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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2016-03-28王雄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权益妇女少数民族

王雄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贵州 毕节 551700)

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王雄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贵州 毕节 551700)

民族区域内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法推行的优质与否,不但关系到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动性,更与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有切实联系。但当前少数民族妇女保障法律建设中还存有诸多问题,如,家庭暴力、教育、劳动等权利还不甚完善,侵权现象比较严重,故此立法、行政和执法时可以进行适度的倾斜以保护少数民族妇女的法律权益。

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

少数民族妇女在我国总人口占比中比较少,更是是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因而他们的权益是应受到社会的关注,若从权益视角看待问题,少数民族妇女需要享有“少数民族”和“妇女”两重保护,应享有我国法律法规保护,政策上也需要做适度倾斜。

一、我国少数民族妇女的基本现状

我国目前分布着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地域内集中的汉族人口人数是115940万人,占所有人口总数的91.59%,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则为10643万人,占比能达到9.41%;由于少数民族在我国百万人口中少数民族的数量是12万,其中有蒙古族、苗族和藏族等不同民族,人口总数是341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占比能够达到77.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获悉,为让各个民族之间实现民族之间的平等和互助,就要在民族权益方面进行适度的完善,由于各个民族间的互助、平等和团结是我国对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原则。为更好的推进各个民族间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国在采用部分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应开展必要的措施,以期推东民族事业蓬勃发展,在我国推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行中,就有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权益保障。

通过国家的帮扶,少数民族妇女已经基本实现了自力更生,赋予少数民族妇女的权利让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逐步提升,也成为本民族和本区域内发展的重要中坚力量。

二、民族区域内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存有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妇女法律意识淡薄

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聚集的妇女,他们还没有法律意识,通过调查我们能够获悉,现行法律中提及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当地妇女指导的很少,所以就不能谈及了解,导致少数民族妇女应享有的权利都不知道,因而提及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变成“天方夜谭”。通过问卷调查,可以获悉少数民族妇女在保有她们权利的时候还是希望政府能够多运用法律维护他们的利益,对于他们不是很了解的法律条文,政府需多进行宣传,让题目能够知法,懂法,最终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1]。

(二)广泛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情况在农村地域存在的比较多,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到,很多妇女都曾遭受过家庭暴力,问卷调查中很多人对家庭暴力有阴影存在,甚至都不愿意提及,并受到传统观念影响,选择用你来顺受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在与少数民族妇女交流的时候能发现,很多妇女需要经过丈夫同意或默许后才能放下农活与调查人员进行交谈,交谈的很多内容也比较模糊,涉及到家庭实质内容的时候他们都用规避的态度解决,让调查很难推行下去。有的调查人员在与她们谈及到家庭暴力的时候,都受到丈夫的呵斥,不得不中断谈话,继续忙于农活。通过调查发现很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是经济问题。

(三)受教育水平低

很多少数民族妇女都为文盲,她们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其中中老年妇女不识字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在少数民族地域实行普九两基政策让辍学率降低,但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女童还是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很多家庭还认为女童不需要读书,以后早晚要嫁人只要能干活就可以,因而很多女童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很难继续深造[2]。加之,少数民族地域学校质量较低,能考上县城高中的女孩少之又少,很多女童在家庭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就中途辍学,很多父母也认为女孩学习没有任何实质用处,甚至还规劝孩子中途辍学。

(四)财产权利方面

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女孩出嫁以后就认为不是自己家里人,女孩就没有资格继承家里父母的遗产,这方面农村父母比较明显。很多农村父母都将钱财和房产留给儿子,女儿可能平时对父母非常孝敬并且也做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还是不能分到任何财产。

(五)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程度较低

目前,虽然加强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权利,但妇女整体的参政能力还偏低,部分少数民族妇女认为他们能参与本村的事宜,他们的很多意见是值得运用的。根据调查也获得很多有效信息,如在贵州的一个乡村内,村长的职务就是一位年轻的少数民族女性,这名女村长有条不紊的给调查人员介绍村子的基本状况,并且用熟练的汉语见解村长将来的规划发展方向,她的谈吐给调查人员留下深刻的印象。其实在调查中少数民族中也有很多优秀的女干部留给我们深刻的印象。及时如此,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的权利还有待提升,第一,由于 少数民族妇女在我国总体人口比例中占比较少,所以参政议政的程度也就偏低,特别是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程度甚至更低。第二,结合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中的数据报告能获悉,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整体决策还是偏低,这就包含少数民族妇女在内[3]。根据调查数据就能了解到,农村中很多妇女都没有参与过县、乡和村委会的选举工作,能参与村委会工作的妇女比例和很低,也不具有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参与权利。

