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工作对弱势群体法律支持的探析
2016-03-28骆小婷
骆小婷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 517000)
关于社区工作对弱势群体法律支持的探析
骆小婷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 517000)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弱势群体,只是发展的规模和程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薄弱,基层组织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需要推动社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
社区工作;弱势群体;法律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也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贫困者阶层。弱势群体问题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必然需要社会的特别支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扮演着社会资源分配者的角色,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区成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主体。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社区法律支持主要有当地的街道办工作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律师、志愿者等提供的法律援助。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将部分弱势群体挡在了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对弱势群体的援助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渠道为辅,并且财政拨款渠道不畅通。
1 社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现状
目前,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生活、工作状态令人堪忧,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致侵害别人的权利或者以牺牲自己的性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1.1 法律案例
案例一,2014年初,广东河源的一男子吴某疑“因扶老人被污自杀,以死证明清白,免得拖累家人”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事情经过:一老人摔倒在路上,骑摩托车人吴某发现后好心将老人扶起并送至医院,但事后老人却说是骑摩托车人吴某撞倒自己的。事发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视频监控设施。次日,民警电话通知吴某到交警中队协助调查此案,叙述当时的详细情节。第三天,交警中队办案民警接到吴某家属的电话称吴某于中午离家后就失去联系,当日下午在该村一山塘发现吴某的尸体。吴某的女儿说:“爸爸当天来电话,说自己为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索赔而感到烦恼,不如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免得拖累家人。”据调查,那摔倒老人的家属曾向吴某索赔10几万元的医药费。
案例二,李某,38岁,小学文化,曾在狱中度过15年,2011年在播出的《忏悔》栏目节目中,面对父亲的探望,一度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出狱后,李某搞起了养殖业,还跑摩的赚钱。然而,他出狱不到一年,与他人合谋将另一骑摩托车载客的陈某骗至一处偏僻的山坡上,对其实施抢劫,并将陈某杀害。恶行还不止如此,李某还因怀疑女朋友出轨,将其杀害。
案例三,林某,福建漳浦一名农村妇女。2011年某天,丈夫喝酒后回家,林某又遭到一顿毒打。林某越想越气,于是趁丈夫酣睡时,拿起菜刀朝丈夫头部连砍几刀。案发后,林某企图服老鼠药自杀,经过抢救而脱险。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林某提起公诉。
上面三个例子,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真实的例子,他们因为不懂法,或因利令智昏、一时冲动做出违法之事,从受害者沦为囚犯,因一时的冲动毁了自己的一生,给家人和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伤害。社区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基层组织,应好好发挥它的作用。下面,对我国社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
1.2 社区法律宣传不到位
社区作用不明显,对弱势群体保护不重视,导致很多居民不懂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有些社区在法律宣传中采用刊出黑板报、派发传单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氛围,但教育内容千篇一律,而且从事实际工作的大都是社区工作者,律师以及司法人员没有实际参与工作,只重形式,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很多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不懂使用法律保护自己。在案例一中,受害人吴某不懂得通过法律程序来证实自己的清白。拖拉的案件侦查、案件久拖不结,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了信心,认为任何人都无法帮助自己。当事人不仅要承受撞人的道德谴责,还要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面对案情的发展,只能以生命换取声誉,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3 社区缺少法律专业人员
有些社区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向弱势群体传授法律知识。他们管理社区和处理矛盾时仅凭工作经验,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不强。据《2013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统计,在2012年我国有1323万对夫妇结婚,却有310万对夫妇离婚。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30%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社区对家庭来说是最直接的服务机构,但是社区的教育往往停留在道德教育上,只让使用暴力者暂时得到良心的谴责,不懂使用法律武器的威慑力让使用暴力者感到法律的威严,以致受害人感到无助而选择暴力手段,由受害人成为犯罪人。所以,必须改正救助的理念,给弱势群体以知识的援助、信心的援助,增强公民的法律能力,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1.4 救济对象不明确
社会往往将弱势群体的范围限制在贫困人员、老人、下岗职工、未成年人,而忽视假释犯罪人、服刑出来的人员、家庭暴力者等,将此类人物从弱势群体中排除。这些人缺少良好的监督,他们一时受诱惑而再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社会增添负担。需要帮助的假释犯罪人员、服刑出来的人员、家庭暴力者,往往心性凶残,惯用暴力处理事情。社区不将他们作为法律救济对象,是因为害怕惹祸上身,使这些人再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危险人物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进而沦为犯罪嫌疑人,因一时冲动或者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接受法律的制裁。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犯罪的人,按照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
2 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
弱势群体具有贫困性、文化水平低、承受能力差的特点,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没法接受费用高昂的律师服务。社区法律服务具有无偿性、服务对象无限定性、服务范围广泛性等特点,给弱势群体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社区呼唤法律服务,弱势群体亟需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进社区”对提高社区弱势群体自治管理水平、促进社区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提高人民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断定:以后衡量贫富的尺度将是受教育的程度。香港凤凰卫视也有一句十分经典的广告词:“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比较薄弱,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情况时有发生。应该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让处于弱势的公民时时刻刻以法律武装自己,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违法行为做斗争。
3 对完善社区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建议
3.1 配置相关的法律人员,完善社区法律援助的人员构成
以往的社区法律援助人员一般是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妇女代表)、非专业志愿者,其成员的法律专业素质相对较低,有些社区甚至由社区里的“大妈”主管这一方面的工作。从社区的和谐发展出发,必须配备专业的队伍。应以法律知识朔造弱势群体,让其懂法、用法、畏法,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因此,除了上述法律工作者以外,还可以考虑让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法学教师、政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其中。这些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向弱势群体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实社区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队伍,以法律武装弱势群体,对建设和谐社区意义重大。
3.2 法律与道德两手抓,让每个居民知法守法
必须改变法律援助队伍的工作理念,通过讲座培训、继续教育等途径提高队伍的法律素质,改变以往只重道德教育的方式,让弱势群体懂法、敬法,以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学会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过委屈而网开一面,法官不会利用道德去判定一个人的行为符不符合伦理要求。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建立服务长效机制,通过法律帮助热线、定期法律咨询、更新板报等途径引导广大居民依法参与自治活动和其他社区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使依法治国越来越规范,国家越来越有秩序,社会越来越和谐安康。
3.3 对弱势群体清晰定位,让保护对象更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弱势群体的范围和特征也有所改变。所以,应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范围,既包括物质上的弱势者,也包括精神上的弱势者。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的权益却未得到很好的保护。新时期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知识结构不一样,面临的问题不同、需求也不一样。所以,应该针对这些群体的不同特点展开对他们的法律援助。要放宽条件审查标准,放宽地域限制,让远离家乡的人感受到异地的乡情,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博爱,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得到法律的援助,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射到每个困难的家中。
3.4 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管理制度
政府是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的倡导者,应当承担起制定和完善社区法律援助的管理制度的责任。否则,即使有再好的设想,也不可能达到设想的效果。除此之外,还应给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充分利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社会性特点,建立通畅的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的捐助。为了防止腐败等现象发生,还应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让法律援助工作沐浴在公正、公平的阳光之下,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射到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还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社会工作者的保障力度,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对他们的安全提供保障,使他们安心工作,一心一意地促进社区法律援助事业正常发展。
4 结语
在化解社区各类矛盾、调解社区邻里纠纷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在社区居民中掀起学法、用法、守法新高潮。应引导居民自觉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保障社区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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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骆小婷(1984- ),女,讲师,从事社会法律援助研究。
D632
A
2095-7602(2016)10-01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