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价值多元与价值共识
2016-03-26王锡军
王锡军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7)
谈价值多元与价值共识
王锡军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7)
摘要: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的“价值”与主体间“关系善”的“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两者的内涵不具有统合性。价值多元是基于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的“价值”定义的,多元主体具有多元需要是价值多元的基本逻辑。价值多元本质上是利益多元,价值冲突的本质是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两个价值”都会有价值共识,主体间“关系善”的价值共识更加具有伦理和政治意义。
关键词:价值;价值多元;价值冲突;关系善;价值共识
一不具有统合性的“两个价值”
在伦理学中,价值是最难以定义的一个词语。波吉曼(Louis P.Pojman)说:“‘价值’是一个极为含糊、暧昧、模棱两可的概念。”[1]布赖恩·威尔逊斯(Bryan Wilsons)也认为,“几乎没有像价值概念这样难以界定的”[2]。被称为“分析的伦理学” 的西方元伦理学把“价值”作为初始概念系统的开端范畴,以此为起点推演出“善”、“应当”、“正当”等伦理学概念。西方元伦理学的价值定义是基于客体与主体关系的,然而,①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和②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两者的内涵、“善”“恶”标准以及效用是完全不一样的,不具有统合性。
(一)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
1.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西方元伦理学是从客体与主体关系的角度定义价值的,认为价值不是某物独自具有的东西,而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范畴,是客体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例如,对一个被狗追赶的人而言,一块石头具有满足主体防御被狗咬的属性,因而是个有价值的好东西,离开了这种关系,就石头本身而言,无所谓好坏,即无所谓价值。主体是能够自主的活动者[3](如例中的人),客体则是主体的活动对象(如例中的石头和狗)。
2.基于客体与主体关系“价值”的“善”“恶”推理
比方,一只虎捕食野兔,相对于虎,野兔可以为虎提供能量和营养物质,所以,野兔对于虎有正价值(亦可称作“好”或者“善”);相对于兔,虎要捕食自己,所以,虎对于兔而言具有负价值(亦可称作“坏”或“恶”)。趋利避害是主体追求“善”的“应该”。所以,虎捕食野兔是“应该”, 野兔尽力拼命逃跑也是“应该”。这是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天经地义、无可非议。正因为如此,元伦理学便以此为奠基的“公理”——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的效用。这便有了培里的“价值可以定义为客体对于评价主体的关系”[4]、“价值可以定义为兴趣的函数”[5]之说。正价值(善)即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负价值(恶)是与正价值(善)相反的概念,即造成主体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属性。因为价值不单是客体的属性,而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它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又因为不同的主体的需要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主体就会有不同的“善”“恶”标准,如上文所举例中之虎和兔,它们的“善”“恶”标准是截然相反的。
3.基于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冲突
不同的主体往往有不同的需要、欲望、目的,也就决定了不同主体的“善”“恶”标准往往是不同的。这就可能造成:这个主体的“善”是另一个主体的“恶”,另一个主体的“恶”是这个主体的“善”。譬如,日本军国主义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是想要构建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那么,相对于军国主义而言,他们自己的军队、武器,还有中国的汉奸作为客体,都具有满足日本军国主义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因而都是“善”;中国人民的抵抗都妨碍其需要、欲望、目的的实现,因而是“恶”。相对于中国人民而言,中国人民的需要、欲望、目的是保家卫国,不做亡国奴,所以,日本的入侵是“恶”,所有的抗战思想宣传、行为、物资都是“善”。不同主体为追求各自的“善”和避免各自的“恶”,一旦“善”“恶”对立,则必然会发生冲突。基于这样的逻辑,许多学者认为,价值多元是主体冲突的罪魁祸首。艾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就认为:价值多元必然引发价值冲突,冲突时的选择会以另一种价值的牺牲为代价的悲剧可能性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6]。按照这个思路,价值冲突无解,斗争是人类永恒的哲学。
(二)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
1.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探讨的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这个“价值”以“关系善”为基本尺度,“关系善”是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交流互动中形成的。像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有利于关系善的价值就是正价值,正价值引起主体关系的和谐有序。与正价值背离的、相反的价值就是负价值,像损人利己、阴谋算计、掺杂使假、贪污腐败等等,负价值会引起主体间关系紧张、恶化、撕裂、斗争。
2.基于主体与主体关系“价值”的“善”“恶”推理
