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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董老思想落实“依法办事”

2016-04-02程华杜立钧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董老董必武法学

文/程华 杜立钧

光大董老思想落实“依法办事”

文/程华 杜立钧

导 读

“依法办事”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力度明显加大,取得了丰硕成果。从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法律思想,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真正觉醒了——建设富强的国家需要法治,法治就是“依法办事”。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就向全党郑重提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董老的这一法学思想是法治建设思维的“开山”之思、“奠基”之想,被社会主义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中的瑰宝。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将其继承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均说明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学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依法办事”的思想内涵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者。董必武法学思想博大精深,他提倡并主张的“依法办事”法学思想,与其“人民司法理念和建立法制政权的思想”等,一起闪耀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是我党法学理论体系的宝贵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副总理,兼任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在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他就强调政府要“按照新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向中央提出“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其“依法办事”的内涵,一要有法可依,二要有法必依。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法学思想既是其法律思想的精髓,也是其治国方略的精髓。董老的“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主张曾被高度评价: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

——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没有法律及其体系,“依法办事”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法办事首先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建立法律体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多么深邃的科学论断!

董必武当年就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和立法体系的完善。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之时他就提出:“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董必武强调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特别要抓紧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董必武同志还特别强调立法的民主性,认为“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

新中国成立后,董老更是强调“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他在主持制定《1954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时强调:“为什么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他在党的八大上又讲:“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1954年董老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久,提出“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董必武的“实体、程序并重”的思想是多么智慧超前,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白手起家,组织最高院、省高院的“法官们”,边开展审判边深入总结审判经验,完成了新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大大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这期间,董老还直接参与了《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随后又直接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其它重要法律的制定。他还主持起草了《刑法(草稿)》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

董必武还认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党的八大上,他讲“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董必武认为,法律的制定,一要坚持“适应国家迫切需要”的原则,二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三要坚持“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和“不抵触宪法”的原则,四要坚持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的原则。这些立法原则今天同样适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法律还不完善,董必武对此很担忧:“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依法办事”,是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力度明显加大,取得了丰硕成果。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11年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讲,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一成绩正是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期待的。吴邦国又说,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有法必依

董必武提出了“有法必依”和依法行政的理念。他指出:“今后,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他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而“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还要教育他遵守法律”。 董必武强调,制定法律之后还要做好法律学习宣传,要培养人民信法、懂法、守法,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董必武特别强调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法律。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他就曾严肃指出,犯法的党员干部“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罪加等治罪”。为了使政府依法行使职权,董必武提出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一直到敢于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遗憾的是,有法不依的问题始终没有真正彻底解决好。“文革”更是到了“无法无天”的境地。

——严格执法

董必武强调,苏维埃公民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时的法律、条例、法令对司法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董必武强调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决不能依人或依情枉法断案。在苏维埃审判机关工作的司法人员要严格用苏维埃法律尺度去衡量、确定裁判结果,不得凭主观臆断与偏见,不枉不纵,不畸轻不畸重。在苏区大规模的检举运动中,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格掌握苏维埃法律政策界限,既不扩大打击面,又不姑息违法乱纪的犯罪,在当时王明“左”倾路线极其猖獗时期,他能够顶住压力,依法办案,需要相当的勇气和智慧。董必武以深厚的法学造诣,在中央苏区司法工作中严格区分政策法律界限,既做到“稳准狠”地打击敌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为维护苏维埃政权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苏区人民称赞他“执法如山一青天”!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法机关除公安机关比较健全外,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都很薄弱。在董必武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完善了各种审判业务机构,设立了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组织等;组织是工作运转的保障,董老着手健全审判组织,使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了正轨,也开创了人民司法的先河。董必武非常重视最高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主张办案一定要有严格的手续。董必武还顶住各方面压力,在“公检法”机关相互之间建立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重点在制约以确保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工作框架。现行公、检、法、司在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政法工作机制是当年董必武创建模式的发展,为政法机关恪尽职守,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依法办事”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执法司法机关更应严格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办案。

从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法律思想,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真正觉醒了——建设富强的国家需要法治,法治就是“依法办事”。

光大董老思想,自觉坚守“依法办案”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法学思想就支配什么样的司法行动。“依法办事”的法学思想,应该成为我们司法工作的指南。司法工作者“依法办事”就是要“依法办案”。坚守“依法办案”定力,必然指引法官忠于法律开展司法活动,必然支配着法官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激励着法官执着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犹如科学的航标灯塔指引航船正确航向,平安抵达彼岸。

我们要做“依法办案”的明白人,深刻领会董必武的法学思想,自觉地、积极地、刻意地、坚定地、执着地信仰法律,唯法至尊,依法开展司法活动,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我们要做“依法办案”的捍卫者,抵御金钱诱惑、关系左右、权势高压,执着追求司法公正。依法办事,是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是一种纯洁的精神享受。“依法办案”的成果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为百姓和平和谐化解矛盾纠纷,把冷静的法律条文变为温暖的公正裁判;同时,法官的心理也得到了沉淀,精神得到了愉悦。“依法办案”,执法必严,公正断案,应成为法官的终身追求。奉行“依法办案”准则,必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人因为有了信仰而意志坚强,在遇到干扰、说情时,就会坚定信念,依法办案。依法办案是法律职业者的生命和灵魂。

那么,如何光大董老思想,落实好“依法办案”,为法治中国建设做一份贡献?

