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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拍卖“假酒”,工商怎么办?

2016-04-02关育兵

21世纪 2016年11期
关键词:起拍价假酒名酒

文/关育兵

纪委拍卖“假酒”,工商怎么办?

文/关育兵

背景:十年茅台飞天典藏1.01元,“XO”1.01元,“威士忌”1.01元,“剑南春”也是1.01元……这是黄山市纪委对一批罚没酒中部分酒的网络竞卖起拍价格。除了这些1元起拍的“名酒”,还有一批起拍价为100元至900元不等的五粮液、茅台等酒。不过,拍卖方对这些1.01元起拍的罚没酒不做真伪保证。(10月20日澎湃新闻)

茅台、XO、威士忌、剑南春,这些名酒,竟然如此“屈尊”,以1.01元起拍,显然大大出乎公众的意料。尽管起拍价并不等于成交价,但至少表明,所有者对这一批名酒并不看好。

事实似乎也是如此。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关于黄山市纪委罚没酒处置网络竞价的公告》称,未经鉴定的酒,1.01元起拍;已经鉴定的,按物价部门定价起拍。所以,就有了这样的名酒低起拍价,也有了起拍价高达900元的十五年五粮液。价格的高低,决定于酒是否经过鉴定!

拍卖公告还声称对于低起拍价的名酒,不做真伪保证。如此,似乎童叟无欺,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好像不应该有什么非议。果真如此吗?

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侵犯商标的销售行为,经营额可以计算的,按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指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来说,拍卖也是一种销售行为。所以,拍卖不做真伪保证的名酒,即使已经进行了充分告知,也难逃违法之嫌。更进一步来说,这批拍卖的不做真伪保证的名酒,拍得者并不一定是自己消费,倘若流入市场,又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什么影响呢?如果纪委拍卖的是假酒,工商部门该怎么办?

事实上,既然已经对罚没的部分名酒进行了鉴定,那就完全有能力对剩余的名酒进行鉴定。让真的归真的,假的归假的,不是很好吗?未经鉴定的缘由,或许有鉴定成本过高的因素,但是不是也有基本可以确认是假酒的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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