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认知语用学视角下的“合作原则”探析
2016-03-29宋海鹤
宋海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独立学院,江苏 南京211156)
新认知语用学视角下的“合作原则”探析
宋海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独立学院,江苏 南京211156)
本文结合社会和认知两个因素,在新认知语用学框架下重新审视Grice的合作原则,阐释了合作原则提出的社会理据。以范畴理论审视,“合作”也是一个范畴。合作原则本质上尝试建立“原型合作”的样本,通过“原型合作”与“非典型合作”之间的偏差推导会话含意。
合作原则;社会—认知;范畴理论
一、语言的社会——认知研究取向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蓬勃发展的第二代认知科学的影响下,在语言研究领域,以反思乔姆斯基为代表的生成语法的基础上诞生了新的语言研究范式和方法——认知语言学。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虽然认知语言学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但以Langacker、Lakoff等为代表的认知语言学家提出的依据“现实—认知—语言”的核心原则来解释语言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认同。语言不是天赋的,而是来自人与现实世界的“互动体验”和“认知加工”,明确了人自身在自己所使用的语言的形成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主体能动性这一基本的哲学命题。语言是人类自身的属性,不是客观存在的对象。因而,研究语言和研究客观物体注定不同,以“客观主义哲学理论”为指导的生成学派语言研究也必定会发生根本的理论转向。
当前,认知语言学的研究在传统研究热点不减温的情势下,出现了新的研究动态。其中引人注目的发展之一,便是认知语言学与社会语言学相结合形成的一门新边缘学科——认知社会语言学。认知社会语言学于20世纪90年代在英美国家产生,发展时间虽较短,但已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而目前在国内学术界此方向的研究仍以评介为主。与此同时,认知语用学的研究也呈现了新的研究趋势。学者Kecskes(2010)尝试运用“socio-cognitive approach”方法来研究语用学,即把社会因素引入认知语用学研究之中,在对社会人际交往进行考察时不单单考虑认知因素。为此,国内学者陈新仁(2011)[1]1、王寅(2013)[2]40提出了“新认知语用学”(Neo-cognitive Pragmatics)概念,用来涵盖“认知社会语言学”或“语用学的社会—认知分析法”。王寅认为这两个研究动向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在研究语言(话语交际)时结合社会和认知这两个纬度来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两位学者都强调在认知语言学的理论框架下对言语交际展开认知研究。具体来说,就是将认知语言学所倡导的数十种认知方式,如互动体验、范畴化、识解、隐转喻等,用来全面分析话语交际。[1]3可见,当前认知语言学的发展已不满足于从认知或社会一个方面来研究语言。因而,本文尝试结合社会—认知两要素,在认知语言学理论框架下重新审视Grice的合作原则。
二、合作原则和范畴理论简述
(一)合作原则
1975年,Grice发表《逻辑与会话》一文,提出了著名的会话原则——合作原则。总则如下:“尽量使你的话在发出时能符合当时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共同目的或方向,这就是合作原则。”[3]105
自从“合作原则”提出以来,国内外很多语用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批判和修正。概括起来,对Grice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先增后减”的过程,至Sperber和Wilson就只剩一条关联原则。[4]77-79
(二)经典范畴理论和原型范畴理论
经典范畴和原形范畴理论之间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首先,判断范畴的依据不同。前者视范畴为通过一组具有二分性的客观的共同特征或充分必要条件而建构;后者依据范畴成员之间的“家族相似性”,即相对于范畴“原型”的相似性。其次,前者认为范畴内成员地位平等;而后者认为范畴内部具有“中心”(典型)和“边缘”(非典型成员)的内部结构。典型成员即是范畴的“原型”。再次,后者认为所谓“原型”是一种心理表征,受到特定社会环境、文化模式、人的心理生理等诸多方面差异的影响,因而范畴化具有主观性,这和经典范畴由客观性特征构建根本不同。[5]36-38
三、“合作原则”的社会—认知双纬度阐释
(一)“合作原则”的社会理据
认知语言学依据“现实—认知—语言”的核心原则解释语言。认知是人的认知,那么“现实”该如何理解?认知语言学常用“客观现实”对此进行解释,而没有具体的论述。笔者认为,对“现实”应该细化,它涵盖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界(包含人类加工创造的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主要包含人类社会交往活动以及法律文学习俗等社会文化)。这样的细分和认知语言学研究的社会转向是相符合的。兰盖克认为,有必要将认知语言学扩展到话语和社会交际领域,认知语言学的焦点应该引向对实际社会生活中语言现象和数据的观察与分析。[6]145可见,认知语言学的发展应该转向对特定社会文化中的言语交际的研究。
人是社会的动物,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必定要进行社会交往,而社会交往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语言实现的。生活在特定言语社团(社会语言学中的概念)中的个人只要智力正常,就可以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也就是说,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个人肯定掌握了某种规则来指导自己进行社会交往。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掌握了这样的规则,那么它就是集体的共同意识。规则是什么?这需要人们深入探讨。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当发话者向受话者发话时,受话者该如何应对?是置之不理还是作出回应?回应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非语言的。非语言举例如下:
①(小张早上去上班,遇到邻居李大爷楼下晨练)
小张:老爷子,锻炼啊。
李大爷:(忙于锻炼)朝小张,微笑着点了点头。
②小王下班回家刚进门
小王妻子:我们家儿子这次考试又不及格。
小王:叹口气,无奈地摇摇头。
故意置之不理是人际交往中的大忌(除非是陌生人,出于个人保护的目的),直接威胁一个人的社会人际关系。即使是一句“对不起,无可奉告”,也是对他人提问的回应。可以判断的是,无论是非语言的回应还是语言的回应,都不是随心所欲的。合作原则认为应使发出的话语“符合你当时所参与的交谈的共同目的或方向”。可以看出,合作原则是基于人们日常言语交际的观察认知而提取出的一条总括性交际原则,其理论构建有社会现实理据。
(二)范畴理论下的“合作原则”认知阐释
以范畴理论审视,“合作”也是一个范畴。那么具体怎样是“合作”?Grice制定出了四个方面的准则:a.数量准则:(1)为了满足当时交谈的需要,使你的话语提供足够的信息;(2)不要提供多于需要的信息。b.质量准则:(1)不要说你认为是虚假或不正确的话;(2)不要说证据不足的话语。c.关联准则:所说的话应具有关联性。d.方式准则:(1)避免晦涩;(2)避免歧义;(3)话语简洁;(4)话语井然。
可以看出,Grice实质上是在用一组具体的、客观的共同特征或者说一组充分必要条件来界定他提出的“合作”这一范畴。这些特征或条件具有二分性,符合这四个方面某一准则特征的就是“合作”,不符合的便是“违背”了合作的某一准则。可见,Grice提出的准则是典型地以“经典范畴理论”为依据。
再看Grice对会话含意的推导:
③ A:When is Mary’s farewell party?
