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现状研究
2016-03-28肖锦铖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2
杨 砚,肖锦铖(安徽医科大学 卫生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现状研究
杨 砚,肖锦铖
(安徽医科大学 卫生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摘 要: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医疗卫生机构探讨的难题.本文结合当前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分析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保险;司法鉴定;医闹
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工作,各地相应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构,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1],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一丝转机,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以便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 当前医疗纠纷处置现状
1.1 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审理医疗纠纷主要是参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及各省市具体文件要求,各省市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并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2].
1.2 医疗鉴定制度
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损害鉴定上实行的是“双轨制”:一种是医学会的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3].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都可以向属地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仍可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故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医患双方的实际需要,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都会申请司法鉴定来明确责任[4].
1.3 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
根据各地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由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对于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医院向保险公司和当地医调委报案,在理赔人员参与下经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或通过卫生局行政调解确定赔额;对于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医患双方原则上先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明确医疗纠纷性质、责任与法律适用,并通过司法途径调处;对于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医闹”群体性事件,由卫生局、医调委在市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下,临机处置.
2 当前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医疗责任保险不能满足医患双方的实际需要
医疗责任保险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执业风险,维护医疗秩序,缓解医患矛盾,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如:
2.1.1 医疗责任保险的险种及条款不能满足医疗意外等纠纷的需要
时下国内数家推出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发现其无一例外地都把医疗意外作为免除责任而将其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然而在医疗鉴定中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医院过失之间不仅难以明确界定,而且仍有一部分的医疗过失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被阴差阳错地界定为了医疗意外.在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最终被认定为医疗意外的案件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换句话说,即使是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也可能因为发生的医患纠纷案件被鉴定机构界定为“医疗意外”而无法使保险公司向患者赔付这一款项,最终只能自掏腰包.这也就违背了医疗机构通过投保该险种来达到转移风险的初衷,削弱了其继续坚持的动力.
2.1.2 医院仍然没有从医患纠纷中真正解脱
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大部分医院都希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不要找医院纠缠.事实上,患者或家属依然认为,医院是造成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发生纠纷后仍然找医院要说法.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或家属,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需要赔偿,有的需要道歉,有的要负责后续治疗.而医疗责任险只能负责赔偿问题,并且并非“包赔一切”.因此患者或家属不愿找保险公司,而是继续选择与医院纠缠,认为医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5].
2.1.3 保险公司服务不配套,达不到医疗机构投保的目的
医疗机构投保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减轻经济负担,更主要的是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第一时间将医患矛盾从院内转移到院外,及时规避医患冲突,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医疗责任保险仅能将部分经济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纠纷的处理基本上还是靠医疗机构自身来完成.由于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医院还需投入大量精力来协调医调委、保险公司等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医院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要提供一系列书面的证明材料,其手续之繁琐,理赔周期之长,使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无法摆脱漫长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达不到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缓解医患关系,转移医患矛盾的目的.
2.2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问题诸多
2.2.1 司法鉴定标准不一,缺乏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
目前,多数鉴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主观性强、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有些技术标准都是很早制定的,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诉讼的需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当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而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对一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2.2.2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难统一,出现收费混乱情况
以前公检法部门设立鉴定机构,做一个法医鉴定只要几百元,现在做一个法医鉴定少则七、八千元,多则几万元.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虽针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鉴定收费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且收费标准普遍偏高的情况.
3 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3.1 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建设
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主要包括:1)转嫁经济赔偿责任;2)希望将大量医疗纠纷处理事务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完全介入,代替医院去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尽快解决纠纷,从而使医院从无休止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医院日常的运营管理、医疗业务和医学研究中去,达到降低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成本,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效益的目的.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保险公司部门内部沟通及与医调委、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的沟通,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率,进一步简化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手续和流程,做到及时赔付.
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咨询程序
对于医患双方对事实经过存在重大分歧或治疗经过较为复杂无法明确责任等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征求咨询专家意见.专家名单应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回避原则,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选取.医患双方对专家咨询意见认可的,可按照专家咨询意见进一步调解,如任何一方对专家咨询意见不认可,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3.3 积极推行医疗损害鉴定
呼吁政府积极推行医疗损害鉴定[7],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为省级、地市级医学会,成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鉴定专家由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杜绝司法鉴定中的非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医学鉴定的现状[8].目前国内代表城市有上海,在上海所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都是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允许做司法鉴定.
3.4 依法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明确各相关部门如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等在医闹事件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将医患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对有医闹隐患的医疗纠纷要求医疗机构要逐级上报,及时疏通,对因院方责任引发的“医闹”事件,要层层追责;公安司法部门对“医闹”事件不能失之过宽,失之过软,及时制止暴力医闹、保持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障医患双方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为医院提供一个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新闻舆论媒体要公正、客观的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改善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医疗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2〕于娟娟,李勇.把“医闹”关进笼子—记医疗责任保险“牟平做法”[J].中国保险,2013(8):55-56.
〔3〕朱广友,特来提,赛依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3(5):94-97.
〔5〕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我国医疗责任公益信托模式的构建和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3):44-46.
〔6〕刘晓燕,关于“职业医闹”现象的法律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21):53-55.
〔7〕马文建,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层面破解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困境[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10):54-56.
〔8〕郑雪倩,高树宽,曹艳林,等.建立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J].中国医院,2015(2):4-5.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6-0070-02
收稿日期:2016-02-27
通讯作者:肖锦铖(1968-),男,汉族,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卫生管理,医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