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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残疾的隐喻”看残疾人就业的困境与对策

2016-03-28高萍

残疾人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隐喻

■高萍

从“残疾的隐喻”看残疾人就业的困境与对策

■高萍

长期以来,残疾人不仅要在肉体层面忍受残疾本身给生活与工作带来的不便与痛苦,而且还要在精神层面承受加诸在残疾本身之上的那些隐喻意义。正是这些隐喻意义的存在,使得残疾人在日常交往、寻找配偶与就业等方面经常遭受异样的眼光与不公平的对待。本文将以挖掘深藏在残疾背后被人忽视的诸多隐喻意义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其对残疾人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针对此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残疾;隐喻;就业;困境;对策

长期以来,残疾人不仅要在肉体层面忍受残疾本身为生活与工作带来的不便与痛苦,而且还要在精神层面承受加诸在残疾本身之上的那些隐喻意义。正是这些隐喻意义的存在,使得残疾人在日常交往、寻找配偶与工作就业等方面经常遭受异样的眼光与不公平的对待。本文将以挖掘深藏在残疾背后被人忽视的诸多隐喻意义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其对残疾人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针对此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1 残疾的隐喻

残疾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它往往脱离其生理特性而担负起一定的社会文化隐喻功能。苏珊·桑塔格曾在《疾病的隐喻》中指出,隐喻和神话能致人于死地[1]。残疾蕴含的隐喻意义与《疾病的隐喻》中谈到的肺结核、癌症、艾滋病等疾病既有相似之处,又表现出独有的特征。下面将对残疾的隐喻作一梳理和分析。

1.1 “能力低下”的代言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残疾”与“残废”、“无能”这几个词语总是如影随形。人们只要提到残疾人,脑海里首先就会浮现出他们缺胳膊少腿的可怜形象,然后不自觉地就会联想到:他们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救济与供养,是家庭的累赘和负担。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的权利与尊严才开始得到承认与尊重,尤其是改革开放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潮不断涌入与传统社会观念不断更新,社会对残疾人群体也有了重新认识[2]。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将残疾人称为“残疾人”、“残障者”或“障碍人士”,我国也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强调“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然而,传统的形成与改变往往需要历史与文化长期的积淀与凝聚。虽然“以人为本”的时代早已到来,但植根于民众脑海深处的落后的残疾人观,依然或多或少地潜藏于人们的思想与行为之中。许多人一提到“残疾人”,往往对“残疾”的印象要深于其作为“人”的印象,而这不自觉就会对“残疾人”带来贬低之意。它让人不禁联想到,和健全人相比,残疾人是弱小的甚至是无用的。

1.2 “恶行”与“过失”的惩罚

西方著名历史哲学家维科曾将人类社会划分为“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与“人的时代”三个阶段[3]。在“神的时代”和“英雄的时代”,人们缺乏科学的医疗卫生知识,无法理解为什么有的人一生下来就会耳聋、眼盲,也不知道为什么缺碘就会引起智力低下,更不懂得骨髓灰质炎会导致小儿麻痹症和肢体残疾。可以说,在这样的时代中,人类往往从宿命论的观点或者从迷信的角度来解释许多无法理解的现象。人类常常将残疾看作是天意,是上天(神明)降罪的工具。它或者是对前世作孽的因果报应,或是对以往“恶行”与“过失”的惩罚。历史的因袭是沉重的,无论是在当下的中国社会,还是国外社会,这种观念仍然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认识。身患残疾成为道德失检的标签,这也是残疾人常常遭受主流社会排斥的原因之一。

1.3 “耻辱”与“丢人”的标志

在许多文化观念里,残疾常常与“耻辱”、“丢人”相联系。通常,人们将视力残疾人称为“瞎眼”或者“瞎子”,将听力语言残疾人称为“聋子”、“哑巴”,将肢体残疾人称为“瘸子”、“瘸腿”,将智力残疾人称为“傻子”、“傻瓜”,将精神残疾人称为“疯子”、“神经病”等,这些都是对残疾人人格的侮辱,也是残疾人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最不愿意听到的称呼。基于此,残疾人被认为且自身也认为自己是不符合标准的。比如人们会说“运气不好,努力不够”,而很少有人会用“智力不够”来归因事情的成败。如果将失败归因为智力因素,则是对人自尊的极大打击。因此有非常明显残疾特征的人经常会被别人用异样的目光看待,让他们感受到“耻辱”与“丢人”;那些残疾特征不太明显的人也担心自己的残疾会被别人发现,为了避免遭到他人的嘲笑与排斥,常常会将缺陷隐藏起来,比如盲人常常会佩戴“眼镜”。

