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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安检:维护法庭安全与保障诉讼权利的新平衡

2016-04-01徐智超

21世纪 2016年5期
关键词:安全检查人民法院法庭

文/徐智超

法庭安检:维护法庭安全与保障诉讼权利的新平衡

文/徐智超

纵观国外法院,实行安检是一种通行做法。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旗帜鲜明地确认和固化了施行法庭安检的做法,明确增加了关于法庭安检的条文。新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可以说我国的法庭安检工作自此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而发布后的条文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还需要法院、律师、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2006年1月6日,甘肃省某地62岁的男子因对县法院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满,身藏爆炸物闯入该院会议室引爆,爆炸当场造成5人死亡、2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2009年12月1日,贵州省某基层法院一当事人引爆了装在裤袋里的3枚雷管中的1枚,造成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人受伤。

2010年6月1日,一男子冲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对几名正在研究案件的法院干警开枪射击,当场造成3死3伤的恶性事件。

2013年4月19日,广东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突然向原告抛出一枚爆炸物,又掏出水果刀将原告刺倒在地,接着在原告身旁引爆第二枚爆炸物,致原告当场死亡、原告姐姐受轻伤。

在一桩桩惨痛血案之后,各级人民法院都纷纷加强了安全检查措施,法院也因此成为除机场外,安全检查最为严格的公共场所。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修订过程中,是否需要安检,应该如何安检,也成为各方广泛讨论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门难进、脸难看?

法庭安检作为保障庭审安全的重要手段,1979年制定的《法庭规则》和1993年第一次修订《法庭规则》,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均无相关规定。安检作为一项明确工作,第一次正式写入最高法院文件是2004年。2004年5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安检规则》)在收集汇总此前各地法院做法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对安检对象、工作程序、禁止带入法庭物品范围等作出规定。此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以及各地法院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的情况,各级法院对安检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措施越来越严。实行“凡进必检”,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

进入法院要先安检,虽然多数人表示理解,但仍然引起了部分人的质疑和不满。有的人认为,法院配备专门安保力量和先进设施,对人民群众进行安检,是典型的“门难进、脸难看”的衙门作风;有的人认为,每个法院都实行安检措施,是对公共财政的浪费,意义不大;还有的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搞安检,是丧失了“人民”二字,与人民对立;甚至还有一些人公然宣称国外的法院都不用安检,可以随意进出。多年来,各种质疑之声始终不绝于耳。

纵观国外法院,实行安检实际上是一种通行做法。《美国法院安全促进法案》就对法院安检工作和人员、资金配备作出相关规定。在美国的所有法院,进入法院大厅后首先见到的就是安检门及法警或保安人员,联邦最高法院、各地专门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更是戒备森严,其安检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机场。奥地利法院将法院入口的安检设施建设作为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重中之重,法院入口安检的标准十分严格,甚至连指甲锉都被视为危险物品。澳大利亚法院授权法院安保人员享有对相关人员进入法庭前进行搜查、登记身份信息、因携带危险物品而拒绝其进入法庭等权力,并禁止进入法庭的人员携带武器、使用未授权的录制或传输设备。德国法院近年来也增加了安检设施、监视设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其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人们往往将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庭,一旦感觉无望或自身诉求得不到满足,少数人就会选择极端方式来应对。因此,法庭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容易发生安全事件的公共场所之一。如果参与诉讼人员在法庭上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又何谈实现诉讼权利。法庭必须给人以安全感和可依赖性,要让每一个参与诉讼人员感觉到在此能够得到安全保障,能够不受威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对于维护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转和法律权威至关重要。正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纳尔德·乔治所言:“对于那些期望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来说,法院必须成为他们安全的避风港。”安全检查正是通过物防、人防措施,将可能危及审判场所和参加庭审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违禁物品消除或控制,有效保证参加诉讼人员和审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是新形势下确保法庭安全,维护法庭秩序的必然要求。

因此,在此次《法庭规则》修订中,旗帜鲜明地确认和固化了施行法庭安检的做法,明确增加了关于法庭安检的条文,其中第6条、第7条对安检对象、安检内容以及禁止带入法庭的物品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此次《法庭规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的,属于法律范畴,可以说法庭安检工作自此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检察官、律师一视同仁

