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多元发展模式探析
2016-03-28毕天云徐珺玉
■ 毕天云 徐珺玉
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多元发展模式探析
■毕天云徐珺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组织蓬勃发展,产生和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从促进农村民间组织成长的主导力量角度,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农民主导型、学者主导型和NGO主导型等五种发展模式。五种发展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和局限;承认各种模式的差异性与合理性,促进它们之间互相借鉴,才能保障农村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模式;多元化;主导力量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农民再组织化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农村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在一些传统民间组织复兴发展并日趋活跃的同时,还出现和产生了许多新兴的民间组织。据俞可平的估计,截至21世纪初期,全国已经登记和未经登记的乡村两级民间组织至少在300万个以上,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的2/3以上。[1]数量庞大的农村民间组织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公民社会的主体,已在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力量集体行动的结果。从参与主体的角度透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我们看到两个基本的社会事实:一方面,促进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参与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实践表明,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是多种参与主体共同推动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有政府、企业、农民、学者和非政府组织(NGO)。另一方面,各种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均衡性的特点。在农村民间组织的创办与成长过程中,多元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差异,有主导力量和非主导力量之分。从主导力量角度分析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模式是揭示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规律与机制的重要视角,有利于以更加自觉和自为的理论认识指导和规范农村民间组织的良性成长。本文基于主导力量视角,把当代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模式分为五类型:政府主导型模式、企业主导型模式、农民主导型模式、学者主导型模式和NGO主导型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推动、支持和规范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模式。该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间组织成长中最主要的发展模式。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路径依赖的惯性。政府主导是中国治理文化的传统和特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进一步演变为“政府全能主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的推进,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格局逐步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但“路径依赖”的固有惯性依然强大。二是政府对农村民间组织的态度。在民间组织发展的问题上,政府曾持有一种矛盾的心态,何增科曾对此作过精辟地分析:“目前官方对民间组织的态度总体上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其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希望其对政府职能起到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希望其协助党和政府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又担心民间组织发展成为体制外的异己力量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因此对民间组织的信任程度是比较低的。”[2]在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同样存在着矛盾心态或“二重心理”:对农村民间组织既有承认、支持、鼓励和表彰,也有限制、约束、责难甚至反对。在这种背景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确保农村民间组织的运行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自然成为政府首选的治理策略。三是农民自身的组织化能力。过去,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是高度组织化的群体。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村出现了“原子化”现象,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下降。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使一大批有能力的“农民精英”离开村庄,加剧了农民再组织化的难度。在此条件下,政府作为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主导力量,既是政府的选择,也是农民的选择。
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合法性基础牢固。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推动建立和发展的农村民间组织,政府直接为其提供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等多重保证,其合法性不仅具有权威性和正式性,而且具有稳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不容置疑,也无可置疑。因此,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发展起来的农村民间组织,不但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而且还能享受由此带来的各种“特殊待遇”。例如2006年3月成立的浙江省瑞安市农村合作协会就是由政府直接推动建立的,实行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打破了现行农村合作组织的常规运行模式。二是行政色彩浓厚。在这种发展模式中成长起来的农村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具有“准政府组织”或“半政府组织”的性质,最典型的代表性是村民委员会。根据现代社会组织的分类框架,村民委员会既不属于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也不属于第二部门的市场组织,而属于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①在政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管理中,把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村民委员会却不属于民间组织的范围。但从村民委员会的实际运作过程看,却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更像一个“半政府半民间组织”。三是政府支持力度大。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村民间组织,能够从政府部门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如政策支持、财力支持和人力支持。浙江省瑞安市农村合作协会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与市政府、市农办、农业局、科技局、民政局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相关。