由此,残疾的隐喻具有广泛的渗透性与相当复杂的内涵。残疾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意义不简单是病理学或医学上的,而且还是文化与历史的产物。残疾不只是个人的一种特征, 其包含的隐喻意义则是社会大众共同推动的结果。

2 从“残疾的隐喻”看残疾人就业的困境

苏珊·桑塔格在《疾病的隐喻》中指出,隐喻汇同集体想象,为天下患者凭空捏造了一个新身份,这个新身份使患者不仅有性命之虞,而且有失人格[4]。残疾人不仅要遭受生理和身体上的百般折磨,更重要的是,附着在残疾之上的庞大的隐喻系统像是张巨大的黑网,为残疾人上演了一幕幕哀伤的人生故事。一旦残疾降临,人们便会形成一种“以形观神”的隐喻思维定势,教育排斥、就业排斥、交往排斥等随之而至。下文将从“残疾的隐喻”出发,来看残疾人就业的困境。

2.1 残疾人自身能力有待提高

“残疾的隐喻”首先会让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产生极强的自卑心理。让残疾人觉得自身低人一等或者被人瞧不起,导致一些残疾人在就业面试时或者缺乏自信,不能从容发挥自己的专长,或者主动降低自己的就业期望。其次,“残疾的隐喻”会让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产生极强的挫败感。尤其是那些因为后天人为原因导致的残疾,其个体的受挫感更为明显和强烈,有时候整个人的精神面貌与性格都会产生重大改变。他们在工作过程中会时不时地表现出自己缺乏能力,缺少自尊,认为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而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改变目前的生活境况。再次,“残疾的隐喻”会让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产生极强的防御心理。残疾人很可能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害怕自己的生理缺陷被别人“揭短”而故意封闭自己,常常造成与健全员工之间交流与沟通的障碍,这也往往成为其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的导火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常常会将遇到的困难与障碍归咎于他人的不公平对待,而不会去冷静、客观地分析自身在工作中失败的原因。最后,附着在残疾之上的隐喻意义,使得一些残疾人不愿意走出家门,去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势必影响就业的数量与质量。

2.2 残疾人社会关系亟须完善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人与人之间正是通过交换彼此之间有价值的社会资源来满足各自的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同乡关系等都是互相交换社会资源的重要关系群体。然而,对于许多残疾人而言,他们的生活现状却并不如此。残疾的隐喻使得残疾人大都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局限在家庭内部,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频率、强度与健全人相比均相差甚远。残疾人的信息对于家庭外部世界的人群而言,也大多处于“屏蔽”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残疾人获取就业信息与机会的可能性。即使得到了一份工作,他们与他人的合作意识与交往能力也存在障碍,这对其就业及发展都极为不利。另外,受我国社会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残疾人作为家庭中的弱者,理应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关心与照顾。但是,过分的关心与照顾会使一些残疾人产生惰性。长此以往,残疾人原有的能力被不断压抑,潜在的能力无法得到挖掘。这些都极不利于残疾人社会交往半径的延伸,对于其能力的提升与就业的实现也无疑于雪上加霜。

2.3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较欠缺

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经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同情与生活上的照料,然而,“残疾的隐喻”往往使得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照顾”力不从心。对于许多用人单位而言,一个人身患残疾则与形象气质较差、文化程度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自理能力较弱、适应能力较差、就业培训困难、容易出工伤事故、很难胜任技术含量较高、且工作程序较为复杂的工作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仅凭对残疾人形成的固有偏见,出于对自身发展利益的考虑,会录用那些在他们看来形象气质佳、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麻烦少的健全人。但凡那些愿意录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也基本上提供的是对残疾人学历与技能没有明确要求的工作,比如保洁员、仓库管理员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岗位。即使是那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大学生,仍然在职业的选择与职位的升迁上会受到诸多不公正的待遇,这从侧面也反映出,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不能客观地评估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不愿意为残疾人提供或者调整与其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岗位,这些在无形之中为残疾人就业设置了人为的障碍,也加剧了残疾人深感被用人市场歧视而产生的挫败感。

