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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思考

2016-04-02陶遵臣崔建伟

21世纪 2016年11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犯罪案件群体性

文/陶遵臣 崔建伟

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思考

文/陶遵臣 崔建伟

近年来,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谓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涉案范围极广,但是其触犯的犯罪类型还是相对确定的。从目前出现过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及涉及证券犯罪、假币犯罪等。这些犯罪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分布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众上访、最容易形成社会矛盾的犯罪。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潜伏期长。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先从小数额开始,支付高息,慢慢取得多数人的信任,并以此来招揽更多的投资人,从案发到公安机关介入往往经历较长时间。

(二)受害人数多。犯罪分子抓住受害人急于发财的心理,以各种名目吸引受害人投资,而这些受害人多缺乏投资的辨别力,梦想赚大钱,一传十,十传百,致使更多的人陷入诈骗者设置的陷阱。

(三)涉案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比一般经济犯罪大得多,资金一旦被嫌疑人转移或挥霍,将造成十分巨大的损失。

(四)承诺高回报是惯用手法。受害人轻信投资会有高额回报的承诺,为追求高额利益而参与“投资”,犯罪分子则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流程手法,用后续“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回报,骗取受害人信任,逐渐扩大受害面,诈骗更多的资金。

(五)追赃难度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暴露一般都缘于资金链的断裂,因为案件潜伏期太长,一旦到这一步,骗到手的资金大多已被当作利息支付给前期“投资者”,或者被嫌疑人用于购房、装修、购买珠宝首饰、供子女经商等,有的则刻意藏匿资金,给公安机关追赃带来很大难度。

(六)网络型涉众犯罪开始兴起。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年来通过网络实施的传销、炒汇、炒股及销售基金、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活动日渐增多,侵犯众多不特定网民或投资者的财产和利益,较普通涉众型经济案件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危害性。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难点

(一)案件定性难。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尤以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发案率为高,两者在客观行为方面相似,关键的区别是前者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相差较大,因此,如何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近年来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给此类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取证难。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资金大、人员多,在证据的内容转化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爆发多伴随群体性事件,侦察机关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稳控工作上,前期容易忽视对罪证的收集,从而影响案件侦办质量。

(三)数额认定难。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无论是涉案数额、实际损失还是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均难以做到十分精确。借条、收款凭证等书证有时也不能反映真实的犯罪数额,给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难度。

(四)维稳工作难。涉众型经济犯罪被侵害对象一般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心理承受能力差,一旦发现被骗,情绪难以控制,极易引发极端事件。实际工作中,由于追赃少,受害人因为实际损失无法挽回,多由正常的诉求转为集体闹访,甚至出现过激的暴力行为,给维护稳定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置对策

(一)要加强预警防范,提高主动发现能力。一是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预警。把利用情报信息作为打击、防范的有效手段,拓展线索来源的深度和广度,发挥经侦特情、信息员和经侦联络员的作用,主动搜集苗头性、预警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特别是对于经济违法犯罪多发单位、重点行业、领域及群体,加强隐蔽力量建设、阵地控制,以有效获取相关信息,从而做到主动发现、主动出击;要切实加强网上巡查,及时发现涉网的经济犯罪线索,对可能形成群体性受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避免其坐大成势。二是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加强排查、监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做好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和隐患的排查工作,把经侦情报信息向派出所延伸,努力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搞清楚、搞透彻,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动态,严密监控,适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消除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三是建立健全情报分析研判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侦办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抓住重点,加强分析研判与风险评估。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欺骗性、蒙蔽性较强,案件性质难定,犯罪潜伏期较长,公安机关虽能掌握一些预警信息,却很难获取深层次信息,特别在受害人投资热情高涨的时候,在处理上时机把握不好,则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加强在经济领域隐蔽力量的投入和建设,对区域内经济活动异常的重点人、公司企业进行重点控制。通过经营发现、监控一些高危人群的活动情况,对各种异常的经济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挖掘和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

(二)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把群众反响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案件作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在短时间内将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要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加强与金融等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以及在多领域物建实用可靠的秘密力量,及时准确地获取非法经济活动信息,以便及时发现犯罪活动,把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侦查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宣传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害群众的稳定工作。

(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正确投资方向。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系统深入地进行金融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投资者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非法经济行为做斗争,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四)要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方面,对外而言,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的联动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对内而言,公安机关要加强跨区域警务协调。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跨区域甚至涉及境外,因此必须加强区域间司法合作,特别是涉及跨区域抓捕、跨区域取证、追赃等侦查难点时,应当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逐步建立取证追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降低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破案成本。

(五)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稳控工作。

针对涉众型经济案件因有隐蔽性强、时间长、人员多、地域广、追赃难的特点,要及时制定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形势预测、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以及重点人员管控和舆情危机处置等工作机制。在处置过程中要注重是非界限、情理法的分寸,通过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化解受害人的过激情绪和言行,将因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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