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016-04-01刘英团
文/刘英团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文/刘英团
背景:日前,教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拟对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开除、解聘处理。(4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论文这一科研成果本是衡量一个学者研究素质的重要标准,却怪象丛生。其中,不少人为凑论文数量而写论文,还有人或为顺利毕业、或为评职称而宁愿花钱买版面发论文。在一项调查中,有超过65.6%的受访者承认花钱发论文现象严重,或参与过花钱买版面发论文等行为。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曾披露,我国买卖论文2009年规模达10亿元。用反剽窃软件查询,2007年的样本数据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袭,24%的论文为部分抄袭,只有4%的文章不存在抄袭。
花钱发论文,或利用中介机构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不是简单的造假,而是典型的学术腐败。一位曾花钱发表论文的朋友坦言,由于花钱发论文比较容易,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写论文。“给杂志社交纳了800元费用,对方就给其代写代发了一篇论文”,而“人事部门也知道花钱发论文的事,不过没有人去过问。”因为有市场需求,一些所谓的文化公司就沦为“论文掮客”。也正是因为如此,原本作为规范的奖励制度、评选制度,不但走了样,还沾染上了铜臭,所发表的论文已经和学术或科研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了。统计显示,尽管我国已赶超英美等发达国家跃升为世界第一论文大国,但科研论文的平均引用率却排在世界100名开外。以致于我们自己都不得不感叹,这个论文大国就是“抄”出来的!
什么都和钱挂钩,这是个要命的问题。一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尤其是在一个浮躁的氛围当中,谁还有那么多的耐心和精力?功利主义的“研究者”不按自己的兴趣目标,潜心研究,以及不合理的核心期刊评价方式滋生了种种学术不良现象,使中国很难做出真正原创性的成果,论文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滑下去了。早先那种“板凳要坐十年冷”、“一烛青灯伴读书”的读书精神和甘于寂寞的心态早已荡然无存。
学术走向虚无,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学术乃天下公器。”花钱买论文不但滋生了学术泡沫,还像毒瘤一样将学术研究引入歧途,阻碍了整个科学和社会的进步。所以,国务院禁止通过金钱交易发论文是必要的、及时的。但是,从根本上治理花钱发论文等学术腐败,不但需要“顶层设计”,还需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通过刚性的规定对学术刊物给予规范,如建立严格的评选机制及加大对学术期刊的经费投入等,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最大程度地封杀论文买卖等学术造假乃至学术腐败行为。其重点是“职称”等评定应与“论文发表”脱钩,或者以与岗位相关的文字材料以及自己的体会或是有何创新思考等材料代替变“论文”等。当然,国家也应对一些知名的精品学术期刊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不要让学术刊物沦为“乞丐”。
二是改革惟“论文GDP”的科研评价体系,以及减少行政领导对评估的干预和影响。比如,高校等科研院所应邀请文章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对该论文进行把关与评审,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在期刊上刊发就可以。同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术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科学、公平、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估系统,尤其要避免学术考核“一刀切”。至于如何进行学术评价,如何去评价论文学术领域内的创新性程度,还需要更深入研究,可以将同行评定和引用率指标等综合起来考虑,也可以考虑引进其他新的更科学的评价办法。
三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学术腐败成本,在刑法立法中设立“学术欺诈罪”。“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因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如,瑞典、美国、德国等都对学术腐败行为实行刑罚的处罚。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在德国也被认为是学术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