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司法保障春天的来临
2016-04-02樊崇义
文/樊崇义
人权司法保障春天的来临
文/樊崇义
导 读
人权是一项带有普世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世界法治国家的正义追求,也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人权事业有了重大发展和进步!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正在日益完善,如何充分地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指标,也正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的结构内容。
人权问题对上个世纪末的中国来说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决定”发表以来,我国宏伟的法治蓝图已经铺开,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春天已经来临。中国对于世界人权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贡献就是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首要的人权,中国的发展让数亿人脱离了贫困,全球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这一成就的九成来自中国。与此同时,中国又适时地提出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和内容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新发展。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建设有目共睹。1997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提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一概念。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开创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新时代。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一项独立的任务载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完善辩护制度、完善证据制度、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建构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完善以庭前会议为主要内容的第一审程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四大特别程序等。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总要求。《决定》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关于“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还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包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性原则的确立,在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顺应民众的司法期待、回应社会热点,下大力气纠正冤假错案,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司法顽疾、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异化问题,果断废止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上,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2013年8月以来,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颁布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性意见。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纠正。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羁押者的各项权利也得到更好保障。2013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讯问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实施新的《看守所建设标准》,深入推行看守所医疗卫生社会化,要求所有看守所都要向社会开放,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人民检察院按照“全面、全程、全部”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2014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原则、录制方式、录制程序、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切实保障被追诉人、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截至2014年底,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设立了近170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上海、安徽、江西、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市)看守所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公安部开展专项整顿活动,全面提升看守所安全规范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确保患病在押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明确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决定赔偿金额1.1亿元。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8亿元,保障生活困难的群众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也得到充分落实。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保障律师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等权利,律师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司法公开与司法监督的形式创新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裁判文书1165万份,总访问量达到3.4亿人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开始实施,工作目标是全面建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
当前,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开展新一轮司法改革项目试点。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的要求,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和地方,于2014年6月在上海、广东等7个省(市)启动第一批试点。一年多来,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试点实践需要,及时出台关于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编制管理等方面改革意见,明确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2015年6月,又在江苏、安徽等11省(区、市)启动第二批试点。12月4日,北京、河北等14个省(区、市)作为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已向中央提交试点方案,即将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以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33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2015年就有22个,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出台的司法改革文件数量已经达到了157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我国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北京、上海组建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办理跨地区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北京、上海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重点办理跨地区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司法改革试点为我国的司法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也创造性地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权是一项带有普世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世界法治国家的正义追求,也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人权事业有了重大发展和进步!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正在日益完善,如何充分地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指标,也正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的结构内容。公平正义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价值选择,方向和目标已定,我们一定要坚持“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建构和实施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