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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与绿色殡葬理念的博弈研究
——基于环境伦理学视角

2016-03-28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绿色

张 明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中国传统伦理与绿色殡葬理念的博弈研究
——基于环境伦理学视角

张 明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观照中国传统殡葬伦理发展史,我们会发现,殡葬活动为追求情感的需要,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不可忽视。为解决殡葬活动产生的人与自然环境的紧张与矛盾关系,绿色殡葬应运而生。但相较于我国流传近千年殡葬伦理思想,绿色殡葬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在我国目前的地位与作用,相当尴尬与艰难。它必需寻找新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在这方面,环境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正好契合了这一问题的需要。绿色殡葬在中国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需对绿色殡葬理念与中国传统殡葬伦理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清理,推动中国传统殡葬伦理的生态与绿色转向,从而为中国可持续发展从殡葬伦理的视角开拓出新路径。

绿色殡葬;环境伦理;中国传统殡葬伦理

目前国内外关于绿色殡葬研究,多在技术与应用层面,有学者从绿色殡葬所蕴含的环境伦理精神作出了一定的探索,但大多也仅停留于进行理论层面的意蕴性阐释。而殡葬是自然环境与伦理情感的双重结合。单纯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视角来探讨绿色殡葬,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是不完整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传统殡葬伦理思想的国家。当我们对中国传统殡葬伦理发展史进行历史与现实的观照时,我们会发现,殡葬活动为追求情感的需要,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不可忽视。为解决这种殡葬活动产生的人与自然环境的紧张与矛盾关系,绿色殡葬应运而生。但相较于我国流传近千年殡葬伦理思想,绿色殡葬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在我国目前的地位与作用,都相当尴尬,它必需寻找新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在这方面,环境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正好契合了这一问题的需要。所以,绿色殡葬在中国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需对绿色殡葬理念与中国传统殡葬伦理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清理,推动中国传统殡葬伦理的生态与绿色转向,从而为中国可持续发展从殡葬伦理的视角开拓出新路径。

一、环境伦理:绿色殡葬伦理的哲学基础

(一)提出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环境伦理学方案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研究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学问,它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们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反思生态问题与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门学问。其理论主要有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两大类型。

其中,非人类中心论者从进化论伦理学与生态学视角提出两个很重要的理论:第一,从进化论伦理学的视角看,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人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人的伦理道德所关怀与调节的范围也应该不断扩展,也就是说伦理道德的关怀范围应该从过去只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到自然界和整个生态环境。应该说这是一种人类对自身的伦理空间与思维方式上的革命。正如李培超在《论伦理学理论形态嬗变的逻辑进程》一文中说: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处在不断变化的状态中,从而决定了伦理学理论形态的逻辑进程表现为:从原始的伦理阶段发展到人际伦理阶段,再从人际伦理阶段过渡到生态伦理的阶段。第二,从生态学与伦理学的关系视角看,罗尔斯顿以自然价值为基础,提出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不仅拥有工具价值,而且还有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之上,他们进一步提出自然权利理论。其目的希望,人类不仅对人自身承担道德义务,对于人之外的自然生态系统,也应当承担道德义务与责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

人类中心论中的诺顿等人认为,目前的环境问题,源于人类不正当的欲望与不合理的感性偏好,把自然环境当作满足私欲的工具与征服对象。所以,人类中心论认为,问题的真正解决只有人,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人的感性偏好拉回到正确的理性偏好上来,才能达到治理与管理好人类生存的环境。李德顺在《价值论》中指出:“如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资源和环境危机现象,归根到底是指在人的活动范围内,由于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并且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形成挑战的后果。自然界不会毁灭,毁灭的只可能是人类自己。因此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本身就已是从人类角度提出的问题,它的答案也只能是,要以人的方式、按照人的需要和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关心自然?的实质仍然是关心人。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不是以人为中心,我们怎样才能规定自己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1]

(二)追求公正的环境伦理价值目标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2]环境伦理学正是从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为维护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提出代内与代际公平与正义的主张与思想。因为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唯一基础,每个人都有为维护其完整与美丽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厉以宁教授也认为:“为后代人多着想,这既是本代人的责任,也是本代人超越前代人的表现。”[3]《我们共同的未来》也提出,“虽然狭义的自然可持续性意味着对各代人之间社会公正的关注,但必须合理地将其延伸到每一代内部的公正的关注。”[4]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自然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其分配与占有却有着极大的不公正性。因为在这个星球上,自然资源与能源相对于人类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国与国之间,甚至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因发展程度的不同,存在分配正义问题。而大自然作为我们人类唯一的生存来源,其分配正义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如何维护这种公平与正义,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道德哲学,从价值论的层面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一方面把自然界作为整体的价值主体,维护自然界稳定、有序和进化;另一方面,把人类视作价值主体,通过扩展人对作为价值客体的自然界的道德与伦理责任,实现人的公正。

