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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规模及监管问题与对策

2016-03-28胡婉婷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影子银行金融监管

胡婉婷,张 宁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浅析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规模及监管问题与对策

胡婉婷,张宁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00)

摘要:随着中国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进步,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在金融创新的同时如何进行影子银行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分析,明确中国影子银行的现状,通过分析影子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以期对影子银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监管对策

1 中国影子银行概述

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系统”概念的是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影子银行系统”又被成为“平行银行系统”.不同国家金融环境不同,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也有较大的差异,而目前在国内广泛认同的是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从广义视角定义的影子银行体系,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与信用中介业务活动,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但鉴于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发展体系,与美国高杠杆率、以衍生工具为主要形式的影子银行不同,中国影子银行主要以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影子银行不受到资本充足率以及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通过“借短放长”的方式来进行流动性、期限互换.

随着中国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的推进,影子银行在中国金融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收窄,存款利率下降,影子银行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需求,也为影子银行带来了资金供给;其次,在商业银行不能满足资金需求者的资金要求时,影子银行也发挥着商业银行的替代角色.通过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募集资金的同时分散了部分风险.

2 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规模

影子银行发展规模统计口径没有统一的保准,测算的规模也相差较大.根据2014年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年影子银行资产总资产达45万亿元人民币.在2014年5月公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中表示,截止2014年9月广义影子银行约27万亿,占当年银行总资产的19%.虽然与美欧相比,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规模较小,但是影子银行占据了银行总资产的近五分之一,也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影子银行大致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业、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2012年中国银监会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影子银行,首次为银行理财产品正名.但从理财产品的基本发展模式来看,其理应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在2014年更是达到了历史最高点,总量达730亿美元. 仅2014年一年内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量与交易额分别增长了51%和101%.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年底融资类信托余额达4.7万亿元,其占比下降为33.65%.房地产信托以及矿产能源信托是信托业投资的集中项目,同时也是2014年投资者普遍认为的风险集中项目.融资企业回款不理想,行业风险事故频发,使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减弱,扭转了融资信托一枝独秀的局面.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国内银行机构累计发行理财产品共19.13万支,发行规模达到92.53万亿元,同比增长35.89%.

随着近年来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受到限制,降低了金融脆弱性,防止流动性枯竭以及风险进一步扩大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影子银行依旧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金融创新的集中领域.

3 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为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难题.如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金融脆弱性成为金融创新的着重关注点.

3.1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采用的是机构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真实意义上的功能监管依旧缺失.影子银行某一产品可能会涉及多个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属于不同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如果采用简单的机构监管模式,由于不同的监管机构所使用的标准不同,这就为影子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但若采取以业务为界限的功能监管,虽然可以避免以上困难,但不能把握金融整体性系统风险.在2014年国务院107号文中明确表示,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进行金融监管主体的确定.

现今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不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尚未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在跨行业的影子银行业务中没有统一的风险统计口径,无法建立金融风险爆发预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时,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独立采取监管对策,降低了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同时,部分影子银行机构尚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也有部分影子银行存在着严重的重复监管的现象.

3.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影子银行业务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监管机构不能得到影子银行业务开展的具体信息,使得金融监管不能有效的进行.影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着大量复杂的衍生产品以及新兴业务,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没有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披露.许多业务人员为吸引更多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资,不公开影子银行业务存在的具体风险,而是一味的强调金融投资的高收益,使资金供给方置身于较高的风险之中.例如:在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时,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仅仅对投资类型以及资金利率做出了解释,部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过高的追求收益最大化,最终可能导致不仅得不到预期收益并且造成了本金的部分损失.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没有强制要求影子银行机构进行投资业务的信息公开,披露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不真实等情况较为常见.

3.3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但是近年来金融创新脚步不断加快,金融产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性越来越明显.如果依旧坚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放松事前监管,简化审批手续,为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环境的原则,可能会使得影子银行规模飞速增长,增加风险敞口,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程度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型产品与业务层出不穷.金融混业经营已然成为大势所趋,目前除券商以外,中国已基本放开银行对信托、租赁、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等方面的牌照限制,商业银行大力开发新型产品,通过表外业务向影子银行扩张,规避了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信贷资金规模、存贷款的监管,增加了监管困难,使得监管机构对于隐形风险无法把握.如若不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管,造成监管空白,将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3.4中央与地方权责不明确

为促进地方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地方政府设立了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提升区域金融发展.但是个别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从地方政府利益考虑,置“一行三会”的监管要求于不顾,为影子银行膨胀性发展滋生了有利环境,为金融监管设下层层阻碍.

4 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对策

4.1完善影子银行监管立法

法律工具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开展金融监管之本.我国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声称中国最严格影子银行监管法出炉.但是目前监管影子银行的法律依据普遍较低,大部分文件是部门规章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级别.随着影子银行发展规模以及发展速度的提升,我国应当将改变复杂的部门规章的监管现状,积极进行影子银行监管立法建设,做到监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法律应当明确的划分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对影子银行的有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明确定义,将影子银行的监管数据做出规定,构建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为监管机构监管提供依据与便利.例如,对影子银行的杠杆率、资金投向、期限结构等有明确要求.同时,对于现有趋势下金融混业经营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4.2重视功能监管,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作用

中国在金融监管进程中一直重视机构监管的作用,而对于影子银行这种跨行业的金融产品适当进行功能监管是不可缺少的.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同意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此制度体系下可以由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执行机构监管的职能,由“一行三会”执行功能监管的职能.在此制度下,机构监管对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整体把握,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及时进行金融风险预警.而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进行功能监管,避免出现由于金融业务交叉造成的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给影子银行带来监管套利的可能.同时“一行三会”应当各司其职,明确监管主体,对各部门适用的监管规则以及监管主体划出明确的界限,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作用,为功能监管创造良好基础.

4.3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单纯的外部监督难以避免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影子银行的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引导影子银行建立内部控制与风险预警机制,使机构自身能够对自身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信息的不透明性也是影子银行监管进程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影子银行产品的设立应当实行报批制度,同时要求影子银行机构在发行金融产品时明确告知产品存在的风险以及资金投向等重要实质性内容,不能过分的强调产品的高收益率;在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公布投资产品的类型、规模、资金回收情况、坏账情况、资金周转率等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由监管机构设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金融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影子银行产品,及时掌控投资动态,做出投资决策.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于影子银行的发展情况进行评级,进行数据公开、评级程序公开,使得更多的投资者能够掌握资金流向的影子银行机构的信用等级以及发展基本情况.

4.4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服务部门职能

由于地方性金融管理服务部门的职权不清,导致部分部门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在影子银行监管中,应当明确地方监管的职能,在不逾越中央监管权利的条件下,赋予地方协同管理的权利.地方性金融办应当配合中央管理区域经济发展,明确各地金融办的基本职能,但是同时应当划清各地金融办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防止发生权利越位现象.由于各地金融发展水平不同,应当注重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使金融办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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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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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蕾.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辽宁:辽宁大学,2014.

〔5〕周向雯.中国影子银行的价值分析及金融监管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13,34(193).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5-0028-02

收稿日期: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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