对不同主体采取的安检措施往往反映着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平等原则。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律师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安检,是否与检察人员享受同等对待。该问题不仅事关法庭安全,又涉及到人民法院能否给予检察官和律师平等对待的社会评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舆论炒作,从而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甚至是司法的公信。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律师需要进行安检。2004年的《安检规则》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此处并未明确要求律师需要进行安检。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但不要求对检察人员进行安检,从而引起了律师的不满,认为此种做法违背控辩平等原则和有损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甚至侮辱,律师在安检方面应当享有和检察人员同等的待遇。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对加强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就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出决定。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反映了国家的法治进步、法治民主、法治文明。

在此背景下,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安检问题高度重视。孟建柱同志在2015年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对他们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本着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同等对待的原则,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在实行全面安检的前提下,规定各级法院可以为检察人员、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设置专门通道,进行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查验后,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安全检查。可以说,这样规定既是对检察人员、律师的尊重,更是信任,有利于建立法官、检察人员以及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既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履职需求,又能够体现控辩双方的平等精神,还能够减少法院安检环节矛盾纠纷的发生,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自信。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出庭律师免予安检。但是,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安全事件,满足反恐维稳重点地区、重大特殊案件在法庭安全和机关安保方面的特别需求,在《法庭规则》发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安检工作细则,可以考虑将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作为免予法庭安检的例外条件。例如,2015年四川某地在审理3起颠覆国家政权案件时,代理律师均为民运狂热分子,拒不接受证件登记,并企图携带相关材料到法庭施压。类似的案件,完全可以实行安检。同时,关于免检律师的范围,《法庭规则》仅明确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也就是说,来法院从事其他业务,如办理立案、查档等业务的律师由于不属于“出庭履行职务”,是否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院,由各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另外,随同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等,原则上不属于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一般不能享有律师的礼遇,也不能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哪些物品可以带入法庭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上述物品范围,在《安检规则》的基础上,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需要在安检实践中予以准确把握。

新增“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反恐形势日趋严峻,在防范传统形式的恐怖威胁的同时,更需防范隐蔽性更强、破坏力更大、制备更简单的新型恐怖威胁,包括液态危险品、胶状和粉末状爆炸物所带来的威胁。液态危险品如硫酸、汽油和丙酮等易燃易爆液态危险品,因无特定形状特征,易于伪装,几乎无法利用传统安检技术进行防范。胶状和粉末状爆炸物,很难与肥皂、糖等日常用品区分,隐蔽性更强,传统安检技术也难以检测识别。实践部门反映,如不明确禁止将“液体、粉末状物品”带入法庭,不排除个别人将液体、粉末状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入法庭的可能。同时,针对有人提出不让带液体涉及参加诉讼人员的饮水问题,只需在法庭内准备干净方便的饮用水即可解决。因此,《法庭规则》最终吸收了该建议。

新增“标语、条幅、传单”。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往往将标语、条幅、传单、状衣甚至是被害人的巨幅遗像等带入法庭,并通过悬挂、摆放或散发的方式进行展示。此举一方面是进行情绪的宣泄,希望博得公众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想借机向人民法院施压,以期获得有利己方的裁判结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些行为在客观上都会造成法庭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正常的庭审活动,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废除禁止携带录音录像摄影设备的规定。《安检规则》中,将“未经法院允许的录音、录像、摄像器材”作为禁止带入法庭的物品。在《法庭规则》修订过程中,此项内容也引起了较大争议。部分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应该继续保留相关规定,但是也有不少理论和实务界人士认为,在当前信息时代,外形小巧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都具有强大的录音、录像、摄影以及文字、音频、视频传输等功能,且已经成为人们正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果作出禁止性规定,就等于直接限制进入法庭的人员携带手机和电脑。同时,考虑到《法庭规则》第17条已经作出了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摄影,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情况”的规定,第20条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和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的处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再加之司法部及全国律协正在制定的律师执业方面的相关办法及规定,也会对律师实施上述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予以严厉处罚,可以有效地防范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情况,因此,《法庭规则》在安检方面没有再作出禁止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法庭的规定。

对法庭安检工作进行明确规范,实现维护法庭安全和保障参加诉讼人员权利的平衡,是本次《法庭规则》修订的一大亮点。当然,条文能否有效落地还需要法院、律师、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作为法院,更是要借此机会进一步规范安检工作程序,在安检设施摆放、安检引导、安检用语等方面充分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加大新《法庭规则》的宣传力度,将有关安检工作的制度规定上墙、上网、上电视,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 睛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其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人们往往将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庭,一旦感觉无望或自身诉求得不到满足,少数人就会选择极端方式来应对。因此,法庭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容易发生安全事件的公共场所之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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