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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

2016-03-27朱金阳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犯罪人走私刑罚

朱金阳

(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



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

朱金阳

(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刑法都规定了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成立条件做了一些限制以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应如何理解,仍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为此,讨论了以下问题:未成年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否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成立毒品再犯是否必须以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为前提?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又犯相关的毒品犯罪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刑法;毒品犯罪;毒品再犯;禁毒

本文引用格式:朱金阳.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J].重庆与世界,2016(8):61-63.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之罪的,从重处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其第356条对此规定予以采纳。在其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一般认为,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制度。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成立毒品再犯应具备如下条件:(1)前罪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他的毒品犯罪,并不能成为毒品犯罪再犯的前罪,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其他毒品犯罪;(2)必须是因为走私、贩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即必须因为上述行为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如果虽然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采取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微罪不诉的方法处理,也都不具备成为毒品再犯的前提;(3)必须是再犯毒品类的犯罪,即行为人再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既包括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包括其他毒品类犯罪,如前面提到的几个犯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4)毒品再犯的成立,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即使犯罪人所犯的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已经执行完毕多年,只要其又犯相应的毒品犯罪,即可成立毒品再犯,没有时间长短的要求。

但是,对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应如何理解,还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成立条件做了一些限制以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应如何理解,仍有值得讨论的地方。笔者不揣浅陋,就毒品再犯成立条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得对问题的正确认识。

(一)未成年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否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本来,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当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犯毒品类犯罪的,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再犯,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当时刑法没有对不满18周岁的人成立累犯做出限制。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由此,引起的问题是,累犯是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也是从重处罚,那么不满18周岁的人符合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是否成立毒品再犯?是不是应该将不满18周岁的人的行为也排除在毒品再犯的范围之外?笔者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前罪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的,应当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的规定,仅是对累犯成立条件的限制,并不及于关于再犯问题的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刑法并没有排除其构成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成立毒品再犯是否必须以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为前提?

在累犯的成立条件上,刑法规定必须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能构成累犯。那么,毒品再犯的成立是否需要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笔者认为,构成毒品再犯不需要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在上述犯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相关的毒品犯罪的,也应当对所犯的罪予以从重处罚。因为,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予以从重处罚。这表明了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即使在前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人又犯毒品犯罪的,同样符合因为上述毒品犯罪而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罪的情形,符合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例如,犯罪人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过程中,其又犯贩卖毒品罪,则应对新犯的贩卖毒品罪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又犯相关的毒品犯罪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相应的毒品犯罪;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相关的毒品犯罪。前一种情况,犯罪人因为运输毒品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在缓刑期间又犯窝藏毒品罪。此时,对此犯罪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新犯的犯罪予以数罪并罚。这一般没有什么疑问。但问题在于对新犯的窝藏毒品罪是否予以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应当在对新犯的窝藏毒品罪予以从重处罚,即在量刑时对新犯的窝藏毒品罪从重处罚,在此基础上,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因为,根据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就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人虽然被适用缓刑,但其毕竟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是以所犯之罪被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因此属于因法定的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对其适用再犯之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相吻合。

后一种情况,例如,犯罪人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某种时候又实施毒品犯罪。此时,对该犯罪人是否应当适用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没有严重违反相关的缓刑考验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如果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般认为,不应构成累犯。因为,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由于缓刑考验期满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故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之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此不成立累犯。但是在再犯的认定上,是否也应当这样认为,即因为缓刑而没有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犯罪人又犯毒品犯罪,是否就不构成毒品再犯?笔者认为,同样应当认为该犯罪人是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符合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应当适用该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强调的是因原来的两种严重的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只要再犯毒品犯罪,就可以构成毒品再犯,它并没有像累犯的成立条件那样要求必须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才能构成。因此,只有认定该犯罪人的行为属于毒品再犯,才符合立法的规定,也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相应条件,可以构成毒品再犯;犯罪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刑罚,即使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人又犯相关毒品犯罪的,符合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犯罪人因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即使被判处缓刑,不管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毒品犯罪,也都符合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都应当适用刑法第356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1]朱建华.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J].人民检察,2006(17):61.

[2]周茜.谈毒品累犯的构成条件[J].律师世界.2003(09):26.

[3]李昌林.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3.

[4]林维.毒品累犯辨析[J].法学杂志,1994(5):18.

[5]赵辉.对普通累犯几个问题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2(3):87.

[6]焦阳.论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规定的协调[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

[7]焦勇.我国累犯制度研究[D].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2012.

(责任编辑张佑法)

Research on Complicated Questions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ZHU Jin-yang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TheDecisionontheProhibitionAgainstNarcoticDrugsand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e that the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should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However, regarding the aspect of the condi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especially after theAmendment(VIII)totheCrimina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id some restrictions for recidivism, how to comprehend the condi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is still worth discussing. To this en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were discussed: Whether mino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rresponding condition can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Whether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must be sentenced to a punishment caused by the former crime be totally implemented as the prerequisite? Whether one be sentenced to probation due to the crimes of smuggling, trafficking, 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drugs, the crime of illegally holding drugs, and make relevant drug crimes can be considered as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criminal law; drug crimes;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drug prohibition

朱金阳(1995—),男,研究方向:法学。

【政治与法律】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8.013

format:ZHU Jin-yang.Research on Complicated Questions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J].The World and Chongqing, 2016(8):61-63.

D924

A

1007-7111(2016)08-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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