B:Sometime next month.
A确切知道B十分清楚Mary告别聚会的时间,但B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因此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从而产生了会话含意。在Grice看来,B准确无误地告知A具体的时间,是交际双方“完美”的合作,因为“不完美”所以产生了会话含意。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Grice实质上是努力构建“原型合作”的样本,通过检验实际的话语与“原型合作”的偏差,判断是否会产生会话含意。这样,发话人在发话时所选择的不同的表达方式便形成了一个以“原型合作”为中心,通过“家族相似性”而联系起来的从中心向边缘成员扩展的范畴。“原型合作”可以使人们以最直接的方式、最高效的效率进行交际,不用推导什么会话含意,是发话者真实意图的最直白的表达。然而问题在于,用一组客观的特征或者充分必要条件来界定什么是“原型合作”是否靠的住?仍以③为例,解释例③的关键在于Grice对语境的设定(假定A清楚B知道聚会时间)。假定B真的不确切知道聚会时间,在这样的语境下,对A来说B提供的肯定不是满意的回答,可是B尽力了,B是否仍然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由此可见,Grice所设想的数量准则“原型合作”是受到语境制约的。发话人的话说的足够不足够受到发话人本身能够提供信息的限制,不单是满足受话人要求的“提供足够的信息”。又如:
④ A:Would you like to go camping on Sunday?
B:I’m afraid I have got a class that day.
解释:A和B都清楚B星期天没有课。因此,B说了假话,违背了合作原则的“质量准则”,产生会话含意——B“不想参加野餐”。假定B讲了真话,那么在Grice看来,B就遵守了“质量准则”,因而不会产生会话含意。可我们一般的理解是,B是在委婉地表达“不能参加野餐”这一会话含意。
综上所述,Grice实质上从四个方面对“合作”这一范畴建立了“原型样本”。问题在于,用一组客观的特征来界定“原型合作”,好比经典理论用“有羽毛,会飞”等特征来界定“鸟”这一范畴。什么是“原型合作”,应该取决于会话双方。语言终究是人的语言,视人际交往中“人的因素”而不顾,最终必定步入“客观主义理论”的轨道。
四、结论
社会人际交往不论是语言交流还是非语言交流都不是任意的,必然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遵从交际原则。以范畴理论审视,“合作”也可被视为一个范畴。Grice尝试建构“原型合作”的样本,通过“原型合作”与“非典型合作”之间的偏差推导会话含意,但问题在于:(1)“原型合作”是用一组客观特征或充分必要条件来界定的吗?这显然和原型范畴理论完全相悖。(2)合作原则在利用“原型合作”和“非典型合作”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话含意推导时,是假定了一个特定语境的。在不同的语境设定下,Grice所设想的“原型合作”很难成立。至于会话含意的推导,根本上也与受话者自身有关。因此,可以发现合作原则所制定的四方面的客观准则无视人在语言使用中的主体性,滑入了客观主义的轨道。但是不能否认,合作原则的提出不是先验的,而是基于Grice对社会人际交往的体验认知,这和认知语言学“现实—认知—语言”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1]王寅.新认知语用学——语言的认知—社会研究取向[J].外语与外语教学,2013(1):1-4.
[2]陈新仁.新认知语用学——认知语言学视野中的认知语用研究[J].外语学刊,2011(2):40-44.
[3]刘姬.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研究中的两个问题[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2(5):105-107.
[4]王寅.认知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77-79.
[5]吴世雄,陈维振.范畴理论的发展及其对认知语言学的贡献[J].外国语,2004(4):34-40.
[6]汪亚利.语言、认知与文化交融下的认知社会语言学新探索[J].外国语言文学,2012(3):145-150.
A Survey of Cooperative Principle Based on Neo-cognitive Pragmatics
SONG Hai-he
(Jincheng College of NUAA, Nanjing Jiangsu 211156, China)
From the socio-cognitive perspective, this paper surveyed Grice’s Cooperative Principle based on Neo-cognitive Pragmatics, explains the social motivation of this principl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totype cooperation” and the gap between “prototype and non-typical cooperation”, the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may be obtained.
cooperative principle; socio-cognitive; categorical theory
2016-05-29
宋海鹤(1981- ),女,讲师,硕士,从事认知语言学研究。
H030
A
2095-7602(2016)09-00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