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布局的新突破与新构想
2016-04-01刘树德罗灿
文/刘树德 罗灿
刑事法庭布局的新突破与新构想
文/刘树德 罗灿
刑事法庭布局及席位设置关涉当事人的心理、诉讼参与人的尊严和诉讼机能的发挥。刑事法庭布局既要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又要保障法庭安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庭设置都是根据其诉讼模式、司法传统等因素来具体确定。我国刑事法庭布局的目标,要既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符合控辩平等原则,又不需要对现有布局进行大调整,以符合节约资源的精神。
法庭既是体现法院和法官司法理念的重要场所,也是法庭内所有人员展示自身文明的特定空间。法庭布局及席位设置不只是具有形式上的象征意义,更具有实质性的丰富内涵,必然影响到当事人的心理、诉讼参与人的尊严,以及诉讼机能的发挥。
未成年人刑事法庭的新布局
从域外情况来看,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都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罪错情况、恶习深浅、心理素质等特点,均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布局进行了特殊设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第3条规定:“前条第一项之法庭,除少年保护法庭外,以栏杆区分为审判活动区、旁听区,并于栏杆中间或两端设活动门。”第7条规定:“少年保护法庭之席位,应用椭圆形或长方形会议桌布置,以亲和、教化与辅导之方法,取代严肃之审判气氛。”
为了突出法庭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9条第2款规定:“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第2条第2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我国刑事司法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其权益保护,全国许多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法庭,主要集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审理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行政案件。一些法院早就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进行特殊设置。例如,北京海淀法院在多年前就大胆改革少年法庭的法台设置,将原来的审判格局变为半圆形。去掉审判台下面的台阶,使审判台的高度和被告席的高度一致;少年法庭内深棕色的内装修,深棕色、高大的审判桌椅,全部换成浅黄色的木桌椅;审判台占据圆桌中心位置,控、辩双方分列两边,去掉普通审判庭“三席”之间的空间,使法庭布局形成了一个大写的“U”字,整个布局像一个张开双臂迎接失足少年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怀抱;半圆形对面是被告席,被告席的设置采取课桌椅形式,在辩护席旁还安排了法定监护人席和帮教席。
大体来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布局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圆形桌”模式。“圆形桌”法庭布局可以直接用圆桌,或者将方桌摆成“圆形”。“圆形桌”置于法庭国徽的正前方,法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席位在靠近国徽一侧圆桌边正中。法官右边是公诉人、被害方(包括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等)。法官左边是社会调查员、被告方(包括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等)。书记员的席位在法官的正对面。“圆形桌”法庭布局主要适用于以恢复性和解程序处理的罪错案件。该模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纠问式法庭布局将被告人置于受审对象地位的做法,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因法庭布局而引起的巨大心理压力,而且充分体现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人权保障的精神,彰显了对罪错少年的人文关怀。
二是“长方桌”模式。“长方桌”法庭布局可以是专门制作的整张长方桌,或者由若干桌子摆成的长方形。“长形桌”置于法庭国徽的正前方,一边指向国徽。法官居中(陪审员在左右)坐在国徽正下方。法官的正对面为书记员席位,右边和左边分别为控方席位和辩方席位。控方可能包括公诉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等。辩方包括社会调查员、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等。“长方桌”法庭布局通常适用于以听证程序处理的罪错案件。与“圆形桌”模式相比,相同之处在于,法官席位与其他参与方处于同一平面,突出体现了法官的亲和性;不同之处在于,“圆形桌”模式体现了和谐理念,“长方桌”模式体现了公平理念。
三是“三角桌”模式。“三角桌”法庭布局,法官席位位于法庭国徽的正前方。控辩双方席位分列法官席位左右前方,构成“八字形”。控方可能包括公诉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等。辩方包括社会调查员、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等。书记员席位置于法官席正前,与控辩双方席位等距。为营造严肃的氛围,法官席要高于其他席位。“三角桌”模式主要适用于以刑事审判程序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模式既体现了对抗制诉讼的理念,又体现了特殊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理念。
我们认为,以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布局的模式各有特点,各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时,可以不断探索和创新,对法庭的区域和席位进行特殊安排。
理想和信念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在于:理想是信念的前提,信念是理想的基石。理想是对信念的折射和体现,而信念一旦形成,就会使人不断奋发向上,勇于克服困难,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
现有刑事法庭布局的相关争论
刑事法庭布局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具有丰富的符号学意义,每一个细节都折射或者反映出不同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刑事法庭设置再次成为关注点。
根据1997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庭设置大致如下: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适当高于其他席位;审判台右下方设书记员席;公诉人席置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辩护人席置于审判台前左侧;证人、鉴定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
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对现有的刑事法庭布局进行了若干改变。例如,河南法院刑事法庭布局调整如下:审判台列于审判法庭正后方,书记员席列于审判台正前方。公诉人席、被害方席并肩设立,列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辩护人席、被告人席并肩设立,列于审判台前方左侧。控、辩双方席位呈八字形,面向旁听席。控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其席位列于公诉人席一侧;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其席位列于辩护人席一侧,均面向审判台。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可以随时沟通,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将“四方格”变为“三角形”。再例如,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打破传统规矩下的“倾斜法庭模式”,尝试新的“三角形”平衡布局,即将被告人席移至辩护人一侧,与辩护人并肩设立。该模式先是适用于一些人身威胁性比较小的案件,如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等,再慢慢扩大适用范围,但是,多被告人案件、重刑案件,以及被告人暴力倾向明显的案件都不适用。
