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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研究

2016-03-29徐坤宇

传播与版权 2016年5期

徐坤宇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研究

徐坤宇

[摘 要]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争议,从介绍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各种观点入手,在分析和评价各方观点的基础之上,提出三元主体说,试图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之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三元主体说

[作 者] 徐坤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提出及学界争议

(一)问题提出

目前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一直存在争议。争论不休的原因除民间文学艺术复杂的现状外,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概念的不明确也是争论产生的重要因素。

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首先要清楚何为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即拥有权利的主体,它在权利关系中处于积极的、主动的、自主自为的地位,是积极进取的一方,是权利关系中的主角[1]。与之相对应的是义务主体。义务主体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但义务的履行是被动。权利主体应进一步界定为有权行使其拥有的权利的主体。此处是一种主动的行使,非被动行使。结合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者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给出以下定义:享有民间文学艺术所有精神及经济权利并能够积极行使相关权利的主体,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明身份、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歪曲及篡改、复制、发行、表演、改编或者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

(二)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五种观点。

(1)个人主义作者说,代表学者为崔国斌、Megan M.Carpenter等。个人主义作者说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人应当是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理由是: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制度长期浸淫于欧美的浪漫主义文化观与艺术观[2],版权法意义上的浪漫主义文化观就表现为个人主义作者说,因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作者这一“创新精神的化身”[3];另一方面,传承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得以延续而做出的贡献必须得到认可,而这种认可即将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2)集体作者说,代表学者为严永和、管育鹰、达里尔·A.波塞等。集体作者说认为鉴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传承等活动具有集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应当被界定为相关社区或族群,理由在于:一方面,国际软法如《原住民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指南》《原住民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宣言》已经将原住民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社区或族群创造并保有了民间文学艺术[4],因而理所当然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3)二元主体说,代表学者为张耕。二元主体说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和以自然人为主的传承人应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版权。[5]理由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传承规律决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具有二元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作中起着中心作用。

(4)国家主体说,代表学者为吴汉东。国家主体说认为国家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及所有者。理由是国家对内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歪曲、篡改及丑化,并负责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人或组织收费;对外可以权利主体身份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贸易,并在国际范围内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犯。[6]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

(5)多层次主体说,代表学者为杨建斌、杨勇胜、丛立先。多层次主体说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其所有者、占有者、权利行使者、管理者、传承人均为权利主体。其理由是依据创造性的劳动应获得相应的版权权利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同主体参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7]既有群体的智慧,也有个人的努力,国家也资助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故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应是多层次的。

(三)评价分析

权利主体问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法律的核心问题,权利主体的决定民间文学艺术采取的保护模式、权利内容及其行使与实现等问题。[8]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也有不足。

个人主义作者说建立在对集体作者观的反驳之上,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受到欧美国家浪漫主义文化观的影响。就目前国内外立法看,尚无国家或国际条约规定个人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然不可否认众多民间文学艺术得以保存下来,靠的是少数传承人代代相传,如一度濒临灭绝的新昌布袋木偶戏。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发展并非完全依靠个人,很多地方戏曲、舞蹈的演出需要为数众多的地方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创作。个人主义作者说仅适用于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不具有普适性。集体作者观也存在该问题。

二元主体说建立在对个人主义作者说和集体作者观的吸收借鉴上形成。表面上看,二元主体说既承认了群体可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也承认了个人可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似乎妥善地解决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问题。但二元主体说忽略了某些民间文学艺术的存在与发展无法明确归属于任何个人或群体的问题。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不是个人代代相传留下的文化遗产,超出了一个或多个群体创作范围,而是一个甚至是多个国家文化的集中表现。此情形下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法局限于某个群体或个人,而是一个或多个国家。

国家主体说的提出打破前述观点的藩篱。国际上包括《突尼斯示范法》《班吉协定》在内的一系列国家立法、地区协定都明确规定国家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这种立法实践直接导致国内学者提出国家主体说。但国家主体说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混淆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主体。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与保存是基于管理者身份开展的,不代表该民间文学艺术没有权利主体。国家仅仅是起到辅助权利主体继续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

多层次主体说综合上述观点,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进行扩张,将所有者、占有者、权利行使者、管理者纳入。笔者认为多层次主体说相对于前面几种观点最为符合目前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现状。但多层次主体说也存在问题。首先传承人在继承老辈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上进行再创造,理应享有演绎后作品的权利,将传承人确定为部分代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可厚非。但将所有者、占有者、权利行使者、管理者纳入权利主体范围显然不妥。笔者承认所有者、占有者、权利行使者、管理者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贡献很大,可对所有者、占有者、权利行使者、管理者的行为给予经济补偿,但其并未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无法成为权利主体。其次多层次主体说提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成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却没有完全列出国家成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情况。同时对于群体及个人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情况也未做出清晰表述。

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观点都存在严重不足。笔者在分析评价上述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观点以期能够妥善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争。

二、三元主体说的引入

根据前文分析,各种观点争议激烈,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笔者在评价分析各方观点基础上提出三元主体说。三元主体说以多层次主体说为基础,对其中细节进行了优化,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族群/社区、个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国家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属于任何一个或多个群体,国家可成为权利主体。如京剧是在徽戏基础上吸收汉调、秦腔等多地戏曲特点,是全国性质的戏曲,京剧的权利主体应是国家。第二种情形是民间文学艺术无人传承,也无法确定属于哪个群体,国家经抢救得以延续,类似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孤儿作品,国家应成为权利主体。第三种情形是有关群体无力传承民间文学艺术,难以行使相关权利,授权给国家,国家可成为权利主体。

族群/社区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情形。一般情况大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应归属于某个或多个特定的族群/社区。这些民间文学艺术大都需要群体的参与,缺乏群体的参与就不能创作、不能传播,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戏曲、民歌、杂技、舞蹈等群体性的文艺,如广西壮戏。

个人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情形。极少数民间文学艺术是代代相传的,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传承限于一个家庭,对外只表演却不传授。由于这类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依靠代代相传,与传承人所在群体、国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宜将其归属于群体或国家所有。

族群/社区及个人同时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情形。绝大多数情形下族群/社区及个人可同时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是某个或多个群体共同完成,但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可能是依靠某些个人的不断努力。传承人在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创作出新作品,理应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权。传承人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某个或多个群体成为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三、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之争已经有数十年之久,争论产生多种观点,但没有任何一种观点可囊括目前民间文学艺术发展中出现的所有情形。笔者结合中国民间文学艺术实情,在借鉴吸取多层次主体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元主体说,希望借此文抛砖引玉,为日后学者继续研究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惠斌.论权利主体[J].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2).

[2]Carpenter M M.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Indigenous Peoples:Adapting Copyright Law to the Needs of a Global Community[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0 (January).

[3]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67-78.

[4]管育鹰.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J].中国法学,2008(3):55-64.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杨勇胜.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54-159.

[8]邓社民: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李雪峰.“平台+内容+终端+应用”乐视网业绩逆市上涨[J].股市动态分析,2012(3):66-67.

[4]周顺之.云视频平台成就未来独家专访乐视网COO刘弘[J].声屏世界广告人,2012(10):162-164.

[5]本刊编辑部.乐视网打造平台级视频产业[J].声屏世界广告人,2012(5):15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