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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强制退市问题探讨

2016-03-27隋玉明

财政监督 2016年11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经济投资者

●隋玉明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问题探讨

●隋玉明

1986年我国第一个正式的证券交易柜台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交易的正式诞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股票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试营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我国的上市公司是经国务院和证监会批准、允许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股市进行融资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尚且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完善。我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上市公司 强制退市 问题对策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在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国的资本结构、提高我国国民收入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能够持续健康运行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优劣程度。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制定了诸多政策法规制度,其中强制退市制度对于保障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质量、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强制退市,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严重做假、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亏损且未能解决等情况,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强制将该上市公司退市。完善的证券市场自然应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由于我国的退市制度起步相对较晚,相关的制度和体系建设尚且不完善,这就使得我国的强制退市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的选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反而带来上市公司的资源配置较为低效、市场上融资的效率不高、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且未形成合理的保护等问题,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因此,本文结合证券市场现状,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条件存在不足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强制退出条件的设定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

第一,数量化的标准过于宽泛,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制退市的数量标准界定不严谨,对于成交量指标而言,其要求终止上市的条件为“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的累计交易量低于500万股”,这个条件对于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基本没有意义。二是对于收盘价指标的规定,其强制退市的条件为“每日股票收盘价在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而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均存在超募或者是政府救济,所以很难达到这个条件。

第二,非数量化的条件难以界定。对于财务报表造假、公司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这些事件,没有一个较为科学统一的标准进行界定,所以无法控制好强制退市的条件。

第三,重新上市制度存在问题。按规定公司要想避免连续4个年度的亏损并不难,而重新上市未涉及公司人员变化以及营业指标的变化等,给上市公司以充足的时间操作,可能扭曲市场的估价标准。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操作程序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之前以及之后的整个过程,相应的配套制度均缺乏科学、高效的可操作性,操作程序不合理。

首先,强制退市的风险预警制度的作用不强,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强制退市风险的股票均会被标上“*ST”的标记,与正常的股票区分开,向市场及投资者发出信号,但是实际上截止2014年1月,沪深两市共有566只股票被风险预警系统所标注,但是仅仅只有71个上市公司退市。所以风险预警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不仅没有达到预警的效果,反而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强制退市前的整改期限不合理,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有半年的整改期,但是对于财务连续亏损三年的上市公司,半年的时间不足以使其完成全面的改善以保证利润的获得,其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完善,有盈利的可能,但是由于时限太短而被强制退市,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强制退市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制度缺失

据证监会和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显示,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人数已经超过2.5亿人次,其中持有股票的市值低于1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的比例超过了80%,所以说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的强制退市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强制退市前的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公司仅仅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简单披露,而对于公司内部控制、董事会情况没有做详细披露,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决策;二是中小投资者的救济措施不足。对于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巨大损失,没有建立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救助方式,市场应对这些问题的公共机制又相对贫乏,所以一旦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将会直接影响市场的稳定;三是中小投资者在诉讼方面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过高,诉讼途径缺乏,导致难以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四)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生存困难

我国上市公司在被强制退市以后,缺乏相应的救助或扶持措施,使得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生存困难,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我国缺乏多层次的股票交易体系,对于强制退市的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二级市场、三级市场或者是场外市场以帮助企业继续融资,使得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以后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第二,由于被强制退市以后,公司的生存将面临巨大的困境,所以上市公司就会对强制退市产生一定的恐惧,在此情况下就可能促使其去掩盖公司的实际面目以逃脱证监会的审查,避免强制退市,这就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正常运转,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被强制退市公司一旦倒闭,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条件的完善,从源头上解决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对于连续三年亏损以及股东、股本等条件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给予12个月的整改期限,以促使公司完成全面整改;第二,对于丧失正常经营管理能力的上市公司,应当首先要求其进行整改,给予一定的时限,整改成功可继续上市,而不应该盲目强制退出;第三,如果大部分股票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符合证券市场对于公司的要求和目的,可以强制该公司退市;第四,对于强制退出的条件设定,应当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特色进行制定,使得条件的设定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第五,对于公司进行财务数据造假或者是公司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建立一个系统科学的评估标准,以界定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做强制退市处理,避免强制退市的随意性,造成市场混乱。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操作程序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操作程序的完善,可以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完善主动退市标准,鼓励自动退市。强制退市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阻碍,可能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意愿,导致操作困难,所以应当建立和完善自动退市体系,并加以监督,促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退市整改,整改过后若符合条件则可以重新上市;其次,在整个退市过程中加强对于上市公司的保护。当交易所通过审核强制某上市公司退市时,该公司如果不接受,可以向上市公司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对于上诉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证监会上诉,通过整个审核、上诉体系的建设,确保强制退市过程中保护上市公司的权益;再次,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风险预警体系,应当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对于可能满足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更加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和细节公示披露,切勿盲目给企业标记“*ST”标志,尽量保障市场的调节作用;最后,延长调整的期限,对于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或者是股东人数、结构不满足条件的公司,将调整期限延长至一年,以确保公司结构全面调整,防止强制退市的盲目性。

(三)完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一,应当完善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制度。一是通过建立信息错误的责任人制度,针对公司的高层到各级部门员工,凡是在信息的汇总和披露过程中发生错误或故意改变财务信息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置,更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二是可以健全信息披露体系,在股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均可以由负责该环节的部门进行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定期公示其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的透明和准确。最后,应当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细化,以确保信息的披露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救助方式。对于强制退市后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是提供有效的司法途径以帮助中小投资者挽回损失。

第三,完善诉讼程序以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中小投资者希望通过诉讼降低损失的愿景,应当建立胜诉取酬制度,以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风险和成本。

(四)加强对于强制退市公司的支持,优化市场结构

被强制退市以后,由于融资渠道变窄,加之其本身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导致这些公司生存困难甚至破产,所以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法加强对被强制退市公司的支持,以促进市场结构的优化。首先,建立层级分明的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建立下属的二级、三级以及场外市场,为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提供全新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渠道,以促进其经营状况的改善,并重新上市;其次,建立强制退市公司的专项保护资金,对于这一类公司,在其退市以后给予基本的资金支持,以促进其经营状况的改善,帮助其在被兼并前完善自身结构的治理,不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最后,对于这一类公司,采取专门的措施优化公司结构,对于从该公司被辞退的员工,应当由其余运营良好的公司吸纳,以减少被强制退市公司的后顾之忧,可以有效避免其在信息披露方面造假。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和发展,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本文系2014年度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文化产业融资平台建设与审计研究”〈2014D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哈尔滨欣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哈尔滨欣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何艳眉.2013.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刘存绪、刘桁.2013.新退市制度下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若干思考[J].知识经济,15。

3.赵静妍.2013.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J].时代金融,5。

4.张桂林.2012.构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J].市场研究,8。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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