2.4 包容性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目前,虽然我国宪法、刑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并且希望以此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化发展的优秀成果。然而,“残疾的隐喻”使得社会上许多人并没有很好地接纳残疾人。比如,一些人会在语言、眼神上做出歧视、侮辱残疾人的行为;一些人认为残疾人无力参与社会生活,只能依靠国家和社会的救济与抚养来生活;一些人认为,残疾人是“有问题的”,是不健康的,是应该被社会淘汰的弱者。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人们意识不到残疾人也是社会上与健全人一样平等的主体,他们也具备“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的权利。虽然人们对残疾人也给予了援助,但这种援助常常是基于同情、怜悯和施舍,并不是真正对生命个体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包容与理解。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之下,残疾人无法得到真正的尊重与平等,无疑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参与与融入真正的社会生活。久而久之,残疾人就被推到了就业市场的边缘。

2.5 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政府向来重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长期致力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充分保障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无疑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残疾人就业的个别法律条文过于抽象与笼统,在现实生活中执行起来操作性较差,从某种程度上导致残疾人就业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比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在这里,法律条文对何为“歧视”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残疾的就业歧视也难以做出认定和处理。前文已经提到,“残疾的隐喻”足以导致残疾人就业机会少、劳动岗位低、同工不同酬等后果。现行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残疾人充分实现就业权的根本手段,也并未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由上可知,“残疾的隐喻”间接或直接地造成了残疾人就业的困境。对于残疾人来说,残疾对其本身宛如伤口,而附着在残疾之上的那些隐喻则犹如一条条抽打在伤口之上的皮鞭,将残疾人的无助与悲哀延伸到了一个个具体的现实生活情境之中。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不仅要忍受生理上的缺陷与障碍,还要忍受他人的歧视与偏见。换言之,残疾人的就业障碍不仅在于残疾本身,更在于人们对残疾人普遍歧视与排斥的社会态度。

3 “残疾隐喻”的破解: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改善、社会地位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参与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等诸多问题,还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将结合“残疾的隐喻”折射下残疾人就业的困境与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3.1 大力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

首先,残疾人应该正视自己。在正确面对与接纳自身生理缺陷的同时,积极思考并分析自己拥有什么,深入挖掘自身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能力与优势,客观分析劳动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难,调整消极、悲观的自我认识,形成积极、乐观的思维与处事方式,自立自强,自尊自信,在就业心态上摆正自身位置,以积极、健康的态度加入就业大军。其次,残疾人应该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是残疾人得以顺利就业,并且能够很好融入职场生活的重要条件。残疾人除了需要通过书本、网络等方式学习职场之中人际沟通的经验与技巧外,还应该走出家门,积极参与周围的社会生活,以便增加在实际工作中与人相处的经验。再次,残疾人应该转变就业观念。以往有些残疾人不愿到工作条件恶劣或者环境艰苦的地方工作,无形之中减少了就业机会。针对此,残疾人可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想法,尽早地步入和适应职场生活。最后,残疾人应该提高自身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是调动残疾人就业积极性与增强残疾人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残疾人应该自觉提升自己,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为与健全人就业竞争打下良好基础。政府也应该增加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渠道,“因人制宜”,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3.2 牢固树立企业责任意识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首先应该看到,残疾人虽然在身体或精神上与健全人有差异,但是在人格与权利上却是平等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而就业则是残疾人实现其自身权利的必要条件。其次,残疾人蕴藏着巨大的创造力,他们也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许多残疾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做出过巨大贡献。企业作为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重要平台,应该充分利用残疾人劳动力资源,主动为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像健全人一样为社会的发展添砖加瓦。再次,企业不仅要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消除残疾人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还要加强残疾人岗前培训,让残疾人学习相关工作要领,掌握安全防护注意事项,以及安全防护工具的使用与操作规范。最后,企业应该向健全员工开展有关残疾人及其助残知识讲座,增进健全员工对残疾同事的了解,以期健全员工给予残疾同事更多的尊重、接纳与支持;企业还应疏导残疾人在工作中产生的不良情绪,并且协助其有效、合理的应对工作任务与人际关系。只有健全员工与残疾员工之间做到真诚的沟通与交流,残疾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才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

