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探究
2016-03-24曾丽华车莉娜
曾丽华++车莉娜
[摘 要]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的损失尽可能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关键词]工程索赔;索赔分类;索赔程序;索赔要点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2.152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包括施工索赔和业主索赔两个方面,一般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简称“索赔”,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在现代工程中,承包方的索赔要求通常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补偿。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对施工合同双方而言,工程索赔是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
1 索赔分类
(1)工期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承保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由于承保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保人提出索赔。
(2)工期加速索赔。通常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保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人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不可预见的外部故障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5)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的索赔;由于是承包人或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可提出索赔。
(6)其他索赔。如汇率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2 索赔程序
(1)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通常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2)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提交的、要求发包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书面报告。索赔报告的水平与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索赔的成败。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索赔报告,承包商都要非常慎重、认真而全面地论证和阐述,充分地提供证据资料,甚至专门聘请合同及索赔管理方面的专家,帮助编写索赔报告,以尽力争取索赔成功。承包商索赔报告必须有力地证明自己正当合理的索赔资格、受损失的时间和金钱,以及有关事项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索赔的解决。工程师经过对索赔文件的评审,与承包商进行充分的讨论后,应提出对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并参与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谈判,根据谈判达成索赔最后处理的一致意见。
3 做好索赔工作的要点
3.1 组建索赔小组
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而艰巨的工作,组建一个知识全面、有丰富施工索赔经验、稳定的索赔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
3.2 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票报价时就应考虑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
3.3 索赔证据的提供是索赔成功的最基本要素
要成功获得索赔,充足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承包商应该准备和提交的索赔证据主要从下列资料中收集。
(1)施工组织设计。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以及特殊施工措施时,对所选择的施工方案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体现,进度计划要能够反映施工延误和外界干扰等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能够为工期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承包商必须依具体工程情况和实际施工环境,作出尽可能与实际相符的施工计划。
(2)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大致包括:访问工地的人员详情,每日的天气记录,出工人数、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安全情况、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有什么指示、进行了什么试验、有无特殊干扰施工的情况,遇到了什么不利的现场条件,多少人员参观了现场,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一般情况下,要用日志作证据,必须将之与其他材料结合分析进行取舍,可能成为索赔的重要证明材料。
(3)气象资料。在分析进度安排和施工条件时,天气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保存一份真实、完整、详细的天气情况记录,包括气温、风力、湿度、降雨量等。
(4)备忘录。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用书面记录,并签字给予书面确认;事件发生和持续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也都应有记录。
(5)工地会议记录。工地会议是一种经常性的会议。往往为某一具体问题而召开。如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做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如纪要稿送出7日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的合法性是很必要的。因此,记录签发有关信件和注解必须认真对待,对反映重要情况的会议纪要,承包方应获得相关人员的确认签字。
(6)工地现场记录。主要包括从理论上说,工地现场本身就是一个最基本的证据。在可能的条件下,承包商应该努力调动各种现代化手段,如摄影、录像等,尽量把现场发生的事件真实地记录下来,作为资料留底。
(7)来往信件。对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银行、保险公司的来往信函,必须认真保存,并注明发送和收到的详细时间。
(8)工程进度计划。承包商编制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所有工程总进度、年进度、季进度、月进度计划都必须妥善保管,在任何有关工期延误的索赔中,进度计划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9)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承包商应将它看作未来索赔的重要参考资料。要在图纸上挖掘证据,如图纸上是否存在多种解释、是否互相冲突等。
(10)合同。合同是双方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一个索赔的提出,都必须以合同为出发点,以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作为索赔的依据和参考。
(11)工程核算资料。所有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台账、工程成本分析资料、货币汇率、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现金流量、物价指数、收付款票据,都应分类装订成册,这些都是进行索赔费用计算的基础。
(12)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反映工程客观情况的真实写照,也是法律承认的有效证据,对重要工程部位应拍摄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3.4 合理计算索赔款
计算索赔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可以降低索赔难度。
(2)不要无根据地扩大索赔款项。在计算中不要有意地大量提高索赔款项,而应尊重事实,有根有据。
(3)计算数据要准确无误,应该防止任何计算上的数字错误,对计算过程和成果进行反复核算。
(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就某一个或若干个索赔事件表示索赔愿望、要求或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其关键是抓住索赔机会,及时提出索赔意向。
4 结 论
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作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己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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