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不以特定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满足为参照依据, 而是以主体的行为不给相关的主体造成利益损失或有利于相关主体增加正当利益为依据,即以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善”为参照依据。孔子的“推己及人”思想;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从人类的情感和同情心出发,讨论了善恶、美丑、正义、责任);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理念,等等,他们的思想有一个共性,即把主体抽象出来,主体不与特定的身份关联,亦即把他者当成另一个不同的自己对待。其简单的逻辑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待人如己”,以这种方式提炼出来的“善”“恶”标准、原则,具有跨时空的生命力。还以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为例,日本军国主义者是加害者,是泯灭人类良知造成“关系恶”的罪魁,因此,日本军国主义是恶,而不可能是善。由此可见,“善”与“恶”泾渭分明,不会出现站在不同主体的立场,“善”与“恶”矛盾、颠倒的情况。善就是善(如爱人),不会是恶;恶就是恶(如害人),不会是善。
3.基于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共识
社会主体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人和组织。从宏观的社会角度看,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善”实际上只有一个基本的核心问题,就是平衡利益关系——公正的分配、公正的交易、公正的游戏规则……从微观的个体角度看,“关系善”就是要处理好利己与利人的关系——诚信、友善、感恩、以利人的方式利己……由于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遵循主体抽象原则,把他者当成另一个不同的自己理念,故“善恶”标准能够得到共鸣和普遍认可。尽管也会因为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产生一些分歧和争论,但这些争论往往是道理越辩越明,以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而告终,譬如:仁爱、兼爱、慈爱、博爱等,尽管解释各有不同,但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人与人之间需要互爱来建构和谐关系。这样的价值共识,正价值与负价值的认同不会存在冲突,因此,和谐哲学是人类永恒的哲学。
(三)从客体与主体关系价值出发推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价值是荒谬的
在元伦理学看来,“价值”是客体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那么,怎么把这个“价值”引入到关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价值”(道德领域)呢?王海明教授在《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对依据西方元伦理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颇为详细的推理。其基本思路是:①确定主体与客体,他认为道德主体是社会,客体则是每个人的行为及其所表现出的品德;②认为社会作为特殊主体同样有自己的需要、欲望、目的;③认为人的行为及其品德所具有的满足社会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就是正价值(道德善),否则就是负价值(道德恶)。这种机械的生搬硬套看似高明,实则非常荒谬。其根本错误在于,社会被主体化,人被客体化,主客颠倒。①人被客体化。行为及其品德不是一般的客体,反映的正是行为主体、品德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如果不加区别简单地客体化,本质上是把人客体化。而实际上,人——也只有人才是社会生活永恒的终极主体。②社会并不是主体,而是主体的互动空间,是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另外,社会也不具有自主活动性,不符合主体的定义,可见,社会只能是客体。
事实上,客体与主体关系“价值”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特领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两者反映的关系完全不同。前者反映的是主体与活动对象(客体)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即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的关系。②两个“善”的内涵不具有关联性。前者所谓的“善”是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善由主体的“私欲”决定,因而善恶标准是主观的而不具有确定性;后者的“善”是行为不妨碍或者有利于行为相关的人或者组织的正当利益,善完全不由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决定,因而这种善具有确定性。③行为动机不同。前者的行为动机是主体追求自己的需要、欲望、目的实现,可能是“私欲”的放纵,与人类良知无关;而后者的行为动机是利于(至少无害于)他人或者组织,对自己的私欲进行约束,反映仁爱、怜悯、友善等人类良知。
综上所述,“两个价值”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不具有统合性。
二价值多元与价值冲突
涉及到价值多元的论述,共同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定义。根据这个定义可以作出如下推理:①价值有无、正负不取决于客体本身的客观实在,而是取决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②由于不同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是不同的,所以需要、欲望、目的就具有“私”的属性(注意:这里的私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如经济组织、特定阶层、民族、宗教、政治集团等等),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便可称作“私欲”,价值判断是与“私利”关联的;③不同主体“私欲”、“私利”的多样性必然会对客体形成价值判断的多样性,主体多元、需要欲望目的多元必然会形成价值多元;④价值多元本质上反映的是利益多元。
分析近当代西方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冲突,更能印证上述推理。因为扩大帝国版图、掠夺更多的资源是符合英国利益的“善”,所以,向外殖民、争夺资源是“应该”,但是,这冲击了被殖民地人民的利益,英国的入侵对被殖民地人民是“恶”,“善”“恶”价值判断对立,所以就会有殖民和反殖民的冲突。
价值“善”“恶”判断的对立就会引起价值冲突,价值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阶级斗争、国家冲突、民族冲突,甚至于同胞兄弟冲突,背后都是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
三关于价值共识的探讨
(一)两类价值共识
