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创新保护制度强化创新保障力度
2016-04-02吴偕林
文/吴偕林
完善创新保护制度强化创新保障力度
文/吴偕林
导 读
创新进入新时代新形态,创新的法治保障亦将成为创新发展的新常态。要在全社会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须适应创新发展的新特征,开拓创新保护的新路径,换言之,要强化创新保护制度本身的创新性。
创新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法治则是创新赢得立足、保持活力、驱动发展、取得实效的有效保障和坚强支撑。无论是社会治理创新,还是企业科技创新,或者是政府行政管理创新,都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认识创新、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步推进,同步施策。特别是我国正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必须正确把握创新与法治的关系,让创新有序有力有效,真正发挥推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动力作用。尤其是要注重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加强创新保护制度建设,强化保障创新的力度。
区别创新领域,强化创新保护制度建设的分类性
就创新领域而言,可大致划分为社会治理创新、企业科技创新及政府管理创新三个方面,加强创新保护制度建设,应当根据创新领域的不同,通过分类设计,采取有针对性的创新制度建设。具体而言,对于社会治理创新,重在加强社会制度建设,强化社会主体自我管理、自我修复功能和作用,运用社会资源补足法律资源,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为此,需要建立政策和法律扶持制度,推动社会资源的组织化、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社会矛盾解纷的多元化;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不仅是日趋重要的市场要素,而且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而重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面落实创新保护战略,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增强创新的原动力、发展力、市场力。至于政府行政管理创新,核心在于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瓶颈问题,涉及行政权力配置的法定化、科学化、有限性及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合理性,因而重在强化创新改革的依法有据,加强行政法治制度建设,用法律制度的创新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依据支撑,用法律制度的规范为政府管理创新固化成果机制,从而有效地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创新,最终体现在机构精简、人员优化、程序高效、实体合法等方面。
关注创新形态,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前瞻性
创新已成为时代的主题词,也已被党中央确定为“十三五”规划发展五大理念中的首要理念,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将推动创新的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创新成果也必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形态。以最集中体现创新成果的专利权保护制度为例,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抑或外观设计专利,都是传统的从成品到产品直至商品形态下的制度设置,强调的是专利的外在物化特性或功能特征。而在互联网大潮下,科技人员的创新形式不再局限于从构思到研发直至成品的整体过程,而是每个阶段都可能创造出申请专利的需求,包括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本身,尤其是技术标准专利,其非物化的特性推动着创新创意的新形式新状态,这一切都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制度及其保护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创新形态的前瞻研究,密切关注创新形态的表现形式在市场中的成果转化方式,以及所产生的市场价值,及时总结成果,形成制度规范。
治理创新环境,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体系性
营造和优化公平竞争和规范服务的创新环境,是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创新环境,则无创新氛围及其活力的持续。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已从传统的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转变,从依靠要素驱动向依靠创新驱动转变。这必然对我国创新发展的环境形成新的特征,即从传统的政策环境、管理环境向制度环境、服务环境转变。而在各类创新环境元素中,制度环境是极其重要的创新环境,有着可预期、可持续、可稳定、可普适的社会效应,创新保护制度的体系化相应成为加强创新环境治理,激发创新激情和保持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就法律制度而言,除了进一步完善创新领域的立法,更需要着力建立以司法为主导、行政执法为基干、仲裁和调解为补充的综合性现代治理体系,以制度创新推动各类创新,形成制度保护的合力,强化创新保障的效能。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注重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通过构建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的不断进步。
更新创新保护理念,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回应性
让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得到快速地转化,创新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创新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利益衡平地解决创新权益保护问题,既是保障创新的环境要求,也是创新主体的内在需求。这就需要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创新保护理念上的更新,强化对创新保护制度的回应性,特别是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形式体现的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65%的案件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因而要始终将技术类案件审理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来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利益衡平理念,把握好权利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权利成果与市场价值的关系、权利主张与善意保护的关系,根据涉案权利主体的创新程度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确保他们得到与其创新高度、贡献程度和商业成功度相适应的保护力度。审理前,充分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独特作用,确保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庭审中,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确保权利人举证方便,注意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推动、引导权利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庭审环节中最大限度呈现其创新价值;判赔时,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适当强化法官对于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损失额。
开拓创新保护路径,强化创新保护制度的创新性
创新进入新时代新形态,创新的法治保障亦将成为创新发展的新常态。要在全社会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须适应创新发展的新特征,开拓创新保护的新路径,换言之,要强化创新保护制度本身的创新性。具体在司法保障方面,要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合理、专业、便民的原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技术事实查明难、赔偿数额标准低、判赔执行难等突出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是司法的问题,又不仅仅是司法的问题。需要整合各方资源,构建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技术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发挥不同主体的角色作用和互补功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技术争议事实认定的高效、准确和客观;加强创新成果构思、研发、制造的成本价值、市场价值、竞争价值等价值认定要素与标准的评价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准确把握当事人取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依法运用,准确把握法定赔偿与充分赔偿的合理平衡点,充分凸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核心价值取向,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惩罚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化应用规范的完善和有效适用;加强创新成果权利保护的统一性研究,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司法保护的“三合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主张的整体性考虑,增强创新成果权利保障的系统性评价,有效预防和避免权利保护视角的单一性带来的权利保护效果的失衡性。建立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法制宣传机制,注重发挥立法、司法建议职能和工作预警等司法经验的溢出效应,让创新权利保护争议通过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公开公正的方式得到解决,让创新群体和社会大众更清晰创新权利保护路径、保障范围、保护力度,推动形成人人尊重创新、人人参与创新、人人维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创新保护机制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作,需要我们共同为之不懈地努力。当前,上海正在加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如何更好地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支撑保障本地区的创新驱动战略,对上海知产法院来说,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完善创新保护机制,强化创新保护力度,上海知产法院将以“专业化、国际化、权威性、影响力”的司法理念,建设一套科学、规范、精细的创新保护司法体系,建立一套符合创新保护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打造一支熟悉创新的精英化审判队伍,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上海早日建设成为亚太知识产权中心地区,更多作为,更好作为。
[作者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