政府主导型模式最主要的局限是对农村民间组织干预过多过深,会削弱农村民间组织的自治性和自主性,有时还可能出现包办代替、行政命令和急于求成等现象。但是,由于农民自治能力的成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在可以预计的将来,政府主导型模式将仍然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对于这种发展模式,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有效协调农民需要与政府需要的关系,恰当地、艺术地处理农民自治度与政府控制度之间的权重,实现二者的动态均衡与和谐。
二、企业主导型模式
企业主导型模式是指以龙头企业(公司)为主导力量领办、创办和扶持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模式。企业主导型模式产生和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解决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直接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龙头企业寻求稳定可靠的初级产品供应组织。在农村产业化过程中,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初级组织形式是“公司+农户”,这是一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公司经常“遭遇”两个难题:难题之一是企业与分散农户的交易成本过高。一个公司要与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个农户打交道,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支撑;尤其是企业与农户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双方直接面对面,缺少“缓冲地带”。难题之二是公司难以有效制约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市场价格超过公司的协议收购价格时,有部分农户把农产品卖给其他客户而不是公司;当市场价格低于公司的协议收购价格时,农户又要求公司按照保护价收购产品。龙头企业为了有效破解两个难题,迫切需要在农户与公司之间建立一个具有中介性质的农民组织,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收益。由此可见,企业领办或创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背后具有很强的经济动因,或者说是一种“经济人”的行为。二是分散农户需要组织化的利益保障机制。农业产业化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增加农民收入。面对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独立分散的农户要么技术能力不足,要么市场信息不通,农产品的质量和销售难以保障;进入“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农户,也会遇到公司压价收购、降价收购甚至拒绝收购的困境。所以,分散农户也希望建立自己的利益保护组织,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与公司(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
企业主导型模式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是经济类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由龙头企业领办或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第一种组织形式是“公司+合作社+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自己独立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不同,它由公司领办或创办,其运行受制于公司(企业)。例如,湖北省建始县的“益寿果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辖3个猕猴桃专业合作社、1个葡萄专业合作社、1个板栗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联社是由湖北省恩施州“益寿天然果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领办建立的。第二种组织形式是“公司+协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中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也没有完全的独立性,要接受公司企业的管理甚至控制。例如云南省禄丰县的《仁兴镇农产品种植加工营销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协会的“主管单位是仁兴镇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及业务主管单位是禄丰县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禄丰县民政局”。又如湖北省建始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建始县魔芋产业化开发业主,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创建了“建始县绿色食品魔芋、蔬菜协会”。
企业主导型模式是一种市场化模式,它通过市场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系这种模式的核心纽带是经济利益关系。企业主导型模式可能产生的突出问题有三个:一是龙头企业的实力问题。在这种发展模式中,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直接关系到农民合作组织的存亡,一旦龙头企业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农民合作组织很有可能随之解体。所以,保护和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就是保护和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二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地位问题。无论在“公司+合作社+农户”还是在“公司+协会+农户”的组织形式中,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都没有完全的独立性,扮演的是桥梁或纽带的角色。如果公司负责人与农民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合二为一”,农民合作组织就很有可能成为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甚至成为公司牟利的一种组织手段,难以有效地保障农户的经济利益不被公司侵占或损害。在一些地区,这种情况不再是假设,已经成为客观现实。三是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和“公司+协会+农户”的组织形式中,直接参与利益分配的有农户、合作社(协会)和公司。三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过程是一个利益博弈过程,公司在利益博弈中显然处于优势地位,获得的利益更多(现实中基本如此)。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将直接削弱农户参加合作社或协会的积极性,危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和稳定。因此,在企业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中,建立和完善一套“三赢”的利益分配机制至关重要。
