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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2016-03-28廖宏伟刘剑眉熊国成

中国种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种子法行政处罚

廖宏伟 刘剑眉 熊国成

(1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委员会,421001;2湖南省衡阳市蔬菜研究所,421001)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廖宏伟1刘剑眉2熊国成1

(1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委员会,421001;2湖南省衡阳市蔬菜研究所,421001)

摘要:对照旧法,从监管职能、监管手段、处罚行为、处罚力度4个方面对新《种子法》的行政处罚进行系统归纳和浅析。

关键词:《种子法》;行政处罚;监管职能;监管手段;处罚行为;处罚力度

新《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照旧法,新《种子法》在行政处罚上进一步集中了监管职能、强化了监管手段、增加了处罚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种子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我国种业良性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 集中监管职能,强化农业部门监管职责

1.1 种子执法和监督工作提升到政府层面 新《种子法》总则第三条不仅明文规定了农业部门主管农作物种子工作,而且将种子执法和监督工作由部门层面提升到政府层面[1],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

1.2 农业部门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的职能增强 《种子法》修订前,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可由工商部门处罚,但依据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种子广告违法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告法》处罚外,其他违法行为集中由农业部门处罚[2-3]。同时,结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工商部门也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种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见,新《种子法》将农业部门确定为种子行政执法的唯一执法主体(种子广告违法除外),不仅强化了农业部门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的职能,而且避免了“多头管”、“监管不力谁之责”等弊端。

1.3 农业部门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的职责加重 新《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如果存在以下行为: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其他未依照新《种子法》规定履行职责,不仅责令改正,而且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比《种子法》修订前,对农业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监管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追责更加严厉[3]。

2 强化监管手段,增强违法行为查处措施

2.1 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明文写入新《种子法》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执法时,除可以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档案等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外,还可以对有证据能够证明是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甚至运输工具等进行查封、扣押,对不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场所进行查封。这些措施明文写入《种子法》条款,尤其是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运用,将极有力地强化种子执法手段[1-3]。

2.2 以单独条款明确拒绝、阻扰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新《种子法》第八十八条对拒绝、阻扰农业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那些拒绝、不配合农业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取证的,与执法人员玩“躲猫猫”游戏的,甚至以暴力抗拒依法检查、执法的行为,只要掌握了其拒绝、阻扰行为的充分证据,不仅可以处2000~5万元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违反治安管理还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该条款的引入,给那些借用迂回战术与执法人员周旋以逃避检查和打击的行为定下了总法则、套上了“紧箍咒”。

2.3 法定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品种效力 依据新《种子法》,可以运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包括DNA检测等)检测种子品种,并且明确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种子品种,将极大地缩短种子纯度、品种真实性鉴定时间[3],明确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依据,将很大程度提高打击生产经营假种子、侵权种子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时效性,避免或减少农业生产潜在风险[4-5]。

3 增加处罚行为,完善打击种子违法情形

在旧法的基础上,主要增加或明确的种子违法情形归纳起来有9个方面:(1)增加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处罚行为。(2)增加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未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处罚行为。(3)增加与品种审定登记有关的系列处罚行为。新《种子法》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由原来的28种减少为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同时又明确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制度;在品种审定登记方面增加的处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4种情形:推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品种审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4)增加品种权侵权、假冒授权品种处罚行为。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品种权侵权、假冒授权品种违法行为不仅纳入法律范畴,还将品种权侵权案件查处权限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下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5)增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行为。(6)增加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处罚行为,将假种子的界定进一步明确,范畴进一步扩宽。(7)增加没有种子使用说明处罚行为。强调了种子不仅要有规范的标签,同时还应提供种子使用方面的具体说明,使用说明的内容包括主要栽培措施、适用性风险提示等。(8)增加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处罚行为。(9)增加不按规定进出口种子处罚行为。

新《种子法》中增加的这些处罚行为,是以往在种子执法实践中时常遇到,但在旧法中没有明确为违法行为或者没有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4 加大处罚力度,财物惩罚和限制责任人从业双轨并行

新《种子法》显著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主要表现在罚款标尺、罚款额度、限制从业3个方面。

4.1 罚款标尺由旧法按“违法所得”改为新法按“货值金额” 违法所得仅指销售收入,而货值金额是指经营产品的总价值,包括已销售的产品和没有销售的产品价值总和。显然,依据新《种子法》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通常情况下较大幅度地增加了罚款的基数。同时,将罚款标尺由“违法所得”改为“货值金额”,也可避免旧法中因违法所得较少而给予的罚款数额反而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给予的罚款数额之间的矛盾。

4.2 罚款额度或倍数基本翻番 具体列举8个主要方面的条款:(1)对侵占、破坏、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旧法罚款1000~2万元,新法加大到5000~5万元,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与境外开展种质资源业务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罚款由旧法的1万~5万元,加大到新法的2万~20万元。(3)对与品种审定登记相关的违法行为,罚款由旧法的1万~5万元,加大到新法的2万~20万元。还特别增加了对品种审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一是处100万~500万罚款;二是不得再自行试验;三是赔偿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损失。(4)对品种权侵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而新《种子法》处罚加重,规定货值金额小于5万元,罚款1万~25万元,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5~10倍罚款。(5)对存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的违法行为,旧法规定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新法加大处罚力度,规定货值金额小于1万元,处3000~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6)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尤为严厉。一方面,将生产经营假种子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条款分列;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假种子一律吊证,生产经营劣种子情节严重吊证;第3方面,罚款额度旧法规定处违法所得5~10倍罚款,而新法罚款额度明显加大,特别是生产经营假种子,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小于1万元,罚款1万~10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小于1万元,罚款5000~5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5~10倍罚款。(7)对包装、使用说明、标签、生产经营档案、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旧法规定罚款1000~1万元,而新法增加到2000~2万元。(8)对种子进出口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旧法规定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新法规定货值金额小于1万元,处3000~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

4.3 严格限制违法行为责任人从业 新《种子法》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违法行为责任人严格的从业限制[4],规定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仅不能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也不能担任种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限制违法行为责任人从业写入法律条款,既凸显了新《种子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又是《种子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

参考文献

[1]张延秋.学深学透《种子法》,全面提高依法制种水平.中国种业,2016 (1):1-2

[2]韩伟,牛家坤.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中国种业,2016(2):29

[3]李林才.水稻品种检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14(7): 69

[4]邓光联.法律保障支撑 推动种业发展.中国种业,2016(2):1-6

[5]张健.新《种子法》新在何处?农经,2015(12):28

收稿日期:(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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