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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2016-04-02王明生朱运炜

21世纪 2016年11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心理

文/王明生 朱运炜

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文/王明生 朱运炜

导 读

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愈加严峻,特别是经过几次严打,刑事犯罪数不降反增,青少年这一群体违法数量也随之与日俱增,对社会、国家及个人带来了巨大损失。鉴于形势的紧迫性,我国开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加以重视,并试图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来开展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本文借鉴了发达国家对青少年及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矫治的成功经验,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来分析犯罪成因,并分别从国家、社会及个人层面提出了预防矫治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矛盾逐渐突出,社会在结构转型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变革,社会矛盾尖锐化,问题复杂化,而这种转变在青少年身上愈发明显地体现出来。盗窃行为、暴力行为、性犯罪行为等违法犯罪在青少年当中变得越来越普遍,许多青少年甚至借此来提升自己在群体中的“声望”。而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社会和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使犯罪者本人及其家庭陷入痛苦之中。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为政法机关所重视,因此,如何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也成为摆在社会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1.犯罪平均年龄降低,呈现低龄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越来越低,首次犯罪的年龄下限不断下探,犯罪群体已经逐渐从以青年为主体转变成以少年为主体。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青少年初次犯罪的年龄普遍在12岁,而现在我国少年犯罪初犯年龄比从前提前了2-3岁,一般在10周岁开始出现犯罪迹象,14周岁左右出现违法行为,而18岁左右则是犯罪的高峰期,这个时期是青年期的开始和少年期的结束,也是犯罪现象的频发期。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造成了青春期的提前。按照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当低级层次需求满足后,高级层次的需求才会出现,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后,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才会出现。在这个年龄,自我实现的需求一般是不会出现的。而在青春期中,青少年对于社会交往的渴望和对自我认同和受到尊重的渴求,会加剧其对于自己群体的亚文化的认同感,加上青春期的叛逆心理,对于主流文化多多少少会有逆反情绪。一旦受到不正确的引导,就会走上违法道路,这也正是犯罪平均年龄降低,呈现低龄化的主要原因。

2.犯罪形式增多,呈现多样化

在当今犯罪形式多元化的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形式手段多元化的趋势。由原先的暴力犯罪逐渐演变为以暴力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为主的多种犯罪形式,同时,也由原先的单一犯罪发展成为综合犯罪,比如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往往是在同时施行,网络犯罪和经济犯罪通常结合在一起。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青少年犯罪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犯罪,利用新兴技术犯罪的比例也迅速增加,特别是利用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各个论坛网站进行犯罪行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由于在网民群体中,青少年这一网民群体的数量庞大,在接触虚拟世界时,网络上不同的道德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金钱观等种种观念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加上人在青春期情感意志上的脆弱性,导致青少年极易受到网络错误的引导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由于网络引起的心理疾病会减少青少年的社会交往,使其难以融入到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中,从而增大引发人格障碍的几率。

3.有组织犯罪也是青少年犯罪一个明显的特点

山东省公安机关进行的调查显示,2000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在整个青少年刑事犯罪中占45%, 2001年占49%,2002年升至52%, 2003年为57%,若加上其他类似团伙型的共同犯罪这个比例应在60%-70%之间。青春期中的人相对于其他阶段的人来说更容易形成团体,在这一时期中,人们渴望得到长辈的认同,更容易与同龄人结合成相对紧密的伙伴关系,也更容易影响团体中的其他成员及受到成员的影响。而这些群体看似独立,却极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利用,由于青少年有着强烈的好胜心,其组成的团体也必然有着相同的特点,希望通过某些事件来达到吸人眼球的目的,引起周围人的关注。一旦群体受到了不法人员的教唆,或者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青少年团伙犯罪同时也往往具有很强的组织性,起初往往因为胆小不敢行动,而随着次数的增加,加上团体中成员的责任分担,相互之间的鼓励,最终团体凝聚力增加,犯罪行为频率和严重程度也会愈加严重。

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分析

少年时期是个体生长的第二加速期,是一生中发展最迅速的时期,无论是心理发展速度还是生理发展速度都要远远高于其他时期,个体的生理、心理发展都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心理发展与生理发展并非完全同步,所以这一时期又是充满矛盾的一个时期。

