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西方自由观辨识
2016-03-30曾宇辉
[摘 要]自由是人类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在西方思想史上,学派林立,观点纷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以前人的思想为基础,第一次把自由建立在现实的基石之上。马克思主义与西方自由观相比,既有价值取向和方法论的不同,也存在思想观点诸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等具体问题上的根本性分歧。只有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与西方自由观的差异进行比较,才能真正了解西方自由观的本质,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思想的精髓。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西方自由观;价值追求;差异与分歧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2-0014-05
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扩大人民的自由权利,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自由和发展。可是,究竟如何理解自由,其状况值得关注。在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马克思主义与西方自由观尤其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之间在许多问题上的界线似乎是模糊不清的,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对相关内容虽然有所论及,但论者或是语焉不详,或是不置可否,极易造成认知上的误解和思想上的混乱。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温经典,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西方思想家的原著为依据,就自由这一论域中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以及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等具体问题上,彼此之间存在的分歧与差异进行考察和比较。这不仅有助于人们准确认识西方自由观念,同时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由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
一、 自由与平等:“双胞胎原理”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两大价值目标,从其基本取向来说,自由要求公共权力依法对个人自由实行保护,而平等则在于对社会成员达成大致相等的权利,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它们犹如一对孪生兄弟,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乔·萨托利指出,“平等不仅可以贯彻自由,而且还能毁灭自由”[1](P363)。当然,自由也可能贯彻或者毁灭平等。 弗朗西斯·福山在其《历史的终结》一书中曾用自由平等的双胞胎原理来解释处于历史终结中的美国、法国、瑞士等国没有能够实现自由平等价值双赢的政治理想 [2](P1)。
自由、平等的观念古已有之。也许是因为自由与平等天然的渊源关系,在许多西方思想家著述中,自由与平等被看成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并认为自由就意味着“自由的平等”,平等包含在自由之中。托克维尔提出,自由与平等是可以协调的,在民主国家里,理想的境界是自由与平等的相互融合、和谐统一。 “因为人人都将完全平等,所以人人也将完全自由;反过来说,因为人人都将完全自由,所以人人也将完全平等” [3](P620)。为了保证人的自由,卢梭特别强调经济上的平等。他指出,“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
[4](P20),他的财产划分标准是:“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也就是说,“应该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5] (P69-70)。然而,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不平等,他主张国家干预工商活动,反对经济自由;还主张把农业和手工业放在一切技术的首位,等等。这反映了小生产者在大工业大生产和现代技术的冲击下,希望维护自己的地位、限制生产进步的保守心态。如果按照此种经济平等模式,不仅不能消除不平等,反而在客观上维护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因此,卢梭平等的自由观念还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自由观。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商品生产,而自由与平等是竞争所需的最基本的条件。假如没有自由,人就不会有行动的自主性;假如没有平等,行为就没有统一的规则。照着这样的逻辑,自由与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似乎已经实现了。然而,马克思的观察是敏锐而深刻的,他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6](P199)但是,离开流通领域,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6](P200)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有无平等,主要是取决于社会成员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所以,在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的基本立场是:自由必须是平等基础上的自由。“马克思可以说是19世纪欧洲的良心” [7]。
二、 法律对自由:为善亦可为恶
人们很早就注意到人性与法的关系。西方人认为,现实社会里的人们虽然都有理性的能力,但大部分人难以做到以理性克制感情,因而常常做出丧失理智的行为来。因此,斯宾诺莎把自由、理性和法律联系起来,在他的思想中有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自由,也就是 “自然权利”,在这种状态下,自由完全为人的本能冲动所支配,每个人是他自己的裁判人,有绝对之权为他自己立法,对所立的法可以随意解释,这样便没有了自由。所以,人们才同意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寻求法律的自由,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是符合大家利益的自由,因为它是受理性所支配的。黑格尔排斥了关于人类行为的任何主观的、任意的标准,他把法、正义和理性作为客观的精神追求,有力地批判“以不法为法”的丑恶现象。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法律不是个人意志或主观意志,而是理性意志,它是更高一级的精神,即社会精神或精神的客观性,认为只有在法律里人人才有真正的自由。为了防止独裁统治,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因为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更重要的是法律不偏私,具有公正性。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8](P163)洛克进一步提出,君主和政府是没有权力实行专制的,只有按照法律才能实施统治。洛克的主张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初步奠定了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法律的确是自由得以存在的方式,“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9](P71)。与以往思想家不同的是,马克思不仅意识到法律对自由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认识到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对自由的阻碍和压制,也就是说,自由本质上应是“为善的自由”,但也常常被用来“作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0](P71)。但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不可能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例如,当时英国刑法典中就有两种十分残酷的刑法:第一种是苦役流刑,它通过一种群居的方式让人变为禽兽,使得犯人逐渐陷入道德败坏、卑鄙下流的泥潭;第二种是单独监禁,主要是通过孤寂的生活让人难以忍受,这些犯人中有许多成了疯子。“这两种刑罚经年累月连续不断地从肉体上、精神上、道德上来摧残法律的牺牲者,一直把它们弄得像牲畜一样,很难想出比这更残酷和更卑劣的刑罚了。”[9](P701)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11](P516)。法典应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三、 个人与社会:自由的两张面孔
一般来说,个人自由是从微观角度反映历史上单个人的自由状态,体现出个人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的能动自主性;而社会自由则是体现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总体支配力,揭示的是人的抽象的共同的自由。可见,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生长于同一自由体内,各自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自由的本质和特征。