(六)少数民族妇女生殖健康状况不佳

部分少数民族地域医疗卫生条件极其恶劣,很多少数民族妇女受到家庭因素制约也没有经济条件看医生。部分妇女怀孕以后不能得到检查,也不能上医院进行科学生产,都在家生产,因而出现难产死亡和婴儿畸形的情况很多。很多妇女没有避孕知识,经常性的怀孕和流产,对妇女的损伤较大,有的村庄有70%以上的妇女都有妇科类疾病。

三、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一)做好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宣传工作

结合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现状,我们能看到部分地域妇女权益不能受到切实保障,其实真正的制约因素有二,第一,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比较空洞内涵缺失,没能完善法律的细则部分,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第二,相关的部门没有重视部分法律和法规,导致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处于游离状态,不能与当地的整体经济状况相接轨,一直处于单独发展中,不被列为整体发展系统中的一部分,因而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够,大众对其关注度也很少。基于此,今后更好做好相关立法,不但力争增加妇女权益法的操作性,更需加大当前的执法效能,让少数民族妇女权益能真正落实到实处。然后做好法律知识宣传,让广大少数民族妇女做到知道法律、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分析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

由于少数民族地处偏远,因而对于如何维护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就应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少数民族多为经济不发达区域,与比较独特的地域文化,宗教管理制度也十分严格,当地人们很看重宗教法制,所以先进的法律制度带这种落后的区域内作用会减弱。基于此,改善当前状况的方法是要用地方自治政府的决策解决紧急问题,并让宗教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然后在各方条件都成熟以后,由地方的立法部门颁布相关的妇女权益法规,让少数民族父妇女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4]。

(三)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究其原因影响因素比较多,不但有个人原因参差其中,还有社会原因的存在。关于家庭暴力,不但是社会问题,更事关人权,理应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结合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还有很多细则部分有待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权责不明,导致义务责任不到位,适当的保护以及惩戒手段不够。另外,对家庭暴力的惩戒制度有缺陷,有关受害者的救助机制和对施暴者的校正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出现家庭暴力以后,都是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但说服教育之后还是没有太大的改善,有的甚至会愈演愈烈,这就是家庭教育后救助难的问题,很多机构的态度比较消极,执法力度不够。针对上述问题,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部门要开展针对性措施,特别是要行政、立法和司法上给予收到过家庭暴力的少数民族妇女更多的帮助,同时做好后期的跟进,如果发现同样事件还在上演,就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进行惩戒,最大限度的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帮助和支持,并让法律成为她们坚实的后盾。如果少数民族妇女因而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申请,司法不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和补偿,且要求全社会都要为这部分妇女争取她们的正当权益。

(四)落实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和议政权

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要让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政事。第一,可以让少数民族妇女将自己的利益带入到决策活动中,并在立法、执法和行政管理中有所体现,然后指定让少数民族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的法规以及正常,且鼓励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第二,工作过程中要了解妇女的需求和感受,重视妇女的经验,然后在然后一项工作中都要秉承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卫生系统在进行医疗保健时,就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关怀,劳动和就业部门也要关注参与就业的少数民族妇女,发现有歧视的情况一定要采取措施制止。教育系统要在青少年期间就让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理念,组织部门在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时也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工作能力说话。第三,通过不同的途径最大限度的提升少数民族妇女参政和议政的权利,拓宽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的途径,并提升少数民族女干部的总数额占比。

(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建设水平

少数民族出现这些问题的真正原因是经济落后,人的思想比较封闭,所以很多思想愚昧。为切实改善这一状况,就应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资,让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真正的落实到实处。通过教育能让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思想开拓,不但能增强其法律意识,还能改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偏低的状况[5]。基于此,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需要做好这方面建设,给少数民族更好的优惠政策让其发展,政府每年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投资比重,通过教育可以培养更好的人才,然后让人才建设当地经济,经济发展起来后,教育投资的整体比例也随之上升,进而有更多的优秀人才涌现出来,这就形成良性循环,人的视野开阔,想法也会有所不同,以往的局限思想也会有所改善,这样才能保证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

[1]张燕,杨依凡,冯营丽.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模式选择--以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为视角[J],贵州民族研究.2010,(08):242-243.

[2]张燕,杨依凡,冯营丽.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模式选择--以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4,(12):185-186.

[3]卢国平.自主学习模式在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的运用[J].学周刊,2016,(06):104-105.

[4]李伟.当代新疆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模式选择-以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为视角[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111-112.

[5]罗先慧,李云文,孙建龙.广西少数民族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探析--基于民生视阈下[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3,(07):104-105.

D442.6

A

1671-5993(2016)04-0073-03

2016-09-20

王雄(1981-),男,贵州贵阳人 ,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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