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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下的司法公开技术应用与科学管理

2016-04-02余德厚

21世纪 2016年11期
关键词:裁判审判法院

文/余德厚

信息社会下的司法公开技术应用与科学管理

文/余德厚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随着新的科技手段逐步投入司法审判,信息化设备为司法公开提供技术平台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逐渐开始凸显,由此导致信息化建设投入与司法公开产出不成比例。造成此问题的根源是法院利用信息化建设公开的信息不契合民众所需的信息,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法院之间相互攀比信息化建设水平,而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法官适用信息化设备的素质,整合现有的司法公开载体,形成法院系统专网,这也是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的应有之义。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随着新的科技手段逐步投入司法审判,信息化设备为司法公开提供技术平台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逐渐开始凸显。造成此问题的根源是法院利用信息化建设公开的信息不契合民众所需的信息,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法院之间相互攀比信息化建设水平,而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法官适用信息化设备的素质,整合现有的司法公开载体,形成法院系统专网,这也是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的应有之义。

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便民利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要大力深化司法公开,善于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与群众的信息共享,畅通与群众的沟通交流,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更好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化对司法公开提出更高的要求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以信息技术成为社会支柱性生产力为标志,人类文明在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之后进入了信息社会。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正在建设的智慧城市、智慧社会重塑着社会生产、生活的结构面貌,催生了现代社会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这对司法工作已经产生并将进一步产生深刻影响。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服务,可以大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挖掘审判信息大数据,可以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依据;运用信息化手段能够将司法资源数字化,将司法服务网络化,从而减轻群众讼累,并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化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在信息化建设带来的巨大机遇的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出新的特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升级换代”,促使人民法院的“司法供给”也必须推陈出新,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更为复杂、敏感的舆论环境。

信息网络、微博微信的发展为司法公开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条件和载体。人民法院应对顺势而为,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服务社会、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各级法院及人民法庭网站、网页建设、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建设,都是促进司法公开的主要信息化手段。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方便公众查询,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就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广播、视频、博客等各种形式的全媒体,促进司法全面公开,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制度和规定,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内容、标准和原则。不少地方法院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司法公开,积累了许多经验。在信息化时代,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还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标准,改革法院网站和审判、执行信息公开的管理模式,尤其是要尽快规范微博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程序,为推进司法公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就是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指审判流程信息平台、裁判文书信息平台、执行公开信息平台。

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力度不协调的具体表现

1.信息化建设投入多,司法公开力度小

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基础条件,但信息化建设是一个耗费巨资的工程,从经济成本来分析,消费支出应当小于其产出,才是理性的消费。法院信息化建设可以用资金来衡量,其产出的作用却很难用数字精确地量化,即便如此,仍然可以将信息化建设对司法公开的作用作出相对的量化。例如,就庭审公开而言,Q区法院花费40万元投资建成了一个科技法庭主要用于庭审直播,2014年1-8月份在该法庭开庭直播一共2次。也就是说,利用科技法庭向社会同步直播的只有2次,与2014年1-8月份受理的2319宗案件相比,利用科技法庭同步直播的案件只是九牛一毛。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科技法庭并没有发挥庭审公开的作用,相反大部分时间发挥的作用与普通审判庭并无二致、甚至处于闲置状态。科技法庭建设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是当下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的一个缩影。再如,某些法院花费巨资建设文化长廊,实现了集图文、声像于一体的滚动式播放效果。看上去美轮美奂的文化长廊其公开法院信息的效果恐怕并不乐观。另外,信息化建设多投资于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系统等不对外公开的项目,而对社会公开的诉讼平台投资较少,当事人想看到的案件信息被当做法院的秘密没有公之于众。例如,有的法院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办公无纸化,但对外公开的信息也无非就是领导活动之类的审务信息。

2.信息化建设进度参差不齐,司法公开技术工具多而散

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要求和标准,各个法院之间各自为战,一些法院靠自身领导的偏好和法院财力来推进,导致法院之间信息化建设进度参差不齐。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描述与评价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甚至天壤之别,案件事实、司法过程不断复制、剪取、拼接,司法公开在社会上呈现多种面向,真假难分。就司法公开的技术支撑而言,各个法院在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缺乏统筹协调,Q区法院开通了微博、微信,L区法院自主开发了APP手机应用软件,但这些法院连自己的门户网站都没有。由于信息化建设不统一,导致各个法院之间的信息化设备不兼容,法院之间的信息不互通。“信息化建设随意性大,往往是筹措资金匆匆上马,缺乏严谨的设计及长远的考虑,导致有的项目需要二次改造”。就审判信息而言,目前Q区法院适用的审判管理系统属于内网系统,不仅一般民众无法了解案件的审理进程及诉讼双方的诉辩,就连当事人也无法看到。庭审直播视频发布在Q区所在的省高院外网上,而裁判文书又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Q区所在的省高院外网上,一般民众看到的案件信息也只是经过法院精心剪裁后的裁判文书,而目前裁判文书说理性又不强,根本无法满足社会民众对案件信息的需求。由此可见,要想了解一个案件所有信息需要拼凑多种载体才能知晓,结果还是一个残缺不全的案件信息。现阶段,法院之间各自为战,绞尽脑汁想点子,运用科技的手段为司法公开付出了巨大的财力,但效果并不理想。