(三)环境伦理共同体关系达成的内在逻辑

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它不是一种宗教型社会,而是一种伦理型社会。这种伦理型社会是以家庭与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儒家爱有差等的伦理序列关系展开的一种熟人型社会,这种伦理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共同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所提到的:共同性是伦理关系的基础。这里的共同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它是随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随时代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扩展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种共同性关系是通过人类文明的进步、实践活动层次的不断提升而逐步展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他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5]这也说明,这种扩展后的共同性产生出一种新的伦理关系,即环境伦理共同体关系,它的显现与确认是通过人化的自然环境来实现的。因此,“自然环境是人的伦理观、价值观的对象化、现实化。在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伦理是通过环境表现出来的人的伦理。人与人之间通过环境面发生价值关系或冲突”[6]。换句话说,“自然环境在显现与确认人的价值观与伦理观的同时,也影响和作用他人的价值观。因此,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环境即是他人,是人与人相遇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以环境为中介的价值关系。环境伦理就是关于这种价值关系的伦理准则”[7]。这里的伦理准则作为社会共同性,展现与确认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共同体内的人格教育来实现的。而“人格教育的宗旨是使受教育者形成一个健全、日趋完善的人格结构,具有较高的动机水平、自我意识、道德伦理和法制观念,具有符合时代要求、为社会所认可的崭新形象和良好行为。一句话,从自在的道德主体发展为自觉的道德主体。因此,人格教育与主体自觉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8]。

总之,环境伦理共同体的实现与达成,相对于伦理主体而言,它一方面体现为伦理主体在现实思想层面,达成对环境道德要求与意义上的价值认同;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为现实的伦理主体在实践层面上对未来的伦理担当。事实证明,环境问题并不单纯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它始终要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就是说,它要求站在人类的立场上,既不脱离自然环境来追求人和社会的发展,又不脱离人和社会的发展去保护自然环境,同时也不能把二者当作彼此无关的平行过程,任其自发地相互抗衡、相互抵消。人类只能致力于探索和创造二者的有效结合、统一与和谐,使之最终有利于人类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伦理维度的我国传统殡葬伦理批判

我国作为一种伦理型社会,其基本的价值立场与社会观念,多以儒家爱有差等的差序伦理结构形成社会集团。其传统殡葬伦理活动也是以这种社会集团的参与形式展开。从这点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是一个公共伦理活动,许多家庭与家族在组织举办殡葬活动时,为彰显本族实力,产生集体式的“炫耀性消费”。具体的展开形式有多种多样,如殡葬活动中的隆丧厚葬、花许多钱为逝者选择一处风水好的墓地、占用大量田地大兴土木建祖坟等。在环境伦理论者认为,这不仅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活动,而且也没有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行殡葬伦理活动。这种问题的实质是传统殡葬伦理活动背后人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出了问题。因为传统殡葬伦理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依然是事死如生,事亡如存。这类思维与观念顽固地支撑并坚守着传统殡葬伦理,并一直传承至今,从而也在思想观念上拒斥新形式下的国家殡葬改革与绿色殡葬的整体性思想。也正是这种只见情感不见生态环境的传统殡葬伦理活动,在过去由于多种原因,所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没有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现在,我们却为什么要如此关注与研究传统殡葬伦理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与破坏问题呢?这也正是绿色殡葬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环境伦理维度的绿色殡葬理念的伦理辩护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中国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加上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日益显现。这正是环境伦理原则所涉及与讨论的人地公正问题。从整体主义伦理学视角看,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人口增长需要土地,人口死亡安葬也要土地,可是这个星球上的土地量是固定的,无法增长。在活人与死人争地的问题上,伦理与道德应该占在活人一边。但这与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提倡的事死如生、隆丧厚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是背离的。因为传统殡葬伦理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是死者为大的思想。如果坚持这样的思维与价值观念,很明显的问题是:生者的利益(土地、资源、能源等)如何保障?这不正是环境伦理学中所维护的“代际公正”问题吗!所以,要想在承继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文化的条件下,更多地维护活人的利益,推行绿色殡葬理念就有了其环境伦理学的价值与意义了。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通过绿色殡葬理念,对我国传统殡葬伦理在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上进行绿色与生态性改造,使之符合代内正义与代际公平的环境伦理学原则。