第一是生理变化。少年期个体身体机能的完善,主要表现在外形的变化,男性和女性身高体重迅速提升,性器官功能的完善,第二性征也开始出现,体貌特征开始接近成年人。同时脑部发育与神经系统的完善也是这一时期的特征,外在表现为记忆、思维、情绪、性格的发展变化上。

第二是心理发展。由于身体机能的迅速发展,少年期的个体会对这一变化感到陌生和好奇,比如会产生成人感;在精神上极力想摆脱长辈的束缚;成就期望增多伴随着挫折感的升高并出现诸多不适;期望周围的人给予关注与认可等。因此,处于这一时期的个体会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改变这种不适,以适应这种改变,有些人会通过正当途径来获得认可,而有些人则会通过违纪或者违法行为来引起周围人的注意或个别亚文化群体中成员的认可。

青年期是人生创造成就的一个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个体机能发展速度有所减慢,对世界的认识也逐渐趋于稳定,但是在青年期的起初阶段,个体对自身的社会身份定位还未完全明确,以至于在处事方式上仍具有少年时期的某些特性。在这一时期里,个体开始自我探索和认识评

价自我,与儿童期不同,青年期的个体对自我的探索和认识主要是通过他人的评价和看法,如果他人对自己的态度是积极的,个体就会对自我评价呈乐观趋势,如果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呈消极态度,那么个体对自己会出现消极认识。但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都会激起个体的反应,虽然表面上不明显,但心理上的反应是激烈的。对此,个体可能会产生自我认同偏差,比如会偏执思考我是谁、回避与他人的接触、丧失努力的动力以及失去奋斗目标等,有些人也会走相反的道路,最终走向犯罪。也正是因为心理发展能形成和改变个体的行为方式,因此,通过心理治疗来控制犯罪,并运用心理学原理来矫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我国学者的一个研究方向。

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1.国外关于青少年犯罪控制的经验与启示

(1)美国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制度

1817年,纽约的一个私人慈善团体发起了“预防贫困协会”,开始调查贫困与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于1825年建立了“收容所”。“收容所”具有两重任务,救济贫困和矫正罪错行为。这一收容所接收有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收容所为孩子们提供生活设施,同时要求孩子们遵纪守法,参加劳动。而这种早期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措施随后在美国逐渐推展开来,之后,民间人士开始对收容所的孩子进行保释,使其回归正常社会。二战结束后,美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一路飙升,特别是婴儿潮一代长期生活在电视暴力环境中,大量青少年模仿电视中的暴力行为和情节,造成当时的犯罪率极高。青少年犯罪数量高发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通过大力发展社区矫治来避免青少年犯罪。

美国青少年犯罪教养法规定:少年犯罪“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实行“违反美国法律但不受死刑或无期徒刑惩罚的行为”,青年犯“是指定罪时不满22岁的犯人”美国社会对于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称谓也与普通犯罪不同,青少年犯罪称之为“失范”而不是犯罪,惩罚称之为“处遇”而不是判处刑罚,这些从称谓上与成年犯罪人区分开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人的保护。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由未成年人法庭单独审理宣判案件,之后宣判罪名成立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会送往监狱,而是送往专门的矫治机构进行矫治。这些矫治机构中有州立的,有私立的,他们会雇佣专门的管理人员,医疗人员、甚至是厨师,以便对机构里的青少年进行管理和监督。除此之外,美国每年有大量的社会志愿者加入到矫治活动中来,这些志愿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律师、教师、学生,很多社会团体也会参与其中,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很高,尽量用自身行动去感染青少年犯罪人,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以便能够更好地返回社会。

(2)日本青少年犯罪的矫治与预防

从1992年至2002年,日本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激增,日本校园暴力案件增加了5倍,2003年14岁以下少年的暴力犯罪比一年前增加了47%。因此,日本青少年犯罪也成了日本政府和社会面临的一大问题。但在世界范围内,日本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一直不突出,这与其较为优秀的防治措施密不可分。

