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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法庭信息
——深化司法公开的新视点

2016-04-01刘淑丽

21世纪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告栏庭审人民法院

文/刘淑丽

公开法庭信息
——深化司法公开的新视点

文/刘淑丽

庭审公开是诉讼活动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全面公开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庭审公开的新规定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平台建设,创新公开法庭信息载体的形式,科学界定公布法庭信息的范围及内容,确保发布法庭信息的权威性,并为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提供依据,立足司法实际、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将成为新阶段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新亮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决策部署,从进一步加强庭审公开入手,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积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法庭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重要目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法庭,最大限度满足公众旁听需求,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开、现实体验司法公开,这一规定将成为新阶段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新亮点。

庭审公开是诉讼活动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全面公开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法庭规则》遵循了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现实路径,贯彻了审判公开制度的精髓,使庭审公开进一步延伸,进一步丰富、细化了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全方位、深层次拓展司法公开的具体形式和载体。《法庭规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即依据审判法庭的面积、位置、容量等合理使用审判庭,使当事人和社会旁听人员便利、快捷、准确获得有关旁听庭审的信息,便于公众根据具体法庭旁听席位的设置情况选择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需求,真正使庭审公开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开。

一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平台建设。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正式开通,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导下,中国执行信息网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建成集中统一的公开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有效证件号码随时登陆查询、下载、浏览相关案件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在线旁听庭审,充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多样化的需求。在这样的氛围和背景下,《法庭规则》作出相应规定,借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所提供的便利,通过规定公布相关法庭信息,全面落实、细化庭审公开的具体措施,开辟司法公开的新途径。《法庭规则》所列举的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公布法庭信息的载体,与各级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高度契合,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所形成的优势。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诉讼服务中心配置的电子触摸屏、电子公告栏等基本服务设施,快速、准确发布法庭信息,同时,《法庭规则》也为未来信息技术发展将会不断拓展发布法庭信息平台做出了前瞻性预判,使公开法庭信息立足现实,又不拘泥于现实状况,为方便群众体验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可行的现实路径。

二是创新公开法庭信息载体的形式。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其速度、扩散方式和受众数量等不可替代的优势深刻影响着话语模式和舆论环境。当前,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依托,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形成了全国法院联动的局面,这些载体已经成为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为顺应新媒体时代为司法公开带来的新机遇,《法庭规则》改变了以往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信息途径单一、形式简单、受众面窄的做法,积极促进“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技术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即“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等”实际上将在传播信息方面具有上述列举中同样功能和属性的新媒体纳入公布庭审信息的载体之列,使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更直接、更有效、更便于当事人快速、准确获取法庭相关信息的载体成为公布法庭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多种公布信息的形式也为满足公众旁听需要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旁听公众可以根据法院不同载体公布的信息,对应地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等预订旁听席位,更加灵活地使用所公布的法庭信息满足旁听需要。与此同时,在确定公开法庭信息基本载体时,《法庭规则》兼顾了全国各地法院硬件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的差异,列举了三种目前大多数地方法院具备的基本载体,体现了尊重地区差异、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保证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司法公开成为人民群众随时随地能够亲身感受、随时参与、具有“获得感”的公开。

三是科学界定公布法庭信息的范围及内容。《法庭规则》确定公布的信息包括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此规定的内容高度概括了人民法院应当发布的、便于公众旁听时快速、准确选择法庭旁听必须或者应当知道的一些常态化的、专门栏目可长期固定存留的信息,不仅完善、丰富了应当公布信息的内容,增强了公开法庭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而且,使社会公众利用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法庭信息时更加快捷、便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布法庭信息的规定将会促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选择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审判场所,并且应当提前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公布信息。《法庭规则》为便于公众监督,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向公众公开法庭的数量、编号、旁听席位等信息,确因旁听席位数量所限不能满足旁听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引导公众科学、合理、充分综合利用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资源,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避免了人民法院形式意义上的公开、选择性的公开等。

四是确保发布法庭信息的权威性。

《法庭规则》规定了“官方网站”作为主要的发布载体。充分考虑“官方网站”能够体现主办者意志想法,带有专用、权威、公开性质,可以通过网站发布确定的、公开的、权威的信息。实践中,人民法院发布信息使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设置主体和设置地点一般是固定、唯一和专属的,这也决定了通过这些载体发布信息内容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目前各地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命名的“政务网站”“门户网站”,虽然名称不同,但具有《法庭规则》所规定的“官方网站”同样的功能和属性,是能够发布权威庭审信息的载体,并且可以快速准确到达被传播的对象。

五是为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提供依据。《法庭规则》的宗旨和目的将会引导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布法庭信息载体的种类,不断拓展公布信息的途径;鼓励重视网站和发布信息固定网页建设,发挥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将积极推进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建设,拓展信息平台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发展壮大涵盖网站、报纸、微博、微信、视频、博客以及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等各种形式的全媒体,奠定发布信息的硬件建设基础和软件应用。同时,也将引导人民法院兼顾资源整合,将公布法庭相关信息的工作统一纳入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提供查询指南,简化操作流程,增加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六是立足司法实际、充分尊重司法规律。《法庭规则》考虑到全国各地法院整体状况不同,立足中国国情,兼顾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硬件建设、认识水平的差异,针对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着力引导拓展公布法庭信息的载体和信息的范围,构建立体化的面向社会公众司法公开信息的平台,并以此作为服务群众、深化公开、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进行创新和拓展,充分利用好目前拥有的公布信息的平台和载体,公开、透明、及时、充分公布法庭信息,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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