三、农民主导型模式
农民主导型模式是指以农民为主导力量自主创立、自我管理和自主成长的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模式。该模式充分反映了农民的组织化需求和组织创新能力,大多数农村民间组织都是在这种发展模式中产生和成长起来的,最具代表性的是农民文化活动类组织,此外还有农民维权组织①参见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孙春苗《农民维权组织和农村发展》,载《调研世界》2006年第5期;张德瑞《论新农村建设与我国农民维权组织农会的构建》,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5期。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②参见万江红、狄金华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研究述评》,载《经济师》2005年第3期;王卓《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社会特征分析》,载《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王晓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探究》,载《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第4期。。
农民主导型模式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内生性。在这种发展模式中,农村民间组织的产生不是外来者设计的产物,而是农民自己选择的结果。农民从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实际出发,根据自己的现实需要独立创建满足自己需求的民间组织,或者模仿或借鉴他人经验成立民间组织。该类民间组织不仅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而且拥有坚实的社会合法性,农民的认可度、参与度和支持度较高,农民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关系”。在这些民间组织中,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活动项目,按照自己方便的时间开展活动,运用自己熟悉的规则自我管理。如山西省的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就是一个典型的内生性组织,是当地农民自发兴办、农民自己决定的民间组织。“内生性”既是农民主导型模式的特点,也是农民主导型模式的优点。二是草根性。在这种发展模式中产生和成立的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是乡村两级的草根组织,数量众多,规模较小,一般以自然村、行政村或乡镇的地域范围为活动空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有的组织稳定性差,存续时间短;有的组织活动不正常,计划性不强;有的随意性大,自生自灭。三是非正规性。有的民间组织名称不规范,要么名不符实,要么有名无实,要么有实无名;有的民间组织自我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章程都没有;有的民间组织没有登记注册,“自己给自己立法”,成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的“法外组织”。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例,虽然民政部在2003年10月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化登记程序和放宽登记条件,但到2004年9月民政部举行“全国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议”时为止,全国已建立的10万余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中,只有1万余个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3]
农民是农村建设和农村发展的主体,也是农村民间组织的主体。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农民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模式,因为其他发展模式建立的民间组织,只有最终获得农民的信任和支持才能真正生存和持续发展。农民主导型模式的挑战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内部挑战集中体现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水平,亦即农村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能力;外部挑战来自农村民间组织的制度环境,如法律、政策和管理体制等。对于农民主导型的民间组织,应该给予更多的鼓励、培育、引导、指导、支持与帮助,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学者主导型模式
学者主导型模式是指由学者(专家)为主导力量推动建立并促进农村民间组织成长的发展模式。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以知识分子和专家学者为主导力量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实践,集中体现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在乡村建设运动中,各实验区、乡建团体把提倡合作、组织农民作为乡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兴办乡村小学,建立成人学校,设立乡村医院、卫生所、保健所,特别是组织农民成立各种合作社,促进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一方面是农民积极性的空前提高和农村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另一方面是农村原子化程度不断加重和“三农问题”日益严峻,特别是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极端不对称,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共同应对和抵御市场风险。在此历史背景下,一些研究和关心农村发展问题的专家学者深入农村,开始“新乡村建设试验”,通过建立农村民间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比较典型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团队在河北定县成立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华中科技大学贺雪峰团队在湖北荆门和洪湖组织的老年人协会,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杨团团队在陕西洛川县旧县镇建立的农民医疗合作社以及在湖北恩施州创建的建始县三里乡河水坪农村综合发展协会(简称河水坪综合农协)。