研究客体与主体关系之“价值”,也会有价值共识。比如,我们都希望得到美食,美食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和欲望,所以,美食有正价值,这就是共识。这类共识大多不具有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但也有一些具有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意义,比如,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等具有正价值这样的价值共识,在这样的价值共识下,人类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环境;再比如,和平与发展也是人类的价值共识,在这样的价值共识下,人类共同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这类普遍认可的价值共识得有“大格局”和“大前提”——“大格局”即把人作为不加区分的类,把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大前提”即较好地解决了主体与主体的冲突,实现了“关系善”。
实现“关系善”必须从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出发来探讨价值共识,因为从客体与主体关系之“价值”出发根本不可能推理出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共识,如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等。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价值共识只可能从人与人的“关系善”价值角度来分析和推理。这类价值共识更加具有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意义。所以,我们重点应该研究这类价值共识。
(二)两类价值共识与价值主体的关系
1.基于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共识与价值主体的关系
客体与主体关系“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的满足关系。由于不同主体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需要、欲望、目的,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条件下也会有相同或不同的需要、欲望、目的,那么,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正负、有无的判断也会有相同的和不同的,甚至是多元的、因时而变的。如果把某个主体所有的需要、欲望、目的集合起来,那么与这个主体各种各样的需要、欲望、目的相对应的对客体的价值正负、有无判断就可以看作一个集合——“价值”集合。每个主体都会有这样一个集合,众多主体的众多“价值”集合会有交集,这个交集就是价值共识。比如,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和平与发展等是有正价值的即处在这个交集中,这就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的价值共识。由此可见,这类价值共识是不依附于特定主体的。
2.基于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共识与价值主体的关系
主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共识是主体与主体交流互动中形成的,是与主体对主体的情感、责任相联系的,是以主体行为给他者造成损益为尺度的,是把他者当成另一个不同的自己推理出来的,是以“关系善”为目的的。正价值反映的是主体行为善,同时也是主体善,而不是其他客体对于主体的善。如,我们评价“他是个好人”,即这个人是善良的人、乐于助人的人、有责任担当的人、正直的人……即价值共识是可以依附于主体之上的。主体的品质可以反映价值共识,这样的主体往往成为人们推介学习的对象。孔子提到的“君子人格”就可看作是价值共识的主体,“见贤思齐”就是倡导人们仿效这样的主体,更多的人成为价值共识的实体,社会就好治理了。当然现代社会治理,我们不能被动地依赖君子、圣人治国,这有太大的不确定性了,我们更加需要扩大民主、完善法治,建立一整套管用的体制机制来选用君子、造就君子,让整个国家成为具有“君子人格”的组织,也可见,倡导培养凝结价值共识的“君子人格”主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主体间的“关系善”有助于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的“价值”认识趋同
主体间的“关系善”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恶”会引起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价值”认识的冲突,也可以造不同主体就对同一客体“价值”认识趋同。
这里以资本为例进行探讨:如果资本家不顾及工人利益,就像海涅在《西里西亚的纺织工人》中所描述的那样,那么关于“资本”的价值判断就会出现冲突。对资本家而言,资本作为榨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可以满足资本家获得暴利的需要、欲望和目的,资本显然是“善”;对于受到残酷剥削的工人而言,资本成为了残酷剥夺他们劳动的工具,资本便是万“恶”之源。马克思所处时代,西方资本主义对内进行残酷剥削,对外用坚船利炮在世界范围开辟殖民地,贩卖奴隶、贩卖鸦片,依靠殖民战争和殖民地贸易进行资本积累和扩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有马克思《资本论》的诞生,才有“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鲜血和肮脏的东西”[7]——站在弱势群体——工人立场上的,对资本的价值判断(这个认识正好与资本家对资本的价值认识相冲突)。因为剥削与反剥削、殖民与反殖民、屠杀与反屠杀,造成不可调和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恶”,不仅造成不同主体(工人和资本家)对同一客体——“资本”价值判断的截然相反,而且造成阶级斗争和民族战争。
如果资本家能够充分照顾工人的利益和关切,两者关系调和,实现主体间的“关系善”,那么,对“资本”这个客体的价值判断就会趋同。资本可以使资本家致富,也可以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使普通工人也富裕,于是,资本对资本家和工人都是“善”。可见,主体与主体“关系善”的价值共识是社会和谐的根基,也是对同一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价值”形成共识的前提。
(四)现代社会治理必须依靠主体与主体“关系善”的价值共识
传统统治型社会,统治阶级十分注重构建神秘的信仰体系作为意识形态,用以控制人们的思想。如,中国传统的封建政治意识形态构建在“天子——皇帝”说基础上,宣扬帝王是上天为了治理天下万民遣降人间的儿子——天子,天子的地位至高无上[8]。然而,在当今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民众的知识爆炸性增长、智慧不断得到充分开启、科学素养不断提高,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还按照传统模式构建全民必须信仰的神秘体系已成为不可能。那么,依靠什么作为现代治理的精神支柱?答案只有一个,主体与主体“关系善”的价值共识!
