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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农门的一把手 一年做下最大贪污案

2016-03-26

中国林业产业 2016年8期
关键词:华坪县巨额财产财务科

云南省华坪林业局原局长李正华贪污案

李正华案是华坪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信访初核发现线索后,由中共华坪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交由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的专案小组联合调查。在掌握李正华的违法证据后,县纪委于2013年10月19日立案,同日转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于2014年6月提起公诉。一审于2014年6月26日由华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李正华不服该判决,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2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华坪县林业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云南省华坪林业局局长李正华涉嫌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审理,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李正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其贪污所得181.07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对原527.75万元巨额财产重新认定为487.59万元,并对此巨额财产及孳息予以追缴。2014年10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个从山区农村走出来的,曾经是受人尊敬的人民教师、纪检监察干部,因信仰缺失,信念崩塌,面对金钱的诱惑,管不住自己,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这起华坪县乃至丽江市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贪污案值得深思。

案件基本情况

李正华,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大学学历。1968年12月生,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至1991年8月在华坪县新庄中心校任教;1991年9月至2003年5月在华坪县教育局工作;2003年6月至2007年8月任华坪县教育局副局长;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任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华坪分局纪检组长(正科级);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任中共华坪县委第五巡视组组长、县纪委派出第五纪工委书记;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华坪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云南省华坪林业局局长。2013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李正华在任云南省华坪林业局(以下简称:华坪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181.07万元。

2011年8、9月,华坪林业局组织职工192人赴海南旅游,李正华要求旅游组团人周某(另案处理)以提高报价的方式,每人多开1700元开具发票,将多开发票套取的32.64万元占为己有。

同时,在该次旅游中,由局办公室主任李某(另案处理)负责收取的,参加旅游个人承担的自费部分每人800元,共15.28万元,李正华安排李某将该款转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占为己有。

2012年8、9月,华坪林业局组织职工196人赴北京旅游,李正华要求旅游组团人周某以提高报价的方式,每人多开4000元开具发票,将多开发票套取的76万元占为己有。

同时,在该次旅游中,由局办公室主任李某负责收取的,参加旅游个人承担的自费部分每人600元,共11.76万元,李某按李正华的安排,将11万元转入李正华母亲的个人银行账户,被李正华占为己有(剩余的0.76万元被李某占为己有,华坪县纪委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时,李某主动将该款上交,已立案查处)。

2011年5月,李正华指使局财务科原科长高某、原办公室主任李某虚构华坪林业局与王某、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以支付王某、王某某2人工程款的名义,由高某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由其安排单位财务科出纳开具转账支票2张,将单位资金16.15万元转入李正华个人银行账户,被李正华占为己有;指使局财务科原科长高某、局办公室原主任李某虚构退王某某木材款的事实,以退给王某某预付木材款的名义,高某安排单位财务科出纳开具转账支票1张,将单位资金30万元转入李正华个人银行账户,被李正华占为己有。

此外,扣除家庭合法收入和贪污的181.07万元,李正华还对包括在丽江的2套房产、1栋商铺和退交的223.76万元,共计487.5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案发原因分析

(一)信仰缺失,理想信念崩塌

李正华蜕化变质,其根源在于放松了主观世界改造,信仰缺失,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丢掉了理想信念,盲目张胆追求一己之私,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之上,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李正华出生在一个山区农民家庭,跳出“农门”的他从一名基层小学教师做起,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成为一名正科级领导干部,本应加倍珍惜党组织的教育和培养,为人民用好权、服好务,但他在成为国企“一把手”之后,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走上了一条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的不归路。

(二)监督乏力,制度落实不到位

华坪林业局是由原省属森工企业(正处级架构)改制后划归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是华坪县林业局的下属企业,在职职工近300人,离退休职工近700人,只有局长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

绝对的权力导致必然的腐败。

从李正华案发时间集中在其任局长满1年的时间上不难看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李正华拥有“绝对”的权力,在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大搞“一言堂”、“一支笔”,加之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为李正华和其他人员肆无忌惮的贪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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