第一,建立犯罪预防制度。日本设有少年处置机构,名为家庭裁判所,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未成年人法庭,日本的青少年犯了错误需要被送往家庭裁判所进行裁判。家庭裁判所首先对该犯罪少年的背景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之后会通过少年鉴别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官一般由有十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的人来担任,其名单是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中挑选出来并任命的,任期最高20年。

第二,司法矫治制度的建立。日本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矫治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早在1922年日本就制定了第一部《少年法》,其实质是未成年人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修宪的时候重新修改了《少年法》,新的少年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似,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其中对于青少年犯的搜查、逮捕、移送、起诉、审理等程序有着一整套完整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将青少年违法者与普通违法者加以区别。

违法的青少年在送往家庭裁判所之前,少年鉴别所要根据违法青少年的行为进行鉴别,得出鉴别报告,并分出等级。家庭裁判所根据鉴别报告进行裁判,对不同等级的青少年犯判处不同时长的收容期。在收容期内,青少年犯要参与各种课程,有技能课程,有道德课程,这些安排紧凑的课程不但能够让收容的青少年学习到生存技巧,为以后重新回归社会做准备,还能为社会创造财富,让其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价值。

2.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矫治与预防措施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主要是通过开设课程、张贴海报、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等途径来使青少年对自身心理活动进行初步的认识和理解。

(2)开展心理评估。心理评估是指通过心理测试及背景资料对青少年犯的心理特性做出整体的评价,以便为后来的咨询、矫治奠定基础。心理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心理评估就类似刑事司法当中的取证调查,证据不足就无法开庭审理。如果不进行评估就进行心理咨询或矫治,就好比不对症就下药,最终无功而返。以日本为例,青少年犯在进行裁判时是以少年鉴别所出具的鉴定书为依据的,鉴定书中就包括对违法青少年心理评估的结果。心理评估除了要出具评估报告外,还应附有矫治计划,考核办法,以及建立心理档案,以便为之后的心理咨询和矫治做准备。

(3)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这是心理矫治与预防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处于青春期的个体常常把自己作为人际和社会关注的中心,极其希望自己能得到周围人的关注和认可,因此,对自己处境经常带有糟糕至极的心理态度。另外,由于人处于青春期中普遍存在反抗心理,因此青少年犯对于咨询和矫治往往也带有抵触心理,所以在咨询和矫治中要及时发现并加以引导。

3.青少年犯罪的强制性控制

(1)建立健全青少年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立法是最为强制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在上文我们提到了世界其他国家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立法,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我国目前缺乏类似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等法律。而且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司法部门为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往往根据刑法及国家出台的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来进行判罚,对于法律中未涵盖的问题司法部门往往自己解读刑诉法和刑法,这就很容易造成法律认识上的混乱,也不能做出合适的判罚。因此我们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让青少年犯罪有法可依。

(2)采取只针对青少年的司法手段和执法手段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感化和挽救,使他们在成年后不会重蹈覆辙。所以,在未成年人司法过程中一般采取式柔性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应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手段,在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时在及时制止后应通过思想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来进行疏导,而不是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如管制、拘役等。密切联系社区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加强社区安全管理,给青少年一个干净的学习生活环境,不接触一些容易引发犯罪的不良社会行为,另一方面认真安排好社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防止他们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发因素。

检察机关在司法方面,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将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放在首位;根据刑诉法做好不起诉工作,通过教育手段对初次犯罪并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挽救,同时及时告知家属和当地社区,协调配合完成。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审判时,应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可以借鉴国外或国内部分省市的经验,专门开设“少年庭”,少年庭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法院还应保障未成年人在服刑结束改过自新后也可以被社会接收,解除其身上的标签,可以考虑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追踪回访体系,同时联系社区和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也可及时发现社区中存在“犯罪苗头”的未成年人,及时对其进行劝阻、教育和挽救。

4.青少年犯罪的非强制性社会控制

(1)文化控制

第一,彻底消除各种社会不正之风,例如贪污腐败、奢侈浪费等风气。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增强青少年对社会的信任感,提高党和政府在青少年中的威望和号召力,促使青少年在正确的指导下,用符合社会要求和社会文化的观点、方法认识社会,分析自身需要和自身问题,在社会的良好风气下不仅学习先进文化知识,更塑造优良素质和健康人格,自绝抵制社会诱惑等不良因素的影响。