只有主体间“关系善”的价值共识才能反映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平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平衡,才能突破种族、阶层、文化边界,实现跨界互动交流,才能实现思想领域的信息对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只有友善的人才能获得他人的认同和赞誉;在市场竞争中,只有视消费者为“上帝”而忠诚到永远的市场主体才有永葆青春的生命力;在国与国的交往中,我国所遵循的“和平共处五原则”、“睦邻安邻富邻”、“合作共赢”、“命运共同体”、“美美与共”等基于主体与主体关系善的价值共识理念也必将越来越赢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主体什么时候遵循基于主体与主体间“关系善”的价值共识,什么时候就朋友越来越多,路越走越宽广。
四结语
价值共识、普世价值等是近年学术界探讨的热门话题,见仁见智,褒贬不一。“共识”一词应用比较广泛,它往往涉及到一个“公共圈”(或“公共域”)边际问题,如交易双方、社团、组织、阶层等等,也许不同的“公共圈”各有相应的共识。然而,笔者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论之“价值共识”是不设定“公共圈”边际的,即无边际公共域的价值共识,因此,文中价值共识的内涵与普适价值、普世价值是同义语。
西方似乎在“普世价值”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理论体系,具有强势话语权,把自己包装成“普世价值”天堂,我国学术界在西方话语体系和“价值”逻辑下去探讨“普世价值”问题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是贴上“错误”、“唯心主义”的标签,空喊几句不痛不痒没有说服力的“普世价值不存在”的羸弱口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正确的选择是科学分析、理性探讨与应对。首先,我们应该理性地承认价值共识或普适价值是存在的,不然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交流互动、人类不可能和平共处。其次,我们也应该毫不留情地批评那种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包裹着“私利”,披着“普世价值”外衣,造成区域冲突的“普世价值”教主的所谓“普世价值”行为。再次,我们要深刻剖析其理论上的软肋,即本文所论西方价值理论混淆客体与主体关系和主体与主体关系之区别,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灾难,如殖民统治、鸦片战争、一战、二战、霸权主义等等,因为,这些主体的逻辑都是客体对我有用即有价值(善),追求“善”是“应该”,这个逻辑衍生下来便是“我欲,故我为”、“为‘所欲为’”,造成了严重的主体“关系恶”,进而引发边际冲突。最后,我们要推出自己的普世价值观念,即基于人与人关系善的普世价值观,提炼出普世的核心终极价值,如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倡导价值共识与主体完美结合,倡导养成“君子人格”型主体,形成“君子人格”型国家,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参考文献:
[1]Louis P Pojman.Ethical theory: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M].Belmont: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5.
[2]Bryan Wilsons.Values[M].Atlantic Highlands: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1988.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5]Ralph Barton Perry.General theory of value:Its meaning and basic principles constructed in terms of interest[M].New York:Longmans,Green and Company,1926.
[6]马德普.历史唯物主义对柏林价值多元论的破解[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2)[M].1985.
[8]王锡军.从信仰维系到价值导向——谈政治意识形态现代化[J].理论与改革,2014,(6).
(责任编校:简小烜)
On Value Pluralism and Value Consensus
WANG Xijun
(Changsh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Changsha Hunan 410217,China)
Abstract:The value owned by the objects that can meet the properties required by the subjects and that of good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subjects are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things, their connotations, therefore, cannot be integrated. Value pluralism is def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former value, of which the basic logic is that pluralistic subjects have pluralistic needs. By nature, value pluralism is interest pluralism while value conflict is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the subjects. The two values have value consensus, but that of good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subjects is more ethically and politically significant.
Key Words:value; value pluralism; value conflict; good relationship; value consensus
收稿日期:2016-02-23
作者简介:王锡军(1967— ),男,湖南长沙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6)03-00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