3.3 建立健全社会关系网络

残疾人要摆脱弱势地位,必须建立健全其社会关系网络。有了健全的社会关系网络,残疾人才能从中获取更多的资源,从而实现平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目的。家庭成员作为残疾人的主要社会关系,为残疾人提供的支持在整个残疾人支持系统中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残疾人家庭成员不仅要为残疾人提供物质、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挖掘自身的潜能,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要做到这些,残疾人家庭成员必须转变观念,不要轻易对残疾人的想法指手画脚,不要对残疾人的生活大包大揽,要努力提高其生活技能与社会融合能力。要将残疾人当作独立的生命个体来看待,尊重其想法与真正的需求,鼓励其走出家庭,帮助其接近主流生活,要意识到残疾人也具有完整的人格,也有自尊、有诉求,也渴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此外,社区作为整个大社会的缩影与起点,是残疾人在家庭之外活动的又一个重要区域。社区成员应该改变残疾人理应受到歧视与排斥的观念,主动关心、尊重、包容、理解残疾人,给予残疾人情感与行为上的支持,这对残疾人形成健康的就业与择业心理极为重要。

3.4 不断优化社会舆论环境

残疾是在人类繁衍及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是一部分人的残缺,换来了更多人的躯体和心智的健全,换来了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想想这个事实就会明白: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一种文明的表现,也是人类良知的表现[5]。要改变残疾人就业困境,首先应该以全新的观念认识和看待残疾问题。残疾人也是一个个有潜力、可塑造的生命个体,一个个与社会生活发展息息相关的人。抛却过去附着在残疾之上的“残废”、“无用”、“耻辱”、“丢人”等隐喻,人们应该看到,残疾人也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有愿望和能力参与社会生活,也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只有充分认识到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减少对残疾人的歧视偏好,才能更好地帮助其通过就业回归社会。此外,还应动用媒体的力量,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呈现残疾人真实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倡导团结、友爱、互助、关心、理解、尊重、包容的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公益理念与利他精神,为残疾人融入社会与充分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5 切实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要实现残疾人的顺利就业,必须切实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残疾人职业选择中,法律应该规定如果某些用人单位出现了岗位空缺,在残疾人与健全人同时应聘且都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优先聘用残疾人;建议开展岗位调研,了解和掌握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这些工作岗位接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6]。在残疾人的就业过程中,法律应该明确就业歧视行为,比如,禁止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的种类或岗位做出特殊限定;如果没有恰当理由,禁止用人单位给予残疾人与之劳动付出不相符的待遇;如果与工作没有关联,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职业资格标准对残疾人身体做出鉴定。在用人单位裁员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在健全人与残疾人都能够胜任某项工作时,用人单位应该优先留用残疾人;如果用人单位要对残疾人进行经济性裁员,事先必须与残疾人及其组织进行沟通与协商,并且要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的单位,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其要赔偿残疾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且要保证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的赔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7]。只有将坚实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才能实现残疾人群体的成功就业。

由上可知,残疾人就业困境的解决需要残疾人、用人单位、法律制度及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全力配合。目前,我国社会已经创造出了越来越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而这些主要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取得的,也理应由全社会来共同分享。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主要通过劳动就业来获取个人的生活资料与劳动报酬,为此,必须运用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科学的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进而使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1]Susan Sontag.Illness as Metaphor and AIDS and Its Metaphors.程巍,疾病的隐喻.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90.

[2]艾靓、胡苏敏、徐丹露.共生理论视角下残疾人社会融合研究.残疾人研究,2015,2:34-38.

[3]朱光潜,新科学.人民文学出版社.北京:人民文学出版,2008:431-542.

[4]Susan Sontag.Illness as Metaphor and AIDS and Its Metaphors.程巍,疾病的隐喻.2003年12月第1版.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113.

[5]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296-297.

[6]章群.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制度保障.长春大学学报,2015,7:109-114.

[7]赵龙.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5,2:17-18.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Pers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taphor of Disability

GAO Ping

For a long time, the disabled should not only bear the inconvenience and pain caused by the life and work at the physical level, but also bear the metaphorical meanings in addition to the disability itself at the spiritual level.The existence of these metaphorical meanings make the disabled often suffer from the strange eyes and unfair treatment in the daily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looking for a spouse and employment, and so on.In this paper, we will explore many metaphorical meanings that are ignored by people, and focus on the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Disability; Metaphor; Employment; Dilemma; Countermeasure

C913.69

A

2095-0810(2016)24-0018-05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西安 710065

高萍 助理研究员 人类学博士;研究方向:残疾社会学、质性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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