第二,减少因发展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消极因素。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发展道路,社会问题自然会集中出现,在此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应加强对各种社会组织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和完善法制,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强正面的宣传教育,让青少年感受到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系列好处,免受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大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青少年本身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在心智方面尚未发育完全,他们不仅会通过课本,还会通过其他渠道来学习、认识社会,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不良信息。因此,应坚决依法查禁和收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及刊物,严格娱乐场所和游戏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发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事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和成长环境。

(2)家庭控制

家庭是每个人出生后首先接触的最小的社会结构。从社会学中我们了解到,一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影响不可或缺,倘若家庭的社会化机能出现问题,那么会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其中的青少年造成巨大的影响,由于父母自身行为的不足或者教育方式存在问题,很有可能是促使青少年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学家詹穆斯布雷和雷克布雷德对破碎家庭的孩子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后指出:“大量的临床实践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比在正常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行为失范问题,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家庭破裂又经常和不和谐、冲突、敌意以及攻击性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一切又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所以说,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在青少年犯罪的非强制控制中,家庭控制是第一道防线。

第一,在有未成年人存在的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共同维护一个家庭的稳定和和谐,避免在子女面前产生激烈冲突,善于化解一些家庭矛盾。

第二,要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在教育过程中首先应在子女面前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举止得体规范,遵纪守法,起到表率作用,从小培养子女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在家庭教育方法方面。父母方面应积极探索教育方法,不断改进教育方式,积极去启发、引导青少年学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发现他们出现不良习惯的萌芽时,在注重本身教育方法的同时采取沟通、疏导等平和的方式,让子女自己认识到问题的危害和严重性,主动纠正自身不良习惯。

(3)社会控制

第一,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中小学教育是塑造青少年人格的重要方式,教育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以后的成长,为了防止青少年出现思想上行为上的偏差,学校应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改进弊端,同时还应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合理的教育方式,改进教学方法,针对学生的特点和能力进行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强调能力和品质的培养,来培养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众所周知,青少年处于学校阶段是他们快速成长的阶段,在此阶段身体发育、精神成长、情绪反映强烈,因此,有一个风气良好的校园环境,有一个完整的校园功能,是青少年逐步实现社会化的有力保障,同时是防止青少年犯罪的一道关键防线。家庭和社会都应共同配合学校完成这项工作,教育部门、安全部门、医疗部门都应为校园功能的完整性保驾护航。

第二,社会工作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来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所谓社会综合治理,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矿企业、家庭、学校、街道、部队以及广大群众,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一起动员,各负其责,采取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道德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达到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由此可见,社会综合治理是综合多种力量、多种手段、多种办法,不是孤立的起作用,而是在政府的协调下相互协调,综合地起作用。

建立青少年治安防控体系,可以与我国当下正在建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密切结合。青少年是社会治安中一个不稳定因素,若不加以防治可能会产生巨大影响。青少年治安防控体系重要的两点便是预防和控制。在预防中我们已经从司法、家庭、学校及社会传媒等方面做了描述,控制可以从打击、惩治、教育、改造等几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手段来达到治理的目的。

第三.社会传媒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网络舆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社会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防控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媒体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报道要实事求是但应注意保密原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利,以防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避免犯罪的青少年被贴上“标签”。另一方面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应适量适度,社会传媒也会对青少年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可能在接触新闻媒体所报道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后产生模仿,产生示范效应。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措辞,在保证真实客观的情况下避免产生示范效应。同时,媒体担负着引导舆论方向的重任,出于正确引导青少年的考虑,应尽量减少色情、暴力之类的宣传,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宣传社会正义等方面,来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社会正义感,扮演好公正、客观、正义的媒体角色。

青少年是国家发展的储备力量和中坚力量,青少年发展的成与败关乎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青少年犯罪的控制预防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不可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断的经验积累和制度完善。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政府的力量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我们以一名参与者的身份加入到防控活动中,通过自身力量来帮助周围青少年犯罪进行改变自我,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创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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