学者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中,专家学者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建组织框架。在专家学者主导的新乡村建设试验中,建立新的农村民间组织不是专家学者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试验目的的一种组织手段。因此,组织的框架结构与功能设计主要针对试验目的,重点考虑能否满足试验需要。二是推动组织建立。为了把规划设计好的组织蓝图变成现实的组织实体,专家学者直接参与组织筹建,宣传动员农民,协调各方关系,协助办理各种手续,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甚至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三是参与组织运作。为了确保农村民间组织的有效运行和目标达成,专家学者经常采取“强干预”策略,直接参与组织的实际运作,讨论和解决组织成长中的问题与困难,甚至事无巨细。四是争取组织外援。为确保新建组织的发展壮大,专家学者们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的同时,还积极寻找和争取新的援助渠道,为民间组织争取尽可能多的政策支持、经济支持、智力支持甚至舆论支持。
学者主导型模式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嵌入性。在这种发展模式中,农村民间组织的创立和发展主要不是来自农民本身的明确意识,而是来自专家学者对农民潜在需要的发现与认识。专家学者通过自己的实地调研和理论研究,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农民在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利益,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相应的农民组织。对于当地农民而言,通过这种形式建立的民间组织具有“外来物”的感觉,既有新鲜感也有陌生感,嵌入性特点为内生化困境埋下了伏笔。二是探索性。学者主导型的农村民间组织,从筹建到发展无不渗透着专家学者的理论认识和理想设计,具有鲜明的试验性和探索性,甚至还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和超前性。这一特性符合社会创新的本质要求,同时也可能“遭遇”发展过程中的“合法化困境”。三是民本性。学者主导型模式是知识分子与农民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具有典型的“以民为本”特性。在这种发展模式中,绝大多数专家学者满怀“为民谋利、服务农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听取农民的意见,反映农民的呼声,站在农民的立场,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着想,为农民谋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民本性是学者主导型模式的生存之基、立命之本和发展之源。
学者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主要面临两大困境:一是内生化困境。该困境的实质是学者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具体说是专家学者的供给与当地农民的需求之间是否相互吻合的问题。理念再先进、设计再完美的“嵌入性组织”,如果得不到农民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就很难生存与发展,甚至会出现“人在组织存,人走组织散”的局面。二是合法化困境。该困境的实质是学者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关键是政府是否认可与支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的理想理性与政府的现实理性、学者的创新欲求与政府的求稳欲求经常会出现不合拍的现象。尽管如此,学者主导型模式仍是值得提倡和支持的发展模式。专家学者通过与实践相结合,与农民相结合,不仅可以为农村民间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帮助农村民间组织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而且还能荡涤知识分子中存在的高谈阔论、坐而论道、纸上谈兵、脱离民情等风气,非常有益于促进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五、NGO主导型模式
NGO主导型模式是指以NGO为主导力量培育、创办和支持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形式的NGO在全世界范围内涌现,“全球社团革命”运动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海外NGO进入中国和中国本土NGO的发展,NGO逐渐成为推动和促进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产生和形成了一类新型民间组织即“NGO的NGO”。
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中扮演主导力量角色的NGO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海外在华NGO。海外在华NGO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进入大陆开展各种援助活动,中国加入WTO后更显活跃。海外在华NGO按其活动类型大致可分为支持型(该类型的典型组织为基金会)、倡导型、项目运作型和基于教会性质的慈善团体等四种类型。[5]海外在华NGO不仅在贫困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援助项目,并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育新的农村民间组织。
第二类是中国本土的NGO。中国本土的NGO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促进农民间组织的发展。王名把中国本土NGO在农村扶贫开发方面开展的活动分为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幸福工程、人口扶贫、合作扶贫、文化扶贫、实物扶贫、环保扶贫等九种形式。[6]如1993年成立的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把支持基层民间机构的能力建设作为机构宗旨之一。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民促会共有国内会员110家,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近112个区县。①参见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网:http://www.cango.org/about.aspx?id=3。又如,1980年成立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以倡导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为目标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目前已建立各级协会近百万个,发展会员9400余万名,成为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最大的群众团体,②参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网:http://www.chinafpa.org.cn/xhjj/。其中相当数量的基层协会就属于农村民间组织的范畴。
