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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新法精神 管好种业行风

2016-03-28高国文张春艳

中国种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种子法

高国文 张 弩 杨 斌 张 治 张春艳

(湖北省宜昌市种子管理局,443000)



领会新法精神 管好种业行风

高国文张弩杨斌张治张春艳

(湖北省宜昌市种子管理局,443000)

摘要:新《种子法》给予种子管理部门很多很大的行政强制权,并加大了对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文分析了当前种业存在的主要行风问题,解读了新修订的《种子法》的治乱之策,提出了管好种业行风的一些粗浅意见。

关键词:种子法;种业行风;治乱之策;种业管理

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修改的内容很多,但给笔者印象最深的莫过于管理更严,处罚更重,而且在当前将权力装进笼子的大环境下,赋予了种子执法机关很多、很大的强制权:违法的种子可以扣押,违法用的车子也可以扣押,且明确对阻扰、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乱世用重典,重典用在了种子法上,说明在立法者看来,种业层面目前是乱世,至少种业行风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近日,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局长卢开阳同志在宜昌调研时指出:当前种子管理局的工作重点要由管种子转到管种业上来,管种业必须管好行风。那么当前种业的行风存在哪些问题呢,这个《种子法》没有说,但要保护和打击的内容写的很清楚,透出的正是需要重点监管的所在。笔者根据近年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种业乱象结合新法对乱象的严管举措,提出管种业行风的一些粗浅意见。

1 种业存在的乱象或行风问题

笔者以为,乱的根源在想赚快钱,在想减少损失,在想掩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4乱: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制售劣种;未审先推;经营不规范。

1.1 制假售假套牌侵权 制假种有2种情况,一种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这种行为现在很少,多在无证流动售种过程中出现,一旦出现危害很大。2014年工作人员在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农户家中暗访时曾遇到过1例,该户农民使用在无证流动商贩手中购买的种子种了2亩油菜,田间长势参差不齐,至少比他上年损失一半产量。二就是套牌假冒了,这一行为看似对生产影响不大,侵犯的也是品种权人的利益,不少搞种子管理的同志也认为其他商品制假售的是劣品,种子套牌往往是好种子,没有严打的必要;但站在国家层面上,如果对此不严加管理必将导致整个产业的畸形发展,一个创新得不到保护的产业必自毁前途,这也正是立法者最担忧出现的局面。套牌假冒又分2种情况,一种是偷别人的亲本制杂交种套自已的合法品种销售;二是自已尚处试验阶段的种子用已有的合法品种标签套牌销售,这些种子由于生产成本低,售价也低,但破坏的是整个种业的规则,对行风影响极坏。

1.2 制售劣种 制劣种也有2种情况,一是田间制种把关不到位,成了劣种,如两系水稻制种,若抽穗扬花期遇低温转育就会导致纯度不合格;二是将售不完的陈种混进新种混超了标,这种情况因近年种子的大量积压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将多年的陈种与新种相混,导致田间种子生长势严重分化,苗势极不整齐,2015年宜昌在玉米上出现过1例。

1.3 未审先推 有3种情况,一是完全未通过审定的新组合(品系);二是外省审定或国审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地且没有在省农业厅备案的品种;三是撤销审定退出推广的品种。未审先推以前很多,由于标识明确,容易发现,现在有向套牌假冒转化的趋势。

1.4 经营不规范 有3种情况,一是门店不规范,如张贴非法广告,证照没在店内悬挂、公示;二是种子标签不规范,如乱取商品名,标签标示的特征特性与审定品种的性状不一致等,此类问题往往与套牌种子有关联;三是种子经营档案不规范,来源不清,销售去向不明。

