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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书中的宗族社会

2016-03-29卢佳林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宗族徽州文书

卢佳林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合肥 230039)



徽州文书中的宗族社会

卢佳林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徽州的契约文书既是当地民众生产与生活的真实写照,也是为人处世的方法与原则的反映。契约文书与“尚信”家规并不冲突,而是彼此促进;文书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徽州人民的忧患意识与谨慎的处事态度;文书的签订使契约人之间有了共同的交往准则,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徽州;文书;尚信;宗族

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处的古徽州,下辖歙县、黟县、绩溪、婺源、祁门、休宁六县。虽地处重峦叠嶂的皖南山区,却孕育了许多故事,令人无限向往。而以家谱和契约文书为载体的古徽州故事便生动形象地再现了徽州民众生产生活的历史场景。具有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内容丰富等特点的契约文书更是与徽州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透过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洞悉徽州民众的社会生活、思想观念以及契约文书产生的社会效应。这对揭开古徽州故事的神秘面纱尤为重要,传世的契约文书可再现徽州社会实态,更能让人切身感受到古徽州人的生活风貌。

一、文书中的“今恐无凭”与家规“尚信”是否矛盾

契约文书与宗族组织可谓是徽州社会的重头戏,它们为徽州社会增添了令人向往的色彩。徽州“有千年祖墓,千季宗族,尤为宇内所希观”[1],可见宗族在徽州社会发展得异为强大。聚族而居的徽州民众注重宗族的管理,强调宗族秩序。徽州地处山区,宗族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律法在山区的缺失,变通式地加强了国家对民众的控制。每种社会都有准则,一切活动都会遵循社会准则而进行,徽州更是如此。宗族社会用族规家法来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大量的族规家法中不难找出宗族教育子孙明理诚信的例子,在严格的家规族法的规约下,“诚信”早已深入人心。但在翻阅契约文书时我们屡屡发现“今恐无凭”四字,几乎覆盖每件契约文书,甚至固化为一种模式。那么,这是否反映了社会普遍缺乏信任呢?徽州乃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其族规家法之严可谓空前绝后,在如此严格的家法面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契约文书出现?“今恐无凭”反映的问题是否与家规“诚信”相悖?这些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个大问题来讨论:为什么在家规强调重信的情况下还会出现那么多的契约文书?

契约文书的大量出现是否意味着宗族控制权力有所削弱,人们的思想在不断转变,是否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其实,契约文书的大量出现并非意味着以父系家长制的宗族控制权在削弱,反而更加说明宗族控制权在不断加强。徽州民众签订的契约文书作为一种日后产生纠纷,处理纠纷的一种凭证,是在各自心甘情愿的情况下由双方或多方达成的某种协定。因徽州地处僻远,民众聚族而居,国家法律难以渗入,宗族的管理较之官府更为便捷,更加奏效。宗族在处理纠纷时,依据契约文书就显得更加公平、公正。例如清乾隆十六年正月芳公等立凭字:

再批:内改字入说二个,又填鸣字一个。

乾隆十六年正月 日立凭字 芳公(花押)

裔孙:江子清(花押) 江善明 江寿孙(花押) 江贵孙(花押) 江三九(花押) 江四十(花押) 江冬九 江志善(花押) 江志寿(花押) 江志禄(花押) 江志雄(花押) 江善男 江善遂(花押○) 江长富(花押○)

凭族:江名臣(花押) 江子祥(花押) 江灿文(花押) 江养吾(花押) 江腾远(花押)

由该文书可知,芳公立凭字,是为了连生入祠入会,批租拾砠并典首,日后入祠祭 祖,但又恐日后各家子孙借端声说,以立凭字来杜绝日后纠纷,其中“执墨鸣公,以不孝论。”则说明处理此等纠纷还是经过宗族,而没有涉及到官府,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宗族依然掌控着徽州社会,其权力未被削弱。纠纷发生时,人们可以执墨到祠堂鸣公。又如清乾隆六年七月余应纶等立议墨:

立议墨余应纶仝侄文积、文景等原租天值公遗存屋壹所,因梦仙将门前基地一片,土名舒家园卖与文景。□康熙五十四年监造楼屋,东向墙外原存直路一道,二家通行。今因文景楼屋东向墙外监造厨屋一间,二家合议将原路改换,与文景靠墙监造厨屋,将文景厨屋外北向取地三尺五寸转弯至东,东向又取地三尺五寸至南大路,二家通行,永远无得争阻。如有异说,听自执墨,鸣族理论。今欲有凭,立此议(左口右义)墨一样二张,各执存照。

乾隆六年七月十一日立议墨余应纶(花押○) 侄文积(花押) 文景(花押) 文科(花押)

保长 郭百先(花押)

