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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对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促进与“解构”作用

2016-04-02苏明月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司法制度研究成果

文/苏明月

犯罪学对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促进与“解构”作用

文/苏明月

实证犯罪学研究成果是决定少年司法发展走向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学主张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分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强调对犯罪少年或越轨少年的提前预防与干预,并且少年司法中的少年转处受到犯罪学中标签理论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惩罚、严罚主义的抬头,在少年司法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福利型的少年司法向成人司法模式回归。

少年司法肇始于北美,发展于欧日,至今有百年历史。对于少年法学的独特贡献,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林纪东先生曾言,“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林先生对少年法学这句评价成为概括少年法学研究价值的经典之语。

少年司法制度逐步扩展到各主要发达国家与地区,成为保护少年与防卫社会的重要司法制度。少年司法与福利理论以美国为盛,其立法与实践的完备性、先进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只要研究少年司法制度就必提及、借鉴甚至效仿的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并不是得到一致的认同。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少年法院受到来自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批评。自由主义认为,少年法院的法官经常以一种任意的、歧视的、甚至是专制的方式行使着家长式的权威;保守主义则认为少年法庭过于仁慈,尤其是对实施暴力犯罪和反复实施犯罪的违法者。以上两方面的挑战,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并一直延续到现在。

少年司法制度自建立以来其基本理念与制度设计如同钟摆一样在司法与福利两个端点之间摆动,法律修改、制度革新偏向何方,几乎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争论点。为什么会摆动?有理念、事实等诸多因素。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砝码,就是犯罪学的研究成果。

实证学派与少年司法的确立

少年司法制度能够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的两个重要基础是国家亲权主义与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亲权主义实际上对少年司法也有“双刃剑”效应。实证学派的立论基础是否定以自由意志为特征的理性人假设,认识到少年犯罪不同于成人,强调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是导致少年犯罪产生的关键因素。实证派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可概括为:

1.主张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分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

2.强调对犯罪少年或越轨少年的提前预防与干预。例如,日本少年法中有“非行少年” 这个概念,包括三类少年,一是犯罪少年,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少年”。第二种类型,“触法少年”,“未满14周岁但触犯刑法的少年”。第三种是“虞犯少年”并没有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这一点与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不同。但是有一些不良行为或行为倾向。这与美国的身份犯罪有些类似。也就是说对于成人,刑法不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少年司法就管。

少年司法不同于成人刑事司法一个重要特征是提前干预,但欠缺证据标准和辩护律师,是少年法院被主要诟病的地方。如果这就是少年法院的主要使命的话,那么正当程序又是少年法院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障碍。但是如果将目标定位在避免使儿童受到刑事审判程序的无端伤害的话,那么正当程序和少年司法就没有什么内在矛盾。正当程序保护与少年司法的转处在这种意义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标签理论与少年转处

少年转处,也就是把进入少年司法中的未成年人分流出来,少年转处受到犯罪学中标签理论的重大影响。标签理论认为如果别人把我看成是坏孩子,我就会逐渐对此形成内心形象而按照坏孩子的模式定位去行为。因此,应当尽可能地将孩子从司法系统中分流出来,避免司法的标签效应。

如何来甄别这些未成年人,哪些可以分流?这就涉及社会调查报告,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是风险评估,来判断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性。美国的风险评估大致经历四个阶段,从第一阶段依靠专业人士的直觉判断发展到第四阶段包括动态因素、静态因素、再犯预测因子的科学量表。目前国内有些课题也就是在将社会调查的文字性的报告转化为数字化的量表做初步的尝试。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行为人的持续追踪与再犯的统计,以转处分流后的一年、五年或十年的再犯情况来评估量表。

自我控制理论与少年司法走向

我们现在在中国呼吁和努力的都是少年司法尽量独立的问题,但在少年司法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近年来随着惩罚、严罚主义的抬头,福利型的少年司法向成人司法模式回归。

犯罪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废除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模式的主张,其中最不寻常的论据来自赫希和戈特弗雷德森提出的自我控制理论,赫希在早年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控制理论。赫希和戈特弗雷德森在比较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后提出7个主要观点,其中一个重要结论是在自我控制上,成年犯和少年犯没有区别,否认了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之间应当保持差距性。

赫希与哥特弗雷德森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犯罪学家,基于他们的学术影响力,其研究成果也成为主张废除独立少年法院论者的有力论据。但有趣的是两位学者主张将少年司法模式扩大适用于所有罪犯,而不是将少年司法趋同于成人司法。

赫希与哥特弗雷德森的研究著作《犯罪的一般理论》在美国甚或世界影响力非常大,其提出并验证的理论假设,引起世界学者的验证兴趣,包括北美、南美、欧洲,亚洲的日本。中国的情况如何,尚待实证数据验证。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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