落实好依法办案,应自觉提升思想政治素养。法院要讲政治,我认为这政治应涵盖培养教育法官树立科学的法学思想,全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公正处理案件。只有对法官进行科学的法治思想教育和“依法办事”信念教育,法官才会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思想,增强依法办案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法律本质,适用好法律,才会在审判活动中,依法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公正高效地审判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落实好依法办案,应自觉提升职业道德素质。法官的品德修养,对于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也很重要。要自觉落实好依法办案,就要修炼崇高的职业道德。法官面对各种诱惑和影响,要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必须有坚定的职业理想、坚强的人生信念和优良的道德定力。近来,人们讨论“好人”与“好法官”,我认为是好人的,不一定是好法官;不是好人的,一定不是好法官,而好法官必定是好人。为什么?因为,这里的“好”首当其冲地蕴含了道德品德意义上的“好”。做人先修德,修德是法官一辈子的事。没有为人之德的人,必然没有为法官之德。法官对“依法办案”思想理念的树立与忠诚也取决于其道德水平,德愈高尚,守法愈坚;愈是缺乏道德修养的人就愈敢胆大妄为,直至触犯法律。

品行良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官法》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依法办案是法官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品质;法官要以崇高的司法思想和职业道德正确行使裁判职能,依法办案,妥善解决纠纷。法官通过其公正的司法活动去彰显其良好的品行,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最高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其基本品质是守土尽责、依法办案,其关键是严格公正廉洁办案。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公正源于“依法办案”。如果法官都有明确坚定的依法办案之职业操守,明白自己尊从法律就像士兵服从命令一样是天职;明白自己的所有司法行为都是代表社会和国家,就会忠于职守,依法办好每一件案件。

落实好依法办案,应自觉提升业务素质。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司法能力,才能更好地依法办案,在办案过程中才会灵活自如地严守法律规定,缩短审理周期,减少诉讼成本,公正高效廉洁办案。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高素质的法官会用公正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成果去诠释“良法”,用自己公允的执法行为和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去影响和教化人们学法、守法。法官应加强法学知识的学习培训,向专家、前人学习,向司法实践学习,系统学习,深刻钻研,尽快把自己培养成司法信念牢固、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技能高超的职业型法官。一个人纵然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相当的实践经验,对于一些案件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等,有可能作不出很好的判断,甚至可能出现被当事人或律师牵着鼻子走的情形。所以,法官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在审判实践中苦练基本功,增强司法能力。只有将“依法办事”的思想寓于审判实践中,将司法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完美结合的法官,才能维护好、实现好司法正义。

落实好依法办案,应自觉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包罗万象。拖拉、邋遢、举止不文明、行为不廉洁、审判不规范、执行不正直等,就无公正可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要从法律到机制到制度,全面去规范所有司法活动和执法行为,切实保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法官要自觉遵从司法规范,从正确的法学思想出发,去刻意规范自己的一切司法活动,去保障和实现社会正义。

落实好依法办案,应自觉强化形式上的公正形象。法官审判制服堪称最形象、最独特、最直观和最具隐喻色彩的司法符号。新式法官制服取消了肩章和大檐帽,采用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并佩戴胸徽两种款式,这一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思想理念的嬗变和司法文化的更新,中国法官的形象正变得更加文明和成熟。法袍和法槌,寓示法律权威,昭示法官谨慎公正司法。坚决杜绝司法中不穿制服或者穿着不规范的行为。我们还要以此扩展开去,注重法官的仪表、言行、与人招呼、交际等外在形式,处处彰显依法办案涵养。

落实好依法办案,应自觉增强社会依法办事意识。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办任何事,习惯找关系、托熟人。社会的依法办事意识很重要,它对法官“依法办案”有很大的影响。如果社会的意识是畸形的,即使是公正的司法也可能被曲解或误解,也会受到不应有的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官依法办案、动摇法官的信念。我们要引导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思想认识,维护社会正义的良知,要支持法官、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正。法官要用“依法办案、严格办案”的点点滴滴去引导和影响社会。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养公民依法办事的思维习惯。

法官要做“依法办事”的促进派,做“依法办案”的表率,为法治中国建设发一份光和热!

(作者程华系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立钧系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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