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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6-03-28

财政监督 2016年15期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7月1日,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作出《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2、《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7月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改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同时,《通知》还将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但上述四省中,每省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

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7月4日,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对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7月5日,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对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具体意见。《意见》从三个方面着力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是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二是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三是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6、《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7月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四是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五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7、《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7月6日,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8、《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年度报告(2015)》。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年度报告(2015)》。《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较2014年底增加5183万,增长率为14.3%。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长迅速,达到3.40亿,增长率为43.9%,手机网络购物的使用比例由2014年的42.4%提升至54.8%。

9、《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7月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予以优先考虑,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等。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2号》。7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的精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2号》,对过渡期内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公告》规定,对于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时,应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在改革过渡期内,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11、《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7月13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决定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7月13日,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包含总则、一般规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内容。《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落实“宽进严管”的监管转型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此外,《办法》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3、《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试点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14、《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行明确,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15、《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7月13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发2016年第31号),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国内腈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4.1%-16.1%不等的反倾销税。

16、《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权。《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17、《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定位、选任管理方式机制、履职保障等事项。

1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7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并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重点加强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19、《关于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会商议定书》。7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共同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会商议定书》,建立“一局三地”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会商机制。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一局三地”将在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体系方面展开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河北设立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华北调度中心,统筹调度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跨区域侵权案件的执法协作,快速调处京津冀重点行业知识产权重大案件。

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7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人社部发〔2016〕63号),对“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指标、若干重大政策和工程项目作出了重要阐述。根据《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将开展6个行动计划,分别为促进就业行动计划、职业培训行动计划、全民参保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行动计划、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计划、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同时,我国还将建立和完善3类制度、体系,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建立薪酬调查发布制度。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