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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种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03-28孙凤昌

中国种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种子法销售商办证

孙凤昌 侯 静

(河北省玉田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064100)

终端种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孙凤昌 侯 静

(河北省玉田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064100)

终端种业(终端种子销售商和终端种子执法部门)存在着销售网点多、销售品种过多的问题,加大了种子执法的难度,特别是主要作物的主产区这种状况十分普遍,通过对终端种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终端种业问题的对策。

终端种业;分支机构;区域代理商;办证种子企业

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业迅猛发展,《种子法》的各项配套规章逐步完善,建立了专业的种子监督管理体系,具有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大型种子企业应运而生,优质高产的新品种不断涌现,种子销售网络遍及乡村每个角落,使优良品种得以迅速推广,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为农业生产不断注入发展新动力。新《种子法》修订实施后,更加注重发展现代种业,强调了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扩大了种子使用者受损的理赔原因及对象,加大了种子的执法权,必将使我国种业在品种研发、优良品种推广以及种子管理水平等方面迎来新的飞跃。但当前种业的终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制约着我国种业的向前发展。

1 终端种业存在的问题

1.1 销售网点多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能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样种子企业在办理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办证种子企业)后,可以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或设立若干个区域代理商,这些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又在属于自己的服务辖区内设立了更多的终端销售商,而最终端的种子经销商,以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以接受委托的方式,很容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因此,织成了既有生产经营,又有批发经营,还有终端销售的金字塔式种子经营网络。在某一作物的主产区,由于用种量较大,市场潜力大,吸引了更多的办证种子企业集聚进行布点织网,织成了更多的金字塔式的种子经营网络,造成了终端销售网点过于密集,如有些村庄终端种子销售商达数个。

1.2 经营的品种数量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对不同等级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自己研发或受新品种保护的品种数量,在办证初期都有具体规定。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大型种子企业和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在办理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还会继续研发培育或获取更多的新品种,以求更大的发展;但相较分支机构及区域代理商对品种的需求仍显得匮缺。究其原因有2个方面,一是办证种子企业多数与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能约束分支机构和区域代理商的经营活动;二是许多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扩大经营规模,在所属的辖区内,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种植方式的需要,以及种植户不同的消费需求,经营更多类型的品种。这样就造成一个办证企业的品种类型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必须承揽若干个办证种子企业的更多品种销售才能实现。而就一个县而言,这样的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又不止几个,最后导致终端销售商销售多家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的品种,使终端销售商销售的品种不断增加,而且随着育种成果不断发展增多,销售的品种数量也将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在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一个终端销售商销售的品种一般可达20几个,有的甚至达100多个。

1.3 销售价格复杂 目前,大多办证种子企业的种子零售价格不统一,办证种子企业制定的是既要促进种子销售,又要满足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口味的批发价,而这些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以合同或接受委托的方式垄断了所属区域的品种销售权,这样相应地也垄断了其销售品种的零售价格制定权,在价格制定上,由于不受法律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种子价格上涨,不仅使企业降低了市场竞争力,也加重了农民的购种负担。

1.4 执法队伍人员成分多 许多县级从事种子执法的队伍还十分薄弱,多数虽然有编制,但编制人员一般是从县级农业部门内部调剂使用,而且符合执法条件的人员少,类似公安派出所“协警”的人员占较大的比例,严重缺乏专业执法人员。由于种子销售网点多且经营品种多,使本来执法力量不足的县级种子执法队伍越发显得疲惫不堪,造成了种子执法不到位。如本县种子销售网点在400个以上,每个销售网点销售的玉米品种一般在30个以上,巡回检查1次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在关键季节,对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很难做到重点管理,而一旦出现较大的案件,种子执法人员还将承担被问责和追责的风险。

2 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市场流通的品种同质化的过多 尽管终端销售商经营的品种达几十个,但多数品种之间趋于一个层面上,性状表现、产量表现、抗性能力等方面大同小异,有别于同类作物的、有突出表现的品种少。导致遇到不利的自然气候条件,众多数量的品种发生同种现象,如遇干旱少雨年份,许多品种同时表现秃尖、空秆,甚至十几个品种发生同一种病害。

2.2 对终端销售商选择不严格 办证种子企业以及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对终端销售商选择随意性强,导致许多终端销售商严重缺乏种子的基本常识,似乎经营种子就像经营类似小五金商品那样简单;终端销售商不能解答农业生产中常见的疑难问题,遇到个别年份、个别品种出现异常现象,存在着依赖心理,采取谁供应品种谁来解释的办法答复种植户。

2.3 对《种子法》宣传不到位 个别领导和部门片面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法》的执法主体,所以贯彻落实《种子法》是农业部门一家负责,多数工商质监部门已经不再从事种子的相应管理工作,导致对种子执法所需的人力、财力明显不足。

3 对策分析

3.1 严格品种审定标准,控制审定数量 在一定生态区域内,要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种植结构,合理搭配品种审定数量。严格审定综合性状表现或某一主要性状表现不是十分突出的品种,防止同质化的品种充斥市场;定期对已通过审定品种再试验、再评定,及时淘汰性状退化的品种,使市场流通的品种特色明显、性状突出。

3.2 加强对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过程的试验管理 为了加快优良品种的推广,《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需要到相关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和抗病性试验。但在具体的引种过程中,还要进一步明确引种备案前试验的方法、引进品种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承担试验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使其对引进品种有一个完整的分析、准确的判断,确保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工作有序进行。

3.3 加强种业销售体系建设,减少种业销售环节取消价格层层加码和无序设立终端销售商的各级区域代理商,建立由办证种子企业直接销售的网络或直接委托销售的网点;在终端网点选择上,要选用懂得农业基本知识、热爱种子事业、有解决种子纠纷能力的网点,办证的种子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直属公司管理,只负责业务往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办证种子企业承担。

3.4 加强对《种子法》的广泛宣传,完善执法队伍的建设 对《种子法》的宣传不仅要在种业界宣传,还要向政府宣传,向领导宣传,要建立上级督查下级,逐级督查《种子法》落实的长效机制,帮助终端种子执法队伍排除障碍,确保执法队伍的编制到位、人员到位,配套的装备到位,进一步清理不具备执法条件的人员,使执法力量适应种业发展的需要。

[1] 邓光联.法律保障支撑 推动种业发展:学习新修订《种子法》的体会.中国种业,2016(2):1-7

[2] 王光全.连云港市现代种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国种业,2015(9):25-27

[3] 屈长荣.酒泉种子终端销售市场调查报告.中国种业,2013(10):22-23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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