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改革研究
2016-03-24苗丽华
苗丽华
[摘 要]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推进水资源市场化供给的制度基础,农村水资源管理工作,长期以来陷入矛盾化困境,一方面水权与治水权之间的结构断裂,导致水权结构及治水权结构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市场化供给中农村水资源调度、分配、控制、水费改革等活动缺乏有序管理,导致供给体系不完善。为此,展开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研究工作,从推进农村水资源供给管理水平提升上,明确政府的供给主体地位,并从政府导向下来协同市场化运营机制,从而为农村水资源的改革与协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农村水资源;供给体系;市场化;改革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2.210
2012年我国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对农村水利工程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其中对于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工作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反而陷入发展困境。特别是市场化机制的导入,对于私商在水资源管理中的经营权、所有权问题,反而不利于水资源市场化模式的有序进行,降低了农村水资源供给效率。如水价机制缺乏制度化规范,给农村用水户带来更多矛盾;农村水资源管理体系涉及多层面制度及法律关系,在水资源供给市场化实践中,对于供给主体、水权、治水权,以及各类权利的行政、参与、管理、监督等缺乏细化,不同层级间的管理制度衔接不到位,不利于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1 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困境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为涉水制度及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参考依据,不同层级管理部门要结合水资源管理法律来制定相关制度。对于农村水资源市场化供给工作来说,引入市场化配置机制,却出现了水资源供给困境。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化供给中的水权问题,如水所有权、供水权和用水权;二是市场化供给中的治水权,如水的行政权、参与权、管理权及监督权等。《水法》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水利部制定的《水权制度建设框架》,以及《水权转让若干意见》也对相关权责进行了明确。但在水资源的融资、分配、监督、制裁等机制上,各层级关系在嵌套中又因制度细化不完善而带来衔接阻碍。如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水塘、水库,其所有权应属国家,在使用上不需要国家许可,也不需要征收水费,而对于从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开采,虽然不需要向水行政部门提交许可,但水资源的使用权也是国家赋予的。也就是说,对于集体治理的供水权,以及在水资源管理权执行中,用水组织或个人虽然获得了水资源经营权或所有权,但对水利工程所承载的水资源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此,政府在水资源供给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用水组织及个人在提升水资源供给效率上,可以从水资源的配给、收取水费以及监督水资源管理上进行参与,以保障供水权、用水权的实现。然而,在农村水资源市场化供给体系中,由于政府、私商、用水户三主体间的层级关系出现衔接不够,导致水资源市场化供给陷入困境。其主要因素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政府与私商在水权转让及协议方式上缺乏细化与明确,私商在获得水资源管理权后,应该接受政府的监督;二是私商与用水户在交易中,因协议中涉及用水权、参与权、监督权,导致水资源相关权利在执行中的矛盾产生。
2 农村水资源市场化供给问题表现
2.1 供水权得不到保障
从政府与私商在水资源供给体系中的地位来看,由于自身利益的影响,对于私商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导致农村水资源供给主体关系不明确。一方面,私商在政府水行政权的支持中得不到保障,在失去政府可预期的支持中,私商对水资源供给体系往往会存在不稳定情况。如政府同意私商以收取水费的方式来获取水资源开采等成本,但对于水价的制定、保障供水的顺利实施缺乏明确;由于政府与私商之间协议的模糊性,对于私商在水资源供给上的不确定行为,私商会滥用其管理权,提高水价而损害用水户的权益,从而激起用水矛盾;另一方面,水行政权对水管理权的干涉,也会降低私商对供水权的管理效率,特别是政府的任意介入,导致私商与用水户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对于私商的违规行为,以处罚处理反而抑制了私商的管水积极性,弱化了私商在水资源供给中的供水权。
2.2 用水权难以获得保障
对于私商与用水户之间的关系协同,用水户对水管理权的参与及监督是保障嵌套关系和谐的关键,而对于政府在水行政权、私商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断裂,必然导致用水户与私商之间矛盾的加剧。一方面,用水户的分散性需求与私商供水的集约化矛盾,加剧了私商供水难度,也增加了私商的供水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水资源在供给中存在时序性,如果用水户错过用水时间,则会丧失用水权利,由此带来的用水户的多样化需求与私商供水的单一化矛盾,不利于农村水资源供给体系的完善。市场化供给体系制约了私商的供水能力,而单一采用统一收费、统一供水难以满足用水户的实际需求。从用水户与私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看,用水户因受到参与权的限制,无法从私商与用水户的双方利益上进行权衡,也难以形成共同协作的局面,在私商与用水户监督关系上,因用水无法有效保障而带来用水矛盾,如私自提升水价,对私商滥用水管理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政府在水资源供给市场化中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而带来更多的管理难题。
3 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水资源供给市场化运行机制
3.1 构建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主要供给主体责任
对于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管理,政府作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主要参与主体,要从保障农村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上,积极树立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供给责任。依据中央、省级、县级政府的建设主体要求,从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明确各项责任和权利,如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组成、比例及方式,依据《水法》来细化各级管理制度,并从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及考核中来加强水资源供给市场化管理。
3.2 构建政府导向下的多元供给主体参与机制
政府在建设农村水资源基础设施中,从投资主体上吸引多方参与,特别是对于一些有收益的风险较低的农村水利项目,从投资者选择及多种融资渠道上来拓宽参与主体,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中;同时,利用政府贴息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措施,来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到农村水资源项目建设中,并从水资源管理权上分配相应的收益;明确农村水资源供给工作的公益性和准公共产品概念,对于公益性项目政府要加大投资比例和贷款额度,对于准公共产品工程,可以从多种供给主体中来丰富和优化水资源管理机制,为农村水资源的供给提供市场化保障环境。
3.3 构建政府导向下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改革工作,要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进行职责划分与明确,并引入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责、权、利,特别是对于相关责任所承担的义务,对于相关管理问题、监督缺位问题、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农村水资源管理在水权、治水权的明确上,要根据各层级治水权结构,从内在逻辑上明确各管辖范围、防范政府在各项责任的监督权缺失,对于私商滥用管理权问题,要从水行政权、管理权嵌套关系上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管理、配置、利用、保护、节约上,要从水资源供给体系稳定性上,发挥各参与主体的监督作用。
3.4 构建农村水资源供给市场化环境
市场化机制的导入,从农村水资源管理实践中,构建供需对接机制,特别是从水资源供给制度上,围绕国家利益、农民意愿来梳理需求导向机制,确保农村水资源供给满足用水户的需求。在构建农村水利工程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突显对水资源的配置合理性和高效性;在建设主体投入上,以市场化来增强投资主体的效益目标,避免垄断、寻租、腐败、滥用问题的发生;在产权明晰上,引入产权制度,保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积极协同解决好水资源供给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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