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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PPP项目财政管理进一步加强

2016-03-28本刊编辑部

财会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财政管理合作项目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PPP项目财政管理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不涉及国家发改委负责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

《办法》共7章40条,涉及PPP项目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有不少亮点:在项目识别论证方面,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例如,“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注重平等参与,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强调“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在期满移交时不得将公司债务移交给政府;同时,针对目前少数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要求“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支付责任,以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程序”。在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方面,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在信息对外公开方面,进一步明确,在项目的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公开内容除了项目基础信息、采购信息等,还应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还应包括“项目的成本检测和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应公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把政府履约情况放在阳光下,也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对社会资本的承诺按合同执行。

《办法》是在总结了PPP推广三年多来实践经验后出台的,尤其在明确PPP项目政府财政管理要求、细化财政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强化项目的公开透明要求等方面做了优化,这将有力促进PPP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也有利于后续PPP项目能沿着政策所引导的规范方向发展。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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