律行为概念时改成了民事法律行为,形成自己的特色。如此便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了许多麻烦。一方面,使人产生除了民事法律行为还应有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的误解,但实际上所谓的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而且,法律行为本身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其一般规则也不可能适用于所谓的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仅限于合法行为,但在具体规定中又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仅导致对法律行为认识的混乱,还严重影响法律行为功能的发挥。因此,在未来制定的民法总则中,应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还法律行为应有的私法本色。本物权到社会人权的保障需求。民法典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理应需要科学立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科学立法,首先理念要科学。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立法,要求将民法典编纂成内外结构体系协调和谐、规则体系稳定可行、逻辑体系无懈可击、语言体系简洁明确、外观体系优美恰当、思想体系先进合理,具有人文性、正当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民商事基本法。这样的民法典不可能是心血来潮感情冲动的产物,只能是政治决策理性、理论研究理性、立法设计理性和司法实践理性融合而成的理性化的规范体系。科学立法,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擘画民法蓝图、精心顶层设计,要求编纂者把握规律、把握国情。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核心理念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编纂民法典要遵循立法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规律,秉持这种理念的唯一途径,就是以人民为主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相应地,中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基础必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基础必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德国民法典的哲学基础是德国古典主义哲学,很多人推崇德国民法典,但是它与我国民法典所依据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不同,所处的国情与时代也迥然不同。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

自由、平等、公正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既是对幸福生活与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括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所谓自由,是指人的意志、存在及发展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所谓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应当完整地体现自由、平等、公正等理念。黑格尔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由,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自由是权利的原则和基础。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享受民事领域内最大的自由,而且可以创造和争取更大的自由。公私产权平等保护,契约自由应当尊重,公权应当尊重私权,私权不得滥用。

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基于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各项民事权利,并且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平等理念是公认的民法理念,其宪法根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其经济根源来自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佟柔教授认为就其主导方面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平等,平等自然衍生出等价有偿、权利义务责任一致等原则。肇端于简单商品经济时代的法国民法典以及资本主义初期的德国民法典,其民法制度之所以依然能在现代后工业社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主要原因在于其有相同的制度基础——商品经济,正是基于商品经济的内生性要求才产生了最基本的民法制度。马克思说:“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人权保障是法治的要求,同时民法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要求。

公正立法事关人民福祉尊严,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诉讼公正,前提是立法公正。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努力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民法典对于法院而言是必须遵循的裁判规则,是不得折扣的司法准绳。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政治理念

编纂民法典是一种政治决策,它的制定程序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体现强烈的政治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包括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编纂民法典“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民法典不是仅仅为教授制定的教义,法典就是法典,与教科书不同。民法典要以人民权益的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体现到行为规范中,就是要体现出私权保障、公权限制,体现出人权自由、共富共享。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经济理念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因此,中国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创新,包括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在编纂中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198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到将要制定的《民法总则》,30年的时间过去了,《民法总则》无论是结构上还是内容上,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继承性的同时,应当允许区别于《民法通则》。

协调。把民法典编纂作为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环节统筹协调,作为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统筹协调。孟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当是非常适合该国人民的”。法国民法典核心起草人波塔利斯正确地指出:“法为人而立,而非人为法而生;法律必须适应它所针对的人民的特征、习惯和情况。”坚持协调的理念,就是坚持民法典的本土性,坚持民族性,坚持中国特色、历史特色和实践特色。协调,还包括法律体系的协调、民商关系的协调、法典结构的协调、编纂组织的协调、编纂民法典与制定民法总则的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等。

绿色。在物权法、侵权法领域,应更多地考虑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我国的民法典不能停留在200年前的法国民法典,也一定不能停留在10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民法典要讲究生态平衡,我们所提的生态保护并不只是保护某一种动物或某一种植物,而在于维持人与大自然的和谐共生,达到人与自然的平衡,以促进生态文明。

开放。一方面民法典要适应开放的时代,另一方面民法典的规则内容也要有开放性,对其他法律渊源开放和包容。社会是运动变化的有机体,法典则是静止固定的无机物。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不仅对法典以外的法律渊源如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习惯等应当持开放态度,还要用发展、包容的眼光对法典予以修改和完善。

共享,是指要使全体人民或者至少大部分人民能够共享民法典编纂的成果,特别是民法典在制度上能够给予的公平正义感。民法典使用的语言应当平易、简明、确定并通俗易懂,还应当区分民法理论与立法技术、民法教材与法典规范,此外,民法典结构清晰,是民法学家和普通大众共同的信念和要求。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文化理念

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法律文化、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引领方向的中国共产党先进文化,都应在民法典中体现出来。

良法应当是一部相对稳定、有内在延续性的法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同样需要考虑规范内容的历史积淀。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在激荡的世界法律文化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对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和诚实信用等中华传统美德,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编纂民法典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罔顾国情。如同民族语言、习俗一样,民法典也深植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土壤中。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优秀的传统文化成为涵养民法典的重要源泉。

民法典的编纂应当体现中国特色、体现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体现中国的风俗习惯,应当尊重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彰显我们的民族特色。中华法系在世界各国法律发达史中独树一帜,古代民事法制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和资源,因此,编纂民法典应当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智慧营养。但同时应切忌机械的生搬硬套,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只想随波逐流,难达理想彼岸,照搬“潘德克顿”,梦想终难实现。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社会理念

民法首先是社会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则。民法的发达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典要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对民法的现实需求,把市民社会运行的规则总结出来,要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进步。人民是制定民法典的动力,如果减损人民的利益,便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发展已经对民法典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个人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权保护、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问题都需要在民法中找到答案。我国民法典必须能够代表21世纪的发展趋势,通过充分反映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及其现实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司法参与

民法典对于法院而言是一个裁判规则,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浪漫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教授的民法典,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该是人民的民法典。法院参与民法典编纂,优势是充足的审判实践与丰富的司法经验。

法国波拿巴与冈巴塞雷斯认为,具体适用法典的人们越是感到自己参与过法典的制定,法典就越能为人所接受。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通过法官判案,把审判规则运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才有生命。法院参与民法典编纂,要把司法实践对民法的现实需求反映出来,把裁判规则总结出来,把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不足梳理出来,保证民法典解决现实问题,满足社会需求。

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的六原则——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总结概括了多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民法典编纂,前期主要工作是梳理相应的司法解释,提供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因此,要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的优势,为编纂科学民法典建言献策。

民法典的编纂要正视当下的中国国情,正视民法典赖以实施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和自然社会环境,更要契合民法的科学理念,适当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理念。

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民商法学界、民商事审判实务界的支持下,一部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无愧于民族,具有正确的理念、科学的体系、严谨的逻辑、清晰的语言,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引领21世纪民法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正在孕育。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催生属于这个时代的中国民法典,共同迎接民法的曙光,让民法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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