在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调整刑事法庭布局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刑事庭审布局没有根据诉讼模式的转变作出相应调整,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民众对司法文明和人权保障的期待,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例如,有的认为,我国法庭审判虽然仍然是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造,但已经是四方组合,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和被告人,产生六面关系,即法官与公诉人、法官与被害人、法官与被告人、公诉人与被害人、公诉人与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现有刑事法庭布局的主要问题在于:被告人与律师距离太远,不能及时交流商议,在心理上难免有孤独感,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庭安全至关重要,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法庭布局,更是直接关系到法庭的安全,其调整应该非常慎重。一是我国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只占30%,大部分重罪案件都是指定辩护,而指定辩护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辩护质量不高,被告人不信任自己的律师,因而难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二是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时会有几十名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难以实际操作。三是要全面看待法庭布局是否导致被告人孤独感。例如,对于被告人席设置在法官席正对面,域外也有类似的设置,日本就在法官席的正对面设置一个木台,被告人在宣读起诉书、判决书时站在木台前面应讯。
正是考虑到目前争议太大,新《法庭规则》没有对刑事法庭布局进行全面调整,等到机会成熟时再作统一规定。
刑事法庭布局宜考虑的因素
一是传统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法庭布局,特点为检察官和辩护人相对而坐,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二是传统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法庭布局,特点为检察官坐在法官旁边,位置高于辩护人,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三是芬兰的刑事法庭布局和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庭布局,其形式接近家庭法庭、未成年人法庭的“圆桌审判”模式,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凸显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
但是,各国法庭布局并非固定不变。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的交流不断扩大,大陆法系不少国家借鉴和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控辩平等的因素,使得传统的刑事法庭设置发生了一些变化。意大利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后,检察官位置下移至与律师相对。台湾也进行了类似的重新布局,同时,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7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规定:“法庭开庭,于法院内为之。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内开庭时,在法庭实施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及依法执行职务之人、诉讼当事人与诉讼关系人,均应设置席位;其席位布置,应依当事人平等之原则为之。”
我们认为,决定和影响刑事法庭布局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司法传统、陪审制度等。
一是刑事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在刑事法庭设置上得到了体现。英美法系刑事法庭布局的突出特点是检察官和辩护人相对而坐,直接体现了对抗主义模式下的控辩平等。而传统大陆法系刑事法庭布局,例如法国的重罪法庭,突出特点是检察官坐在法官旁边,位置高于辩护人,生动体现了职权主义模式下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二是刑事司法传统。作为实现正义的场所,法庭不仅要保障当事人人权,而且要维护法庭安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权和维护安全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可能与刑事司法传统有较大关系。例如,各个国家和地区原则上都让被告人靠近辩护人坐,以便于交流和减少被告人的孤独感,但并非禁止被告人席在法官席对面。英美法系的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都是将被告人席设在法官席对面,大陆法系的日本也让被告人在证人不出庭时站在法官席对面的木台前。
三是陪审制度。为了体现司法民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实行陪审制,但是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对刑事法庭设置的影响又不同。英美法系在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团制,且陪审团负责定罪。刑事法庭上法官席和陪审团席是分开的;为了便于陪审团成员判断直接言辞,证人席一般要面向陪审团席;为了便于说服陪审团成员,检察人员和辩护人的活动一般是面向陪审团成员,甚至可以走到陪审团席前面进行陈辞。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且参审员(或裁判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负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在刑事法庭上法官席和参审席是不分开的,证人席的设置和控辩双方的行为没有必要特别针对参审员(或裁判员)。
由此可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庭设置都是根据其诉讼模式、司法传统等因素来具体确定。刑事法庭布局既要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又要保障法庭安全。
刑事法庭布局的未来构想
我国现有刑事法庭布局的确并非尽善尽美,有必要结合刑事审判传统,吸收与借鉴域外刑事法庭设置的成熟经验,科学合理布置刑事法庭,更好地体现我国司法文明。
我们建议,未来的刑事法庭布局可以采取如下形式: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适当高于其他席位。审判台下方设法官助理席和书记员席,两者并排而坐。公诉人席置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辩护人席置于审判台前左侧,正对公诉人席。被告人席置于辩护人席的正前方,被告人旁边安排法警看管。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席置于审判台正面,有多个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分别设置席位。
这种刑事法庭布局既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符合控辩平等原则,又不需要对现有刑事法庭布局进行大调整,符合节约资源的精神。该模式的主要变化与优点在于:
一是被告人席的调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庭安全。被告人席位于辩护人席正前方,能够让被告人与辩护人进行及时交流和必要沟通,改变了被告人在法庭上孤立无援的现状。同时,与被告人席和辩护人席并排或被告人席位于辩护人席正后方相比,被告人席位于辩护人席正前方,不用担心被告人从侧面或后方袭击辩护人,能够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二是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席的调整有利于三者出庭作证和提供专门知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席置于审判台正面,能够方便法官和陪审员进行直接观察,也能够方便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从而更好地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当然,根据新《法庭规则》第4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安全和隐私,证人、鉴定人也可以在同步视频作证室作证。
三是法官助理席的设置有利于明确法官助理在法庭上的位置。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设了法官助理,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其中,法官助理负责业务性审判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事务性审判辅助工作。为了让法官助理更好地参与案件审理,一些法院让法官助理参加开庭,法官助理在庭审中主要记录的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法官助理席与书记员席并排能够体现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同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也能够方便法官助理及时查看书记员的记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