2 《种子法》的治乱之策

《种子法》对上述4类乱象一一加大了惩处力度,并着眼治本。只要依法严加监管,种业不正之风将会很快扭转。

2.1 保护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索赔的渠道,未审先推行为将得以根治 以前农民索赔,在哪买就在哪索赔,当损失大到一定程度时,卖种子给农民的零售商可能就跑路了,农民的损失就难以得到补偿,导致农民上访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现在变了,农民还可以向上级经销商索赔,或者直接向生产经营企业索赔,从这个逻辑向前引伸,可以得出结论:不含湖北区域的种子在湖北销售出现问题,现在可以向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索赔了。以前只要有零售商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就可以卖给你,不论你是否处在已审的适宜区域,现在生产经营企业首先就得考虑该零售区域是否适宜该品种种植,然后到省农业厅搞引种备案,否则出了问题生产经营企业肯定要赔偿农民损失。这样一来,以前未审先推引发的适应性问题将会越来越少。这一招很高明,既保护了农民利益,又根治了未审先推。同时,《种子法》还将绿色通道写进了条款,企业让种子合法的途径更加快捷,未审先推的冲动也基本丧失了。

2.2 保护新品种权,严打制假售假、套牌侵权行为新法为保护新品种权打出了组合拳,一是将新品种权保护写进法律;二是加大退市力度,并将退市品种与未审品种同等对待,退市品种失去了合法的壳价值,无牌可套;三是将分子检测这一快检方式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上分子图谱的全国共享,必将让制假套牌无藏身之地;四是处罚力度之高,前所未有,不仅罚款金额高,对企业造假最高可罚500万,还首次限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定年限内重入种业,并永久关闭其绿色通道。

2.3 加大了对劣种处罚力度,以货值作罚款基数,还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法出台前,种子管理部门对监督抽查发现的种子质量问题,遇到经销商未销售的情况一般减轻、从轻或免予处罚,现在只要在店里发现了劣种,其计罚基数就是货值,不会因为没有销售而免予处罚,不会因法律理解的歧意而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

2.4 加大了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明确了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不备案的处罚条款;二是提高了对标签不合格种子的处罚力度;三是提高了对不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或经营档案不合格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最低罚款额度和最高罚款额度均提高了1倍,以前起点为罚1000元,现在起点2000元,以前最高罚款1万元,现在最高可罚款2万元。

3 从根本着力,扭转种业行风

3.1 加强新法宣传贯彻 让管理者、经营者、种子使用者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新法实施顺畅,让市场参与各方都能对各种行为实施有效监督,行使权利,保障利益。

3.2 要加强对拟上市销售品种的登记备案工作 登记备案在老法中有明确要求,新法没有规定,但这项工作是对拟入市品种的相关资料的审查。由于种子尚未销售,可以通过审查有效地将问题种子挡在市场之外,在避免用种安全问题发生的同时减少经销商未来可能的损失或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3 对未到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种子要加大标签检查力度 一方面登记备案的种子已经经过了种子管理部门的把关;而没有登记备案的种子或多或少存在经营者心虚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前套牌侵权种子多会在标签上露出马脚,如审定名不一致、生产许可证号与生产企业不符、品种说明与审定不一致等。通过仔细检查就可以把这些问题找出来,让套牌侵权种子者有所顾忌。

3.4 严格种子经营档案管理 种子经营档案是一个经营户对种子进、销、存情况的记录,新法要求档案具有对来源和去向的可追溯,非常科学合理。管理部门要制作统一的经营档案,提出统一的档案记录要求。对不按规定制作档案的要对其自制的档案认真审查,发现档案不合格问题要坚决立案查处。要让经营者养成按规定制种子经营档案的习惯,让其经营活动完全置于监督之下,让不合法种子失去藏身之所。

3.5 加大对散装种子的查处力度 加大对品种权保护是新法的要旨之一,而散装种子极易产生侵权行为,按立法精神理应对散装种子严加查处。

3.6 严查未备案主要农作物种子和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今后只要备案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都可推广销售,门槛已降的非常低了,如果市场上仍发现未登记备案种子则很可能该种子存在不能在本地种植的缺陷,必须加以严处,以保一方用种平安。

3.7 加强门店规范管理 经营证照必须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非法广告必须铲除,用证照上的国徽时刻提醒经营者守法经营。

3.8 大力开展看禾选种活动 让好的品种受农民推崇,倒逼经销商经营这些好的品种,同时实现疏堵结合,让非法品种失去市场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佟屏亚.“种业新政”引发种业大震荡.中国种业,2011(3):8-10

[2]高国文.看禾选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推进建议.中国种业,2015 (11):36-37

收稿日期:(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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