制约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的原因分析

制约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的因素是多元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方面的原因,还有社会民众(包括诉讼当事人、参加人)的原因。制约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的实质因素是法院提供的审务信息、审判信息与社会民众所需求的信息不匹配。以此,本文将其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研究,主要从法院管理与社会民众信息需求两个维度来更深入细致的探讨。

1.法院管理方面

(1)歪曲的领导政绩观。为了追求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公开,法院之间相互攀比,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似乎有些盲目。当前,法院资金相对充足,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表现尤为明显。“比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部分法院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同步生成,实现了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总体上基本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做法常常被作为其他法院学习的经验频频见诸报端,在社会舆论及上级法院领导的推介下,其他法院也步其后尘,纷纷投入信息化建设。而有些经济条件落后的法院似乎忘却了自身的工作实际,高额的投入却没有换来高效率的利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了“人”的技术素质不高外,恐怕还是法院领导的政绩观不端正。一些法院领导把目光放在信息化建设上,这是领导做出成绩最快的一个途径。至于花费巨资建成的信息化设备能否取得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效果,答案可能是否定的。更为重要的是,一些信息化建设主要投资在法院内部工作上,而能发挥司法公开功用的设备寥寥无几,这是一些法院投入信息化建设多,而司法公开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2)法院享有信息公开选择“专权”。法院信息公开一贯都是有法院主导的,并且是法院自上而下推动的,很少有外部的参与,在这方面可以说法院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是否公开信息、公开哪些信息,法院享有较大的选择“专权”。虽然信息化建设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新的载体,但是运用信息化建设对外公开的并不多见。这些信息化设备多用于审判内部信息流程管理,虽然为法官办案提高了效率,但却没有起到公开法院信息的功效。法院享有信息公开选择“专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侧重审务公开而非审判公开,公开的多是与具体案件裁判关系不直接的信息。审务公开对审判公开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最终还是为审判公开服务的。两者相比,审判公开才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当前,表面上看来,司法公开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多数情况下偏重于审务公开,对于核心问题的审判公开则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将司法公开主要作为宣传法院形象的一种手段,对于有利于开展工作的事项就积极公开,如“执行老赖曝光”、“公众开放日”等等,而对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工作的信息就很少,很不情愿公开。司法公开不尽人意其根本原因是,法院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时,采用的是压制或者强制的管理方法,而没有特别考虑到民众的关切和社会的回应。制约法院采用压制或强制管理方法的关键因素是法院没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涉司法公开的社会资源,例如商业网络,而是一心试图创建一个全新的司法公开载体,浪费了财力、人力,反而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因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司法公开变成法院的‘选择性公开’,人民群众并未从中找到想要的信息,司法公开便趋于形式化”。

(3)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率低。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率低是司法公开力度小的一个原因,但从深层次来讲,主要还关涉技术设备和人的素质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技术设备方面,技术毕竟是技术,它无法取代人的大脑,无法替代法官完成案件的裁判。例如,前些年一些法院探索适用电脑判案,只要输入案件信息即可导出裁判结果,当时也是作为一个经验向社会推介,但实践证明,电脑判案是一个失败的探索。由于案件的多样性及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官主观对案件的看法,电脑不可能产出一个预期的裁判结果。再如,目前,正在推广使用的裁判文书纠错系统也是一样,它不可能把裁判文书中的所有错误都纠正过来,仍然需要法官的脑力劳动。技术设备有其天然的缺陷与不足,运用于司法公开的技术设备也存在同样的弊病。其次,人的素质方面,一些法院的信息化设备已经初具规模,但司法公开力度仍然较小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设备的素质较差。主要表现为:法官缺乏司法公开技术应用的思想意识,对现有的司法公开技术设备使用不积极、不主动,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公开法院信息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院对法官司法公开应用的培训、考核、责任追究也较为缺乏,这也是法院管理存在的一个不足。上述种种因素共同制约着法院司法公开的力度。

2.民众方面

司法公开的对象是民众,司法公开的效果也是由民众来评价。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民意,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开的真正需求,而目前法院单方面的推进司法公开,造成公开的法院信息与民众所需信息不契合,进而导致民众对法院司法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那么民众需要哪些信息呢?或者说法院公开哪些信息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呢?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通的社会民众,对于普通的社会民众,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既要说理又要释理。同时还应当公开裁判者的基本信息及其裁判能力,建立对司法裁判者的信任。二是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当事人的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要有逻辑性,还要有裁判过程的公开,而且不仅仅是庭审过程公开,还应有对于裁判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和采证过程的公开,这是诉讼当事人尤其是控辩双方更关注的司法公开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公开的内容多是领导活动、成功调解案件及工作总结等,而对案件信息的公开,特别是案件流程信息的公开则较少。这是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从深层次来讲,主要还在于法院管理不科学,在运用技术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时没有引入社会民众的意见,其实质根源是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匮乏。