NGO主导型模式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以援助项目为基础促进农村草根组织发展。王名教授认为,草根组织(grass roots)是指“根植于社区基层并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具有较强民间性的组织,主要活跃于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乡村”。[7]王名指出,中国草根组织的发展与境外在华资助机构的援助活动分不开。例如,从1998年到2008年的20年间,某基金会先后投入两亿多美元,用于资助包括扶贫开发、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弱势权益保护、基层民主、公共治理等诸多领域的公益项目,一大批草根组织通过福特基金会的项目资助得以发育和成长起来。[7]又如,香港乐施会(以下简称乐施会)在云南省禄劝县从事“农村社区发展”项目过程中推动农村少数民族社区发展组织的建立与发展。[8]从1992年开始,乐施会在禄劝县的一个苗族社区(马基山自然村)开展通电、引水和社区发展基金等项目活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先后帮助成立了“社区发展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小组”“护林小组”“青年小组”等草根组织。二是重视农村妇女民间组织的培育与支持。农村妇女发展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农村妇女发展中,NGO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中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了农村妇女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例如,在“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的推动下,先后成立了“彩霞文艺演出队”“新郑市和庄镇返乡打工妹之家”红丝带协会、登封农村妇女手工艺品开发合作社等妇女组织。[9]NGO与农村民间组织同属第三部门,具有内在的亲密关系,NGO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在将来还会有更大的活动空间。
六、总结与讨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点认识:
第一,农村民间组织的五种发展模式反映了农民再组织化进程中多样化的生成路径。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农村和农民的再组织化过程,那么,谁来组织农民?五种发展模式表明,政府、企业、农民、学者和NGO是组织农民的五种主导力量,正是这五种力量推进了当代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村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农村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不仅仅是哪一种主导力量的功绩,也不仅仅是哪一种主导力量的责任,而是多元“合力”共同推动的结果。
第二,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模式与农村民间组织的类型之间不是单向的对应关系,而是错综复杂的交叉关系。根据农村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功能,农村民间组织大致可以分为政治类组织、经济类组织、文化类组织和社会类组织等四种类型。四种类型与五种发展模式之间是一种多向的交叉关系:同一类型的民间组织可以采用多种发展模式,同一发展模式也可以适合多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因此,认为一种发展模式能够解释所有的组织类型,或者认为一种组织类型只有一种发展模式,都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三,农村民间组织的五种发展模式不能进行简单化的优劣和好坏判断。上述分析表明,每一种发展模式各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事实上,每一种发展模式中产生的农村民间组织,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太成功甚至失败的实例。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哪种发展模式最好,哪种发展模式最差。清楚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尽量预防和避免“一刀切”或“一元化”带来的问题。
第四,农村民间组织的五种发展模式将继续延伸,相互之间的影响和借鉴将越来越密切。可以预计,农村民间组织的五种发展模式将沿着两个方向前进:一个方向是各种发展模式将遵循各自的“运行逻辑”,在不断地自我总结与反思中继续前进;另外一个方向是各种发展模式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将越来越多,在相互影响与互相借鉴中取长补短和不断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人为地限制多元发展模式,而要承认和尊重多元发展模式,保护与协调多元发展模式,保障中国农民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1]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0.
[2]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要素分析[M]//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5.
[3]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137.
[4]郑大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82-522.
[5]李文文.在华海外民间组织[C]//王名,刘培峰,等.民间组织通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306-308.
[6]王名.NGO及其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
[7]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8.
[8]王晓毅.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香港乐施会禄劝项目研究[R].2006.未刊稿.
[9]徐宇珊.NGO与农村妇女发展[C]//仝志辉,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2.
[责任编辑:杨彧]
On Multidimensional Development Models of Chinese Rural Civil Organization
Bi TianyunXu Junyu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Chinese rural civil organizations have thrived,forming multidimensional development models.In the light of dominant force of promoting RCO,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models:government-dominant model,enterprise-dominant model,peasant-dominant model,scholar-dominant model,and NGO-dominant model.Each model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advantage and weakness.We must acknowledge their differences and rationality and promote them learning from each other to ensure RCO's sound development.
Rural Civil Organization;Development Models;Multidimensional;Dominant Force
D422.2
A
1673-8616(2016)03-0107-09
2015-08-17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资助项目“云南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研究创新团队”(云社联[2013]17号)
毕天云,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教授、博士(云南昆明,650500);徐珺玉,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云南昆明,6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