我国传统殡葬伦理要想在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上实现“绿色”转向,首先必须在殡葬伦理的思维空间上从个人伦理层面向社会与国家层面的伦理扩展。因为目前我国的殡葬活动,仍然是以个人、家庭、家族层面为主导的传统殡葬伦理活动占据着我国殡葬伦理活动的绝对核心。绿色殡葬理念由于人们的认知缺失及其在伦理道德层面的反传统性,而被拒斥,这导致在殡葬过程中,人们将主要殡葬伦理活动精力集中在个人、家庭与家族内部,至于殡葬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都不在考虑的范围。这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传统家天下伦理观念使然。正因为我国传统殡葬伦理中只见伦理不见自然的环境伦理缺位,绿色殡葬难以进一步扩大生者与逝者互动的思维空间。所以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去顾及己身之外的环境责任承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近年来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环境伦理关怀日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且逐步成为今天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言说的焦点。人们在伦理思维空间上逐渐有了自然环境的位置。而自然环境如何或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我国传统殡葬的伦理空间,这就是一个殡葬伦理的价值观念问题了。也就是说,现时代的中国人,实现了在思维方式上的绿色转向,但如何把这种绿色与生态思维植入到近千年以来人们的殡葬伦理观念中去,实现人们殡葬伦理活动的绿色转向,这是一个社会殡葬伦理的系统性构建过程,它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在殡葬伦理活动中,从目前的国家认同向社会认同、家族认同、家庭认同到个人认同的努力,这里的认同指的是我国人民对绿色殡葬价值理念的认同,它应该是一种时代的新殡葬伦理精神,它蕴含着绿色殡葬情感与责任担当。

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活动从情感与价值观念的角度说,生者重视亲人的身后事,无论厚养与否皆希望厚葬亲人,这一方面源于现实的社会压力,毕竟背负不孝的骂名是要承受巨大的道德压力;另一方面厚葬亲人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亲人逝去成为祖先群体里的一员,能够起到庇护子孙的重要作用,虽然这是人们观念层面的思维逻辑,但是,薄葬带来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具有神圣力量的祖先给子孙后代以巨大的义务压力。所以,现实的社会压力与观念层面的心理压力迫使大部分人都难以接受薄葬,甚至是骨灰散撒。目前绿色殡葬探索中并未触及这种关系的改变,以至于人们从社会和心理两个方面难以接受各种绿色殡葬模式[9]。也就是说,今天绿色殡葬在中国的危机是中国传统殡葬伦理的危机,是构成这一殡葬伦理共同体关系主体内人的观念的危机,要想改变人的殡葬方式,首先要实现人的情感转换与殡葬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变。所以包庆德,王金柱在《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伦理学及其价值主体》中认为:为了改变人类面临的困境,选择根深于人们的哲学思维层面的传统观念的扬弃就显得适时而明智。

四、促进中国传统殡葬伦理向绿色殡葬观念转变

促进人们的传统殡葬伦理情感转换与观念转变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实现呢?首先,相对中国传统殡葬伦理向当代转换的可能性条件问题来说,这是一个历史唯物主义问题。因为伦理道德与社会发展中的其它上层建筑一样,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不一样的价值标准、伦理原则以及规范体系。这就是“圣人不期脩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道理。具备“不期脩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之态度、姿态,这应该是传统伦理向绿色殡葬理念转换的首要条件。构成传统伦理的当代转换决不是传统伦理的照搬,必须学会立足于未来而考量现在应该怎样做。具体地讲,我们应该着眼于未来及其发展对人、对社会的全新伦理道德要求,来考虑怎样去转换资源丰富的传统伦理,使其精华为今天的时代所用,将传统伦理转换为当代资源,首先是立足于时代需要[10]。今天,随着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延续近千年的传统殡葬伦理习俗中提倡慎终追远、隆丧厚葬的殡葬伦理道德体系,体现出越来越多的伦理弊端与环境破坏问题。如随着现代殡葬活动中以钢筋混凝土为基础、无法为自然力量所消解的固化墓地及其他配套建筑等墓葬习俗的兴起,不仅破坏了土地的再生能力,而且也不利于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形势逼迫下,推动人们殡葬伦理观念向绿色转变就有了现实的环境伦理基础。