通过对法院运用技术手段推进司法公开现状的观察和冷静的思考分析,不难发现法院由于没有采用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而是采用自上而下的强力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因此遭到民众的漠视。这些因素共同制约着法院司法公开的力度与效果。因此,“只有建立起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使普遍与特殊、公域与私域、权利与权力等得到有机协调、保证和规制,以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为轴心,以普遍规制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才能真正确立起来,并形成赋有民主参与性、自主反思性和回应超越性等时代要求的法治秩序”。要提高运用技术手段推进司法公开的水平,法院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对所有冲击法律并决定其成效的因素都要有充分的了解,”整合一切可利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物质资源,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最终全面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

司法公开的技术保障:创新载体,强化技术与实践操作

确保司法公开常态化、社会化,要在公开的技术手段上不断创新,丰富司法公开的载体和渠道,为公众便利获取司法信息,提供平台,也为法院信息化建设,形成系统保障。

1.多元化系统的构建与完善

当前,现代科技为司法公开的落实提供了诸多优越条件,但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电子技术设备应用还没有完全普及,在各地的发展不均衡;在软件开发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另外,一些法院还缺乏资金。但多元化的司法公开系统已构建并逐步在完善。笔者认为,以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三大平台为载体基础,多元化的系统构建与完善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创新和加强:

(1)数据系统。不断完善数据系统,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监督、信访等各环节全覆盖,并自动生成相应数据信息。

(2)诉讼服务系统。不断探索诉讼服务新方法,创新诉讼网络服务,完善外网受理案件、裁判文书网上送达等工作,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地减少。

(3)综合服务平台。在立案大厅建滚动式电子屏、触摸式电子系统、网上查询电脑,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法官预约、举报信访、案件进度查询等服务。

(4)电子档案系统。建立诉讼档案电子查询系统,完善电子卷宗,方便当事人查阅诉讼卷宗档案。

(5)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法院执行案件数据库,逐步完善法院执行数据库与相关单位的链接、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协同。

(6)裁判文书上网系统。裁判文书上网应达到:判决生效文书一律上网;判决生效后7日内必须上网;完善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网络链接,实现法院内网、外网均可查阅裁判文书,为司法公开提供行为与技术上的便捷。

2.强化实践操作

司法公开的实践操作,属于法院内部运转范畴。如果法院司法公开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到位、操作人员技术强、设备精良,则能保证司法公开实施工作顺利。另外,建立反馈互动机制,也是强化实践操作必不可少的元素。

在信息化时代里,司法公开需要传统方式和现代电子传媒共同完成,而现代电子化的司法公开平台科技含量高、信息化程度高、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法院必须匹配具有电子计算机专业和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的人员承担司法公开的具体操作工作。目前,一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到位,除了领导观念、法院工作质量、法官能力水平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缺乏从事司法公开的专业技术人才。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员甚至不懂得最基本的操作技术,导致一些司法公开的先进电子载体处于闲置、未启用状态。

笔者认为:(1)应当通过外选内培训的方式,解决司法公开专门人才缺乏问题。要将懂得法律、熟练电脑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选调到法院专门从事此项工作。法院内部也要有计划地培训爱好电脑计算机工作业务的法律人员,充实到司法公开工作的队伍中。(2)积极互动、反馈。互动、反馈是司法公开过程中必须发生的环节。如果在司法公开过程中没有互动,就意味着司法公开的目的不能实现。关注的人如果进行了评论或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法院操作人员应当互动反馈,否则公开就变为一潭死水。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

司法公开也是有界限的,因为任何制度都有其利弊。深刻认识司法公开应把握其相关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利用司法公开信息,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要切实把握好如下四方面的关系:

一是在实施进度上,把握好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的关系。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法院的统筹规划下,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和发展程度不一,推进工作不能急躁冒进,更不能裹足不前。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可以在更深的程度、更大范围推进司法公开,起到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作用。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学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经验,逐步创造条件,加速推进司法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是在范围尺度上,把握好推进司法公开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司法公开不是盲目公开,应当依法、有序、有度,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要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特点,严格甄别,科学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依职权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对公众公开和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范围,防止因公开无序陷入被动。执行信息公开的时机和节点,应当与审判流程公开有所区别,避免因不当公开影响执行效果。同时,司法公开应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三大平台虽然以互动交流为特点,但这种交流不是无原则的有问必答、有来必往,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众和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有益建议予以回应。

三是在价值取向上,把握好推进司法公开与加强权利保护的关系。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意义重大,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重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个人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当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更应当严格保密。但是,裁判文书毕竟是公共产品,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开展法制教育等功能,人民法院在决定裁判文书是否应当上网、对当事人是否应当做隐名处理时,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最终的把握标准。

四是在方式方法上,把握好利用先进技术与更新思想观念、提高司法能力的关系。现代信息技术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媒介。各级法院必须顺应互联网技术变革的大趋势,在利用最新科技、打造信息平台上动脑筋、下功夫。同时,还要提高广大法官对深化司法公开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司法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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