亲 卢汉清(花押) 张宗于(花押)

族 应兆(花押) 应焕(花押) 应聊(花押) 文禄(花押) 文利(花押)

代笔 应高(花押)”[3]372

从这份文书中,我们同样也能看到宗族在徽州社会的影响力依旧很大。在遭遇纠纷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依靠宗族势力来解决,通过鸣族理论来相互协商。余应纶与侄子文积、文景等立议墨合同,从而解决两家纠纷,倘日后两家再因此事而“争阻”,这份议墨合同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宗族会根据议墨合同的相关内容从公处理。可见,在处理纠纷时,宗族扮演着公证人角色,对纠纷双方或多方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纠纷双方或多方则对宗族决策不得有异言,完全服从宗族的决定,这足以体现宗族在徽州地区的权威性。人们通过宗族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宗族内部矛盾,遏制了矛盾升级。宗族通过契约文书来解决纠纷,使宗族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能做到有据可依,更加令人信服,有效地避免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明清以降,徽商在商界独占鳌头,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思想的解放,人们的自我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必然以信誉为重,但在传统社会的模式中,口头承诺很难得到彼此的信任,那么订立契约文书就显得非常必要。徽州人经商活动异常活跃,徽商遍及海内外,徽商积累的资本流入徽州本土,促进了徽州社会的买卖活动的增多,必然导致契约文书的大量生成。

徽州“好讼”与“健讼”的习俗由来已久,“新安健讼,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各衙门,数年不已”[4]可见徽州人健讼的决心是多么的强烈。在这样的习俗中,为避免官司缠身,处理事情时须十分谨慎。他们害怕空口无凭,因此特别重视书面文字的作用,每处理一件事情时,都会尽可能订立书面协议,哪怕是小到可以忽略的事情,或者是自己同族之人,更甚者是家庭成员之间均如此。例如:清雍正五年三月金时炳等立清分合同文约抄白:

立清分合同文约金时炳同弟时照、时煜、时燧等,今将父手买受得禄友东岸基地共买得壹半,时照、时燧已买受得地壹半。今因先年所造余房伍间,在上自情愿托中将照、燧已买地壹半兑换父手共买地壹半,以作四股相分,各得壹间,仍众存壹间,未分其地,随余屋直进至元义地,南至本家正屋墙脚,西至时晖地,东至照、燧已买地,将四至内地眼同立文相分拈阄为完,炳阄得余房头壹间,照阄得弟二间,弟三间众存,燧阄得弟四间,煜阄得弟伍间,其房地照依阄分,各管各业,自分之后,各无异说反悔等情,如违,甘罚白艮伍两公用。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分单存照。

雍正五年三月廿二日立合分单

金时照 号 金时炳 号 金时煜 号 金时燧 号

中见侄金惟钦 号

代笔金时煦 号[5]102

契约文书中,金时炳与自家兄弟等人因分割财产而订立契约。自分之后,各自就不得有异说、反悔等情形,唯恐日久生变,人心难测,故订立合同以为证。可见即便亲兄弟也有订立书面契约的必要。通过订立契约文书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以后不必要的诉讼官司。就算产生了官司,拿出契约文书总比口头承诺更有说服力。而当官司陷入僵局时,契约文书往往决定着官司的胜败。因此徽州人无论亲疏、不分长幼,在一切涉及到各自利益的事情面前,均按契约文书行事。此举可避免日久生变,有了书面证据,更能稳固各自之间的关系。

由上可见,徽州家规“尚信”与契约文书“今恐无凭”并不矛盾。“尚信”家规在于教导“其族之人,言必期其践,行必征诸实。即至事实变更,履行障碍,亦必有确实之证据,明白之表示。”[6]194旨在教导族人、规范子孙,要求子孙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诺,即使在事实有所变更,履行遇到障碍的情况下,也仍须找到确凿证据,明白示之。相对于家规的教化性质而言,契约文书则作为一种双方或多方就某一种或多种事件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可作为证据保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家规要教化子孙信守承诺,而契约文书则是依据人心难测,恐日久事变而保留的一种书面证据。因此,契约文书的大量出现与“尚信”家规并无冲突可言。

二、契约文书再现徽州生产、生活之实态

契约文书反映了徽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生产与生活方面。正如美国学者约瑟夫·麦克德谟特教授所说“徽州文书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史和经济史的不可或缺的关键资料。”[7]1徽州文书能得到海外学者如此高的评价,足见其价值之高。徽州文书可重现徽州社会生活,还原徽州社会的历史实况。

