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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几个问题的思考

2016-03-28王晓东

财会研究 2016年8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建筑业

■/王晓东

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晓东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如何实行“营改增”,需要对纳税时间、地点、税额的认定、需要正确的认识,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营改增” 建筑企业思考

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的产业,每年为国家创造巨大的财富。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实行的是营业税,而营业税的征收以企业收入作为计税基础,不像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试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必然会对建筑业产业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对建筑企业投标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算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相应的调整。

(二)“营改增”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

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工作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编制的标书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有待统一规范。

(三)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

企业施工图预算需要重新调整,企业内部的定额也要重新编制,至今没有出台新办法,和税务部门的政策不一致。

二、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目前建筑企业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所缴纳,而改成增值税后,是按企业的销项额减去进项额后的差额纳税,则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纳税。那么税务机关之间如何划分责权利?企业总分支机构之间材料调拨是否视同销售?由于目前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也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将营业税(地税)纳入增值税(国税)征收范围,要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地税职能的变化,以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事实。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施工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三、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程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建筑企业营业税是按月缴纳的,而且都是收到工程款才纳税。那么改成增值税后,在180天期限认定,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困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税,必然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拖欠税款,税法有强制性,而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四、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税抵扣的重要因素。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五、纳税征管具体对象

目前建筑业营业税是按工程逐一缴纳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是按工程逐一缴纳,还是企业汇总缴纳,至今不明确。

六、甲供材料的管理

甲供材料抵工程款,往往无法提供发票,即无进项税抵扣,是否必须要求建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七、“营改增”后对联营合作项目的冲击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等基本上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价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抵扣额很小,缴纳的税款就多,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方都将无利可图,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改革结果受各种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对国家经济和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这种改革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核算、涉税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企业领导以及相关人员超前谋划、积极应对,带领会计人员和涉税人员做好准备工作,是营改增能够在建筑业顺利平稳过渡,以及建筑企业得到健康稳定发展。

[1]万建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深刻影响和严峻考验〔J〕.新理财,2012(21).

[2]卢锡雷.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影响几何〔J〕.施工企业管理,2015(7).

◇作者信息: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责任编辑:闫树北

◇责任校对:闫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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