其次,中国传统殡葬伦理的绿色转向的实现问题,这是一个情与理的问题。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以情主理”的社会,亲情大于公理,这是中国伦理的根本特质,亦是中国文化之伦理本位的内在依据、尺度、标准。当亲情构成判断家庭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家庭就变成了一个不讲理和不能讲理的地方。同时,由于以情为伦理的标准和尺度,伦理也不能解决社会行为问题。因为情、亲情终归属于私人范畴,是私的内容;而社会问题的解决,要寻求公理。当用私情来代替公理,自然不仅什么社会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而且还制造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伦理学所为社会提供的,不仅是私德,更重要的是公德。私德是家庭道德,它可以主情,可以由情主导,可以因家庭的不同而其行为规范有所差异。公德却是社会道德,它必须主理,必须以理来主导。所以公德不能以家庭为准则,也不能以家族或个人为准则,它必须以人人为准则。在公德的层面,伦理作为一种人人共守的行为准则与规则,它必须是理的,必须是理大于情,必须要由理来判断情,由理来裁决情,由理来统情。这样,公德才获得公之品性,伦理才产生出实际的功效[11]。由此我们再回望我国的殡葬伦理现实,绿色殡葬在我国为什么一直处于一个非常难以推行的尴尬境地。其根本的原因是绿色殡葬在传统殡葬伦理观念环境中难以实现的问题。也就是说,传统殡葬伦理之“情”主导着国家倡导的绿色殡葬理念的公德之“理”。如传统殡葬伦理要求逝者留骨灰,有坟墓或标记物等固定场所与地点,祭祀时的私密性与神圣性等等,绿色殡葬理念刚好相反,提倡不留骨灰,不留坟墓与任何标记物,祭祀活动无固定地点,讲求祭祀的随意性、开放性与公开性等。如果要实现传统殡葬伦理向现代绿色殡葬观念的转化,必须由国家在殡葬伦理的层面为社会大众提供“理”的指导。因为,伦理只有在一定的政治秩序与政治保障下才能发挥自己的功能,政治通过政权的力量,建立起社会的强制性的基本秩序,而伦理是在这个秩序中对价值的追求,对当代中国的伦理转换来说,一方面要摆脱政治说教的框框,另一方面,伦理缺乏政治的强有力的保障。当然,传统的政治运动的方式是完全不能适用的,伦理建设是一个深入人心的精神层面的人文建设,外在的强制或激情的冲动都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只有细致的价值调适与人文积累,才能建立起民族伦理精神的大厦[12]。所以在绿色殡葬的实现道路上,必须有精细的国家殡葬伦理顶层设计,把保护生态环境、追求人类持续发展,作为传统殡葬伦理的社会价值目标或社会价值的前提,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绿色殡葬的认知能力,当群体的规模在一定范围内增大时,发生从众的可能性会增加[13]。最终完成“以理化情”的目的,从而达到在殡葬伦理活动中提升绿色殡葬理念的自觉能力。

注释:

[1] 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8.

[2] 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

[3] 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213.

[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5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79.126.

[6] 张德昭.深度的人文关怀》[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82.

[7] 张德昭.深度的人文关怀》[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83.

[8] 方世南.道德自觉、价值、功能与实现途径[J].江海学刊,2001, (6):87.

[9] 邓海骏.跨越厚葬与薄葬:绿色殡葬的形式社会学研究》【J】.中州学刊,2013,(12).81.

[10] [11]唐代兴.传统伦理向当代转换的可能性》[J].伦理学研究, 2011,(3):85.

[12] 樊浩.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变革与现代中国的伦理转换》[J].学习与探索,1999,(2):62.

[13] [美]S.E.TaylorL.A.Peplau DO Sears著,谢晓非译.社会心理学(第10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27.

[参与文献]

[1] 曾晨.绿色殡葬的环境伦理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大学,2014.

[2] 刘喜珍.论传统丧葬制度的伦理根基及其伦理意涵[J].船山学刊,2009,(1).

[3] 丁社教.基于善观念的内外制度契合关系研究[J].求索,2014, (2).

[4] 李日斌.先秦儒家殡葬伦理思想[J].辅仁宗教研究,2009,(18).

[5] 甘绍平.论一线伦理与二线伦理[J].哲学研究,2006,(2).

[6] 周苏平.中国古代丧葬习俗[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7] 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8] 罗艳珠,王夫子,李雪峰.殡葬心理学概论[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9] 王计生.事死如生-殡葬伦理与中国文化[M].百联出版社,2002.

[10] 刘广明.宗法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

[11] 唐代兴.传统伦理向当代转换的可能性[J].伦理学研究,2011, (3).

[12] 樊浩.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变革与现代中国的伦理转换[J].学习与探索,1999,(2).

D632.9

A

1671-5136(2016)04-0031-04

2016-12-16

浙江省民政厅课题(编号:zmzc201671)。

张明(1971-),男,湖北荆州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伦理学与高校思政课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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