徽州人的宗族意识特别强烈,对宗族有强烈的归属感,尤为注重祖上茔墓的管理与保护,以至于出现“千年之冢,不动一抔”[8]261的局面。因此围绕坟茔纠纷而订立的契约文书多如牛毛。“婺俗最重先茔,唐宋以来,邱墓松楸,世守勿懈,或有私葬一棺,盗伐一株,卽愤起讼端,累年不谢。”[9]208可见徽州社会对祖先茔墓的保护意识极为强烈,纵然累年诉讼缠身,也要捍卫祖坟。但并不是所有的徽州祖坟纠纷都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他们也会通过订立契约文书来化解矛盾,例如清顺治七年十一月赵秉民等立合同文约:

立合同文约人赵秉民等同金本千等,为因二姓祖冢相连坐落,土名祁门八系良禾口□上祁浮界畔,二家子姓各推吾翁,□□之心可以不约而保矣。不虞时值移交,贤愚靡常,以□赵兴有侵陵之端非□立猛惩,倘有仿效之继,是反以姑究取败也。今特托凭亲族□立文约,嗣后敢有悖逆侵犯者,二家齐心攻□官法,尽其命以祀典磬至财,如外人有犯此,亦同上议。庶祖冢虽□边隅,而百代可长。堵□口□,二家子姓□□临事托□尊亲,□面退缩,此二家秉众共功之。立文之后,永远遵此,天地祖灵□佑之,故违者,天地祖灵共谴之。亲中证明□,永远为照。

顺治七年十一月廿六日立合同文约人赵秉民等(花押),金本千等(花押)

中见亲族赵惟机(书),惟谟(花押),元诰,士系(花押),汪可琦(花押)

金本弘(花押),本敬(花押),大福(花押),大川(花押),钧器(花押)[5]56

赵金两家祖坟相连,二家各为自家祖坟而经常起纠纷。以赵兴有侵犯祖坟为开端,立议严惩,以绝后来侵扰祖坟之患。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两家商议,请亲族作为见证,订立文约,共同遵守,倘若有本族之人或者外人侵犯祖坟,两家必定齐心协力,哪怕磬尽其财,也要将侵犯祖坟之人呈官究治。值得注意的是,较之其他合同,该合同并未明确规定违约处罚,而是表明“违者,天地祖灵共谴之。”这显然是在停在信仰程度上的处罚,而不是物质或金钱上的处罚。其约束性完全在于个人信仰以及取决于个人的自觉程度,可想而知,这份合约的约束力与那些涉及到物质方面的文书相比要低很多。

徽州的契约精神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便寻常事也要订立契约。如安葬父母时,各兄弟间要订立契约。例如清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陈升旭等立合同文约:

立合同文约人陈升旭、升昂、升昙,今因父母棺柩租厝数十余年,棺木朽坏,未曾安塟。兄弟各居,恐后人心不古,子孙难以合意,祖骨倘遭暴露,为孙子焉能昌乎!今兄弟公议,自愿托中立墨面定,穴价塟费,三股均出,毋得掯费等情,如违,以不孝伦。经手者务要公平,不得存心肥己,盟祖等账交清。自立文之后,各宜禀遵。今欲有凭,立此合文三纸,各收一帋为照。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初六日立合文升旭福(花押),仝弟升昂(花押),侄廷清(花押)

中见甥王□照(花押)

代笔侄廷溢(花押书)

天地人三帋,天字号旭收,地字号昂收,人字号昙收。[10]449

陈升旭、升昂、生昙三兄弟因父母棺柩租厝数十余年而朽坏,未曾安葬,于是便商议购买墓穴以安葬父母。但彼此间不信任,害怕出现掯费、肥己等不公平现象,因此订立文约。旨在要求经手人务必公平。可见徽州人处事态度的严谨。

徽州地处山区,其地山多田少,因此山林经济在徽州社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山地与田地又有很大不同,其界限没有田地那么明显,其管理也较田地难,因此山林纠纷在徽州不断发生。为解除山林纠纷的烦恼,徽州人一方面借助官府与宗族,另一方面也自谋解决方案,他们通过契约来达成某种协议。清乾隆五年七月石溪康大梁同侄叔淑晁、士俊等立复申餙严禁盗斫合同文约:

立复申餙严禁合同文约石溪康大梁同侄淑晁、士俊、淑昊、康杨、康珍、肇佐、肇相、康熊、惟栢、康谏、世英等,为本都三保经内之山倂石迹源合源之山复行申餙,严禁盗砍盗种,故意放火,挖掘椿脑,将山变卖外都及卖与庄仆等事。蓄养杉松栾木,以供国课,以资民生,以备荒乱,以隔侵害,永杜后患,事其本保。近处各号之山,原上祖封禁蓄养,暨后苗木成材,拚(左扌右弃)卖价银,各得山利,家得资丰盈。及后因荒乱交加,人心不一,山场荒废,以致比屋贫薄。今合族嘀议,复行封禁蓄养,本保近处凡属本族全业之山,召人承佃锄种,写定花坌,日后松杉苗木成材,其花坌照佃约相分,其余各姓相共之山兴费不计,惟石迹源合源之山,本族全业者有十数余号,拾得八九,分者广多,自上祖迄今已经十数余代,接砍接拚(左扌右弃),屡阅清单佃约,叠叠可据。长者所见荒年饥岁,在山斫柴资生,以经数次乱世,亦能躲避兵丁,锄种可以渡活。是以合族公议严禁前项等事,以供族内荒乱之。自后在山如有盗斫杉松一株者,罚银壹钱;拾根以上者,罚银壹两;或五十株百根以上者,罚戏壹台;强拨盗种山壹号者,罚银贰两。各房秩下子孙,其石迹山合源之山,自后毋得变卖外都倂卖与仆,恐转卖与外都,族大人众,恃势横行,入山强砍,不能蓄养,难逃荒乱,侵害不小。不肖子侄变卖外都倂卖与庄仆等情,本族押,另亲房取回,仍将本人逐出祠外,子孙永不许复入。自立严禁申餙合同文约之后,各宜永远遵守,如有不遵者,听遵守人执文,鸣□官究治。今恐无凭,立此合同文约一样□纸,各收一纸,永远存照。

乾隆五年七月十二日 立复申餙严禁盗砍合同文约康大梁

同侄淑晁 士俊 淑昊 康杨 康珍 肇佐 肇相 康熊 惟栢 康谏 世英[11]363从文约中可以发现,徽州山林关系到国课的交纳,家资的丰贫,以致可以防备慌乱,所关利害尤为重要。因此石溪康大梁同其侄子们约定,复行封禁,蓄养山林,严禁盗砍树木,并且制定相应的规条,严格管束子孙。更为严格的是倘有不肖子侄将山场变卖于外人等情况发生时,便集合族之力赎回山场,而当事人则被逐出祠外,永远不得复入。通过禁约条例来威慑族人,足以体现山林经济之于徽州社会的重要性。

三、结 语

素有“东南邹鲁”之称的徽州,人们处世谨慎而讲原则,无论婚丧嫁娶抑或鸡毛蒜皮的小事,都会订立契约[12]。契约能有效遏制争端的扩大、促进矛盾的缓和;也能使契约人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对徽州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契约文书虽不及官府文件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但也有一定的严肃性及可行性。之所以能得到贯彻实行,一方面是基于人们的信用及社会舆论压力,而另一方面则受到宗族势力及官府的干预。徽州是个宗族性社会,宗族势力十分强大,所以在订立契约时,大多数会找族人作为见证,以防止日久生变。完全基于个人的信用及其社会舆论,契约的约束性可谓小之又小,甚至有可能很难实行,但宗族势力的干预,对契约人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威慑,契约人就会考虑到宗族的压力,而不敢放肆。所以宗族势力是契约文书的力量保证。契约文书缓解了徽州社会矛盾,使人们有了一定的原则可以遵循,其形成的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对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清]康熙.歙西金山宋村宋氏族谱·谱序[M],康熙五十八年修.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2]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2[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5[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4] 卞利.徽州文书的由来及其收藏整理情况[J].寻根.2008(6):4-14.

[5] 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一辑10[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6] [民国]黟县环山余氏宗谱·卷之一·家规[M],民国六年修.安徽大学徽学中心藏.

[7] 方利山.徽州文书与徽州社会——也谈徽州契约文书的价值意义[J].黄山学院学报2007(4):1-8.

[8] [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M].周晓光,刘道胜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8.

[9] 陈瑞.元代徽州的宗族建设[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2):206-209.

[10]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9[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1] 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二辑1[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2] 卞程秀.试论徽州地域文化对戴震重知思想的影响[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6):81-86.

(责任编辑:李朝平)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135(2016)04-0094-05

收稿日期:2016-02-12

作者简介:卢佳林(1989-),男,安庆潜山人,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硕士生,主要研究徽学。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民间规约文献集成”(编号:14ZDB126)阶段性成果

The Clan Society from the Huizhou Document

LU Jialin
(Hui Studies Centre,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

Abstract:The contract documents of Huizhou society is not only a true portrayal of Huizhou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fe, but also a reflection of Huizhou people’s communicating methods and principles. In Huizhou, the contract documents are not conflicted with the family rule which require the descendents to pay attention to reputation. On the contrary, they are mutually improved. Contract documents touch upon many aspects of social lives, which represent the sense of suffering and the cautious communication. It makes people communicate with a common principle, so that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 has be smoothed and the society is expected to be harmonious.

Keywords:Huizhou; contract documents; pay attention to reputation; cla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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