在西方,人们主要把个人自由奉为圭臬。自由主义奠基人洛克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契约论,认为人们立约时交出的只是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而不是全部的权利和权力,并据此提出生命、自由、财产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而财产权又是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在他看来,人们尽管通过契约组成社会、成立国家,但社会和国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仅仅是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平与安全,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公民个人权利。因此,就个人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和国家是第二位的。德国自我中心主义者麦克斯·施蒂纳则把个人自由推向了极致,他所说的“唯一者”是万物的主宰和尺度,是不受任何是非标准、行为规范、道德原则和公共生活准则约束的超人,一切建立在公共人性观念上的信条都是荒谬的,一切构成“我”的障碍物统统都要加以排除。他说:“我,利己主义者,心中并没有‘人类社会’的福利。我不想为他牺牲任何东西。我只是利用它,但是为了能完全利用它,我必须把它变成我的财富和我的创造,就是说,我必须消灭它,在它的废墟之上建立自我主义者的联盟。”[12](P17)无独有偶,“自由哲学”家萨特也提出人的自由是绝对的,一切选择由自己决定。萨特还认为,个人的选择与他人无关,人只有在自己孤立或者排斥他人存在的情况下,才是真正自由的,他人就是地狱。很显然,西方个人自由的极端论者的最大缺陷就是片面强调个人自由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把他人和社会当成垫脚石或者绊脚石,看不到他人和社会及必然性在个人自由实现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武断地割裂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因而完全违逆了自由的客观规律。
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是重视个体自由的,这是因为个体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同时也是历史的主体,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10](P23)“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上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 [13](P24-25)不仅如此,个体还是社会发展的目的。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4](P532)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目的就是每个个体的自由和发展。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个人自由并不是不顾道德、法律等约束的自由,因为个体毕竟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0](P84)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既反对个人本位,也不主张社会本位,而是二者的协调与统一。事实证明,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13](P120)。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结论,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使然。
四、人发展的两种向度: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
人的理性自由和个性解放是许多思想家关注的焦点和目标,中世纪以后,欧洲人文主义者点燃了思想自由和人性解放的火炬,并留下了许多闪光的足迹。在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中,个人只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让渡出来,由社会统一行使,而思想自由等权利则由个人保留。他指出,每个人应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没有人愿意或被迫把天赋的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转让给他人。密尔则认为,人们在思想自由的基础上,还应有按个人意志去行动的自由,因为这是人的个性的真实表征,同时有利于增进人类福祉。首先,行为自由是个人幸福的前提和基础。人在快乐的来源和痛苦的感受上是有差异的,相同的一种生活方式,对一个人可能是一种幸福,而对另一个人则可能是一种痛苦。其次,行为自由有利于促进人类智力活动和道德能力的提高。他认为,人的智力和道德素养犹如人体的肌肉的能力一样,要在选择中才能得到发展,在运用中才能得到提高。任何听凭别人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其情感和性格将必定趋向怠惰和愚钝。最后,行为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因为社会进步的永久性源泉是自由,有多少人就可能有多少进步中心。与上述思想家相比,卢梭似乎体现出了更富前瞻性的眼光,他提出,人的个性自由应该从孩童抓起,从小就进行顺应自然本性的培养。他在《爱弥儿》开卷写道:“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15](P6)并指出:“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得到的东西,只做他喜欢做的事情。这就是我的第一基本原理。”[15](P90)毫无疑问,卢梭所憧憬的这种具有自由的“自然人”,并非是超越社会发展的、无阶级性的人,而是资产阶级的一代新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他们的著述中论及人的发展时,曾经使用过“自由发展”、“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概念,这些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应该各有所指。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当下发表的学术论著中,我们发现一部分作者只谈人的“全面发展”,而不谈人的“自由发展”,认为“全面发展”可以包含或者替代“自由发展”,这是欠妥当的。我们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是人的发展过程中两个不同的向度,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人作为主体的自觉、自愿、自主的发展,是为了自身而发展。具体地讲,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说每个人的发展不屈从于外在的目的,不屈从于强加给他的任何活动和条件;第二,是指人的发展能为个人所驾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由地从事多方面的活动和发展多方面的能力[16](P567)。马克思在很多场合都明确提出了这一点,例如,“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全部才能的自由发展”、“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不受阻碍的发展”,等等,还经常把“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联系起来,称之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或“自由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所讲的“全面发展”是针对于劳动者的片面发展而言的,正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分工种种弊端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才特别强调人的发展的全面性。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人的社会关系发展。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社会关系如何,决定着人的全面发展的程度如何。二是人的素质发展。它不仅包括人的身体素质,也包括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三是人的能力发展。这是指由人的各方面能力所组成的能力体系,其中人的体力和智力是两个主要的方面。四是个人需求的多方面发展。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人的真正需要的压抑和扭曲,马克思提出“多方面的需求”、“人的需要的丰富性”等[17](P277)。此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真正的人的发展是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是一个阶级或一部分人的发展,因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18](P318)。总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发展应该是自由而又全面的发展,这是人类向往的目标,也是未来社会的理想。
对马克思主义和西方自由观进行比较与界分,并不是拒斥或者轻视西方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当然也不是用马克思主义去否定西方思想家的思想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它绝不是西方传统自由思想的一种补充,更不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复制品,而是人类自由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是发展社会主义自由的价值导向,是引领全人类自由解放的指针。这正如道格拉斯·凯尔纳所言,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将是促进全人类民主、自由、正义和平等的旗帜[19], “马克思主义应当使自己成为这些政治价值的先锋”[20](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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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2][美]弗兰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朱高正.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与互动[J].中国社会科学,1999,(6).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2][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法]卢梭.爱弥儿(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6]袁贵仁.对人的哲学理解[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17]马德普.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9]曾宇辉.全球化语境下人的自由与发展[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
[20][美]道格拉斯·凯尔纳.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终结[M]//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王 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